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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2024-03-02 来源:步旅网


风险预控

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中将煤矿生产系统划分为14个管理要素,即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防尘管理、防灭火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管理、采掘管理、爆破管理、地测管理、防治水管理、供用电管理、运输提升管理,以及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及其他要求。

煤矿生产系统要素是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的重点,是煤矿实现“机”与“环”两类危险源风险预控的具体要求。这14个要素的内容,基本盖了我国煤矿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且对如何落实这些要求,在实现管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节 通风管理

一、标准原文 4 6 l通风管理

煤矿应建互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应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应设专用回风巷;

b)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

c)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d)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e)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以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f)局部通风机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g)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够连续运转,应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二、理解要点

(1)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矿井通风系统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保正井下空气质量符合安全和职业健康要求,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稀释和减少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发生灾变时,能有效、及时地控制风向及风量,防止灾害的扩大。

(2)矿井应对通风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控制,应建立通风系统管理程序,明确通风管理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以及每项工件的执行和管控职责。程序应覆盖到煤矿通风系统从没计运行到通风系统报废的全生命周期过程。

(3)矿井应保证通风设施设置合理,施工质量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按要求分配并符合设

计要求。

(4)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为矿井风量分配和调整提供依据。

(5)为了确保矿井抗灾应变能力和主要通风机连续可靠运转,反风设施的各种参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定期进行及风演习。

三、通风网络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网络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进风井、主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回风井等。

通风网络的潜在风险包括无独立的通风系统、串联通风、循环风、风速超标等。

通风网络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l)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有通风设汁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风路。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煤层群开采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

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遭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并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5)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面积不能小于设计断面面积的2/3。

(7)有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撤封闭期间的通风管理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8)掘进巷道和其他巷道贯通时,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措施。

四、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防爆门、风门、风桥、风障、风窗、密闭、测风站等。

通风设施的潜在风险包括设施损坏、施工未达到要求、设施管理不到位等。

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有经过批准的通风设施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2)有通风设施检查、维护、使用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选在支护完好的地点,墙体不漏风,厚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周边掏槽,见硬顶、底、帮,墙面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通风设施的附属装置(观测孔、措施孔、反水孔、闭锁装置、牌板等)必须齐全,通风设施5m范围内无积水和杂物。 ( 5)各类永久及临时密闭、风门、风桥、调节风窗、测风站等通风设旃符合《矿井通风设施技术标准》。 五、通风设备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通风设施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筒)及其供电线路、开关装置、保护装置等。

通风设施的潜在风险包括通风机故障、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风筒破损或断开等。

通风设施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主要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有反风操作

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l)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开停监测装置,且灵敏可靠,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由指定人员进行1次切试验,并有记录。

(3)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 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声器。

(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的管理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措施。 (2)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l 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挂两点。

(4)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5)双风机出口必须接一节风筒过渡与“三通”相连,以防“三通”撕裂。

六、系统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和管理要求

系统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运行控制、空气质量和通风阻力监测、监测人员和装置管理、通风系统变更控制、反风演习、应急管理等。 系统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通风系统运行和变更控制不到位、仪器仪表没有定期标校、人员操作技能不高等。

系统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风综合管理要求

(1)煤矿应有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其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符合规定。

(2)有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通风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要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4)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已装备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正常发挥作用。

(5)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避灾路线图,有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有调度值班记录、通风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通风月报表。

(6)有“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考核,并有记录可查。

(7)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正及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8)按矿井生产布局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通风系统。 (9)各种图纸、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通风基础测试要求

(1)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报公司通风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矿井反风演习后,应在1周内形成反风演习报告,报通风业务部门备案。

(2)有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测定记录,测定周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3.风量、风速要求

(1)矿井总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的要求。

(2)定期对矿井、采区通风能力进行核定,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需要。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每月有风量分配计划,按需分配。

(4)有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有测风报表。

(5)采掘工作面昀作业规程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设计,各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符合通风要求。

第二节瓦斯管理

一、标准原文

4 6.2煤矿应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井下各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矿应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并应:

——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b)煤矿应强化瓦斯检测,并应确保:

——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相关人井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c)煤矿应制定瓦斯隐患处理措施,井应确保:

——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前应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长期停风区应在24 h内进行封闭;

d)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采取隔爆措施,并应:

——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e)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 1027-2006规定,并按周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地面抽采与地下抽果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一一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应最大限度地抽采; ——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一一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 1026—2006规定的要求。 I 二、理解要点

(l)瓦斯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它是在煤炭形成过程中的伴生物。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能量源。因此,为了确保煤

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消除和降低瓦斯危害。

(2)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5% -16%;②氧气浓度不低于12%;③有650 –750℃的引爆火源存在。

应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就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消除瓦斯爆炸故的3个条件,切断事故因果琏,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3)瓦斯事故易发地点为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盲巷、高冒区、上隅角等,煤矿日常管理中要将这些区域作为重点管控的对象,加强管控。

(4)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瓦斯治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将煤矿瓦斯防治的职责落实下去。

(5)煤矿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方案。 (6)煤矿要执行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瓦斯检查、瓦斯治理的管理机制,瓦斯管理人员应依据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报告。

(7)开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采取隔爆措施,隔爆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8)对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系

统,确保系统管理到位和正常运行。

(9)煤矿应编制矿井瓦斯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井下主要工作场所的瓦斯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如采煤工作面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掘进工作面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和井下车场候工室瓦斯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员工在发生瓦斯灾害后的应急应变措施。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一)基础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基础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机构设置不健全、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技能不能满足要求、装备不足、管理措施不明确等。

基础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l)矿井必须制定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瓦斯治理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2)煤矿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煤矿应健全瓦斯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矿井应对通风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瓦斯管理工作的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瓦斯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标准、仪器仪表、抽采系统、抽采队伍、排放设施和设备、治理和应急措施等。

现场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仪器仪表不完好、排放设备效能达不到要求、检查标准不完善、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系统设计不合理、设施管理不到位、抽采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等。 现场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瓦斯检查

(l)瓦检员所使用的瓦检仪完好,并及时换气调零、换药,携带检查手杖。

(2)瓦检员必须遵守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逐日上报矿(井)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3)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4)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造假现象。

(5)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

程技术人员、班长、瓦检员、监测工、胶轮车司机、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瓦检员还必须根据现场其他气体情况携带相关检测仪。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应悬挂一氧化碳检测仪和氧气检测仪。

(6)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瓦斯超限处理

(1)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及时处理,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列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且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l.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

(6)停风区中(包括密闭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过3.0%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分级组织排放。 (7)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l.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l.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3.抽排管理

(l)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小于20m/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②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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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 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④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⑤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⑥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⑦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 15 m处,当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⑧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3)抽排风机必须是煤矿用防爆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并设专人管理,同时满足“三专”供电;排出口下风侧不得有电气设备。

