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细则(总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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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局供热公司;施工单位:局供热公司下属建安公司,土建施工由克拉玛依市永升建筑安装公司呈建,总体工程由石油局勘探设计院设计。
本工程总体设计为5×29MW燃气锅炉房,经新油计(99)14号文件批准立项,一期工程设计规模为3×29MW,本次设计先安装2×29MW锅炉(锅炉设备及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如下),1、燃气热水角管锅炉供水温度130℃,回水温度70℃,外配套换热站供暖。2、锅炉燃料为天然气,采用进口燃烧器,配套鼓风机,燃烧控制系统采用小型DCS控制系统及自动化仪表,完成锅炉运行过程中的自动采集、显示、打印、控制和报警。3、水处理设备选用WS180/440—610×1830型全自动水处理装置2台,一用一备。4、除氧设备采用LHY—Ⅱ(B)—500型,催化除氧设备二台,一用一备。5、循环水泵,一次设计三台,其中HPK—200—400型二台,HPK—SY250—500型—A一台,均设计为软启动装置。6、补水泵选用KLW50—160型2台,一用一备,采用变频控制,自动补水定压,同时另设一台KLW型事故补水泵。
二、施工监理编制依据
1、锅炉安装按国标《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J27—93规定执行。
2、国新劳动部颂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执行。
3、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JBJ—29—96有关规定执行。
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J23—96,有关规定执行。
5、《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J31—96,有关规定执行。
6、《工业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0235—97规定执行。
7、《角管式锅炉焊接工艺守则》 SF75032—87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监理职责及质量验收标准 (一)监理职责
1、审查承包单位锅炉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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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该项工程锅炉设备、辅助设备及另配承压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现场。
3、锅炉安装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必须按照《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提请有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和鉴证,并参与此项工作。 4、对隐蔽工程、工序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参与有关设计修改、施工工艺核定,组织单体、分部工程验收鉴证,提出质量等级意见。
6、施工单位违反承包合同和施工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标准和安全施工规定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其施工,并要求纠正认可后方可复工。
(二)质量验收标准 1、基础检查和划线
(1)锅炉及附助设备就位前,应检查基础尺寸位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规定。
锅炉及辅助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表1—1 项 目 允许 纵、横轴线的坐标位置 ±20 不同平面的标高(包括柱子基础上的预埋钢板) 5 平面水平度(包括柱子基础面上的预 每米 10 埋钢板或地坪上需要安装的部位) 全长 平面外形尺寸 ±20 外形尺寸 -20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20 凹穴尺寸 中心位置 ±10 预留地脚螺栓孔 深 度 ±20(0) 10 孔壁垂直度 预埋地脚螺栓 顶端标高 ±20(0) 中心距(根部和顶部测量) ±20(0) (2)锅炉安装前应划出纵、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点。 (3)锅炉基准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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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纵、横向中心线应互相垂直;
B、相应两柱子定位中心线的间距允许偏差为±2mm。 C、各组对称四根柱子定位中心线的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5mm。 2、锅炉钢架
