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制定本导则的目的
为促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城市地区的整体筹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单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城所在地镇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参照执行。
3、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使用者要求,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基本需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考虑多元化实施主体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
施和管理的要求。
4、城市设计的内容与作用
4.1 城市设计的层次和内容
城市设计是以城镇发展和建设中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体环境对象所进行的研究和设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间组织等方面体现城市设计的内涵,并在城市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重点表达城市设计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重要地区、地段、节点,从城市(整体)角度单独进行的深化设计。
4.2 城市设计的组织方式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相关内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对于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特色
地段和重要节点,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指导建设的需要,针对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专题编制城市设计,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空间景观和建筑形态等进行专门设计,提出控制要求。
5、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5.1 作为规划方法的城市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5.2 独立编制的单项城市设计
一是基于城市总体要求,对较大范围区域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二是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特定地段、节点地区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应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二、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1、主要任务
从城市整体角度研究城市空间,划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空间并提出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高度分区控制要求,与城市用地布局及其他相关内容有机结合、相互反馈,彰显城市特色。
2、资料收集
2.1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的资料
2.2 其他资料
(1)城市文化
富有代表性的城市形象特征、城市精神以及文化特色等。
(2)自然环境景观
城市整体山水格局,能够体现城市自然景观风貌特征的节点和天际线,以开敞空间为特征的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等城市空间,富有代表性的景观节点或景观界面的视廊或视野景观等。
(3)建(构)筑物
能够代表城市特色景观或反映城市历史风貌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和这些建(构)筑物周边特定区域内的城市空间特征,以及以这些建(构)筑物为起点或终点的视廊或视野景观等。
(4)行为活动
城市各类社会群体的主要行为活动(包括民俗活动、重大节日、固定集会等)的基本状况、主要特征以及容纳这些行为活动的主要空间和活动路径等。
3、主要内容
3.1 功能结构
分析各类社会群体行为的特征,划分城市功能片区。梳理各片区间的相互关系,利用活动通道的系统组织,加强片区间必要的沟通与联系,减少相关行为活动间的不良干扰。
3.1.1、功能片区划分
依据主要行为内容和行为特征划分功能片区,以满足行为对城市空间的需求为目的,对各功能片区提出控制原则和建设要求。各功能片区应兼顾适度合理的功能混合,促进交通减量。
(1)居住活动功能片区
以生活功能为主,包括居住活动功能片区、商业活动功能片区、文化娱乐活动功能片区、体育活动功能片区等。
(2)工作活动功能片区
以生产功能为主,包括生产活动功能片区、物流活动功能片区、办公活动功能片区等。
(3)特定群体活动功能片区
以游憩功能为主,包括民俗活动功能片区、节庆活动功能片区、游览活动功能片区、休憩活动功能片区等。
3.1.2、活动通道组织
以功能片区划分为基础,考虑社会群体行为的特征和空间需求,依据活动通道速度特征,划分快速、中速、慢速通道,组织活动通道系统并对通道构建及两侧城市空间的组织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
保持良好的通道景观效果,对通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及开敞空间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通过安排适宜尺度的城市空间和小品、雕塑等,增强标识性,体现片区特征面貌。
快速通道以机动车快速通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快速路或对外公路。作为主要公交廊道的快速通道两侧应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完善公交换乘设施和步行系统。
