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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力安全作业规程.doc

2021-07-04 来源:步旅网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目 录

1总则 1.1 通则

1.2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1.4 设备的维护

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6 工具的使用 2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2.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2.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2.3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 2.4 工作票的填写 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 一般注意事项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6 皮带运输机

3.7 除铁器、筛煤设备与碎煤机 3.8 给煤机 3.9 原煤斗

4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4.1 一般注意事项

4.2 卸供油工作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注意事项 5.2 吹灰 5.3 排污 5.4 除焦 5.5 出灰 5.6 脱硫

5.7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6 锅炉设备的检修 6.1 一般注意事项 6.2 燃烧室的清扫

6.3 烟道及受热面、除尘器的清扫 6.4 煤粉仓及灰斗(灰仓)的清扫 6.5 锅筒内部的检修 6.6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检修 6.7 转动机械的检修 6.8 水压试验 6.9 电除尘器检修

7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7.1 一般注意事项 7.2 汽轮机的检修 7.3 凝汽器的清洗 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7.6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7.7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8 管道、容器的检修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 8.2 地下管道 8.3 容器内的工作 9 化学工作 9.1 取样工作

9.2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9.5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1 电焊和气焊

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2 电焊 11.3 气焊 11.4 氩弧焊 12 高处作业 12.1 一般注意事项 12.2 脚手架 12.3 斜道与跳板 12.4 梯子 12.5 脚手架的拆除

12.6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3 起重和搬运

13.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3.2 各式起重机

13.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 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13.4 扒杆、缆索起重机 13.5 人工搬运 13.6 车辆和船舶运输

13.7 码头工作 14 土石方工作 14.1 一般注意事项 14.2 挖土 14.3 打眼工作 14.4 爆破工作 15 潜水工作 附录A 紧急救护法

附录B 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C 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D 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 附录E 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 附录F 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G 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 附录H 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 附录I 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 附录J 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 附录K 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 附录L 停电联系单格式 附录M 送电联系单格式 附录N 脚手架委托单格式 附录O 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 附录P 脚手架验收单格式

附录Q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附录R 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 附录S 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 附录T 水银工作

1总则 1.1通则

1.1.1为了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3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1.4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他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生产性企业,指以发电、检修、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1.5上述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外单位参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在开始工作前还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经过本安全规程考试合格。

1.1.6各单位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班组长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7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

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1.8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2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2.1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1.2.2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设备。

1.2.4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和警示标示。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2.6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1.2.7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8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的手持照明工具,以便必要时使用。 1.2.9生产区域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沙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随意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1.2.10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2.11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1.2.12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1.2.13在油管的法兰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金属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1.2.1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1.2.1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1.2.16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1.2.17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1.2.18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场所宜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19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定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20在高温酷暑期间室外工作时,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茶水、清凉饮料及

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1.2.21在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采取防滑措施,设立防滑标志。 1.2.22室外设备的通道上有积雪应及时清扫。

1.2.23冬季作业中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将分别采取搭设帐篷,使用电暖器或热风机等取暖设备,以确保作业的正常进行。 1.2.24厂区内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1.2.24.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0km/h。

1.2.24.2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在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3)无人看守道口。

(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1.2.24.3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km/h:

(1)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2)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2.24.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1.2.24.5如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速度,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24.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限制。

1.3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1.3.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其他工作。

1.3.2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3.3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3.4作业人员的穿戴和装扮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合体的工作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穿戴围巾、长衣服、裙子、领带等易被卷入的物品;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带钉子的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或安全帽内。

1.3.5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

1.3.6热机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恢复工作。

1.3.7寒冷地区的冬季室外作业,必须穿防寒衣物及戴棉安全帽。 1.4设备的维护

1.4.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4.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4.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

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1.4.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4.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地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以及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损害或强酸、强碱泄漏伤害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锅筒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1.4.7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5.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5.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5.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5.4湿手不准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5.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1.5.7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

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1.5.8在进入电缆沟、孔洞、密闭容器内工作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确认有足够的空气可供正常呼吸。

1.5.9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检修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 1.6工具的使用 1.6.1一般工具

1.6.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

1.6.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得大于安装孔的2/3。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得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和上下环境,在大锤运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1.6.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应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6.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6.1.5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砂轮机必须装有合格的钢板防护罩,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站在侧面并戴合格的防护眼镜,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严禁两人同时使用同一砂轮进行磨削工作。

砂轮机必须装设工件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

用力过猛。

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1.6使用钻床时,须把钻孔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1.6.1.7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6.2电气工具和用具

1.6.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1.6.2.2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6.2.3使用Ⅰ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1.6.2.4狭窄场所(锅筒、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宜选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狭窄场所外面。电气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6.2.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1.6.2.6行灯使用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锅筒、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24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筒、燃

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1.6.2.7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能放在湿地上,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6.2.8手电钻、冲击钻、电锤使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2)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3)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得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4)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5)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6)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6.2.9射钉枪使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3)在更换零件前和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1.6.2.10高压清洗机使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应注意高压水枪的反冲,加减压过程中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加减压,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立足点。

(2)严禁把高压水枪对准人或电气装置。 (3)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和强行拖拉。 1.6.3气(风)动工具