(4)抽排风筒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按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设置,风筒上有警示标识,防止损坏风筒。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使用时,吸风口应伸入切顶线以里1-3m,风筒范围内有可靠支护。

(5)抽排风机和开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风机吸入侧风筒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排出口下风侧30m处混合后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6)在第(5)点中所述三处地点应设瓦斯监测监控装置,有瓦斯电闭锁功能;抽排风机装在工作面回风巷,三处任一地点瓦斯超限,必须切断工作面、回风流、抽排风机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抽排风机安装在工作面外其他地点,三处任一地点瓦斯超限,切断抽排风机电源;三处地点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

(7)有使用抽排风机的安全措施。排出口上风侧5 m、下风侧30m设栅栏。定期检查抽出式风机、开关、电缆的防爆性能,定期进行监测监控调试。 4.抽采管理 1)系统管理要求

(l)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 1027-2006)的规定。 (2)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设置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3)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抽采工艺要求

(1)坚持井下抽采、临近层与本煤层抽采、采前抽采与边

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等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合理的抽采方案,选择合理的抽采工艺和方法。

(2)封孔方法和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7-2006)的要求。 3)抽采达标要求

(1)矿井生产计划必须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矿井的瓦斯抽采能力必须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抽采达标煤量必须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确保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必须科学合理地编制矿井安全生产计划及与之配套的瓦斯治理、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年度、月度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时间必须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3)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 m/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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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数测定要求

(l)抽采系统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泵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负压、瓦斯流量、浓度等参数,定期测定一氧化碳浓度,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2)抽采系统必须监测瓦斯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正压、温度等参数,抽采量的计算应换算成大气压为101. 325 kPa、温度为20℃时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3)定期检查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采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 m;抽采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5)泵房(站)管理要求

(l)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 m,并用栅栏或围墙倮护。 ②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 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③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④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⑤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⑥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⑦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种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2)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②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分区回风巷或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③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④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3)定期对抽放泵进行检修、维护,杜绝泵及管路漏气。 (4)泵房(站)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检测环境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6)钻场(钻孔)管理要求

(I)抽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钻孔参数说明。 (2)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利于封孔,不漏气,保证抽采效果。

(3)孔口负压,非卸压煤层抽采负压不小于13kPa,卸压煤层抽采负压不小于6.7kPa。 7)巷道或采空区抽采管理要求

(l)专用瓦斯抽采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达到良好的抽采效果。

(2)由现采空区附近巷道向采空区插(埋)管的半封闭式采空区瓦斯抽采应采取堵漏措施,提高抽采瓦斯浓度。 (3)由现采空区后方设密闭墙插管的半封闭式采空区瓦斯抽采的密闭应不泄漏瓦斯。

(4)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应定期检测抽放管路中的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采取防止煤自燃的措施。 8)抽采资料管理要求

(1)瓦斯抽放的管理制度齐全。

(2)有瓦斯抽采系统图和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监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有抽采钻场与钻孔布置图、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及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4)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及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5)有抽采设备管理台账、抽采工程管理台账,以及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账。 (6)有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9)抽采队伍管理要求

(1)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2)抽采工无空班漏检、虚报参数、脱岗、睡岗现象。

第三节 防突管理

一、标准原文 4.6.3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应移交生产。 防突管理应确保:

a)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

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b)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对

于有突出危险煤层,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一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c)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应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d)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 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e)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所,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应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应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二、理解要点

(1)煤(岩)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危害是造成通风系统阻塞、煤(岩)体伤人、人员窒息及设施设备损坏。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①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②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③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管理的流程、制度和措施。

(4)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需

经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5)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应进行效果检验和安全评价,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的地点,应设通信系统,并应按照规定设置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7)揭穿煤层的炮采、炮掘工作面应采用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防突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构与岗位责任制、防突设计、安全防护、防突队伍建设与培训教育等。

防突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设计缺陷、安全防护不足、人员防突意识薄弱、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防突管理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综合管理

(1)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3)防突报告、设计、图纸、记录齐全。

(4)突出矿井有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意见,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按要求编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

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①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的;③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 MPa的。

(6)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井巷第一次揭穿各煤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的各煤层首采工作面和采区垂深每增加50 m时,必须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8)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防突设计管理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

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地质测量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二条的要求和原则。

(2)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3.区域防突管理

(1)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3)区域防突措施应优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的选择和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要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且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要求。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要求;预抽煤层瓦斯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要求;区域验证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要求。未经过消突并验证的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突出煤层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开采层间距小于10m的近距离保护层,两煤层均按突出煤层管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同时进行消突和效果检验。 4.局部防空管理

(1)突出矿井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突出煤层工作面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要求。

(4)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九十九条的要求。

(5)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

十六、九十七条的要求。

(6)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一百、一百零一条的要求。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5.安全防护管理

(1)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的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掘进距离超过500 m的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求;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装置,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的要求。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3)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5)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内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必须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四节 防尘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a)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主要进风大巷; ——主要回风大巷; ——主要运输巷;

——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转载点。

b)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

30m);

——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一一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运输顺槽的转载点、糟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c)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采煤机; ——液压支架;

——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 d)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 ——采煤工作面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 炮采、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等防尘措施;

—— 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 综舍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二、理解要点

(1)煤矿粉尘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

矿微粒的统称,主要是岩尘和煤尘。

(2)煤矿粉尘一般会造成井下工作人员的尘肺病,同时具备爆炸性的煤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会发生爆炸。煤矿粉尘爆炸后会产生高温、高压,并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破坏井巷,毁坏设备,伤害人员,甚至导致整个矿井毁坏。

(3)预防煤矿粉尘伤害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工作之一,一般常采用减尘与降尘、防止煤尘引燃、抑爆与隔爆等措施。 (4)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防尘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防尘设施、防尘措施、个体防护、职业危害教育。

防尘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防尘措施执行不到位、个体防护配备或使用不到位等。 防尘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综合管理

(1)有综合防尘制度,并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 (2)有防尘工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有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4)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以及矿井延深新水平的煤尘爆炸性试验记录。

(5)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有防尘、隔爆设

施检查记录,巷道冲洗记录,岩粉撒布记录;有测尘报表。 2防尘系统管理

(1)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有从其他巷道引过三通阀门的辅运巷,可不设管路),并安设支管与阀门(带式输送机巷每50m、其他巷道每100m设置一个三通)。

(3)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道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4)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5)矿井有定期的冲刷积尘制度,冲刷积尘有记录,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干5m的煤尘堆积。 3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对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2)采煤机有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在水压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设置加压泵(一用一备),

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3)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支架没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安设架间手动喷雾系统,架间喷雾间距不得大于30 m并正常使用,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 (4)破碎机必须安装除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进、回风巷应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安装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且第一道水幕距离工作面不大于30 m;采煤工作面避风巷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 m。