中速通道以机动车中速通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主、次干路。通行公共交通的中速通道两侧应结合站点完善公交换乘设施和步行系统。
慢速通道以机动车慢速通行、非机动车通行和步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支路、专用非机动车道路或主要人行道。慢速通道应考虑与公交站点相结合,增强通行舒适性,提高便捷程度。
3.1.3、公共活动中心体系
依据主要行为内容和行为特征,划定公共活动中心,从满足活动中心人群实际使用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组织活动通道系统并对城市空间的塑造和总体布局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
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应与综合交通枢纽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枢纽的定性与定位,合理引导交通集散与人流组织,兼顾与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利用等的相互关系。
(1)商业活动中心
划定商业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购物人群对商业设施的使用需求。
(2)办公(商务、行政)活动中心
划定办公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办公人员活动的使用需求,兼顾办公功能设置及布局的便捷与和谐。
(3)文体活动中心
划定文体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文体活动的使用需求。人流量较大的文体活动中心应兼顾人流集散的顺畅与便捷。
(4)其他活动中心
依据相关行为活动特征,划定其他活动功能片区,满足行为主体的活动需求。
3.1.4、特色空间
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依据特定行为特征,梳理容纳相关行为的特色空间。根据具体行为特征,对特色空间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满足其使用及观赏需求。
3.2 景观风貌结构
从凸现城市特色、保持良好的城市空间形态角度出发,对城市景观风貌系统进行梳理,引导形成具有较强标志性和特征鲜明的景观风貌结构。
3.2.1、景观风貌分区
从优化城市景观整体格局、保持城市风貌特征角度出发,依据景观特色分类,划定景观风貌分区。对各分区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保持其特有的景观风貌,强化特征性与标识性,兼顾不同分区间的整体协调。对具有多种景观风貌特征的分区,应考虑分区内不同风貌特征间的整体协调。
(1)生态景观风貌区
指以生态景观风貌为主要特征的片区。从生态保护角度出发,依据生态风貌特征,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景观风貌,保持并优化其景观风貌效果和在城市总体格局中的地位。
(2)传统景观风貌区
指传统景观相对集中、传统风貌特征突出的片区。从保护历史文化、保持传统特色风貌、延续传统文脉的角度出发,对城市空间和传统生活方式进行保护与更新,合理展示城市历史景观资源和传统风貌。
历史街区保护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3)现代景观风貌区
指以现代城市景观风貌为主要特征的片区。展示城市现代化景观风貌,兼顾延续当地文脉,引导标志性建筑和开敞空间景观风貌的塑造。
3.2.2、景观廊道
(1)景观视廊
景观视廊是指为了保持景观风貌节点的观赏效果,在观景点与景观风貌节点之间构筑的视线廊道。
展示景观风貌节点的风貌特征并保持良好观赏效果,在景点之间或景点与观景点(线)之间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景观视廊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及建筑风貌提出控制要求,必要时对景观视廊周边地区提出控制要求。
(2)景观风貌带
景观风貌带是指能够持续体现城市景观和风貌的线性空间。景观风貌带依据景观风貌特色分类进行划定,包括自然景观风貌带、人文景观风貌带等。
保持相对完整、连续的自然、人文或其他景观风貌界面,展示城市基本风貌特征,塑造适宜的韵律感和节奏感,提出景观风貌带的控制原则及保护、建设要求。
3.2.3、景观风貌节点
景观风貌节点是指观赏效果良好、景观特征鲜明且能够集中反映城市自然环境特征、地域特色及人文风情的城市空间节点。景观风貌节点依据景观风貌特色分类进行划定,包
括自然景观风貌节点、人文景观风貌节点等。
依据景观风貌特征对景观风貌节点提出控制原则及保护、建设要求。
对处于城市出入口地区的景观风貌节点,应依据其交通属性,引导建设适应不同交通特征观赏需求的景观风貌节点。
(1)自然景观风貌节点
指以山体、水体或其他自然要素为主体,反映自然风貌特征的空间节点。
保护自然风貌景观的基本属性和风貌特征,改善节点本体的观赏效果。
(2)人文景观风貌节点
指反映人文景观风貌特色、体现人文精神的空间节点。包括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节点、现代建筑景观风貌节点和开敞空间景观风貌节点等。
历史人文景观风貌节点按相关规定执行。
3.2.4、天际线与高度控制
(1)天际线及视野控制
从展示城市自然及人文景观特征的角度出发,选择观赏路径与视点,设定城市天际线和视野范围,保持优化城市天际线及特定视野的观赏效果,对城市天际线及特定视野的整
体轮廓和景观效果进行控制。
景观路径与天际线控制:景观路径的选择应当兼顾路径的可达性和可视景观效果,展示城市富有特色的整体形象,综合考虑韵律感、层次感、和谐度和主从统一等要素,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使城市天际线生动、优美,并能展示城市自然景观特征。
主要节点与视野控制:以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制高点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节点空间为视野出发点,具体考虑视觉行为特征,划定视野控制范围。对视野范围内的城市景观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
(2)高度分区
