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及产生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二、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以本物业管理区域中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四、本次筹备组业主代表组成拟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分别是 ,每个推荐区域自荐或推荐 名代表,共计由 名代表组成。或按照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代表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
(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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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采用下述 项办法产生: (一) 业主报名自荐;
(二) 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
(三) 占总人数5%或 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成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下哦那个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业主如由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区(县、市)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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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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