(7)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4.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对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2)连采机、掘锚机掘进时,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水压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设置加压泵,并确保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除尘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保证除

尘效果。

(3)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爆破时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附近3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锚喷时采用潮料喷浆。

(4)掘进巷道必须设置2道水幕,其中1道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 m。

(5)爆破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15 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者高压喷雾除尘系统,实行爆破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爆破后连续喷雾5分钟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6)采用装岩机装煤(岩)时,安装自动或者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岩)喷雾。 5.带武输送机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1)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上、下口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2)地面带式输送机栈桥、转载点有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苫帘和喷雾装置。

(3)带式输送机运输巷中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其他产生巷道防尘措施

(l)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必须设置净化风流水幕。

(2)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设有1道净化风流水幕。

(3)所有水幕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

(4)采用胶轮车辅助运输的应利用洒水车对车辆行驶巷道进行洒水。

(5)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7.隔爆措施

(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应设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设有辅助隔爆水棚。

(3)隔爆水棚的安设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的要求。

(4)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旃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对没有设置喷雾洒水并且容易积尘的巷道、硐室,密闭前后5m范围内、煤仓口、溜煤眼口附近等地点,定期撒布岩粉。

第五节 防灭火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 a)防灭火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b)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应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c)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d)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有防火密闭管理台账、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有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二、理解要点

(1)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矿井井下各处及井口附近地面的火灾。按引燃热源的不同,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因外来热源引起的火灾。外因火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存在明火、电火花、违章爆破、瓦斯和煤尘爆炸、机械摩擦及物体碰撞等问题。其中,明火主要来源于吸烟、电气焊、喷

灯捍、电炉、灯泡取暖等;电火花主要来源于电钻、电机、变压器、开关、插销、接线三通、电铃.打点器、电缆等出现损坏、过负荷、短路等;违章爆破主要包括裸露爆破、空心炮、动力电源爆破、不装水炮泥、倒掉药卷中的消烟粉、炮眼深度不够、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等,这些问题都会产生爆破明火;机械摩擦及物体碰撞可能引燃可燃物。

内因火灾是因煤炭本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导致煤炭自燃而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的发生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煤炭具有自燃倾向,并且呈破碎堆积状态;有不断的氧气供给,氧化生成的热量大量堆积,难以及时散失等。

煤矿火灾事故易发生的场所有主运输巷道、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采空区、机头硐室、变电所、电气焊作业地点、材料巷、井口建筑物等。

(2)矿井火灾危害:①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②产生高温;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⑤导致风流紊乱,使灾害扩大、危害加剧。

(3)新建矿井、生产矿井錾深新水平时,应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4)煤矿要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防止产生机电火灾,防止摩擦引燃,防止高温热源和火花与可燃物相互作用,以控制外因火灾。

(5)煤矿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采取综合防灭火技术控制内因火灾,主要有灌浆灭火、均压灭火、阻化灭火、情气压注灭火,以及新型的凝胶灭火、泡沫灭火等技术手段。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防灭火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电设备、电缆、可燃材料、明火作业、开采设计、通风管理、残煤浮煤、采空区、火区、防灭火系统等。

防灭火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明火、煤炭自燃、防灭火系统不完善、防灭火措施执行不到位等。 防灭火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基础管理

(1)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油脂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防灭火管理制度。

(2)有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3)有矿井防灭火系统图、火区位置关系图。

(4)有防灭火检查记录、地表塌陷裂隙检查充填记录。 (5)有防火密闭管理台账、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 (6)划定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携带烟火区域。 2.防灭火系统管理

(l)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注浆、注氮为主的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和安全火灾监测系统。

(2)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3)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4)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防止煤层自然发火设计。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室等地点必须安装防火门。

(7)井下每个生产水平、井上下必须设消防材料库,并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MT/T 5016-1996)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8)带式输送机硐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外因火灾管理

(1)有电气焊审批制度、电气焊审批记录,建立人井使用电气焊登记记录。

(2)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经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做到签字齐全、措旌落实到位。 (3)入井人员均按规定携带完好的自救器(不得使用过滤

式自救器),并能正确使用。根据自救器的可使用时间在远距离采掘巷道内合理设置备用自救器储存点或救生舱,确保事故发生时,人员能够有充足的氧气撤离到新鲜风流中。

(4)井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非阻燃性支护材料和风筒。 (5)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 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表土10 m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4.自然发火管理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的布置及支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新水平设计时,必须根据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编制相应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根据矿井开拓、开采变化定期修改、补充、完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3)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并应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内外因火灾的专门

措施,并严格执行。

(5)有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应按规定配齐人员,做好各种记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处理。

(6)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采空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的地点。观测内容:密闭内外气体成分、压差、气温、水温等。

(7)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8)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及一氧化碳超跟。

(9)对采空区地表塌陷产生的裂缝应及时填堵。

(10)防火密闭墙的设计必须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

(11)应建立采空区防火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记录工作面开始回采及结束时间、密闭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密闭的规格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内容,并附采空区封闭(包括与其相通的巷道)位置关系示意图、密闭施工图,以及密闭内外气体成分、压差、气温、水温等。

(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

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性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3)井下无火灾事故,无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和自燃事故。 5.火区管理

(1)煤矿必须查明火区位置、范围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检测手段,证实火区已熄灭。严禁在受火区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3)煤矿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制度。

(4)火区防火墙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人内,并悬挂说明牌。

②应定期谰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③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以及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和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④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人防火记录薄。 ⑤矿井做较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

和空气温度。

⑥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5)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①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②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③火区内空气中不舍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④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⑤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6)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上一级公司批准的措施,火区注销必须经上一级公司批准。

(7)如果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第六节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 一、标准原文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 煤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一通三防”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掌握各种数据变化情况,并可实

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控制。安全监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应符合AQ 1029-2007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b)甲烷传感器应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c)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相关工作场所的非本质安全电源,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汇 报; d)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e)相关记录、报表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二、理解要点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稳定运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2)煤矿应装备通风安全监控系统,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3)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同时做好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监测设备、控制系统、系统管理人员等。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传感器失效、传感器布设不合理、传输系统故障、主机系统故障等。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风安全监控基础管理

(1)有安全监控中心站、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做到整洁有序。

(2)有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有安全监控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有操作规程和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3)有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备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和机房值班人员,且人员数量、技能满足维护需要,并做到持证上岗。

(4)有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接线图、监控布置图,有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账,有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记录、仪器仪表发放记录,有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各类记录、报表、图纸要规范、准确、完善,与实际相符,瓦

斯数据应保留1年以上。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其他使携式报警仪配备、使用必须符合规定。

(6)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检测、收发及维护,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严禁发放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按规定维修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2.通风安全监控装备管理