依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及天际线、视野控制要求,兼顾城市整体景观的协调,并进行经济性评估,划定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控制要求。
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可采用强制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方式。
4、成果内容与深度要求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说明(研究报告)。
4.1 文本
在总体规划文本中,城市设计可独立成章,也可与城市空间景观规划等相结合,对功能结构、景观风貌结构、高度控制分区、特色空间分布等内容作出阐述,表达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
4.2 图件
(1)图件主要内容
城市景观风貌结构规划图
城市高度分区规划图
(2)图纸比例
同城市总体规划。
4.3 说明
说明应综合阐述城市特点、资源特色、文化意象、人文活动等现状条件,分析说明城市设计的方法以及功能结构、景观结构、风貌特色、天际线与高度控制、城市设计特色区划定等主要内容,便于文本的理解和执行。
三、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1、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深化研究城市空间景观要素,对城市特色、空间格局、景观结构、活动通道、开敞空间、界面控制等进行整体筹划,检验片区的功能布局、交通系统、景观体系等规划内容,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更加完善、合理、经济、可行。
2、资料收集
2.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收集的资料
2.2 其它资料
(1)人的行为活动
主要社会群体的行为内容、行为特征、行为路径、行为空间等。
(2)特色空间
市民认知度较高的富有特色的景观节点、开敞空间等。
3、主要内容
3.1 总体定位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深入研究规划用地的区位条件、景观要素、人(车)的行为活动,对其功能定位、空间景观、风貌特色提出总体设想,进行经济性分析,明确设计目标,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
3.2 功能结构
3.2.1、功能分区
根据规划地段的总体定位,针对片区内主要活动人群的活动内容、活动需求等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进行深化细分,注重土地的混合使用,从城市整体角度建立功能分区间的联系,进行空间引导,确定重要的功能节点与轴线。
3.2.2、公共活动中心
深化细化公共活动中心,根据不同等级规模、主导功能、区位环境对其空间形态、开发强度、地下空间利用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3.3 活动通道
3.3.1、机动车(轨道)活动通道
机动车(轨道)活动通道包括快速机动车通道、中速机动车通道、慢速机动车通道与机动车停车场等。应根据通道速度和视觉观赏特点,对通道的材质、绿化、小品等环境设计提出引导要求,结合公共交通要求,对通道两侧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建筑尺度、绿化环境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3.3.2、非机动车活动通道
非机动车活动通道包括通过性非机动车通道、游憩性非机动车通道以及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应根据通道特点,对通道的尺度、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并对通道的环境设计以及通道两侧的用地功能、建筑布局、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3.3.3、人行活动通道
人行活动通道包括通过性人行通道、商业性人行通道、游憩性人行通道等。应与公交站点(枢纽)有机衔接,根据通道特点,对通道的尺度、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通道的环境设计以及通道两侧的用地功能、建筑布局、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3.3.4、公交站(枢纽)
合理进行公交站(枢纽)的集散交通组织、停车场布局、换乘通道衔接等,鼓励与地下空间利用相结合,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进行预测,对地下空间的布局、交通流线、出入口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3.4 景观风貌
3.4.1、景观风貌分区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传统、现代景观风貌分区基础上,根据规划地段的特点进一步细分。对各景观风貌分区提出保护方法、开发利用方式、风貌特色等控制或引导要求。
3.4.2、景观风貌轴线
根据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地段的环境特征,延续或建立规划地段与城市空间或地段内部分区之间的景观风貌轴线。明确景观风貌轴线的位置与影响范围,提出对景观风貌轴线的保护和建设要求,并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提出高度、风貌等引导要求。
3.4.3、景观风貌节点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节点基础上,根据规划地段的特点进行深化
补充。明确各类景观风貌节点的作用、位置与影响范围,提出对景观风貌节点的保护或建设要求,并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提出高度、风貌等引导要求。
3.4.4、视线廊道
划定和保护景点与观景点之间的视线廊道,对视线廊道内的建、构筑物、绿化提出高度、风貌、色彩等控制或引导要求。
3.4.5、标志点
确定重要标志点,并对标志点的位置、高度、体量、形式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3.5 高度控制