1.6.3.1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或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1.6.3.2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6.3.3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将软管吹净,吹洗时排气

口严禁对着人。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1.6.3.4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1.6.3.5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合(如产生火花、飞溅物及粉尘等),操作者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1.6.3.6使用过程中,不应将风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风管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6.3.7更换工具附件前或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并排尽余气。 1.6.4喷灯

1.6.4.1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1.6.4.2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1.6.4.3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1.6.4.4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2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2.1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2.1.1凡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或试验的工作,需要对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C)。

2.1.2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D、E),由分管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

2.1.3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

2.1.4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 2.1.5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见附录F)。各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

事故紧急抢修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

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如抢修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夜间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

2.1.6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允许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1.7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2.1.8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1.9工作票应一式两份,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无效。 2.1.10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和工作票登记本中。

2.1.11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热机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作业措施票负

责人。

2.1.12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的必须附继热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 2.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2.2.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2.2.1.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2.2.1.2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2.1.3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 2.2.1.4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名单应由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每年公布。 2.2.2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2.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2.2.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2.2.2.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2.3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3.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2.3.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3.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2.2.3.4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2.4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4.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2.4.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2.2.4.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2.5继保、热控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5.1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5.2工作结束后,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恢复。 2.2.6继保、热控安全措施执行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6.1正确地执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6.2工作结束后,正确地恢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7工作班成员的职责: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3外包工作票的管理

2.3.1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2.3.2外包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2.3.2.1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2.3.2.2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3.2.3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

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2.3.2.4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2.4工作票的填写

2.4.1工作任务内容填写应具体,工作地点明确。

2.4.2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2.4.2.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应加锁的阀门。

2.4.2.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2.4.2.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2.4.2.4工作票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可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格式见附录J、K)。

2.4.3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2.4.3.1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阀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2.4.3.2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

施。

2.4.3.3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2.4.3.4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2.4.3.5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2.4.4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2.5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2.5.1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2.5.2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L)取代此项检查。

2.5.3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2.5.3.1氢气、煤气、天然气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阀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5.3.2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阀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阀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阀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他安全措施。

2.5.3.3在2.5.3.1及2.5.3.2两项中,凡属电动门、气动门或液压门作为隔离措施时,必须将其操作能源(如电源、气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断。 2.6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6.1签发工作票

2.6.1.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6.1.2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处。 2.6.1.3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

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班成员主要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 2.6.2接收工作票

2.6.2.1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值班人员,由运行值班人员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2.6.2.2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2.6.2.3运行班长(或值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2.6.3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6.3.1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6.3.2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的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的,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2.6.3.3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6.4工作许可

2.6.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2.6.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2.6.5开始工作

2.6.5.1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6.5.2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

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 2.6.6工作监护

2.6.6.1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规程2.2.4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2.6.6.2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6.7工作延期

2.6.7.1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6.7.2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2.6.8检修设备试运

2.6.8.1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6.8.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M),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2.6.8.3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6.8.4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6.9工作终结

2.6.9.1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6.9.2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2.6.9.3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的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双方各留一份。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留存运行处的热力机械工作票上签字,盖“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结束。

2.6.9.4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异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异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2.6.9.5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6.9.6每月底由部门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合格率评价。已结束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保存12个月。

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一般注意事项

3.1.1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3.1.2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厂内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3.1.3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

3.1.4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在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1.5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断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3.1.6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3.1.7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在这些地方工作时,应将设备停运并采取防掉落的措施后方可进行。

3.1.8北方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输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的设备,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如增加安全阀或增设排汽设施等。

3.1.9输煤系统所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配煤小车、移动式给煤机、斗轮机、卸船机等,均应装设清道器,防止轨道上堆积杂物,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行走时伤人。 3.1.10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3.1.11输煤系统应设置抑尘设施。 3.2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3.2.1禁止在一个车箱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3.2.2厂内铁道

3.2.2.1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提前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3.2.2.2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3.2.2.3非运煤机车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3.2.2.4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作业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检查好列车的制动情况,防止溜车伤人。

3.2.2.5卸煤作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作业人员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3.2.2.6卸煤作业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3.2.2.7在寒冷地区卸冻煤时,必须从车辆的顶部进入车内,不得从底开门观察车辆内的存煤,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3.2.2.8底开门车卸煤应由两人以上作业,不得从车下面的门进入车内,必须从车

厢的顶部观察存煤是否卸净。

3.2.2.9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

3.2.2.10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车厢间穿过。 3.2.2.11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3.2.2.12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3.2.2.13机车司机停车后,应确保制动可靠,防止溜车伤人。

3.2.2.14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3.2.2.15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2.2.16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 3.2.2.17在机车移动式取样机的平台入口处,应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示标志。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

3.2.2.18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km/h以内。 3.2.2.19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并试拉。

3.2.2.20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3.2.2.21发电厂应制定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3汽车运输

3.2.3.1在厂内和煤场,应对运煤汽车速度有明确的限制。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缓慢,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3.2.3.2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

3.2.3.3卸煤人员不得站在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工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 3.2.3.4所有在煤堆上的人员要观察好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与车辆应保持至少4m的安全距离。

