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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爵制改革后的北魏散爵封地

2022-12-12 来源:步旅网
孝文帝爵制改革后的北魏散爵封地

提 要:北魏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实行爵制改革,但改革前所实行的虚封五等爵制,依然延续下来而改称散爵。散爵封地为虚封性质,但由于与实封的王爵、开国爵一并实行,所以受到后者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散爵封地由原来以晋代郡、县为名称,改为以北魏所设郡、县为名称。并且,由于散爵封地由郡太守、县令进行治理,还可以被作为开国爵的封地来封授,散爵的封地与爵位等级已经没有联系。但散爵封地的封授与开国爵相同,也实行籍贯回避。总体而言,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实行的是以实封爵为主导的分封制,散爵封地的封授只是这种分封制的补充。

关键词:北魏;孝文帝;爵制改革;散爵;封地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4.005

北魏太和十六年,孝文帝进行爵制改革,开始推行实封的王爵、开国爵与虚封的散爵并行的爵位制度。孝文帝实行的散爵是承袭北魏前期虚封的五等爵制而来的。而实行的实封爵,则是新推行的爵制。由于虚封的散爵制与实封的王爵、开国爵制并行,所以,尽管散爵的封地依然与北魏前期五等爵的封地一样,都具有虚封的性质,但在实封爵封地存在的影响下,却出现了一些变化。虽然这种变化不能改变散爵封地的虚封性质,但北魏国家要使散爵封地适应两种不同性质爵制同时并存状况的做法,所以构成北魏国家封授散爵封地的一些特点。学术界对此尚未充分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对与孝文帝爵制改革后散爵封地的特征及相关问题做一些考察,希望能对北魏虚封爵制的研究之深入有所裨益。

一、散爵封地命名方式的变化

孝文帝进行爵制改革后,所实行的实封爵为王爵和开国爵;所实行的虚封爵则为散爵。可以说,北魏国家实行的散爵,实际是承袭北魏前期虚封的五等爵而来的。然而,尽管散爵是对北魏前期虚封五等爵的承袭,却与这种五等爵存在一些差别。从散爵的爵位等级来看,由于孝文帝将北魏前期虚封的王爵改为可以领有食邑的实封爵,所以王爵从虚封散爵的等级序列中分离出去。实际上,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的散爵的等级序列为“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1

就北魏散爵的封地而言,应该说,在封地的命名的方式上,与北魏前期五等爵虚封地的命名做法不同,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因为,北魏前期五等爵的封地是以晋代的郡、县为名称的。2北魏前期使虚封的五等爵以晋代的郡、县为封地名称的重要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是将五等爵的爵位等级与封地结合在一起的。《魏书・官氏志》载,天赐元年,“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1这说明,道武帝在天赐元年爵制改革后,开始将五等爵的爵位等级与虚封地的大郡、小郡和大县、小县对应起来。这种做法,使受封五等爵者的虚封地也能够起到象征爵位等级的作用。可是,北魏前期,国家将郡、县区分为大郡、小郡和大县、小县,采取的是晋代的做法。也就是说,当时大郡、小郡和大县、小县的区分所依据的是各郡、县能够掌握的户口数。与此同时,北魏前期国家对地方基层的控制,是通过宗主督护制实现的。而北魏实行的宗主督护制,却是对十六国时期坞壁制度的承袭,所以,当时国家的地方郡、县要通过宗主督护制,是难以掌握真实的户口数字的。由这种情况所决定,北魏国家要区分大郡、小郡和大县、小县,只能依据晋代的户口数,因此,这也就使五等爵的封授,只能采取以晋代的郡、县作为封地名称的措施。况且,五等爵的封地只是虚封,即这种封地是一种虚化的封地,因此,以晋代郡、县作为封地名称,并不能影响五等爵的封授和存续,而且,会有利于将爵位等级与封地结合在一起。正因如此,以晋代的郡、县作为五等爵封地名称的做法,就一直延续到孝文帝爵制改革之前。然而,由于孝文帝的爵制改革实行了实封的王、开国爵与虚封的散爵并行的措施,就使散爵继续沿袭北魏前期以晋