3.5.1、天际轮廓线
选择重要观景点、观景路径,根据近景、中景、远景等不同景观层次要求,提高特定视野的观赏效果,优化城市天际线,对特定视野的整体轮廓进行控制。
结合天际线控制要求对制高点的位置、高度、形式及周边环境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3.5.2、高度控制
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条件、空间结构、视线廊道、与周边区域协调、经济性等因素,细化上位规划要求,对规划地段提出高度控制要求,必要时可提出高控、低控或区间控制等要求。
深化对高层建筑的布局引导,特殊地段可对植物高度提出引导要求。
3.6 开敞空间
3.6.1、开敞空间系统
根据人的行为活动规律组织开敞空间系统,提供各具特色的公共活动空间,并与城市安全工程相衔接。重要的开敞空间包括广场、绿地、水体及沿岸空间等。
3.6.2、广场
广场包括市政广场、纪念广场、商业广场、休闲游憩广场、交通广场等类型。应根据广场功能、规模、使用者活动方式等,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组织、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格、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3.6.3、绿地
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类型。应根据绿地的用途、使用者活动方式等,提出对绿地率的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3.6.4、水体及其两岸
水体包括景观水面、河道、湖、江、海等类型。应根据水体尺度、用途、水体沿岸功能、使用者的活动方式等,对岸线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3.7 界面控制
界面主要指街道、滨水地带、沿山地带以及广场等重要开敞空间的界面。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山体、绿化、建筑等)、人群活动特点、景观要求等,提出界面特征,并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与退让布局提出控制要求,对沿线建、构筑物风貌、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3.7.1、街道界面
街道界面强调规律性和韵律感,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和退让布局重点控制和引导。
3.7.2、滨水界面
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亲和性,研究水体与岸线、滨水建筑、绿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岸线形式、亲水设施、沿线建筑的高度、体量重点控制和引导。
3.7.3、沿山界面
沿山界面强调自然性和立体性,保护山体的自然形态,对沿山建筑高度、屋顶形式、绿化景观等进行重点控制和引导。
3.8 实施策划
3.8.1、功能策划
根据规划范围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自然人文条件、上位规划等要求,对规划范围内的功能构成、布局、土地利用方式进行统筹策划,分析比较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力求综合效益最佳。
3.8.2、景观策划
根据规划范围及其周边的自然、人文景观要素、城市形象塑造的要求,对规划范围的空间、风貌、高度控制等进行整体策划,营造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
3.8.3、经济性分析
比较现状用地类别与规划用地类别的土地级差效益,交通区位条件改善后的土地级差效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条件(主要是广场、绿地)、交通条件改善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规划方案的经济效益,保证其基本的投资可行性。
3.8.4、开发策划
分析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主体、相关利益主体,以有利土地经营、促进社会公平,对其开发模式、开发时序、实施措施等进行策划。
3.8.5、综合调控
综合权衡以上各项分析,对规划方案进行检验,根据需要调整完善功能布局、景观系统、高度控制、开发强度等内容,使规划更加合理、可行。
4、成果内容与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形式,城市设计成果相应纳入文本、图件、说明等三个部分。
4.1 文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可以融入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章节之中,也可单独成章表述城市设计内容。
4.2 图件
图件成果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
(1)主要图纸(可根据地块具体特点增删或合并)
功能分区规划图
景观结构规划图
活动通道设计引导图
开敞空间系统图
高度分区控制图
重要界面控制图
(2)图则
城市设计图则应侧重于三维空间要素控制: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廊道控制、开敞空间、交通组织、界面控制、环境风貌、地下空间等具体控制要求。
(3)图纸和图则比例
同控制性详细规划。
4.3 说明
说明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阐述城市特点、资源特色,并对现状城市设计要素进行分析,依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分析规划的总体定位,分析说明空间布局、景观结构、高度控制、交通组织与设施布局、开敞空间、风貌特色等规划内容,并对开发时序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研究。
四、 单项城市设计
1、设计对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地区、特定地段和节点,一般包括重要街道、广场、滨水区、中心区、交通枢纽地区、建筑综合体、居住区等。
