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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范围

2023-04-13 来源:步旅网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P128)

1、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承担的民事

法律责任。

2、 《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股东不能按照

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4、 违约救济:行使失权程序;行使追缴出资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支付利息

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P123)

1、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 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怠于履行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担未经认可的设立费用

(四)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虽与第三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因怠于履行设立公司的义务而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 股东会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1、 一般原则:“一股一票”和“资本多者决” 2、 11.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一)对表决权量上的限制 (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三)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其股东权处于停止状态,故无表决权。 (四)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的限制 (五)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六)类别表决

3、累积投票制(注意)

四、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 1、 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算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其他

3、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9)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P128)

5、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承担的民事

法律责任。

6、 《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股东不能按照

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8、 违约救济:行使失权程序;行使追缴出资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支付利息

六、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P123)

3、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 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怠于履行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三)承担未经认可的设立费用

(四)发起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虽与第三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因怠于履行设立公司的义务而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 股东会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3、 一般原则:“一股一票”和“资本多者决” 4、 11.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一)对表决权量上的限制 (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三)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其股东权处于停止状态,故无表决权。 (四)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的限制 (五)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六)类别表决

3、累积投票制(注意)

八、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 4、 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算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其他 6、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9)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一)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二)强制解散

(1)行政解散:公司成立后再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散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2)司法解散: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经营遇到显著困难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2)限制权力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四)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责任

6、股东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股东知情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监察人选任请求权 (4)利润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5)股权优先购买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0)股东诉权 (11)股东投资权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股款

(3)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该项义务不存在于我国) (4)不得抽回出资 (5)出自差额填补义务

7、公司董事高管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董事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其他 (二)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2)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3)竞业禁止义务(4)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业务(7)其他忠实业务

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种类:

根据公司清算所适用的程序与方式的不同,可将公司清算划分为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两类。(1)任意清算:是指按照章程规定或股东决定的清算方法进行的清算。 (2)法定清算:是指按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 各国公司法均将法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类型。

(3)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依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所进行的清算,法院不直接干预其清算事务,仅实行一般监督。

(4)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由公司自身组织清算,或者在进行普通清算时发生显著障碍,由法院介入而强制进行的清算。 (二)公司清算人的概念:

清算人即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三)清算组的组成:

(1)由公司执行业务股东或执行业务董事担任清算人。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或股东会选任清算人。 (3)由法院指派清算人。 (四)清算组的职权与职责 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职责:

清算人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可解任其职务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分配公司清算财产。 (7)清算结束。

13、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课上仅提过这条)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股东资格确认 & 股东相关权利: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分为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的,属于股东资格原始取得之增资取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其中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既让取得方式。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

1)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因此此处股东资格的认定特质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2)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

1.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记载或变更记载 2.依法出资、认缴出资或者依法继受股权 3.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或变更登记 4.取得出资证明书

5.股东名册对股东的记载或变更记载:

①确定的效力,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名义变更后,才能成为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人

②推定的效力,即公司可以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的股东,

给予股东待遇

③免责的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 6.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二、股东相关权利: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又称股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特质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般所谓股东权都是从狭义上而言的。

(二)股东权利的种类: 1)自益权

股东出于自身利益,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份的权利。主要为

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共益权

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物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表决公司事物、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依法提案和提起诉讼等权利。 3)单独股东权

股东权的行使无须依赖其他股东支持和配合,不论持股数量多少,仅持有一股,就可以具有股东身份。 4)少数股东权

指不按股东身份而依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来衡量股东是否享有该项仅少数股东才享有的权利。少数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多个股东通过将各自所持的股权比例或股份数合并后享有。 5)普通股股权

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营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普通股持有者按其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6)优先股股权

公司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权体现在:

1.有固定股息并先于普通股领取。

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一般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但风险较小。

15、司法解释四 通知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16、股东瑕疵出资及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7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设立出资股东要求及相关责任

对于发起人而言,其要求包括保证资本充实其意思为为了贯穿资本充实原则,发起人要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真实;和损害赔偿责任意思是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于设立出资人来说其要求为认真履行其出资义务。出资是作为股东的天然义务,股东的出资额作为公司的信用资本对公司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违反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对发起人来说如不能保证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就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股份发行不足的,责令发起人共同认足。出资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议定价格,发起人对于不足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对于违反善意注意义务的发起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3项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①被行使失权程序②被行使追缴出资权③被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④被请求支付利息

18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三者的概念关系,对应的三个程序

股东会,也称为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董事会是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必设和常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与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监事会是指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员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由以上三个概念可知这三个的关系为;股东会为权力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与此相对应的三个程序为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程序

公司解散因其原因或条件不同,可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1) 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

自愿解散是基于公司自身的意思而发生,属于自愿行为,而非法律的强制。

自愿解散的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2) 强制解散:又称非自愿解散,是指非因公司自身意思,而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

判决而解散公司。

(3) 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行政解散;司法解散。

.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分配公司清算财产。 (7)清算结束。 公司法司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股东资格确认 & 股东相关权利: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分为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的,属于股东资格原始取得之增资取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其中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既让取得方式。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

1)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因此此处股东资格的认定特质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2)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 1.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记载或变更记载 2.依法出资、认缴出资或者依法继受股权 3.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或变更登记 4.取得出资证明书

5.股东名册对股东的记载或变更记载:

①确定的效力,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名义变更后,才能成为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人

②推定的效力,即公司可以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的股东,给予股东待遇

③免责的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 6.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二、股东相关权利: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权,又称股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特质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般所谓股东权都是从狭义上而言的。

(三)股东权利的种类: 1)自益权 股东出于自身利益,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份的权利。主要为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共益权

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物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表决公司事物、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依法提案和提起诉讼等权利。 3)单独股东权 股东权的行使无须依赖其他股东支持和配合,不论持股数量多少,仅持有一股,就可以具有股东身份。 4)少数股东权 指不按股东身份而依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来衡量股东是否享有该项仅少数股东才享有的权利。少数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多个股东通过将各自所持的股权比例或股份数合并后享有。 5)普通股股权 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营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普通股持有者按其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6)优先股股权 公司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权体现在: 1.有固定股息并先于普通股领取。 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一般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但风险较小。

18、司法解释四 通知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19、股东瑕疵出资及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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