(1)有完善的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包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甲烷风电闭锁装置。传感器、分站(或区域控制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的备用量不少于20%。

(2)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人、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传输距离符合规定。接人系统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有防爆联检合格证等煤矿安全标志、证书。

(3)中心站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配置录音电话和打印机,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人运行。

(4)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5)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完善,数据、报表、图形齐全、准确,数据存储周期符合规定,数据库安全稳定,系统查询、数据调用响应时间和巡检周期符合要求。

(6)系统甲烷风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运行稳定可靠,闭

锁控制时间符合规定。系统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实时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7)安全监控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8)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监控数据联网上传符合规定。

3.通风安全监控设备设置管理

(1)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3)采掘工程开工前,具备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安全监控业务部门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安全监控主管人员按照申请单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安装,安装运行正常2天后及时移交施工单位。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联机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电源必须连续可靠,备用电源供电符合要求。

(5)井下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矿用阻燃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6)各类安全监控设备设置符合要求,维护正常,运行稳定,报警断电功能齐全可靠。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根据采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回收安全监控设备。

(7)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运行正常。

(8)采煤机、连采机和综掘机等采掘设备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保证仪器监控灵敏可靠。 4.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和使用管理

(1)甲烷、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的数量、位置符合规定,断电可靠;无人为修改监测报表数据现象。

(2)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等是否正常,及时处理设备存在的问题。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对故障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3)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1次测试。

(4)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设备,必须按规定时间周期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井下进行调校;其他传感器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设备调试、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

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I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7)作业施工时,影响安全监控设备供电,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通风、机电管理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矿调度室后,方可进行。

(8)采掘工作面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使用,不得擅自停用。 (9)分站、监控器、传感器、断电器、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或显示值不准确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信息处理

(1)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值班;技术管理人员要做好联网系统异常报警信息报警原因和处理措施的录人工作,确保上传到上一级公司联网中心。

(2)中心站测点定义正确规范,各类安全监控数据准确可靠,报表、曲线数据符合要求,各类数据齐全。

(3)安全监控日报中的异常数据必须备注原因,并由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4)对安全监控数据按要求定期进行分析、汇总上报,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5)安全监控异常报警信息的汇报、处理要及时,采取措施要及时有效,并做好记录。

(6)发现安全监控设备故障信息要及时通知值班监测工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6.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培训

(1)按照季度和年度编制安全监测系统操作和管理维护培训计划。

(2)按计划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员工系统培训档案并记录考核结果。坚持持证上岗的审查培训。 (3)按照上岗资格证审查周期,做好员工上岗培训工作。

第七节 采掘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建立并实施采煤、掘进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掘设计应结合系统危险源辨识的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并体现安全高效的原则。

b)作业规程的编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作业中的风险,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c)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采掘工作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富水区、过

空巷等应制定专项措施。

d)支护设计应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各类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e)对采煤工作面和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煤层巷道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f)确保生产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 g)开采冲击地压煤层:

—应编制专门设计,并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应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冲击地压发生后,应做好调查及数据收集与分析工作。 二、理解要点

(1)采掘是采煤和掘进两项工作的合称。采煤工作是指将煤炭从煤层上破落下来、装载并运出采场的工作,矿井生产的煤炭绝大部分来自采场;掘进工作是指将岩石从岩层上破落下来、装载并运出掘进工作面的工作,掘进工作是为了形成矿井巷道。 (2)煤矿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施工。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出口,各个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 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区、采煤工作面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通达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4)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由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并编制专门设计,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6)采掘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工艺、劳动组织、安全措施作业,煤矿应对采掘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管控。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采掘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采掘接续及施工组织作业人员、采掘工作面支护、采空区、矿压等。

采掘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采掘设计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理、采掘关系脱节、巷道失修变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规程和措施贯彻不到位、违章作业、冒顶片帮、冲击地压、采空区悬顶等。

采掘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生产设计及组织管理

(1)采区开采前必须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修改采区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2)未按采区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之前,不得安排采掘面作业。

(3)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月产量不

得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4)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劳动定员,且不得超定员组织生产。

(5)煤矿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径制范围开采。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人生产或使用。

2.工作面布置管理

(1)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l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工作面长度、推进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3)巷道布置符合设计要求。

(4)断面尺寸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 3.采掘作业规程管理

(1)按照《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结合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作业规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2)有审批、复审、贯彻、学习、考核记录,现场作业人员熟知作业规程相关内容。

(3)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采掘工作

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富水区、过空巷等应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4)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工艺、工序要求和安全措施作业。

4.矿压监测管理

(1)矿井有顶板矿压监测设计,内容主要包括观测方法、布点、参数、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要求。

(2)对采煤工作面进行矿压监测,并备有顶板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分析材料;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测点布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记录牌板。

(3)有专人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并保存原始监测资料及分析结果。

(4)有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做好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严防发生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事故。 5.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1)综采工作面、普采工作面支护和普采回柱放顶符合相关要求。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 mm/m,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

(2)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综采不大于300mm,高档普采不大于200mm。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

过三岔口、过煤柱或冒顶区,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托伪顶开采时或留顶底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口

(4)采煤工作面回撤、安装要制定顶板控制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5)综采工作面设备、支架完好,防护齐全;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的压力和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架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无卸压现象,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有编号。

(7)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小于7

0

(8)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 ),支架不挤、不咬,架间距不超过规定(小于200 mm )。 6.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管理

(1)采煤工作面应保证2个安全出口通畅。

(2)采煤工作面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应在作业规程中说明;改变端头支护形式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距离不小于20m,使用超前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其支护方式和要求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4)工作面上、下巷自工作面煤壁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柱完整无缺,综采工作面高度不低于1.8 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m,其他工作面上、下巷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 m范围内高度不低于1.6m,有0.7m宽的人行道。

7.煤壁机道与两巷管理

(1)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长度超过l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 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2)工作面支架要及时移设,端面距不大于340mm,前梁接顶严密。

(3)采煤工作面煤壁机道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支柱完整,无断梁折柱,拱形支架、卡缆、螺栓、垫板齐全,无空帮空顶,刹杆摆放整齐、牢固;架间撑木(或拉杆)齐全,锚、网支护完整有效。 8.掘进支护管理

(1)各类掘进巷道基本尺寸、允许偏差项目、保证项目参数符合相关规定。

(2)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架棚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4)掘进巷道内无空帮、空顶、倒架现象,失修巷道能及时处理。

9.巷道设计与施工质量管理

(1)巷道设计规格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

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巷道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

(3)巷道无积水(长5深0.2m );无浮煤、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

10.采掘综合管理

(1)有自保、互保、联保制度。 (2)应配备采掘、机电技术员。

(3)有与地质预报相对应的预防性措施。 (4)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并存档。

(5)作业现场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三图一书”。 (6)采掘区队有反映本队及相邻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避灾路路线图,并及时填绘,在明显位置悬挂。