3.2.3.5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

3.2.3.6运煤汽车人工卸煤时,必须在汽车停止后才能开始卸煤,不允许凭惯性卸煤。

3.2.3.7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20m的距离。 3.2.3.8斗轮机堆取料作业范围内,禁止接卸运煤汽车。

3.2.3.9恶劣天气影响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3.2.3.10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还应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域,不允许推煤、卸煤以及机械上煤交叉作业,避免作业中发生煤车碰撞翻车和人员伤亡事故。

3.2.3.11发电厂应制定关于汽车运煤的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3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3.3.1煤车清扫

3.3.1.1人工清扫车底的存煤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3.3.1.2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底部粘煤时,车厢要放平并做好防止车厢误升的措施。需要升降车厢时,清煤人员必须下车。 3.3.2煤船清舱

3.3.2.1煤船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应检查船舱内钢直梯是否坚固完整。若钢直梯锈蚀严重或有松动现象,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必须使用安全绳或梯子。清舱人员上下舱时不得脚蹬或手抓钢直梯护笼。

3.3.2.2清舱人员上下舱后应离开作业舱口位置。 3.3.2.3煤船清舱不应乱扔清舱工具。

3.3.2.4在清舱工作中需卸煤机司机配合作业时,清舱负责人应首先将清舱人员安排至船舱安全的地方,然后用哨声和舱面指挥人员联系,此段时间内清舱人员不得离开规定的安全地点。卸煤机停止工作后,清舱人员一定要听见卸煤机司机发出的信号(如电喇叭信号)后才可离开安全地点。卸煤机抓斗作业过程中严禁舱内人员走动。

3.3.2.5不准在同一个舱内进行清扫与机械卸煤交叉作业。 3.3.2.6夏季煤船清舱时应有防止清舱人员中暑的安全措施。 3.3.2.7使用清舱机进行煤船清舱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卸煤机吊运清舱机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清舱机吊运安全措施。

(2)安装或拆卸吊具时,卸煤机司机应切断总电源。

(3)清舱机作业时应与清舱人员保持有效的工作距离,清舱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中的清舱机。

(4)严禁清舱机和卸煤机在同一舱口内同时工作,并且距清舱机停放位置2m区域内禁止下落抓斗抓煤。

(5)当清舱机停止工作后,清舱指挥必须向卸煤机司机指明清舱机所停放的位置,卸煤机司机明白无误后方可操作卸煤。 3.4储煤场、储煤筒仓 3.4.1储煤场

3.4.1.1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3.4.1.2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mm×200mm。

3.4.1.3储煤场进入大块煤或煤石时,卸煤人员应做好防砸伤、挤伤的安全措施。 3.4.1.4储煤场的大块煤或煤石及结冻的煤块应及时进行处理。人工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或搬运煤石时要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3.4.1.5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3.4.1.6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定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3.4.1.7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3.4.1.8推煤机上煤场作业时,司机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坡度不得超过35°,以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3.4.2储煤筒仓

3.4.2.1储煤筒仓顶部必须安装防爆门,露天布置,严禁踩踏或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人员停留。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4.2.2几座筒仓必须轮流使用,以防筒仓存煤结拱、自燃,严禁明火进入筒仓。 3.4.2.3不准将储煤筒仓进口的筛箅子移动,以防工作人员落入储煤筒仓。 3.4.2.4储煤筒仓加仓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其他人员。

3.4.2.5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3.4.2.6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两人进行。

3.4.2.7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储煤筒仓搭桥。

3.4.2.8在处理储煤筒仓搭桥过程中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3.4.2.9使用临时空气管清除缝隙煤槽壁积煤时,应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使用中要防止气管触及转动机械。 3.5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5.1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5.1.1所有卸煤、运煤机械(如卸船机、翻车机、龙门抓煤机、履带式抓煤机、扒煤机、斗轮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3.5.1.2卸船机、斗轮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大车、悬臂、抓斗等机构必须处于安全停用位置,并切断电源,上好防爬装置(轨道夹、压轨器、铁靴等)。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还应将锚定装置就位,装好防风系缆。发电厂应制定卸船机、斗轮机、桥式及龙门抓煤机等的防台风措施。

3.5.1.3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旁逗留。在卸船机、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3.5.1.4司机开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起动。

3.5.1.5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3.5.1.6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3.5.1.7履带式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3.5.1.8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凡使用钢丝绳作为牵引的机械,必须划定危险工作区域,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

3.5.1.9更换钢丝绳工作时,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3.5.2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的规定

3.5.2.1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3.5.2.2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3.5.2.3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3.5.2.4程序控制的翻车机系统运行中若某一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停止翻车机系统的程序运行,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3.5.3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的规定

3.5.3.1螺旋卸煤机的螺旋本体未提升到最大高度之前,禁止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时禁止开动螺旋卸煤机。 3.5.3.2严禁螺旋卸煤机从有人工作的煤车上方越过。

3.5.3.3采用螺旋卸煤车卸煤时,螺旋机下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防止螺旋机链条断裂,螺旋体掉落伤人。

3.5.3.4螺旋卸煤机停止工作时应停在上下梯台的位置。若螺旋卸煤机故障不能停在上下梯台的位置时,应采取措施使工作人员安全上下车。

3.5.3.5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用警铃提示,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人员和设备情况。

