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2024-07-04 来源:步旅网
《政府论 (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

始要求。

第十至十二章:围绕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于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第十三至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利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至十九章:指出了征服、篡夺、暴政等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并讨论了政府的解体制度。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 【1】权利来自“自然状态”

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自然法统治者自然状态。人们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人和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摘自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合法性,为资产阶级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依据。 【2】“自然状态”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

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缺陷与不足:

1. 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 2. 缺乏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来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维护社会秩序。 3. 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摘自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此,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3】“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利的真正来源

“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

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摘自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在这里这个权力指的就是国家权力,这个权力的载体就是政府。

“正是基于这种情形(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利,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摘自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这就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在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契约;另一方面,在这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的真正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财产

洛克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摘自 《第一章》)

开篇洛克即指出政治权利就是以保护财产为根本目的的。在洛克看来,国家存在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而财产权是天赋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核心,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的国家必须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作为自己的天职。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摘自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财产观”

1.“劳动价值理论”。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2. 财产权不仅是属于人的权利,而且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他主张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为保障财产权而设置的。也就是财产权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人们只有拥有了财产权才是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

3. 洛克还着重强调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除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同理,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不能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规定,国家不得使用最高权力剥夺人们的任何财产。

4. 洛克主张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立法机关。政府的成立是基于财产权的保护,政府一旦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时候,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

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基于此,历史上人们陆续提出一些方法来约束权力,洛克在政府论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章等章节着重论述了有关权力结构安排的理论。

洛克认为最理想的政府模式,是: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其核心是“法治与分权”的思想。

具体上,洛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立法权的范围 【2】分权制衡的思想 【3】国家权力的统属

【1】明确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摘自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在君主立宪制的体制下,议会享有立法权的最高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又受到限制。洛克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观点:

第一,立法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并不拥有绝对专断的权力。 第二,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 。

第三,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上述论述明确否定了“人治”,肯定了“法治”。也就是说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

【2】分权制衡的思想

洛克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摘自 《第一章》)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洛克把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分权制衡”指的即

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者的分离。

具体内容: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存在有着对内事务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而且因为这样的原因,洛克也并不将这两者分别交由不同的人掌握,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这种分权实际上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分权制衡”的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的篇幅不大,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

【3】国家权利的统属

他在文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是人们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立法机关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

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利是高于立法权的“最高权利”,即“主权在民”,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

六、评价意义

《政府论》的进步性:洛克对理性的张扬、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对自由的向往,对分权理论的明确表述,这些都直接改变了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他的自然权利、个人自由、权力分立等思想直接影响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可以说美国就是以《政府论》为蓝图而建立的。而自由主义自他开始繁荣起来并遍地开花。

历史地位:

亚当 · 斯密 《国富论》:奠定了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基础; 约翰 · 洛克 《政府论》:奠定了现代社会政治学的基础。

《政府论》的局限性:

1.“唯心说”。主要是指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说是否存在的问题?现在还没有考察表明人类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样的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以及订立契约,组建国家这样的活动。

2. 关于“财产”。洛克在定义财产时,明确指出“我的仆人所割得草皮也是我的财产。”这就等于成人雇佣劳动的生产品也算是雇主的财产;同时而就承认了资本主义的剥削的合理性。

3. 关于“阶级属性”。无论何种政府形式都是有阶级性的,同样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不可能拥护所有人的利益。他的理论必然也带有维护资产阶级剥削的性质。

七、思考:《政府论》与新闻业?

《政府论》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观念,为社会处理“新闻自由”的问题提供了原初的思想源泉

《政府论》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意义? 1.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政府论》明确提出了由集体组成的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模式——自由主义。政府的功能在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其他的政府则要少参与。这也成为了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依据。

2.财产权

①只有财产上独立于政府,媒体才有独立和自由的可能。一个功能完善的表达自由机制,需要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