第八节 爆破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建立并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制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爆破材料和爆破设备购置渠道正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并进行人库检验和登记;

2、有专门的爆破器材存放地点,存放点周围环境、存放分

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存放地点有明显标志;

3、发爆器及发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4、爆破材料运输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爆破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内容选取,,并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理解要点

(1)爆破是利用炸药的爆破能量对周围物质做功,已达到预期工程目标的作业。煤矿爆破管理包括地面和井下炸药材料库的设计、地面和井下炸药材料的运输、地面和井下炸药材料库管理(含过期的雷管和炸药的处理)、爆破材料的领退管理、爆破材料使用现场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等)的管理、安全管理。

(2)煤矿应建立健全爆破管理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 (3)爆破材料、器材购置渠道正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并进行入库检验和登记。

(4)爆破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岗位操作证。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爆破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爆破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含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材料运输、爆破作业人员、炸药库、炸药雷管箱、爆破线、起爆器等。

爆破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爆破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完善、作业

规程(含爆破作业说明书)可操作性差、炸药库和炸药雷管箱质量不符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爆破材料运输不符合规定、爆破线破损、起爆器不完好,以及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作业技能不高等。 爆破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爆破材料库管理

(1)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库房外必须有防静电、防雷装置和消防器材。

(2)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库相同。

(3)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用碉室式或壁槽式,其布置、库内碉室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三、三百零四条的规定,照明符合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必须砌谴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破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暄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4)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5)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桐作为爆破材料库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有发放爆破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6)每个爆破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破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破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破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7)警示牌设置位置明显,库区警示牌内容应有防火、禁止烟火等标志;库房警示牌的内容应有危险等级、最大库存、危险品种名称等。 2.爆破材料储存管理

(1)发爆器必须有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爆破材料三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齐全。

(2)爆破材料和爆破设备由物资供应部门购置,入矿检验由供应、安监、保安和矿生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检验。

(3)各种爆破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储存;受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储存。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I层爆破材料箱。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储存。

(4)地面爆破材料库储存爆破材料的总库量:炸药不得超过75 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爆破材料库储存各种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5)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6)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3.爆破材料运输管理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运送。

(2)不在交接班时间内或人员出入井集中时段运送爆破材料。

(3)爆破材料的井下(包括井筒)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三百一十二、三百一十三、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爆破材料的运输要严格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4.爆破技术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

雷管,其选用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3)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4)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5.爆破作业管理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2)爆破材料箱存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放干燥的安全地点,气设备和电缆、电线,雷管、炸药分隔存,,上锁并有明显标志。发爆器及爆器的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爆破过程中装药、封泥、连线、起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二十六、三百二十七、三百二十八、三百二十九、三百三十四、三百三十六、三百三十九、三百四十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起爆地点、爆破警戒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有警戒标识,有警戒人。

(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安监员、瓦检员对当班爆破作业她点进行监督和检查。

(6)通电后拒爆或处理拒爆、残爆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7)爆破作业人员持爆破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的规定。 6.爆破材料清退管理

(1)煤矿应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人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

(2)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度。建立爆破材料销毁。

(3)爆破材料用量必须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

(4)领取爆破材料有经供应、安监、保安和矿生产管理等部门共同会签的审批单,方可发放。

(5)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专职爆破工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第九节 地测管理

一、标准原文 4.6.9地测管理

煤矿应建立并保持地质测量控制程序,确保采掘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业

的正常进行,并确保:

a)矿井各类地质报告齐全、规范; b)在生产过程中各项地质预测预报及时;

c)掘进给向及时、准确,贯通测量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d)基本矿图齐全,内容、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更新及时;

e)对开采沉陷区进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二、理解要点

(1)矿井地质测量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测资料为依据。 (2)地测管理部门及时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说明书和预测预报工作。

(3)地测管理部门按照设计,为矿井采煤、掘进工作给向和定位。

(4)煤矿基本矿图齐全,内容·精度符合《一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并及时更新。

(5)煤矿对开采沉陷区进行有效治理防水(砂)、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地测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矿区地质测量规划、 控制测

量设计、地测管理制度、勘探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地测人员等。

地测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规划、设计缺陷,制度制定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设备、工具配备达不到要求,设备不完好、仪器仪表精度低,地测预报不准确、不及时,人员素质和技能不高等。

地测管理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掘进给向管理

(1)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无责任事故。

(2)3000 m 以上贯通测量应有设计、审批、总结,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3)坚持巷道开口、贯通、安全、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等通知

(4)贯通通知单应提前(岩巷20一30 m,煤巷30一40 m,综合机械化掘进大于50m)发送给矿分管领导及施工技术、安全、通风等单位。 2.基本矿图管理

(1)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工业广场平面图井筒断面图,井底车场平面图,主要巷道平面图。

(2)内容、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 (3)图上符号、线条、注记等符合现行《煤矿地质测量图

例》规定的要求。

(4)图面清洁,线条均匀,色泽准确适度,按图例要求的字体注记;图面表达和注记无矛盾。

(5)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进行更新,其他矿图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进更新。 3.地质报告管理

(1)煤矿在不同的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开拓延深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每隔8一10年评定一次)。 (2)矿井地质报告通过验收,报告结论明确,有针对性,能指导安全生产。

4.地质说明书

(l)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测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提交“三书”:即采区地质说明书、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提交“三书”前,有设计部门提交的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三书”必须做到文字、原始资料、图纸等数据相符且内容达到要求。 5.地质预报管理

(l)地质预测预报做到有年度、月度报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做临时性预报,并有文字和图纸。

(2)预报的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以及对生产的影响和

应采取的措施等。

(3)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4)地质预测预报应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6.开采沉陷治理

(1)沉陷区必须有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断裂带的高度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

(2)地表沉陷裂隙治理应按复垦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有治理规划、措施并对效果进行验收。

(3)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水体下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7.地质基础工作

(1)矿井地质必须建立完整的基础资料。

(2)地质资料的收集,地质现象的观测必须及时、完整、准确、统一。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3)地质资料的编录、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地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

第十节 防治水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b)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c)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d)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e)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完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f)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二、理解要点

(1)煤矿应当依照地勘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报告或矿区地质精查报告、矿井设计和生产状况,编制矿井防治水规划,制定防治水年度计划。

(2)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

(3)水灾事故原因:富水区勘探不清,越界开采,防水密闭失效透水,违法开采防水煤柱,煤柱突然垮落,防水煤柱设计过小,采空区、断层、裂隙、井巷导水,冒顶、爆破、掘进导通水体,矿井排水能力不足。

(4)事故易发生的场所:采空区、采区(煤矿)边界、断层、裂隙、薄基岩区。

(5)建立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对矿井水的治理,应采取“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7)矿井防排水系统的装备、能力和维护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报。