代郡、县作为虚化的封地做法的条件发生改变,因而,也就不能不改变虚封地的命名方式。

固然,孝文帝的爵制改革,实行了实封爵与虚封爵并行的做法,但是,他更重视实封爵的封授。因为实封的王爵、开国爵制的实行,是孝文帝要仿效晋制,重建分封制的体现,所以,实封爵也就在当时爵制中占有了主导的地位。从北魏国家的实封王爵、开国爵的情况来看,它们重要的特征是,受封爵者都领有食邑。例如,任城王元澄“五等开建,食邑一千户。”2穆泰“改封冯翊县开国侯,食邑五百户。”3这些拥有王爵和开国爵者所领有的食邑,实际是与他们的封地有联系的。可以说,除了少数“寄食”的情况之外,北魏国家封授实封爵,一般是要将受爵者的封地与食邑结合在一起的。《魏书・李冲传》载,李冲“参定典式,封荥阳郡开国侯,食邑八百户。”4《魏书・邓渊传》载,邓羡“以义阳军司之勋,封安阳县开国子,邑三百户。”5《魏书》的这种记载方式,说明李冲的封地为荥阳郡;邓羡的封地则为安阳县。而他们受封的食邑,则来自作为他们封地的郡、县。由于北魏国家的实封爵的食邑封授具有这种特点,也就使北魏国家只能以实际设置的郡、县作为实封爵的封地。

孝文帝所以能采取这种措施,是因为爵制改革时,北魏国家在对地方郡、县户口数字的控制上,已经同北魏前期有很大的不同。据《魏书・孝文帝纪下》载,太和十年,“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6这就是说,北魏国家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因此,也就可以直接控制编户民。正因如此,这也就改变了北魏前期国家所设郡、县不能掌握实际户口数字的状况。可以说,北魏三长制的实行,正是受封实封爵者可以领有食邑的基础。而北魏使受封实封爵者要以实际所设郡、县作为封地,则是能够有效地使这些受爵者获得食邑的保证。

北魏国家实行以实际所设郡、县作为实封爵封地的措施,当然要对虚封的散爵封地的规定产生影响。因为孝文帝确定的爵制,实封爵是居于主导位置的,并且,孝文帝在调整

原来有爵者的爵位等级时,还使他们与新实行的实封爵产生联系。这种联系,在孝文帝实行的“例降爵”的措施中就有明显的体现。所谓“例降爵”,正如《魏书・孝文帝纪下》所称:“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7可是,这种“例降爵”,并不只是在虚封爵的范围内进行,实际也与实封爵有关联。例如,《魏书・穆崇传》载,穆罴“后征为光禄勋。随例降王为魏郡开国公,邑五百户。”1北魏国家将原来拥有王、公、侯爵者降爵为开国爵者,并不是个别的情况。可以说,北魏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使一些原来爵位等级被调整者获得开国爵的封授。《魏书・陆俟传》载,陆睿“始十余岁,袭爵抚军大将军、平原王……十六年,降五等之爵。以丽勋著前朝,封睿巨鹿郡开国公,食邑三百户。”2显然,陆睿是因降王爵,而直接获得开国郡公的封授。《魏书・高凉王孤传》载,元大曹“例降爵为公。以大曹先世让国功重,曾祖乐真勋著前朝,改封太原郡公。”3可见,元大曹则是因降爵,通过改封而获得了开国爵。这些情况说明,孝文帝实行“例降爵”措施,使一些具有特殊身份者获得的,不是虚封的散爵,而是实封的开国爵。这些获得开国爵者,自然需要受封食邑。而要实现食邑的封授,就要将原来以晋郡为名称的虚化的封地,变换为以北魏实际所设的郡作为实封地。因此,可以明确,这些因降爵获得开国爵者的封地的性质,已经与原来五等爵的虚封地有了重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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