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地名学从“名”和“地”两个方面对地名进行研究的内容和成果记述下来,自然就成为地名志所应承担的任务。因此,关于地名志的编写,就存在着“名”和“地”这对矛盾如何辩证统一的问题。对此,王际桐有过很好的论述。他指出:地名志的编写,应当“重在叙名,略在述地”王际桐:名词解释“地名志”,载《地名知识》1984年第4期。。这是很有道理的。一部地名志,必须既要“叙名”又要“述地”。如果割裂“名”和“地”其中的任何一部分,从地名学研究范畴来看,就不是一部完整的地名志,或者只能算是地理名称的名志,或者只能算是地理事物的地志。
地名之来历,似乎复杂,但只要仔细推求,仍有规律可循,有的因山、水、江、河而得名,也有许多由地形、物产和神话传说而得名。在一部地名志书中,如何把握“重在叙名,略在述地”这一编写原则,我们认为,它应该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从全书着眼,地名志以一定区域范围内当代地名并兼及历史地名为其记述对象,因此,各种地理实体名称便成为本书的轴心。如果不围绕这个轴心来设置篇目,确定收编范围,便会失去地名专志的性质。
第二,一部地名志当篇目选定之后,要通过对个体地名的释文才能成书。因此,在每条地名的释文中,如果不把“名”作为主要矛盾花大气力去搞清它的音、形、义及其演变,并以“地”作为次要矛盾围绕着它与“名”的关系来叙述,则不是轻重倒置,便是顾此失彼,也将失去这部专志以地名为轴心的特点。
第三,“重”和“略”,是在地名志中处理“名”和“地”这对矛盾的普遍原则,因而在每条地名的释文中又不能对它做简单化的机械理解,错误地认为“重”和“略”是指释文文字
的比重。比如在叙述政区地名的“概况”与“沿革”时,也误认为要多叙名而少述地,撰写人则将无所适从。对它的正确理解则应当是,在叙述本政区的概况与沿革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名”和“地”在本政区概况或沿革中的方方面面,在“概况”中无论是对自然地理、经济地理、人文地理的记述,在“沿革”中,无论是对本政区朝代更替辖属关系的变化,都要明确:“述地”的目的,仍在于“叙名”。“记载各地名称及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的来历,无论对于研究历史还是历史地理都具有重要价值。”仓修良:《方志学通论》(修订本),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三、地名志的体例
志书的体例,历来为方志学所重视。古人云:“欲明书者,在于明类例。”“类例既分学术自明。”[宋]郑樵:《校仇略》。转引自刘光禄:《中国方志学概要》,中国展望出版社1983年版。地名志是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地名机构负责编修的官方出版物,它具有政府文献的性质,上级地名机构应该有个指导性大纲,以便下面有所遵循。但是又要给下面以某些因地制宜的自主权,以体现“一方人编一方志”的地方色彩。
参阅有些地区已经问世的《地名志》以及已颁发的《地名志编纂大纲》,我们认为,地名志的体例,尚有一些值得增补与修订的地方。
(一)在总编中应当增置“地名综述”这个篇目。对此,有的《大纲》将它收入“附编”,有的则未提及。研究地名的基本原理——地名的本质功能,地名产生、发展和分布的普遍性规律,是地名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形成了它的一个分支:普通地名学。把这分支学科研究成果在“总编”中继“概况”、“沿革”之后反映出来,既可有别于地名志与其他志书的个性,又可以在同类志书中显示出本地域地名运动的普遍规律与他地域的异同,从而更显示出本地域地名的特征。
(二)在地名志中增置“地名大事记”,从理论与实践上看,都是可取的。地名学研究的另一个方面,是要研究地名的语种、读音、书写和译写规范化等等。这是实用地名学的任务。地名机构之所以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而设置,其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对现有地名的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用“大事记”的形式记述本地区实施地名标准化的过程,地名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地名命名更名、政区地名变动的经过等等,正是实用地名学在地名志中的反映与体现,也是反映地名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强调标准地名的法定性、地名管理的重要性,从而显示本书具有权威性的具体体现。
(三)宜将地名考证文章选编入志。探究个体地名的由来、含义、演变、政区地名的沿革,古地名的位置与作用等,都是地名学的研究范畴。因此,形成了地名考证学。在一部地名志中,有许多地名的表述都要以相当的研究、考证为基础,但其释文又不必反映本地名研究、考证的经过及推理过程。有些重要考证文章,其研究考证的经过和推理,往往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因此,选收当代人对本地区古今地名考证的重要文章,列入地名志的篇目之中,也是很必要的。
(四)宜将“企事业单位”定名为“准地名”成编。在地名普查中,以“独立存在的,重要的、起地名意义的”为条件,各地都普查了一批“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经过反复斟酌,也收取了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名称作为词目。已经问世的《地名志》,也都选取了这类名称,但大多冠以“企事业单位地名”放入本书附编。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某些企事业单位名称作为“地名”来对待,归根结底,是因为它具有“地名含义”。否则,这个单位再大、再重要,也不可能与地名为伍。基于这个概念,我们主张,可将这类名称称为“准地名”,并在地名志中单成一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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