(9)在雨季和春季融雪前,应对防治水设备设施、防洪物资、救援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10)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治水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进行评价和完善。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防治水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防治水方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设备和设施,老窑积水、含水岩洞,防治水措施,防治水人员等。

防治水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方案设计缺陷、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设备和设施不完好、人员教育和培训不足,以及老窑积水、含水岩洞探查不清等。 防治水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防治水机构

(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分管地测防治水的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中等及以上复杂程度的矿井不得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物探专业的教育。

(3)根据矿井实际配齐防治水设备,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 (4)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2.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1)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必须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凡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情况之一的,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工作。

(3)各矿井必须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4)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并保证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实现数字

化;必须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巧种基础台账。 (5)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每旬至少组织观测一次,掌握地下水活动规律。

(6)必须加强对古井老窑和周边矿井的调查研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废弃关闭矿井必须编写闭坑报告。

(7)必须查清井田范围及其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

(8)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并有相关资料。

(9)有矿井排水系统图。 3.防治水措施

(1)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3)矿井主、副水仓有效容量均应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h的有效容量不得低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3

(4)主要排水设备的能力满足井下排水的需要,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每年雨季前,全矿井要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并检修设备,主、副水仓每年至少清挖2次,在雨季前必须清挖干净,经常保持原设计容积的3/4 ,确保雨季正常排水。

(6)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大巷,在此出口通道内,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内,设有可靠的控制闸门。

(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8)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要按照有资质部门的设计进行施工,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人使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9)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严禁施工三期工程;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下山开采采区必须建立正规的排水系统。

(10)若矿井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开采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如发现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内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采取注浆加固或留设

防隔水煤(岩)柱等有效安全措施;井筒穿过强含水层,必须实施超前预注浆封堵措施。 4.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

(1)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每年初,必须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5.水害分析、预测管理

(l)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水文观测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坚持观测。对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也要定期探测。

(2)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

(3)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并有月报和年报备查。 (4)进行水害预报时,应做到图表相符,内容齐全,定性、定量描述准确,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5)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1周,并离水害点100米之前,发《水害通知单》。

(6)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会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的现象。

6.井下探放水管理

(1)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要求。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③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⑦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⑧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2)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应编制探放水设计,设计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要求。

(3)探放水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并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的原则,掘进范围不得超出钻探安全范围。物探成果必须经钻探方法验证后,方可进行采掘工程施工。

(5)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对探放水钻机及相关排水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

7.底板灰岩水防治管理

(1)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区设计前,必须采用三维地震或其他手段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煤层和灰岩的赋存等情况。

(2)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岩)层布置巷道工程,巷道底板与灰岩含水层之间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必须大于实际水头值,并且掘进施工时必须采用物探手段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富水异常区,用钻探对富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对危险段进行探放水或底板注浆加固,排除水患威胁后方可掘进。

(3)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做好以下防治水工作

①采用物探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富水异常区。 ②富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要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③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 对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应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

的大小,对采取疏降开采、在造破碎带及富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防治水工程竣工后,要经子(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回采。

8.老空(窑)水防治管理

(1)要采取地面调查、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等方法,查明老空(窑)水、灌浆注水的水体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确定积水线;与邻矿建立适当的水文地质资料交换关系。

(2)掘进巷道接近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断裂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必须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积水否则不准进行采掘作业;巷道贯通前,必须排除被贯通地点的积水等,并有防止再积水的措施。

(3)急倾斜煤层开采前要探放上区段积水和灌浆注水,防止抽冒造成事故。

(4)对井田范围内关闭废弃的小煤窑进行调查、分析,记录在案。对其分布、开采范围、对生产矿井的危害等情况清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孔隙、裂隙水防治管理

(1)凡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断裂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设计部门要制定针对性措施,掘进、回采前,必须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 (2)急倾斜煤层被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覆盖,开采前必须疏干,防止急倾斜煤层开采抽冒引起溃水溃砂灾害。

(3)疏干措施要经子(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10.地表水及雨季洪水防治管理

(1)若在水体下采煤,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2)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雨季防治水措施,防洪抢险物资种类、数量、安全措施准备齐全。

(3)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4)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对地面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5)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6)煤田火区剥挖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必须填平压实严防形成积水。

(7)矿井地表的泄洪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无阻防洪设施必须合理、完善、可靠。

(8)对地面河槽应加坝引流,对原有地面裂缝要及时堵塞,对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应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9)有防止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再渗人井下的措施。

11.防治水应急救援管理

(1)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一次救灾演练。

(2)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水情。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

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及配套的电缆等。

(4)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节 供用电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建立并实施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供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b)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永久抽采泵站、固定式压风机、矿井立并提升人员系统全部

实现双回路供电;

c)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铜室的设置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与潜在的风险;

d)煤矿机电设备应具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标志或证件;

e)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一般指:欠压保护、失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保护、急停保护、闭锁保护、无压释放保护等;

f)大型设备检修应制定专项措施; g)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h)确保供用电主要场所通信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 i)设备监测、检修、维护到位,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j)设备基础管理规范,各种图纸资料齐全,且应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二、理解要点

(1)煤矿供电是保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备环节,对矿井进行可靠、安全、经济的供电,以及对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安全生产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供电既要考虑满足生产和照明要求,又必须注意供电安全。

(2)煤矿机械、电气设备和设施是煤矿生产的基础。煤矿机电设备主要包括提升设备、通风设备、压风设备、压力设备、排水设备、采掘设备、支护、设备、运输设备、供电及电气设备、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抽放设备。

(3)因人为失误或客观因素,机械事故在设计、制造、选型、运输、验收保管、安装、使用、检修等环节都可能发生,其中重点是在使用、检修环节中的人为失误导致。机械事故易发生的环节主要集中在采掘和运输。

(4)电气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误操作、电气设备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等原因造成的。电气事故易发生的场所主要在变电所、机电铜室、采掘工作面,以及放置开关、敷设电缆的巷道。

(5)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的,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6)矿井供电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及时投人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供用电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机电管理制度、供电设计和

安装、供用电线路、机电铜室、变配电设备、采掘设备、设备保护、照明、蓄电池、技术档案等。

供用电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管理制度不健全,供用电系统不完善,供用电设备不完好,供用电设计缺陷,设备失爆,照明不足,蓄电池术完好,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技术档案不全等。

供用电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供电系统管理

(l)矿井应有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并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且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以及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等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3)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人井的露天架空引入(处)的管路及轨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二级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4)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选型、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和

设计要求。

(5)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及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7)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2.电气设备管理

(1)各类电气设备有操作规程。

(2)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等级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符合设计。

(4)防爆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5)每月有专人对使用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记录,电设备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6)在用电气设备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7)各类电气设备保护齐全、灵敏、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定期检验校验,有记录。