(1)锅炉钢架安装前,应按按照施工图样清点编号,并对立柱、横梁等主要构件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钢架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0(-4) 柱子的长度(m) ≤8 >8 +2(-6) 0(-4) ≤1 0(-6) >1—3 梁的长度(m) 0(-8) >3—5 >5 0(-10) 柱子、梁的直线度 长度1/1000且不大于10 3、锅炉钢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架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测方法 各住子的位置 ±5 —— 任意两住子间的距离间距的1/1000且不—— (宜取正偏差) 大于10 柱子上的1m标高线与 以支承锅简的任一根柱标高基准点的高度差 ±2 子作为基准,然后用水准仪测定其他柱子 各柱子相互间标高之差 高度的1/1000且不—— 大于10 柱子的垂直度 高度的1/1000且不—— 大于10 4
各柱子相应两对角线的长度差 两柱子间在垂直面内两对角线的长度差 支架锅筒梁的水平度 其他梁的标高 —— 4、立柱脚底与基础表面之间灌浆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柱脚与基础预埋钢筋固定焊接,其钢筋弯曲紧靠柱脚,焊接长度应为预埋钢筋直径6—8倍。
5、锅筒、集箱的安装
(1) 锅筒、集箱在吊装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锅筒、集箱表面和焊接短管应无机械损伤,各焊缝应无裂纹,气孔和分层等缺陷。
B、锅筒、集箱两端水平和垂直中心线的标记位置应准确,必要时应根据管孔中心线重新标定和调整。
C、锅筒必须在钢架安装找正并固定后,方可起吊就位,不是由钢梁直接支持的锅筒,应安设牢固的临时性搁架,水压试验前应拆除。 (2)锅筒、集箱就位找正时,应根据纵使、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线对锅筒、集箱中心线进行测量,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规定,见下表:
锅筒、集箱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主锅筒的标高 ±5 锅筒纵、横向中心线与安装基准线的水平方向距离 ±5 2 锅筒、集箱全长的纵向水平度 1 锅筒全长的横向水平度 上、下锅筒之间水平方向距离和垂直方向距离 ±3 上锅筒与上集箱的轴心线距离 ±3 2 上、下锅筒横向中心线相对偏移 (3)锅筒的支座和吊挂装置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触部位圆弧应吻合,局部间隙不宜大于2mm;
b、吊挂装置应牢固,弹簧吊挂装置应整定,并应临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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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的 /1000且不大于15 长度的1/1000且为大于10 长度的1/1000且不大于3 ±5 在柱脚1m标高和柱头处测量 在柱子的两端测量 —— C、锅筒就位时,应按其膨胀方向预留支座的膨胀间隙。 6、受热面管及受压元件的焊接
(1)受热面管子安装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子表面不应有重皮、裂纹、压扁、严重锈蚀等缺陷,管壁 金度表面有刻痕、麻点等损伤缺陷时,其深度不应超过管子公称壁厚的10%。
B、对流管束应作外形检查及矫正,平台校管,放样尺寸误差不应大于1mm矫正后管子与放样实线应吻合,局部间隙不应大于2mm。 C、受热面管排列整齐,局部管段与设计安装位置偏差不宜大于5mm。
D、受热面管子应作通球检查。 (2)受压元件焊接
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机械性能检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B、焊工取证合格,焊接工艺方案规范可行,报劳动局审批后,方可施工,焊接完毕后,应打焊工钢印代号。
C、焊接时口内壁应平齐,其错口不应大于管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1mm。
D、焊接管口的端面倾斜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焊接管口的端面倾斜度(mm) >159 管子公称外径 ≤60 >60—108 >108—159 端面倾斜度 ≤ ≤ ≤ ≤2 E、受压元件焊接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焊接高度不应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Ⅱ、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溶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Ⅲ、焊缝咬边深度不应大于,两侧咬边总长度不应大于管子周长的20%,且不应大于40mm。
7、受热面管子及本体管道焊接后的射线探伤
a、射线探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只能在有效期内担任相应的射线探伤工作。
B、抽检焊接头数量应为焊接总数的2%—5%。
C、射线探伤应符合现行国新标准《钢溶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拍片不应低于A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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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额定压力等于或大于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温度等于或高于120℃热水锅炉,Ⅱ级缝合为合格。
E、当探伤结果不合格时,除应返修外,增做不合格数的双倍复检,当复检查仍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同类接头做全部探伤检查。 F、探伤发现不应有的缺陷时,应找出原因,制定修复方案,方可返修,同一位置不应超过三次返修。 8、锅炉水压试验