3.5.3.6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进行清理,防止积煤较高的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碰撞汽车螺旋卸煤机。

3.5.3.7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3.6皮带运输机

3.6.1皮带运输机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3.6.2皮带运输机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皮带运输机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3.6.3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皮带运输流程上的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与皮带机的拉线开关一起参与联锁保护。

3.6.4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用皮带运送人员及工器具。 3.6.5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3.6.6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准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3.6.7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3.6.8进入到落煤管进行堵煤清理、更换衬板等工作时,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三通挡板的位置关闭到合理的位置并断开三通挡板的电源,同时将与这一通道有可能来煤的设备电源全部断开,防止突然来煤。如果在落煤管的上方有除铁器等设备,也应停电或移出,并在上述所有停电设备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9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应采取切断皮带机的电源等安全措施,并在断开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10皮带运输机使用液力耦合器的应安装牢固可靠的防护罩,避免由于液力偶合器内部油温过高易熔塞融化高温液压油喷溅伤人。 3.7除铁器、筛煤设备与碎煤机

3.7.1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必须安装车挡及限位开关,必须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3.7.2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安装安全围栏,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或逗留。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3.7.3必须经常检查除铁器的吊具,保证完好,防止坠落。

3.7.4禁止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前长时间停留。

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震开,应立即停机,待转子完全静止后,关好检查门,才能起动碎煤机。

3.7.5碎煤机停运后,须将就地控制箱转换开关打到就地控制,禁止远方起动,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打开检查门检查、清理。

3.7.6进入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工作时,如清理碎煤机、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的卡塞物时,必须将碎煤、筛煤设备等设备的电源断开,并将与该设备连接的上下通道的所有设备电源全部断开,在上述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在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工作时,还应搭设牢固检修平台,使用电气工具和照明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3.7.7运行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止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的运行。 3.8给煤机

3.8.1禁止任何人员把手放在移动式给煤机的行走轨道上。

3.8.2取给煤机内部雷管和块状等异物及捅移动式给煤机上部缝隙式煤槽堵煤时,应停止给煤机的运行并切断给煤机的电源,如需站在给煤机下方的皮带上或靠近皮带工作,还应切断皮带机的电源,并在上述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8.3工作人员进出环式给煤机内圈时,必须从专用通道通过,严禁从车体下爬过。 3.9原煤斗

3.9.1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或其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3.9.2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3.9.3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3.9.4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9.4.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还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切断上部来煤设备的电源,并在上述切断电源的开关操作把

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9.4.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3.9.4.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坍下将人埋住。

3.9.4.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3.9.4.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3.9.4.2~3.9.4.4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3.9.5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3.9.6原煤仓放煤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积煤压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和建筑物、设备等损坏事故。

4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4.1一般注意事项

4.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油区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1.2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工作要办动火作业措施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4.1.3发电厂必须制定油区出入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如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交出火种,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进入油区的机动车必须加装防火罩。

4.1.4油区的一切电气、通信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电话、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信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同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建筑设计应符合GB 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4.1.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严禁植树,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油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1.6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4.1.7油区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没有环形通道的,通道尽头必须设有回车场,通道应保持畅通。

4.1.8各类管道在进入油泵房、油罐区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4.1.9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应单独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4.2卸供油工作

4.2.1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2.2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

4.2.3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4.2.4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4.2.5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

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4.2.6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4.2.7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蒸汽机车不允许进入油区站台,内燃机车对车操作时要有两节以上的隔离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4.2.8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4.2.9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4.2.10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4.3燃油的储存管理

4.3.1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应保持坚实完整,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后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4.3.2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以下项目:

4.3.2.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4.3.2.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4.3.3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4.3.4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4.3.5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4.3.6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4.4燃油设备的检修

4.4.1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定)。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4.4.2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4.3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4.3.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4.4.3.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4.4.3.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4.3.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4.4.3.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4.4.3.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4.4.3.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4.4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作业措施票。

4.4.5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4.6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4.4.7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规程8.3的规定执行,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5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一般注意事项

5.1.1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5.1.2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5.1.3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5.1.4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5.1.5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才可重新点火。

5.1.6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立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5.1.7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5.1.8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小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大于5.884MPa的:0.490MPa。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5.1.9运行锅炉应按照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2吹灰

5.2.1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

5.2.2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5.2.3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5.2.4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 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也应停止吹灰。

5.2.5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放置燃气的房子、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

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 5.3排污

5.3.1现场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5.3.2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5.3.3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5.3.4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5.4除焦

5.4.1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5.4.2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防护面具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5.4.3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5.4.4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5.4.5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5.4.6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5.4.7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5.4.8当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5.4.9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5.4.10装有水力除焦器的锅炉,当吹灰时,禁止进行水力除焦器的检修工作。 5.5出灰

5.5.1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5.5.2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5.5.3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5.5.4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5.5.5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5.5.6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

5.5.7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

5.5.8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5.5.9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5.5.10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5.5.11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

5.5.12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5.5.13灰车须有刹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

5.5.14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5.5.15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5.5.16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5.5.17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5.5.18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5.5.19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5.5.20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5.6脱硫

