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精心整理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 4.报检 4.1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
精心整理
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2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须实施防疫消毒的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相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3现场查验合格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如下原则办理: 2-1-2),调离到指运地,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2-l-l),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6.指运地申报 6.1《检疫许可证》要求在指运地申报的进境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关单证(参见4.1)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并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精心整理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相关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2实验室检验检疫完毕后,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8.3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做放行处理;对需要在登记注册企业或指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监督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9.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在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精心整理
10.3不需在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