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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021-03-10 来源:步旅网


拆除工程

1 基本规定

1.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对象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合同指定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1.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 拆除工程的施工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拆除现场。

1.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向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1.5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站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1.6 拆除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至下的作业程序,高空作业应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的安全技术规程。

1.7 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应遵守SL 398有关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应设置流放槽(溜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过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稳妥吊下或及时运走,严禁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

1.8 拆除旧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在

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路肩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

1.9 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应按照GB 5082的有关规定作业。

1.10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的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

2 建(构)筑物拆除

(含房屋混凝土结构、桥梁、施工支护等)

2.1 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而下的作业程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2.2 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不宜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应遵守下列规定:

l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应进行掏掘。

2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应有可靠支撑。

3 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警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2.3 采用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和整体拆除进程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2.4 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的时候,应该遵守GB 6722的有关规定。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2.5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应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

2.6 拆除钢(木)屋架时,应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绳索控制被吊物处于正常状态。

2.7 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的拆除宜采用静力破碎方法进行拆除。当采用爆破法、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时,应参照本章有关的规定执行。

1 采用静力破碎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严禁人员在注孔区行走,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严禁静力破碎剂与其他材料混放。

3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施工同步进行。

4 拆除地下构筑物时,应了解地下构筑物情况,切断进入构筑物的管线。

5 建筑基础破碎拆除时,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出现场或清理出工作面,在基坑边沿lm内严禁堆放物料。

6 建筑基础暴露和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2.8 拆除旧桥(涵)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宜采用爆破法、机械和人工的方法进行桥梁主体部分的拆除。拆除时,应遵照本章有关的规定执行。

2.9 钢结构桥梁拆除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不应超负荷作业。

2.10 施工支护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喷护混凝土拆除时,应自上至下、分区分段进行。

2 用镐凿除喷护混凝土时,应并排作业,左右间距应不少于2m,不应面对面使镐。

3 用大锤砸碎喷护混凝土时,周围不应有人站立或通行。锤击钢钎,抡锤人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使锤者不应戴手套,锤柄端头应有防滑措施。

4 风动工具凿除喷护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各部管道接头应紧固,不漏气;胶皮管不应缠绕打结,并不应用折弯风管的办法作断气之用,也不应将风管置于胯下。

2) 风管通过过道,应挖沟将风管下埋。

3) 风管连接风包后要试送气,检查风管内有无杂物堵塞;送气时,要缓慢旋开阀门,不应猛开。

4) 风镐操作人员应与空压机司机紧密配合,及时送气或闭气。

5) 钎子插入风动工具后不应空打。

5 利用机械破碎喷护混凝土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操作范围内不应有人。

3 临建设施拆除

3.1 对大型设施中建筑物的拆除,应遵守2.1~2.7条的规定。

3.2 对有倒塌危险的大型设施拆除,应先采用支柱、支撑、绳索等临时加固措施;用气焊切割钢结构时,作业人员应选好安全位置,被切割物必须用绳索和吊钩等予以紧固。

3.3 施工栈桥拆除,应遵守SL 398有关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3.4 施工脚手架拆除,应遵守SL 398和SL 400有关施工脚手架拆除的规定。

3.5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现场,应具有足够的拆除空间,拆除空间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DL 5162第4.2.15条有关规定。

3 拆除现场的周围应设有安全围栏或色带隔离,并设警告标志。

4 在拆除现场的工作设备及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5 对被拆除的机械设备的行走机构,应有防止滑移的锁定装置。

6 待拆的大型构件,应设有缆风绳加固,缆风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与地面夹角应在30°~40°。

7 在高处拆除构件时,应架设操作平台,并配有足够的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

8 采用起重机械拆除时,应根据机械设备被拆构件的几何尺寸与重量,选用符合安全条件的起重设备。

9 施工机械设备的拆除程序是该设备安装的逆程序,应遵守SL 398第7章的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10 施工机械设备的拆除应遵守该设备维修、保养的有关规定,边拆除、边保养,连接件及组合面应及时编号。

3.6 特种设备和设施的拆除,如门塔机、缆机等,应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和特殊作业的有关规定。

3.7 特种设备和设施的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来执行。

4 围堰拆除

4.1 围堰拆除一般应选择在枯水季节或枯水时段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洪水季节或洪水时段进行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只有论证可行,并经合同指定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拆除。

4.2 在设计阶段,应对必须拆除或破除的围堰进行专项规划和设计。

4.3 围堰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向有关方面获取以下资料:

1 待拆除围堰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 待拆除围堰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 当拆除围堰建筑附近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4.4施工单位应依据拆除围堰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5 围堰拆除应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并应配备抢险救援器材。

4.6 当围堰拆除对周围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应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4.7 在拆除围堰的作业中,应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 机械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l 拆除土石围堰时,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

2 施工中应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围堰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 机械拆除时,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作业。

4 拆除混凝土围堰、岩坎围堰、混凝土心墙围堰时,应先按爆破法破碎混凝土(或岩坎、混凝土心墙)后,再采用机械拆除的顺序进行施工。

5 拆除混凝土过水围堰时,宜先按爆破法破碎混凝土护面后,再采用机械进行拆除。

6 拆除钢板(管)桩围堰时,宜先采用振动拔桩机拔出钢板(管)桩后,再采用机械进行拆除。振动拔桩机作业时;应垂直向上,边振边拔;拔出的钢板(管)桩应码放整齐、稳固;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和振动拔桩机的安全技术规程。

4.9 爆破法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按正常设计之外还应经过以下论证:

1)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2)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2 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要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3 从事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爆破资质证书。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 围堰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6722分级。围堰爆破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上报合同指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

5 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6 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7 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8 围堰爆破拆除工程起爆,宜采用导爆管起爆法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法,严禁采用火花起爆方法,应采用复式网路起爆。

9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应限制单段起爆的用药量。

10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爆破参数试验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选择安全部位和场所进行。

11 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12 围堰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围堰的安全和稳定。

13 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14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使用和保管应遵守SL 398第8章的有关规定。

15 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成立爆破指挥机构,并应按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16 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节的要求外,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6722的规定执行。

4.10 围堰拆除施工采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应由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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