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兼议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信用货币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但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却莫衷一是,没有定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于我国民法基础理论对货币财产权研究不够深入。因此,对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厘清和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重大意义。本文试从货币的法律性质入手,对货币所有权法律性质进行辩析,并比较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之间的共性与个性,进一步廓清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货币的法律属性---作为民法上的特殊之物
要弄清货币所有权的概念,必须先了解它的客体即货币的概念。货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最初,货币表现为实物货币,它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实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由国家统一制作并强制推行的铸币和纸币;现今,银行系统和信用关系进一步发达,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纸币的地位。本文所指的货币是指由国家法定机构发行充的、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对于国家法定机构认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等信用货币,其表现形式和流转形式与纸币、票据等又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从经济学角度看,货币因其有着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而被认为是流动性资产的代表。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正是货币的这一特性,使得货币在法律上具有了特殊的属性。
1
依我国目前民法学界通说,货币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首先,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抽象的货币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之构成要件。故在法律尤其是民法、物权法上,“货币为物之一种,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
其次,货币为动产。法律上所讲的物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一般说来,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不动产之外的物皆属动产。学界通说认为其属于动产的一种。
再次,货币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货币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种类物为可以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之物。货币是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此决定了货币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是以其表面所示货币单位金额来计算的,等值之货币可以毫无障碍地互换。正因如此,货币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第二,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费物,是指同一个人不能以同一目反复使用之物。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流通手段,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其流通性远远超过任何其他财产,而货币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即不得再行使用。辗转流通为货币之特有机能,供人消费是货币的唯一目的,故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第三、货币(纸币)本身并无价值,其实质是一种“价值符号”,在法律上可以说其是具有一定购买力的权利凭证。
二、货币所有权的物权特征及特殊性
(一)货币所有权的内涵
2
货币所有权是以货币为标的成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凭借货币所有权取得对货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体现在货币上所有权在法律上也有着独特的内涵。
梁慧星、陈华彬先生认为,“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同时,货币因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故也自得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前者以法律的可能支配为内容,后者则以对货币有事实上的现实管领力为内容。”这一定义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如此定义显然存在着内在缺陷。因为,同其他有价证券一样,货币实质上是一种价值符号,因此,货币所有权形式上是对有形的“货币”的所有权,而实质上则是对货币所承载的价值成立的所有权。在认识货币所有权的内涵时,我们应注意这两者的区别。
(二)货币所有权的法律属性---与普通物权的一般区别
1、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
占有是物权中一项重要的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实际管领的事实。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物的占有权能是物的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但同时,作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占有权能于一定条件下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权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回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相较一般动产物权,货币是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个性。英美法国家,“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原则是一项普通的原则。在我国,这一原则也渐渐得到承认,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各自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对此均作了规定。“占有货币者取得货币的所有权”(粱稿,第175条),“货币所有权因占有的移转而发生货币所有权转移”(王稿,第14条)。之所以要规定“货币的占有与
3
所有一致原则”,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货币在流通过程中货币只作为一般等价物而存在,其本身没有独特的个性。如果货币在经过流通转由他人占有后,还有人主张对这些货币的所有权,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货币本身并没有实际使用价值,不象其它动产,还有继续交换的价值,其价值在于它基于国家信用的购买力,这种价值是一种抽象的。因此,对于现实占有者而言,不管是如何取得该货币,应确认占有者对货币的所有。其三,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看,如果每次交易中,接受货币的一方都要仔细货币的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那么货币的流通手段的功能会丧失殆尽。
2、货币移转的无因性
货币所有权属的变动规则也与一般物权不一样。因货币的使用而交付货币,将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变动。也就是说,货币的交付行为与交付货币的基础法律事实是相互独立,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不受基础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或生效的影响,这就是货币移转的无因性。而对于一般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我国学界和立法上的主流意见并不承担物权的无因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该理论来说明货币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事实上,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持何种态度,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不问货币占有变动的原因如何,均能导致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却为大家所公认。因此,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无因性,应无争议。
3、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
同样基于前述货币本身的特性以及货币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性,货币的使用须以将其交付与他人为前提,而其结果即导致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的丧失和收受货币者取得其所有权,也即是说,对货币的使用即意味着对货币所有权的处分。因此,货币所有权不象其他一般物权一样同时具有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货币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必然是合一的。
4
4、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
货币所有权当然是物权、所有权的一种,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货币所有权原则上也应具有。如货币所有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货币之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优先效力(取得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权的权利人,优先于未占有货币的债权人的权利)。但是,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在其物权效力方面也是有所反映的,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所有权一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当货币的占有(也就是所有权)丧失后,原所有人不能行使原物返还清求权,也不享有追及权,而只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权利,而此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另外,货币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也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问题。因此,货币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与其他物权相比,是具有较大局限性或受限性的。
三、结语
货币所有权问题是既涉及经济学领域,也涉及法学领域,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极强的课题。以上所论,只是对货币所有权的概念与物权的一般区别和联系作了初步的探讨。至于货币所有权其它有关法律问题,比如货币所有权与物权两者进一步的区别、占有与所有一致原则的例外、货币所有权流转的具体规则等等,仍有待于继续思考研究。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物权法》
2、《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3页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