基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较大范围区域进行的单项城市设计,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本节主要针对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特定地段、节点进行的单项城市设计。
2、主要任务
在上位规划指导下,从城市整体的角度对规划地段的功能、空间、景观环境、风貌特色等进行整体筹划与设计,指导该地区内的建筑工程、环境设计。
3、资料收集
3.1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3.2 其它资料
(1)人的行为活动,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内容、主要特征以及相应的行为活动空间;
(2)周边的自然或人文景观要素。
4、主要内容
4.1 目标定位
深入研究规划地段的区位、交通条件、景观资源和人的活动需求,对项目开发、空间特色、景观风貌等进行综合策划,进行经济性分析,深化地段的功能定位,明确设计目标。
4.2 空间结构
从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空间质量、保持城市活力(多样化景观和充足的交往空间)、促进资源共享的角度进行功能布局和空间引导,梳理容纳相关活动,塑造城市形象。
4.3 交通组织
落实细化上位规划,必要时可根据人的活动特点、地形地貌、景观塑造等要求对道路系统、设施布局进行局部优化、修正或补充,兼顾功能使用和观赏要求。
深化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机衔接的人行活动通道系统(包括地上、地下及空中部分),连接各主要活动场所,根据主要人群的活动特点,对通道尺度及沿线的建筑、绿化、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的转换与连接、出入口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4 景观控制
4.4.1、景观廊道与节点
根据上位规划和地段情况,对景观轴线、视线廊道和景观节点进行深化补充,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对景观轴线沿线的建筑功能、布局、色彩风貌、开敞空间与绿化环境提出具体的控制与引导要求;根据人的视觉行为特点,对视线廊道的范围以及廊道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风貌、绿化环境提出具体的控制与引导要求;根据景观节点在城市中的地位、作用,对景观节点及周边环境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与建设控制要求。
4.4.2、天际线
(1)天际线形态
选择适宜的观赏视点或路径,分析规划地段天际线的景观效果及其与城市整体轮廓的
协调关系,结合景观层次提出天际线形态的控制要求,对相应的主体景观、建筑高度、集聚程度、虚实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2)高层建筑布局
引导高层建筑合理布局,营造整体有序的城市形态和街道景观,并对高层建筑的屋顶形式等影响天际线的因素提出控制要求。
4.4.3、标志
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性建(构)筑物,对其位置、形态、高度、风格、文化意象、周边环境、观赏点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5 开敞空间与界面控制
4.5.1、开敞空间
根据人的活动需求、活动路径以及自然环境、局部气候等组织开敞空间,提供舒适、安全、富有特色的公共活动场所和交往空间,并对开敞空间的位置、功能、尺度、可达性、景观特征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5.2、界面控制
根据开敞空间的形态、用途、周边环境等特点,分析界面构成要素(山体、绿化、建筑等)和界面特征,对构成界面的建筑高度、体量、布局、色彩、风格以及绿化、围障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与引导要求。
4.6 建筑控制
分析研究规划地段的总体风貌特征,对地段内的建筑群体组合、屋顶、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立面、材质、装饰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传统风貌区的建筑体量、组合方式应延续传统的空间肌理,色彩、风格应体现传统建筑文化;与传统风貌区相邻的建筑在体量、高度、风格上应充分考虑与传统风貌区相协调,营造整体和谐的风貌特征。
4.7 环境设计
4.7.1、绿化
依据规划地段的总体风貌特征,综合考虑观赏、使用、生态等要求,提出整体绿化风格和重要节点、路径的绿化配置要求。绿化的位置和体量应避免影响主要视点、视廊的观景效果。
4.7.2、铺装
依据规划地段的总体风貌特征,考虑地表径流等生态要求,提出整体铺装风格,对重点区域、节点、路径的铺装材料、色彩、图案等提出引导要求,以烘托特定的环境氛围。
4.7.3、环境设施
环境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雕塑小品等,依据规划地段的总体风貌特征,提出各类环境设施的布局、风格、色彩、材料等引导要求。
4.7.4、夜景照明
依据规划地段的总体风貌特征和人的活动特点,以整体和谐、重点突出、以人为本、节能环保为原则,提出点(重要建构筑物、广场等)、线(街道、滨水空间等)、面(功能分区或景观风貌分区)相结合的整体照明构架,并对重要节点、路径的照明效果提出引导要求。
4.7.5、无障碍设施
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7.6、环境保护措施
对易受环境干扰(交通噪音、空气污染等)的地段,应提出不影响视觉景观的防护措施。
4.8 特殊要求
4.8.1、街道
(1)界面
分析研究街道空间与两侧建筑高度的比例关系,对沿街建筑的高度、退让提出控制要求,对沿街建筑的体量、立面形式、色彩、风格提出引导要求;必要时还应对建筑底层功能、檐口高度、墙体突出物、建筑间的过渡与连接、街角空间以及建筑附属物(广告、店招等)的设置位置、尺度、形式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2)交通
必要时可根据街道功能和地形条件优化道路断面,合理分配车行、人行和绿化空间,并对停车设施、重要节点的交通组织提出引导要求;根据人流活动特点布局人行过街通道,对通道的形式、出入口、等候区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8.2、广场