(8)五小电器要上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建立检查制度。

(9)电气设备有包机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检修记录等,

且填写规范、真实、准确。

(10)电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11)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

3.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的管理

(1)高低压开关设备过负荷整定及过流保护灵敏度校验符合《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整定及校验记录齐全。

(2)每年对地面高压开关和避雷器进行一次防雷电试验,并有记录。

(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且灵敏可靠。 (4)漏电保护符合(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要求。

(5)开关要有机械或电气闭锁装置,且闭锁装置齐全完好。 (6)电气控制设备的指示灯、仪表齐全完好。

(7)地面供电系统、井下供电系统和采掘运设备保护均应符合规程要求。

(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地极的安设、制作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机电桐室管理

(I)井下主要变电所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4)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铜室两端均应有安全出口。 (5)机电铜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6)机电铜室入口处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警示牌。

(7)变电所内有合格且数量足够的高压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绝缘台、绝缘靴,有高压验电器、临时接地线。

(8)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变电所内的制度、记录、牌板符合相关规定。

(9)井下主要变电所的上风侧至少设置1个完好砂箱和不少于2台灭火器。

(10)机电嗣室内的设备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

的标志牌。

(11)临时变配电点有完备的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齐全的安全警示牌板,可靠的接地装置。 5.照明管理

(1)地面主通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矿灯房、俱乐部、浴室、办公楼、宿舍楼、通风监测监控机房等都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设施。

(2)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①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②机电设备铜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③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升降人员的纹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行人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 m。 ④主要进风巷的交叉点和采区车场。 ⑤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3)连采机、掘进机、锚杆机、运煤车、铲车、蓄电池车、 全部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 ②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

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③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 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④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⑤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

⑥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6.蓄电池管理

(1)有《班次蓄电池交接班记录》、《蓄电池服务充电记录》、《蓄电池运行记录》,且记录填写完整、规范。

(2)每班次对蓄电池的电压、温度、密度等进行测试,抽查点覆盖率不小于20%,并有记录。

(3)在充电过程中蓄电池上盖必须揭开。

(4)在充电后测试各单元电压不能低于1.95 V,各单元电解液密度不低1.280g/mL.

(5)单元液面在防护网上5一15 mm。 (6)箱体插头、断路器及保护完好齐全。

(7)蓄电池完整可靠,蓄电池单元损坏后不得短接使用。 7.电气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1)有井上、下供电及通信系统图,根据实际变化进行随时更新,且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

(2)有电气设备布置图,根据设备变化及时更新。 (3)主要机电设备技术档案齐全:设备技术档案及系统图健全,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综采配套设备等大型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档案资料齐全,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

设备档案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安装图纸、配件图册。进口设备必须有随机图纸、图册、译文,设备选用的润滑油、冷却液与国产润滑油、冷却液对照表。健全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账、卡、图牌板管理。 (4)有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探伤制度和实施记录。 (5)有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使用、报废分类台账。 8.机电综合管理

(1)不得使用列入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2)有机电主管部门并发挥主管业务领导作用,有适合综合管理的业务流程图,有电气、电缆、小型电器、防爆检查、设备、通信、配件、油脂、胶带专业化管理小组。

(3)开展设备的综合管理:参与主要设备的全面规划;高耗

能、低效率大型固定设备应适时更新改造,按规定报废。 (4)职工按计划培训,持证上岗;有机电职工2年轮训规划;有机电年度技术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培训考核;司机和维修电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司机和维修电工应每年考核一次,在证件上登记成绩并盖章。

(5)机电工作每月有计划和总结,按时召开机电例会,并有记录。

(6)煤矿应建立健全以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人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包括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油脂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阻燃胶带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四、煤矿供电系统及设备保护的规范要求

1.地面供电系统:

(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保护整定校验

(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昧护 (3)过电流保护

(4)开关柜“五防”功能

(5)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7)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 2.井下供电系统:

(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保护整定校验

(2)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欠压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过电压保护装置,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应装设欠压保护和短路保护

(3)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4)40kW及以上的电机应使用真空接触器,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

(5)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

(6)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7)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8)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9)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

保护装置

(10)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3.采掘运设备:

(1)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有通信和照明设施

(2)工作面倾角为15°及以上时,应有防滑装置 (3)刨煤机工作面至少每隔30 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有刨头位置指示器

(4)工作面倾角为12°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5)扒装机应有卡轨器、制动闸、保护栏杆、照明灯。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完整齐全 (6)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固

(7)液压系统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窜、漏液,泵站压力符合要求

第十二节 运输提升管理

一、标准原文

煤矿应建立并保持运输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运输、提升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a)各种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保护齐全、

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主要指: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速度、断带、防纵撕、逆止、自动洒水、电气闭锁、欠压、过电流、过卷、过速、限速、松绳、防坠、斜井挡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机车行车保护、指示器失效、满仓及“信、集、闭系统”等保护。

b)各种运输、提升装置完好、连接件紧固,并定期检查或测试;

c)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d)运输线路、路面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e)车库、车场、硐室设置和环境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f)运输提升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g)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记录齐全。 二、理解要点

(1)矿井提升运输是将井下采出的矿物、废石或歼石等由采掘工作面运往地面或将人员、材料、设备及其他物料运人、运出的各种运输作业。

(2)矿井提升运输的特点:运量大、品种多、巷道狭窄、运距长短不一、线路复杂、可见距离短、作业复杂、维护检修困难、安全要求高。

(3)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主要包括绞车、运输机车、箕斗、罐笼、矿车、带式输送机、胶轮车等。

(4)矿井运输提升设备的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5)煤矿要建立矿井运输提升的相关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运输提升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提升运输设备、设备保护、安全设施、运输线路、钢丝绳、轨道、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作业人员等。

运输提升管理的潜在风险:设备不完好,保护失效,安全设施不全,违章作业,路面、轨道不标准,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运输提升管理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运输设备管理

(1)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高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不得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3)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固可靠,减速器连接螺栓齐全紧固,液压马达完好;各电机、减速器冷却水畅通;刮板、连接件、护板齐全;连接板、连接销完好无损;链、板无严重变形,松紧适宜;运转平稳不扭斜,不刮帮、不飘链;首、尾轮完

整无缺,与链环配合良好,运转时不卡、跳;输送机机头与运输巷输送机搭接合理,底链不回煤;输送机铲煤板齐全;开停信号装置齐全完好;停机闭锁可靠。

(4)输送机滚筒表面无损伤、托辊齐全、转动灵活;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应设清扫装置,并保持良好接触;带面无损伤,接头平整无破损、无脱胶和剥层现象;输送带不打滑,跑偏量以上带面不超过滚筒和托辊边缘、下带面不磨支架为合格;机架无变形、开焊和严重锈蚀;拉紧装置齐全完好,动作灵敏可靠;传动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栏);非行人侧有设施设备需操作的必须设行人过桥,其他地段过桥间距不得超过200m;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输送带运输信号系统声光齐备、闭锁可靠。 (5)轨道运输有关设备:有矿车整修设备、矿车清车设备;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有轨道维护机具和复轨装置。