5.6.1操作烟气系统各挡板门(如原烟气进口挡板门、净烟气出口挡板门、旁路挡板门等),应得到值长许可后方能操作,并随时与机组主控制室保持联系,保证锅炉烟风系统和脱硫烟气系统安全运行。

5.6.2锅炉运行时,如需对脱硫旁路挡板门进行检查维护,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以防止旁路挡板门误动引起跳炉停机及人身伤害。

5.6.3进入吸收塔检查,应将吸收塔内用水冲洗干净,视情况将塔内浆液放净,检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5.6.4在脱硫装置停机期间,应对装置中的管道进行冲洗,各类箱、罐内如有浆液,其搅拌器仍应保持运行状态。

5.6.5脱硫旁路挡板门如采用液压执行机构,在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先将执行机构蓄能器内的压力释放。

5.6.6冲洗吸收塔液位计时,应站在液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5.6.7真空脱水皮带机在运行中发生跑偏、堵塞、滤布断裂时,应及时停止真空脱水皮带机并联系检修人员,将皮带机上的残余浆液清理干净。禁止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5.6.8在系统运行状态下,严禁打开升压风机人孔门、GGH(烟气换热器)人孔门、吸收塔人孔门、吸收塔排空门。

5.6.9排放吸收塔浆液,各池、罐、箱内浆液以及管道内剩余浆液时,如需在就地开排放门,要戴好橡胶手套,以免浆液腐蚀皮肤。

5.6.10捅石灰石下粉管或粉仓内的堵粉,要使用专用的工具,且不准用身体推、顶工具,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建的平台上进行,并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品,严禁站在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5.6.11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如应用手直接工作,应将旋转给料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5.7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5.7.1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使用蒸汽或惰性气体等进行灭火并予以清除后方可起动。

5.7.2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5.7.3在制粉系统运行中,禁止在磨煤机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禁止清理运行中的给煤机链轮、拨轮等转动部件上的缠绕异物。

5.7.4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7.5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入口门关闭并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5.7.6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5.7.7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或引起附近电缆着火。

5.7.8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5.7.9直吹式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6锅炉设备的检修 6.1一般注意事项

6.1.1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6.1.2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

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6.1.3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定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4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6.2燃烧室的清扫

6.2.1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和6.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值班负责人。

6.2.2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6.2.3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6.2.4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6.2.5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6.2.6若燃烧室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的验收应符合本规程12.2.8.3和12.2.8.4的规定。若采用吊篮清焦时,应首先采取其他方式清理可能脱落的焦。在吊篮上的人员,必须每人至少使用一套单独挂在炉外的安全防坠器。

6.2.7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6.2.8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6.3烟道及受热面、除尘器的清扫

6.3.1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和6.1.3的要求检查各

项安全措施。

6.3.2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6.3.3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6.3.4清扫烟道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再起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6.3.5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6.3.6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6.3.7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6.4煤粉仓及灰斗(灰仓)的清扫

6.4.1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6.4.2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6.4.3清扫煤粉仓、灰斗(灰仓)的工作人员必须戴防尘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根据工作人员的作业范围控制绳子的长度,同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或能听见喊话。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 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灰斗(灰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6.4.4煤粉仓内必须使用12V的行灯,电源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6.4.5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6.4.6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6.4.7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6.4.8煤粉仓、灰斗(灰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6.4.9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灰斗(灰仓)内,方可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6.5锅筒内部的检修

6.5.1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锅筒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本规程6.1.1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锅筒空气门确已开启,锅筒加药门确已关闭,并上锁。

6.5.2打开锅筒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锅筒内。

6.5.3工作人员进入锅筒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锅筒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锅筒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6.5.4进入锅筒的工作人员,必须穿专用检修服,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下降口处用胶皮封堵以防物件落入炉管内。

6.5.5在锅筒内清洗锅筒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6.5.6在锅筒内工作,应填写进出锅筒物资、工器具登记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锅筒内部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6.6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检修

6.6.1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检修部门负责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本规程6.1.1、6.1.2、6.3.2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6.6.2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源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的临时电灯。

6.6.3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起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须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先到锅炉外面,待吸风机起动,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

6.6.4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方不准有人工作。

6.6.5在燃烧室内拆、装脚手架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全部使用安全带。初始进入悬空的受热面时,还应使用防坠器。

6.6.6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1、6.1.2、6.3.2等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清除。

6.6.7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6.6.8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使用爬梯高度超过5m时,应在爬梯上方固定方便上下的防坠安全绳。

6.6.9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绑扎牢固。

6.6.10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须起动吸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本规程6.3.4的要求。 6.7转动机械的检修

6.7.1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1.4.3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 6.7.2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6.7.3在回转式空预器等转动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机械防转动措施。

6.7.4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6.7.5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6.7.6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6.8水压试验

6.8.1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6.8.2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6.8.3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本规程5.1.8的规定。

6.8.4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确认放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值班负责人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再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

6.8.5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6.9电除尘器检修

6.9.1进入电场内部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安全措施。使用核料位计,还应将射线源有效关断。

6.9.2进入电场内部工作,应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外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系,进、出电场及相关人孔门时应清点人数和工具。

