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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

2021-12-17 来源:步旅网
 篇一: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责任书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建档及报送责任书 (房屋 建筑)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鄂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电话:0711--3223638 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责任书 [ ]第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施工单位: 结构类型: 工程造价: 建设工期: 工程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127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精神,为了该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保证其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明确建设单位及城建档案馆的责任和义务,签订本责任书。 一、建设单位应该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该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和报送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准确、清晰整洁、编排规范。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桩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便于进行业务指导和收集电子声像文件。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十五日内,应向城建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对该工程档案材料进行专项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城建档案馆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四、城建档案馆接收工程档案时,首先对报送档案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工程档案材料中附其本人《档案员上岗证》复印件和该责任书。然后对移交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编制要求的,开具认可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档案材料报送完毕后自行终止。

附:鄂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顺序表 建设单位:(章) 城市建设档案馆:(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档案移交人:档案接收人:

年月日鄂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文件篇二:建设工程档案登记与归档报送业务程序 建设工程档案登记与归档报送业务程序 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将一套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保存。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签订《合同书》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

2.凡建设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应按鄂

价房服[2004]286号通知交纳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二.档案收集阶段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在招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内容、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交底;开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城建档案馆咨询或请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业务指导摄像、照相。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编制、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确保工程文件的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以及签章手续完备。 三.档案验收

1.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内,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填写《荆门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城建档案馆接到申请日之日起3个工作内进行预验。建设单位送交申报必备材料: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电子、声像材料),《荆门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各专项验评表,经办人《建设企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验收标准:①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齐全、准确,竣工图符和国家规定,签订手续完备,案卷整理符合国家质量要求,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②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基本齐全、准确,竣工图编制、分类整理和案卷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但尚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指出存在的问题后,建设、施工单位已落实并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也应予以通过验收③对建设工程项目尚有一些主要文件材料收集不齐,签证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编制竣工图的或案卷质量差的,要通过整改,进行复查补验至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没有编制竣工图的不能通过验收。

3.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荆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四.档案报送

1.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申报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工程竣工档案原件。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毕建筑工程备案手续后,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城建档案馆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手续。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完毕后,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填写《城建档案移交书》,双方签字、盖章办理移交手续。 五.处罚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篇三: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城镇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要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要求据实增加。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十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的案卷组织案卷组织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案卷组织的基本要求: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织案卷; (2)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织案卷; (3)每卷厚度在15mm以内。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同一卷内同样规格。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国家标准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并按要求填写。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

文字材料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厅监制的卷盒。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一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规定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扛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三章竣工档案的报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所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声像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颁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修改稿)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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