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的名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彩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住所地:南昌市庐山中大道 238 号。
第四条 本园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园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南昌市经开区教育局;本园的登记管理相关是南昌市民政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给合,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
一、开办资金:叁拾万元 二、业务范围:为幼儿开展教育。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邓招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叁拾万元,出资人邓招弟出资金额叁拾万元。 本园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2个班共100人。 (六)招生区城:南昌市内。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 第十条 园长行使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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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二)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决定本园的合并、分立、交更、终止; (五)聘任或解聘本园副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园内部机构设置; (八)决定和修改本园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园长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副园长; (二)修改本园的章程; (三)制定本园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教师教学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园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园内部机构设备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 邓招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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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办》、《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本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园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园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园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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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五条 本园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三十条 本园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园的基本制度有: (一)教学管理制度; (二)教师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 (五)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园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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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园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园长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格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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