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1. 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
2. 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
3. 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4. 成片住宅工程项目;
5. 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7. 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 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
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 项目监理的组织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
第七条 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 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
第十条 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
2. 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派出.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委托与招投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监理单位,也可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建设单位都须向投标的监理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对事后未中标的单位,要按工作量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理合同
第十四条 监理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违背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业务时,只能与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与无监理资质或未经批准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第十六条 监理合同应按法定程序签署,监理方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还可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合同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建设部印发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七条 持有《科技经营证书》的监理单位,其所订立的监理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可纳入技术服务合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理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内容由下列三个方面组成;
施工招标阶段
1. 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2. 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评估意见;
3. 协助起草工程承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完善承包合同。
施工阶段
1.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2. 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4. 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 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
6. 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具备相应审价资质的,可审核施工预算和竣工结算;
7. 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验;
8.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9. 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0. 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1. 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2. 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3. 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4. 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保修阶段
1.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保修期间如出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章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程序图。
1. 监理业务程序。
2. 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程序.
3. 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
1.主要设备订货流程;2。材质核定流程;3。进口材料、设备核定流程;4.技术联系工作流程;5.隐蔽工程检验流程;6。工程付款流程;7.竣工验收流程;8.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流程;9.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工作流程。
4. 保修阶段的监理程序。
第七章 监理材料
第二十条 监理文书资料是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第二十一条 监理文书资料有:
监A-0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监A—0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监A—04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A—05 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06 建筑材料报审表
监A-07 主要工程设备选型报审表
监A—08 复工申请表
监A-09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单
监A—10 索赔报审表
监A—11 延长工期报审表
监A-12 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13 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14 工程报验单
监A—15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监A—16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监A-1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单
监A—18 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监A—19 施工备忘录
监B—01 工程停工通知单
监B-02 监理备忘录
监B-03 监理通知单
监B—04 会议纪录
监B—05 专题报告
监C-01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监C—02 外观项目评分表
监C-0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04 监理日记
监C-05 监理月报
监C—06 工程初验报告
监C—0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理组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书资料,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监理文书资料应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违者应予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文书资料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将监理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监理资料归档的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2.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计划书
3. 监理日记
4. 监理月报
5.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来往文件
6. 监理备忘录
7. 监理通知书
8. 工程停工通知单
9. 会议记录
10. 项目月付款申报表
11. 工程报验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申报单
13. 专题报告
14.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 工程预(结)算审核记录及付款签证记录
16. 监理工作总结
第八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规模和性质等条件,其酬金可按下列标准计收监理费。
1. 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1%收取,如有从事工程招投标资质的咨询监理服务单位,专门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可按本市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收费标准计收。
2. 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
1. 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小于2。5%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
其中:
600万元为2。38%
700万元为2。26%
800万元为2.14%
900万元为2.02%
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
其中:
2000万元为1。75%
3000万元为1.60%
4000万元为1。45%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1.1%至1.3%
其中:
6000万元为1。26%
7000万元为1。22%
8000万元为1.18%
9000万元为1.14%
工程造价在1亿元~5亿元的收取0。7%至1。1%
其中:
2亿元为1%
3亿元为0.9%
4亿元为0。8%
工程造价在5亿元~10亿元的收取0.5至0。7%
其中:
6亿元为0.66%
7亿元为0.62%
8亿元为0.58%
9亿元为0.54%
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
委托监理内容只限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费按不高于上列取费的80%计取;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工程项目,监理费按上列取费的150%到200%计取。
2. 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取
监理费为3。5万元至5万元/人·年,同时应参照物价上涨指数进行调整.
3. 工程测试费用应另行收取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对第二十七条所列的监理收费标准允许有上、下浮动,但浮动的下限不得大于按标准计取监理费总额的5%,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合分监理费。
第九章 事故责任与风险索赔
第二十九条 在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决策和指导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并作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项目在建造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争执时,事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其主要依据是:
1. 监理合同中双方职责划分和赔偿的条款:
2. 承包合同中有关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条款:
3. 政府部门有关监理的若干规定及政府制订的有关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建造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或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而终止合同时,监理单位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项目施工工期的提前和因质量优良而获奖时,监理单位有权分享其经济利益,其条件可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取得的节省投资,建设单位应给监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节省投资额的25%~30%。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向无资质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出借资质等级证书给其他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均作为非法出卖资质证书或转包,按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承接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和直至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收费标准的规定,以排挤竞争对象为目的,有意压低监理费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业务的,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城(91)第643号文件第七章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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