(1)类型与规模
根据地段区位和周边功能,合理确定广场的类型、用地规模,满足人的活动、观赏需要和附属设施安排。
(2)功能与空间组织
根据人的使用要求,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对广场轴线、序列、标志等空间关系合理组织,确定广场的整体风格。
(3)交通流线
综合考虑广场与城市交通的衔接,合理组织广场主次出入口、活动流线和交通指引标识,妥善安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避免人车干扰。
(4)设施配套
充分考虑人的使用需求,合理安排广场及其周边商业服务设施,并对设施的规模、布
局、建筑体量、风格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5)界面
合理确定广场的界面特征,对围合物(建筑、绿化、广告牌等)的布局、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6)硬地与绿化
根据广场功能以及集会、节庆和日常活动需要,合理确定硬地规模,并对广场的绿化覆盖率、乔木配置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7)竖向设计
结合地形合理进行竖向设计,鼓励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地形条件特殊的广场应对安全防护设施提出景观控制与引导要求。
4.8.3、滨水区
(1)生态保护
研究滨水地段生态系统与城市景观生态格局的关系,提出生态保护、修复的策略与措施,并对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交通方式等提出控制要求。
(2)水体景观
根据水体景观的季节性特征、流速、流量、水生植物等,结合游览观赏活动场所,提出水体景观的改善措施。
(3)界面
岸线: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综合生态、防洪、亲水活动、景观塑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岸线形式以及驳岸、护栏等滨水、亲水设施的控制与引导要求。
建筑:根据水体的不同尺度及周边功能,提出滨水建筑界面的主导特征以及建筑布局、体量、色彩、风格的引导要求。
绿化:综合考虑绿化景观的整体性、层次性、季节性以及生态保护、观赏活动等要求,提出绿化配置要求。
(4)桥梁
结合桥梁的交通功能,对桥梁的尺度、造型、风格、色彩、材料以及周边环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5)游憩系统
针对滨水区的游憩活动,组织相应的游憩空间和路径(包括陆上、水上),对各类游憩空间和路径的景观环境、设施配套提出引导要求。
4.8.4、中心区
(1)分类
中心区按规模等级可分为城市中心、片区中心等;按主导功能可分为商业中心、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及其它公共活动中心。
(2)空间形态
根据中心区的类型特点、区位条件等因素,分析研究中心区的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对中心区的建筑高度、密度、群体组合、开敞空间、标志等形态要素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3)步行系统
结合公共交通组织步行系统,对规模较大的中心区应考虑立体化的步行系统,鼓励引入室内步行通道,促进人车分离;对步行空间的尺度、环境、设施、空间转换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保证步行空间的舒适、便捷。
(4)地下空间
加强地下空间利用,综合考虑中心区的功能、规模、轨道交通、人防以及生态环境等要求,研究地下空间开发的规模、深度、分层功能布局;组织地下交通系统,对地下车行、人行流线及出入口、相邻地块的衔接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形成完整连续的地下空间体系。
4.8.5、交通枢纽地区
(1)分类
交通枢纽按主要交通方式可分为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枢纽、常规公交枢纽等,按场所特征可分为门户型枢纽、中心区枢纽、居住区枢纽等。
(2)功能定位
根据枢纽的类型、特点、客流集散规模及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带动作用,以交通引导发展的理念,深化确定枢纽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策略、目标。
(3)步行系统
结合交通、商业设施的综合开发和人流活动特点组织步行系统,发挥地下空间快捷方便的特点,加强地下空间利用,对步行空间的环境、设施、节点转换与衔接以及沿线功能等提出引导要求。
(4)换乘交通
整合各类交通方式,梳理集散交通和城市交通的关系,减少相互干扰;结合客流集散的方式、强度,确定各类交通配套设施的规模、布局;合理组织换乘流线,结合运营管理要求对各类换乘空间及其衔接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8.6、建筑综合体
(1)空间形态
综合考虑与周边环境、交通的整体关系以及城市空间的集约化、立体化利用要求,对建筑的群体空间布局、形态特征、开敞空间、相邻建筑之间的连接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2)交通组织
合理组织各功能区出入口以及人流、车流、货流线路,合理安排停车设施;结合周边公共交通组织室内外有机联系的步行系统,对步行空间的出入口、平面或垂直衔接、环境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3)地下空间
加强地下空间利用,对地下空间的功能、交通衔接、步行空间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建筑
对建筑的体量、高度、屋顶形式、色彩、风格、转角处理以及面向公共开敞空间的立面形式、底层功能等提出具体的控制与引导要求。
4.8.7、居住区
(1)空间结构
结合居住区的规模、区位条件,组织功能与空间结构,明确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布局,对各类设施的交通组织、建筑布局、形态等提出引导要求。
(2)交通组织
依据上位规划,完善居住区的道路网络,合理组织各小区的出入口、车行、人行系统,并对停车设施的方式、布局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3)开敞空间
