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在出让地块中落实各层次的城市设计要求,规范地块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提高地块开发建设品质和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以下称区)出让地块。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国土部门应将出让地块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出让条件;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按地块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和文字通则两种形式。 1、以下出让地块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1)位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主城内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及重要广场周边地区等范围内的商业、商务、娱乐、商办、社区中心等用地性质的地块; (2)上述区域以外出让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主城外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商务、娱乐、商办、社区中心等用地性质的地块;
(3)综合交通枢纽、复合利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地块; (4)规模较大、单独出让的绿地、道路等地下空间;
(5)其他经市规划部门确定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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