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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汇总

2022-07-21 来源:步旅网


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 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及科技部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 际化发展,改善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 ” 参与 国际竞争的环境,提高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合 作水平与国际竞争能力,特设立“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 --中 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国际化发展资金。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海淀园管委会”是国际化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海淀园 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海淀园管委会秘 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受海淀园管委会委托,负责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际化发展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 园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海淀园国 际化发展资金分块比例为:管理费用占资金总额的 5%, 主要

用于召开项目评审会、项目验收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占资 金总额的 60%;中介服务项目占资金总额的 35%。

第四条 国际化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基础上,坚持诚实申请、 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 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项目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和海淀园管委会当年度《海淀园专项 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申 请指南》要求;

(三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产业规划和当年度重 点 支 持 技 术 领 域 以 及 《 北 京 市 科 技 发 展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2005-2008》要求;

(四具备 “ 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 ” 特征; (五国外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六项目需具备真实性、可靠性且能实现预期的经济 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 在海淀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高新证书 在有效期内。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 50万且货币出资部分不低于 3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 理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5%。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五、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与外方合作单位应无股权关系,企业管理人员 不能受雇于外方合作单位; 第七条 国际化发展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开 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

(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企业同外国政府、企业、科研 机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围绕技术创新发展方向、结合 国家和区域重点发展领域,通过共同开展科学研究与开发等 途径所进行的双边或多边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各种国际科 技合作活动;

2、国际化资金主要用于海淀园企业与境外企业或研究 机构等组织在国际合作活动中对新技术、新产品合作研究开 发、交流及转化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3、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我国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 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有益于培养海淀园科研和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清晰、 符合环保要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重点支持能推动支柱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传统 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形成的国际科技合作活动;

5、 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金额的 50%且数额一 般不超过 5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且企业 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6、项目中人员出访、考察交流等相关费用不超过项目 资助总金额的 4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 20万元。

(二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

1、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 术企业购买其在国际化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 2、国际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或与境外企 业或研究机构等组织在国际合作活动中所发生的中介服务 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助;

3、服务项目应当较好地解决企业在国际营销、国际融 资、 国际技术转移、 “走出去” 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关键问题, 有益于培育企业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益于提高企业利 用外资的水平、有益于企业在投资东道国“本土化”发展、 有益于引进国际先进技术、项目的实施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4、申请该项目资金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海淀园 内注册并满足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不限国别;

5、项目资金直接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非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金额的

5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并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评审、立项、 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拨付 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请国际化发展资金,应按海淀园管委会 发布的《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准 备和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指南)中的要求,经 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根据 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由国际合作处报海 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批准后,按程序分期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评审 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 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国际合作处要求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 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企业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为保证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 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 当回避: (一)专家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专家与申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经海淀园管委会批准立项的国际化发展资金 项目,将在相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异议期后,按照海淀 园管委会程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履行拨款手续,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变更及验收 项目监督管理、变更及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执行当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 年报、年报)。 (二)国际合作处或委托监理机构定期实地检查项目执 行情况,并将项目执行状况(或监理意见)汇总并上报海淀 园管委会。 (三)海淀园管委会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合同时,应 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处报海淀园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执 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国际合作处将及 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海淀园管委会裁决。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 完成。需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需及时向国际合作处提出申 请,由国际合作处提出意见并上报海淀园管委会确认后执 行。 第十九条 国际化发展资金项目,将按照国际化发展资 金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完成除重大项目之 外的项目验收工作。国际合作处根据项目验收评审意见,提

出验收结论及余款拨付数额建议并上报海淀园管委会确定 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 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在中关 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网站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同时撤 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 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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