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4 【实施日期】2009.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法规制度,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结合我省实际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使领导干部问责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4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
委、省政府。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4日
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2 / 4
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 / 4
(四)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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