6.9.3电除尘内部温度降至40℃以下时,方可入内工作。若有必要进入40℃以上的电除尘内部工作时,应定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在进入电除尘前,应先用接地棒对阴极线放电。 6.9.4进入电除尘内部工作必须配戴安全帽、护目镜和防尘口罩,服饰的袖口、裤脚应扎紧。电场内部进行电焊工作,必须做好防止中毒和触电的安全措施以及电焊机绝缘导线的防护措施。

7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7.1一般注意事项

7.1.1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7.1.2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7.1.3只有经过运行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7.1.3.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7.1.3.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以上工作须由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7.1.4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5.1.8规定。 7.2汽轮机的检修

7.2.1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7.2.1.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7.2.1.2使用专用的揭缸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本规程13.2.19的要求进行检查。 7.2.1.3检查汽缸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7.2.2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翻身时,应由专业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汽缸翻身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7.2.2.1场地应足够宽大,汽缸翻身场所必须设安全围栏,以防碰坏设备。 7.2.2.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7.2.2.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汽缸翻身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7.2.2.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汽缸翻身时被打伤。

7.2.3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7.2.4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7.2.4.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吊环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7.2.4.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需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7.2.4.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7.2.4.4用起重机具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确保起重机具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7.2.5装卸汽轮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吊具、索具(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悬挂、穿绕(栓)、绑扎方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采用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7.2.6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7.2.7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7.2.7.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7.2.7.2如用起重机具转动转子,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7.2.7.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7.2.8盖上汽缸前,须先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7.2.9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7.2.9.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7.2.9.2校转子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7.2.9.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7.2.9.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7.2.9.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断开电动机的电源开关。

7.2.9.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7.2.10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7.2.11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7.2.12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7.2.13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统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7.2.14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7.3凝汽器的清洗

7.3.1只有经过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7.3.2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V行灯。

7.3.3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7.3.4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 7.4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7.4.1只有经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7.4.2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连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7.4.3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7.4.4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7.4.5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7.5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7.5.1没有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7.5.2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7.5.3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应定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7.5.4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的物体上,并由监护人监视。

7.5.5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7.5.6在室外井下检修工作时,要做好防止空中坠落物体等安全措施,并且设好合格的围栏。使用的电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接地线,电源线绝缘合格。 7.6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7.6.1进入喷水池和冷水塔内工作,必须事先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 7.6.2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7.6.3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7.6.4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7.6.5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7.6.6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

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7.6.7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7.6.8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7.6.9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做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7.6.10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12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7.6.11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7.6.12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如有高处坠落的危险,应使用安全带。 7.7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7.7.1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1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的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7.7.1.2放下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 7.7.1.3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7.7.1.4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7.7.1.5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7.7.2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与水轮之间。

7.7.3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是否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7.7.4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7.7.5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7.6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并有足够的照明。 7.7.7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7.7.8定子线棒环氧浇灌、定子、转子喷漆补漆以及机组内部喷刷漆时,应配备消防、通风、防毒设施,周围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并派专人监护,以防止人员晕倒。

7.7.9在进行发电机检修时,如果是平行或立体交叉工作,施工作业各层之间应挂设安全网或安装隔离板,进行分隔作业,临时扶梯要牢固可靠。

7.7.10转子吊装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成立专门临时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转子未落到安装位置时,除指挥者外,严禁其他人员在转子上任意走动或工作。 7.7.11发电机风洞必须有专业人员值守,出入风洞必须登记姓名、单位、进入时间、带入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出风洞时进行逐项注销。

7.7.12参加盘车的工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盘车时当转动部位停稳后,测量人员才能开始测量。全部测量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后,才能盘下一点。采用电动盘车的,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测量记录。

7.7.13进入钢管、蜗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时,应有两人以上,要有足够的照明并备带手电。

7.7.14调速系统调试动作时,各部位联系应畅通及时,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水轮机室和蜗壳内要有足够的照明,严禁将头、手脚伸入活动导叶间,应有专人监护,应挂标示牌。

8管道、容器的检修

8.1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

8.1.1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汽、水、油或可燃气体。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

8.1.2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

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以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8.1.3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螺丝时,须先把法兰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靠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轧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8.1.4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8.1.5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履行工作手续。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本规程5.1.8的规定执行。

8.1.6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8.1.7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垫片、阀门等)时,应先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置换,直至从排放口检测到的可燃气体含量低于规定值,并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8.1.8在可能有可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8.1.8.1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8.1.8.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8.1.8.3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8.1.8.4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8.1.8.5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8.1.8.6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用品。

8.1.9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体管道的不严密处。

8.1.10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可燃气体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检查。可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融化,禁止用火烤。

8.1.11可燃气体管道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介质置换。在可燃气体含量检测、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8.1.12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做好防火措施。 8.1.13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8.2地下管道

8.2.1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规程8.1的规定。

8.2.2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8.2.3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8.2.4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的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0~400mm)或固定的铁梯。 8.2.5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8.2.6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可用12~36V的行灯。在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照明。 8.2.7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8.2.8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8.2.9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两个人孔,并强制通风。

8.2.10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可用仪器测量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8.2.11有关专业负责人应掌握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注意。

8.2.12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正压式呼吸器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8.2.13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8.3容器内的工作

8.3.1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8.3.2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1.1.7的规定进行。

