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政策。
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针对软件产品而言,并未对是否软件企业做要求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 限定了时间在2017年12月31日前,但财税〔2000〕25号条款并未失效,冲突)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6。软件企业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对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的认定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条件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执行前, 软件企业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该文件执行后事前的认定取消,但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需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认定制改为备案制)
(三)对享受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3。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
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注:上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满足条件的软件企业,若软件企业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三、参考的主要文件
1。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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