组织居住区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对各层次开放空间的规模、布局、设施(居民休憩、健身、儿童游乐等设施)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4)住宅建筑
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综合考虑朝向、景观塑造等,对住宅建筑的布局方式、造型风格、色彩、建筑节能、沿街界面等提出引导要求。
4.9 实施措施
4.9.1、经济性分析
对规划地段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强度进行经济性测算,分析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保证其基本的投资可行性。
4.9.2、开发时序与实施措施
分析规划地段的开发模式、建设主体和相关利益主体,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规划管理、资金落实、利益协调等),保证规划实施。
5、成果内容与深度要求
单项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件和说明组成。文本应简洁准确,以条文形式反映编制范围内的各项控制要求和管理规定;说明包括基础资料、现状分析、研究分析等内容。
5.1 文本
(1)总则: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阐明规划范围、功能定位、设计目标及其它事项。
(2)规划管理规定
a. 功能与土地使用规划;
b. 交通组织;
c. 景观体系规划;
d.高层建筑布局引导;
e.开敞空间规划;
f. 重要界面控制要求;
g. 建筑控制要求;
h. 环境设计要求;
(3)开发时序和实施措施;
(4)其它相关规定。
5.2 图件
(1)图纸主要内容
设计总平面图
功能结构规划图
交通组织分析图
景观控制规划图
高层建筑布局图
开敞空间规划图
重要界面设计图
(2)图纸比例
图纸比例1:500或1:1000
5.3 说明
综合阐述城市背景及现状条件分析,依据上位规划分析编制范围内的功能定位与用地策划、空间布局的主要内容,分析说明景观体系、高度控制的方法与特点以及交通组织、
开敞空间与界面控制、建筑控制、环境设计等规划内容,并对经济效益引导、开发时序等进行分析研究。
五、 城市设计的实施
1、编制管理
1.1 组织主体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在规划中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内容表述等提出要求。
重要地段的单项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个地块的单项城市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2 编制单位
城市设计的编制单位,根据其相应的层次和深度要求,应分别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要求。
1.3 审查和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报批。
单项城市设计中,以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对较大范围区域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当反馈到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中,不作为独立的规划成果单独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重要地段的单项城市设计,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单个地块(建设工程)的城市设计,纳入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定。
1.4 公众参与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重要地段的单项城市设计,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公告并征询公众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单个地块(建设工程)的城市设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的要求,实施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
经批准、审定的相关规划、城市设计,根据权限,分别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1.5 城市设计的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内容的修改,按《城乡规划法》有关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单项城市设计,不得随意修改。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修改,导致地块规划要求变化的,可以修改单项城市设计。修改后的单项城市设计应按原程序报批,涉及规划许可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实施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相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一并提供,作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不得变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重要地段的单项城市设计,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具体地块的单项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具体指导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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