8.3.3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8.3.4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的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

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两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8.3.5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8.3.6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8.3.7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8.3.8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9化学工作 9.1取样工作

9.1.1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9.1.2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9.1.3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9.1.4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9.1.5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分场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9.1.6若需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9.1.7若需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方可上煤车取煤。

9.1.8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10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9.2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9.2.1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9.2.2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

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9.2.3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需要鉴别时,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9.2.4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9.2.5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9.2.6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9.2.7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9.2.8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9.2.9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9.2.10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9.2.11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2/3。 9.3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9.3.1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9.3.2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9.3.3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9.3.4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

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9.3.5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9.3.6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4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9.4.1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9.4.2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9.4.3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两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9.4.4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站。

9.4.5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9.4.6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9.4.7从酸槽或酸坛中取出酸液,一般应用虹吸管吸取(但不准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玻璃盆或陶瓷盆。

9.4.8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9.4.9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9.4.10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

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9.4.11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9.4.12酸碱罐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9.4.13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9.4.14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9.4.14.1氢氟酸应盛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日光下曝晒。 9.4.14.2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遵照本规程9.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须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9.4.14.3淡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红白带围起,并派人看守,禁止接近。 9.4.14.4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9.4.14.5严禁将酸洗废液直接排放入河流。 9.5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5.1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9.5.2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9.5.3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9.5.4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9.5.5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

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9.5.6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9.5.7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9.5.8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10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0.1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进行置换时,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10.2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按容积计不应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1.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0.3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10.4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油箱上的排烟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风机发生故障,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定期检测氢冷发电机组油系统、主油箱、封闭母线外套的氢气体积含量,超过1%应停机查漏消缺。当内冷水箱的含氢量达到3%时应报警,在120h内缺陷未能消除或含氢量升到20%时,应停机处理。

10.5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空气、二氧化碳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内置换为空气时,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10.6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

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10.7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m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10.8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

10.9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10.10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按照本规程10.9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10.11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10.12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关于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11.3的有关规定。 10.13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0.14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晴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9.4的有关规定。

10.15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10.16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10.17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

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0.18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11电焊和气焊

11.1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1.1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DL/T 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允许工作。 11.1.2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11.1.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1.1.4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1.1.5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1.1.6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11.1.7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开口,方准许焊接。

11.1.8在风力超过五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五级以下三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1.1.9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1.1.10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1.1.11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11.1.12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12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11.1.13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11.1.14在锅炉锅筒、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1.1.14.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11.1.14.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11.1.14.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1.1.14.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11.1.15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1.1.16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7.5的有关规定。 11.2电焊

11.2.1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1.2.2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时,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1.2.3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1.2.4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11.2.5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11.2.6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1.2.7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1.2.7.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11.2.7.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11.2.7.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11.2.7.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11.2.8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1.2.9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1.2.9.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11.2.9.2电焊手套。 11.2.9.3橡胶绝缘鞋。

11.2.9.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1.2.10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11.2.11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1.2.12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11.2.13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1.2.14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1.2.15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11.2.16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11.2.1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11.2.18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11.3气焊

11.3.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1.3.2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11.3.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

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11.3.4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11.3.5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1.3.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1.3.7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11.3.8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1.3.8.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1.3.8.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的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11.3.8.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11.3.8.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11.3.8.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11.3.8.6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 11.3.8.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11.3.8.8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11.3.8.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1.3.9使用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时的注意事项:

11.3.9.1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1/4转,吹洗1~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3.9.2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3.9.3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11.3.9.4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供应商。

11.3.9.5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溶解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他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充气。

11.3.9.6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表压)时,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3.9.7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3.9.8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3.9.9使用中的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11.3.9.10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 11.3.9.11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11.3.9.12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1.3.9.13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11.3.10使用减压器时的注意事项:

11.3.10.1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11.3.10.2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11.3.10.3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11.3.10.4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11.3.10.5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11.3.10.6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11.3.10.7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1.3.11使用橡胶软管时的注意事项:

11.3.11.1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1.961MPa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MPa的压力试验。两种软管不准混用。

11.3.11.2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m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11.3.11.3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11.3.11.4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扎紧。

11.3.11.5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11.3.11.6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1.3.12使用焊枪的注意事项:

11.3.12.1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11.3.12.2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11.3.12.3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1.3.12.4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应先将火焰熄灭。 11.4氩弧焊

11.4.1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1.4.2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11.4.3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

电流危害人体。

11.4.4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11.4.5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12高处作业

12.1一般注意事项

12.1.1凡在离地面1.5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12.1.2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2.1.3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方可进行。不同高度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见表12-1)。

表12-1 不同高度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值 单位:m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5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3 5~15 4 15~30 5 30以上 6 12.1.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12.1.5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200m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0mm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12.1.6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2.1.7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每隔12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05N,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12.1.8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1.9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2.1.10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的措施。

12.1.11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2.1.12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12.1.13冬季在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2.1.14在六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1.15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12.2脚手架

12.2.1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物件等的重量。 12.2.2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

12.2.2.1木杆脚手架的材质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应禁止使用。木质立杆和斜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横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

