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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正式版)护栏相关知识

2020-05-28 来源:步旅网
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正式版)护栏相关知识

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正式版)护栏相关知识

1.0.8 在满⾜安全和使⽤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使⽤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艺,新产品。2.0.1 净区:公路车⾏道以外,⽆障碍物,车辆驶出车⾏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2.0.2 护栏标准段:断⾯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在⼀定长度范围内连续设置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3 护栏过渡段: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2.0.4路侧护栏:设置于公路路侧建筑限界以外的护栏。2.0.5 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

2.0.6 中央分隔带开⼝护栏: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处、具有开启功能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7 刚性护栏: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混凝⼟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通过爬⾼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2.0.8 半刚性护栏:车辆碰撞后有⼀定的变形,⼜具有⼀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波形梁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基、⽴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2.0.9柔性护栏:具有较⼤缓冲能⼒的韧性护栏结构。缆索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依靠缆索的拉应⼒来吸收碰撞能量。

2.0.10 缓冲设施:设置于公路互通式⽴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处的分流⿐端、收费岛头,或者护栏端部等,可以减缓冲击,降低碰撞车辆和车内⼈员伤害的设施,主要形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

2.0.11 防撞端头:设置于护栏的迎车流⽅向起点,和护栏连接在⼀起,对碰撞车辆车辆起阻挡、缓冲和导向作⽤的设施。

2.0.12 防撞垫: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的障碍物或其他位置的障碍物前端的⼀种缓冲设施,车辆碰撞时通过⾃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从⽽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防撞垫可分为可导向防撞垫和⾮导向防撞垫。

2.0.13 隔离设施:分隔双向或同向交通,机动车和⾮机动车,车辆和⾏⼈等的设施。2.0.14 桥梁与⾼路堤坝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整体式断⾯中间带宽度⼩于或等于

12m 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处必须设置开⼝护栏;出⼝分流三⾓端应设置防撞垫。3.4.3 桥梁与⾼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过渡设计;⾼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处必须设置开⼝护栏。3.3.4 桥梁与⾼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级公路整体式断⾯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车安全的隔离设施。3.4.6 路侧有不满⾜计算净区宽度要求的悬崖、深⾕、深沟、江河湖海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3.4.7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

3.5.4 作⽤在⼈⾏道或⾃⾏车道栏杆⽴柱顶上的⽔平推⼒标准值应采0.75kN/m,作⽤在栏杆扶⼿上的竖向⼒标准值应采⽤ 1.0kN/m 。

3.5.5 设计桥梁护栏试件时,其所承受的汽车横向碰撞载荷标准值应符合表 3.5.5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路线形,路侧危险度,运⾏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的护栏防护等级低于⼀(C)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按⼀(C)级计算;采⽤的护栏防护等级⾼于⼋(HA)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载荷应根据实际的碰撞条件确定。

PDF page26-366 护栏和栏杆6.1 ⼀般规定

6.1.1 公路路侧或中央分隔带应通过保障合理的净区宽度来降低车辆驶岀路外或

驶⼊对向车⾏道事故的严重程度。净区宽度计算⽅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计算净区宽度得不到满⾜时,应按护栏设置原则进⾏安全处理。6.1.2护栏设计应体现宽容设计、适度防护的理念

6.1.3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中央分隔带开⼝护栏、防撞端头及防撞垫的防

护等级及性能,应满⾜现⾏《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O5-01的)规定。需要采⽤其他防护等级或碰撞条件时,应进⾏特殊设计并经实车碰撞试验。6.1.4 护栏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公路建筑限界。

6.1.5 路侧护栏宜位于公路⼟路肩内。应根据路侧护栏和缓冲设施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或采取其他措施。61.6 中央分隔带护栏应与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地不管线相协调。

6.1.7 路侧、中央分隔带内⼟基压实度不能满⾜拉栏设置条件时(⼀般不宜⼩于90%),或路侧护栏⽴柱外侧⼟路肩保护层宽度⼩于规定宽度时,应采取加强措施。6.2 路基护栏

6.2.1 公路实际净区宽度与计算净区宽度不同时,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节的规定,按照驶出路外或驶⼊对向车⾏道事故的风险确定是否设置护栏。

6.2.2 驶出路外或驶⼊对向车⾏道事故的风险应综合考虑驶出路外或驶⼊对向车⾏道的可能性以及事故严重程度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1驶出路外或驶⼊对向车⾏道的可能性应根据所在路段的路线线形、交通量、交通组成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2 事故严重程度和运⾏速度、路侧条件有关,可分成低、中、⾼三个等级。

6.2.3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速铁路、⾼速公路、⾼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必须设置护栏。

6.2.4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况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中,应设置护栏:

1 ⼆级及⼆级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度在图 6.2.4 的Ⅰ区、Ⅱ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级、四级公路路侧有深度30m 以上的悬崖、深⾕、深沟等的路段;

图 6.2.4 边坡坡度、路堤⾼度与设置护栏的关系

2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深 1.5m 以上⽔域的路段;3 有Ⅰ级铁路、⼀级公路等;

4 ⾼速公路、⼀级公路路外设有车辆不能安全越过的照明灯、摄像机、交通标志、声屏障、上跨桥梁的桥墩或桥台、隧道⼊⼝处的检修道或洞门等设施的路段。6.2.5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况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低,宜设置护栏:

1⼆级及⼆级以上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度在图 6.2.4 的Ⅲ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三级、四级公路边坡坡度和路堤⾼度在图 6.2.4 的Ⅰ区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2⼆级及⼆级以上公路路侧边沟⽆盖板、车辆⽆法安全越过的挖⽅路段;

3 ⾼岀路⾯或开挖的边坡坡⾯有30cm 以上的混凝⼟砌体或⼤孤⽯等障碍物;4 出⼝匝道的三⾓地带有障碍物。

6.2.6 ⾼速公路和作为⼲线的⼀级公路,整体式断⾯中间带宽度⼩于或等于

12m,或者12m 宽度范围内有障碍物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中央分隔带事故严重程度可根据下列条件确定:1 中央分隔带宽度⼩于 2.5m 且采⽤整体式护栏形式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2 符合下列条件时,事故严重程度等级为中:

1)对双向6车道⾼速公路,或未设置左侧硬路肩的双向8 车道及以上⾼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于 2.5m 并采⽤分设式护栏形式,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的路段。2)对双向6车道及以上⼀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于 2.5m 并采⽤分设式护栏形式,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的路段。3 不符合本条第1、 2 款规定的条件时,事故严重程度为低。

6.2.7 作为集散的⼀级公路,整体式断⾯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车安全的隔离设施。根据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结果,可考虑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可参考本规范第 6.2.6 条的规定选取。6.2.8 ⾼速公路和⼀级公路采⽤分离式断⾯时,⾏车⽅向左侧应按路侧护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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