(6)对轨道运输信号系统的管理要求如下:

①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

②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 ③机车应有通信设施。

(7)斜井人车、平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装置台台完好。胶轮

车、机车、小绞车、小电瓶车完好率90%,矿车完好率80%。胶轮车及附属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防爆胶轮车无失爆。 (8)轨道运输机车“司控道岔”、“红尾灯”、“逆变电源”等装置完好且能按规定使用。

(9)辅助胶轮车运输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IO)防爆车辆符合防爆要求。

(11)人井车辆有公司相关部门颁发的车辆人井许可证,并进行统一编号。

(12)有车辆年检合格证,并由公司主管部门定期检验检查。 (13)有车辆大修记录,有完整的自检记录,每季自检覆盖率达1OO%。

(14)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警示装置等完好可靠。

(15)入井车辆必须装设车载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灭火装置。

(16)运送人员的胶轮车必须装设人车车厢,无人车车厢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井下机动车辆载人或载货数量不得超过额定值。

(17)运输设备按相关规程规定制订定期检验、维护、检修计划,并严格执行。

(18)有主要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日志,有运输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19)斜巷防跑车安全防护设施、平斜巷人车、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20)运输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21)钢丝绳的使用、检查、检验、保管、更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运输设备保护

(l)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主提升)保护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主提升)保护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立井(斜井)提升系统保护保护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斜巷提升安全保护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带式输送机有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和拉线等保护装置,主要带式输送机还应有速度、防纵撕保护装置,上运输送带要有逆止装置;使用阻燃输送带,沿机道有启动报警信号;综采刮板输送机有急停、启动报警信号装置,使用合格的易熔塞。

(6)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电气设备过电流、短路、漏电、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并投入运行。

(7)防爆蓄电池机车有容量指示器,必须装备瓦斯超限报

警及断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标校。

(8)各种提升设备的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定期试验。 3.运输巷道管理

(l)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2)胶轮车运输巷道质量符合表6-1的要求。 (3)轨道运输巷道质量符合表6-1的要求。

(4)轨道岔道质量:主要运输线路的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其他轨道的道岔合格率达50%及以上;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消灭非标准道岔。

(5)运输巷道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6)井下辅助运输线路上每隔500m设有一个调车硐室。 (7)架线电机车牵引网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8)采用轨道运输时,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 km。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 m时,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平巷上、下人的车场应装设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并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标明列车时刻表。

(9)主要辅运大巷有行车安全标志,岔路口有明确的指向牌,机车运输巷道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要求设置路标和警标。

(1O)电缆、管道、照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4.运输综合管理

(1)建立健全各种提升设备运输管理制度。 (2)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包机制。

(3)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完整,岗位责任制齐全、完整。

(4)文明生产:主运输系统配电车库、车场、机房、硐室清洁卫生;车辆,设备、器材整齐有序;运输巷道整洁,无积水、无杂物。

(5)运输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完整齐全,并明确专人管理。

(6)运输车辆管理台账齐全,做到账、卡、物、图片相符。 (7)对采用轨道运输的矿井有以下要求:

①矿井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出图,内容应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型参数,并每季度补充一次。 ②运输设备设施的图纸及技术档案和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齐全、完整。

③每月的机车效率、矿车周转率统计计算准确,报表齐全,并有分析处理意见。

④按计划组织机车年审工作,并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运输线路、路面质量规范要求见表6-1

表6-1煤矿运输线路、路面质量规范要求

编号 胶轮车运输: 规 范 要 求 (1)主要运输道路及盘区运输道路路面平坦,无明显的凹坑或积水 1 (2)水泥路面质量达到优良,工作面巷道或正在掘进施工中的巷道,不得有最深超过10 cm、长度超过5m的泥、水坑 轨道运输: (1)主要运输线路(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 (2)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 (3)其他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不得有杂拌道(异型2 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 (4)轨道回流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采区车场不回流轨道上装设不少于一个列车长度的二级绝缘 (5) 10t及以上机车轨型不低于30 kg/m(新建技改矿井),10t以下机车轨型不低于22 kg/m,采区运送液压

支架的线路轨型不低于22 kg/m

第十三节 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 一、标准原文

4.6.13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

a)煤矿压气及输送系统设计应科学合理,并确保: ——压气设备配备齐全,设备数量、能力满足要求;

——定期对压气设备进行检修,安全阀和放水阀动作可靠;

——新安装和检修后进行打压试验;

——输送管路设施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有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 b)压力容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有压力容器完好和存储标准; ——压力容器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台账;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试验;

——移动式气罐有便于区分类别的颜色和代码; ——不同气体的气罐分类存放,有防倒装置;

——气瓶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和减压器,乙炔发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二、理解要点

(1)压力容器是指所有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煤矿压气设施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制氮机、输送管路、风包、移动气罐等。 (2)煤矿压气及输送系统设计、运行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应建立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 (3)煤矿应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主要管理对象、潜在风险及管理要求

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的主要管理对象包括压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压气输送系统、移动气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设备检验等。

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的潜在风险包括压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压气输送系统、移动气罐不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损坏、违章作业、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检验等。

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的管理要求有以下几点: 1.压风自救系统管理

(1)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应能满足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2)煤矿应建立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 (3)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进行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4)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5)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6)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要符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2.空气压缩机管理

(1)有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实行包机制。 (2)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齐全、可靠,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3)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单缸不得超过19O℃、双缸不得超过160℃。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4)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压风机有超温保护、断水断油保护(或信号),电机过流保护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风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5)空气压缩机设置地点消防器材配置符合要求:至少配备1个0.2m³的砂箱、15个砂袋和两具8 kg灭火器。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气输送管路每日必须检查1次;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压气输送管路每周至少检查保养1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7)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气输送管路每周至少检修1次;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压气输送管路每两周至少检修1次,将检修情况记入设备检修记录。

(8)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装在通风条件良好位置,风包设在风流畅通处。

(9)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装位置地面平坦,固定牢固,前后左右倾斜不超过3°。

(IO)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中间冷却器一端朝进风向。 (11)输送管路敷设平直,管路接头完好可靠,不漏气。 (12)输送管路敷设应避免被设备及车辆刮、撞、损坏。 (13)输送管路与电缆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压力容器管理

(1)有在用压力容器台账,有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记录,有压力容器发生泄漏的应急预案。

(2)压力容器上均贴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并有压力容器定期打压试验的标识。

(3)移动式气罐的管理符合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4)不同气体的气罐分类存放,有防倒装置。

(5)气瓶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和减压器,乙炔发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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