(1)锅炉本体及汽水压力系统及其附属装置安装完毕后,通知有关单位及劳动局主管部门进行水压试验。
(2) 供水阀、回水阀、排污阀和给水阀应与锅炉一起作 水压试验,安全阀应单独作水压试验。
(3) 水压试验的压;和应符合表中规定: 名 称 锅筒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 且不小于 锅炉本体 P+ — > (4) 水压试验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锅筒、集箱等受压部(元)件应进行内部清理和表 面检查,水冷壁管,对流管束及其他管子应畅通。
B、装设压力表不应小于2只,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
级,压力表校验应合格,表盘量程为试验压力的—3倍,宜选用2倍。
C、锅炉应充满水,排完空气后,方可关闭放空阀,升压缓慢,当压力升到—时,应进行检查有无漏水现象,必要时可拧紧人孔,手孔和法兰等螺栓。
D、当水压上升到额定工作压力时,暂停升压,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水或变形异常现象,继续升到试验压力保持20分钟,其压降不应超过,然后降至额定压力进行检查,其受压部件、焊缝,对流管束应无水珠和水雾,试验压力保持不变为合格,若不合格,应返修。
E、水压试验后,应及时将锅炉内的水全部放尽,每次水压试验应有记录,合格后应办理鉴证手续。 9、阀门类的要求
(1)阀门均应逐个用清水进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力为工作压力的倍,开关灵活,不漏水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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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热水锅炉安全阀应逐个进行严密性试验,其整定值,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同时做好调整记录。
(3)安全阀必须垂直安装,应有足够排放截面,并应装设泄放管,直通安全地点,做好防冻措施,确保排泄畅通。 10、锅炉燃烧设备及天然气系统(进口燃烧器)。
(1)燃烧器必须持有报关检资料及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安装说明书,方可施工,报验后投入使用。
(2)室内外天然气系统、受压元件、各类阀门、管件的安装,检验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1、炉墙砌筑和绝热层(敷管炉墙)
(1)炉墙砌筑和施热层施工时,除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敷管炉墙
a、敷管炉墙的固定铁杆(钩钉、螺栓等)施工符合国家技术要求规定,管子弯头处禁止布置固定铁件。
B、敷管炉墙铁网与燃烧装置,孔门等应焊接牢靠,连成一体。 C、敷管炉墙抹面后,固定铁件不得露出,不得妨碍护板的安装,同时应留有规则的热膨胀缝。
D、敷管炉墙不平整度与厚度允许误差,其不平整度每米不大于5mm,厚度单台不大于±5mm,全墙不大于±15mm,-10mm。 12、锅炉辅助转动设备
(1)本期工程锅炉配套辅助设备、风机、循环水泵、补水泵等的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JBJ29—96)。
(2)风机、泵类安装前应检查其基础,消音和防震装置,并应符合工程设计的有关要求。
(3)设备安装就位前应开箱清点核实规格型号及配件数量,同时应解体检查、维护保养后方可就位安装。
13、锅炉烘炉、煮炉、严密性试验及试运行。
(1)锅炉烘、煮炉、严密性试验及试运行,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以施工单位为主,制定各项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2)进入现场司炉工,应持证上岗,方可参加各类试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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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锅炉本体、水处理、汽水系统、燃料系统、热工仪表控制系统、各转动附助设备、现场照明等必须安装完毕,完成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运转。
(4)以上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锅炉带负荷连续48小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总体验收手续,未经总体验收严禁锅炉投入使用。 四、工程验收
现场组装工业锅炉安装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开工报告
2、锅炉技术文件清查记录(包括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3、设备缺损清单及修复记录。
4、基础检查记录(劳动局参加检查)。
5、钢架安装及垫铁和灌浆质量检查记录(劳动局检查)。 6、锅炉本体受热管子通球试验记录。 7、各类阀门水压试验记录。
8、上、下锅筒集箱安装记录(劳动局检查)。
9、敷管炉墙抹面、砌筑记录,未上护板前劳动部门监督检查。 10、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及签证(劳动局检查)。 11、锅筒内部检查及封闭记录。
12、各转动设备验收记录及冷态试运转记录。 13、热工仪表及电气仪表验收记录。
14、烘、煮、炉、严密性试验及验收合格记录(劳动局参检)。 15、安全阀整定试验记录。
16、锅炉带负荷48小时试验及总体验收签证(劳动局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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