12.2.2.2竹竿脚手架的材质应采用三年以上的、坚固无伤的毛竹。青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或裂纹连通两节以上受机械损伤的严禁使用。使用竹杆搭设脚手架时,其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的小头一般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不小于90mm。

12.2.2.3钢管脚手架材质应采用GB/T 13793-1992《直缝电焊钢管》或GB/T 309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中规定的钢管,其质量应符合GB/T 700—2006《碳素结构钢》中Q235—A级钢的规定。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

脚手架横向水平钢管长度不宜超过2.2m,其他钢管长度不宜超过6.5m。每根

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mm×3.5mm钢管。 12.2.2.4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GB/T 700—2006《碳素结构钢》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JGJ 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 (2)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竹串片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

(3)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GBJ 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12.2.3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12.2.4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12.2.5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12.2.6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00m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0mm高的护板。 12.2.7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

12.2.8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搭建、验收使用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2.2.8.1脚手架的搭建,应由使用的工作负责人提出并填写脚手架委托单(格式见附录N),送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搭建。

12.2.8.2搭建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12.2.8.3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有资质的人员验收不得擅自使用。经过验收的脚手架,以脚手架上挂有“脚手架验收合格牌”为准。使用工作负责人每天上脚手架前,必须进行脚手架整体检查,并在合格牌上签名(格式见附录O)。

12.2.8.4大型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名后,方可交付使用。脚手架验收单由使用部门保存(格式见附录P)。

12.2.8.5使用部门应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上的使用日期内使用,凡超过使用期仍需使用的,应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2.8.6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防滑的措施。 12.2.8.7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等作业时,应做好防火措施,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引起火警。

12.2.9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2.2.10在运行机组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时,需在委托部门事先办好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手续之后,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进行搭设工作。 12.2.11进入炉膛须注意以下事宜:

12.2.11.1进入炉膛搭设脚手架时,应保证炉膛内有足够的照明,电源设备应设有触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电源线在炉膛穿孔部分要加橡皮绝缘垫,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12.2.11.2进入炉膛施工前,脚手架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工作交底,合理安排人员,有步骤地进行搭设工作。

12.2.11.3进入炉膛搭设脚手架不得少于两人,炉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12.2.12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12.2.13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12.2.14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12.2.15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12.2.16脚手架使用人应负责及时清除聚积在脚手架上与工作内容不相符的物件,

严禁脚手架超载使用(人员、物件的总荷重)。

12.2.17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底座(柱座),底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2.2.18用于金属管脚手架连接的直角、旋转、对接、防滑等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5831—1995《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

金属管脚手架钢管上严禁打孔。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

12.2.19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19.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距墙或构件面120~150mm。

12.2.19.2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必须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采用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采用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2.2.19.3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12.2.20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12.2.21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12.2.22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12.2.23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立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人员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12.2.24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2.2.25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12.2.26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

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好试验记录。

12.2.27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所有绳索进行检查。

12.2.28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12.2.29吊篮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2.2.29.1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12.2.29.2吊篮平台、悬挂机构、提升机构、主制动器、辅助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符合JGJ 5027—19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的要求。

12.2.29.3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加长。

12.2.29.4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2.2.29.5吊篮平台上须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工作面一侧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12.2.29.6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且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吊篮平台如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并设有电气闭锁装置。

12.2.29.7在吊篮上使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可靠接零。

12.2.30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锚锭、可靠的建筑物或构件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并应符合GB/T 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中的规定。

12.2.31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构件上或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12.3斜道与跳板

12.3.1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0mm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1m,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1.5m。

12.3.2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0mm,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12.3.3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0~400mm。

12.3.4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200mm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12.3.5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12.4梯子

12.4.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种材质梯子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GB/T 17889.1—1999《梯子》中的要求。各单位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12.4.2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m。

12.4.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12.4.4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12.4.5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12.4.6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2.4.7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2.4.8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2.4.9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2.4.10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2.4.11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2.4.12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2.4.13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2.4.14在梯子上工作时宜使用有盖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2.4.15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2.4.16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2.4.17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做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2.4.18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12.4.19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12.4.20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2.5脚手架的拆除

12.5.1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2.5.1.1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12.5.1.2脚手架拆除前,脚手架委托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如脚手架拆除后遗留有空洞或栏杆不完整,必须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同时立即安排做好补缺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12.5.1.3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气人员拆除。

12.5.1.4拆除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12.5.2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应先进行支撑加固。

12.5.3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2.5.4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2.5.5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2.6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2.6.1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12.1~12.4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须戴安全帽,穿防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12.6.2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基础,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12.6.3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12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以静荷重2205N,悬吊5min,如有损坏或变形则不许使用。 12.6.4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2.6.4.1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1.2m高的木挡屏。

12.6.4.2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12.6.4.3在小路临山一面应做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12.6.5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13起重和搬运

13.1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3.1.1在进行大修、更改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3.1.2对于起重能力在50吨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运转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13.1.3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13.1.4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国家相关检验单位进行检查试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3.1.5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3.1.6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工作。 13.1.7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13.1.8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纤维绳、吊装带、吊环螺栓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Q的有关资料。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详见附录R。

13.1.9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13.1.10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工作地点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13.1.11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13.1.12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LD 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62]中劳护字第56号文),《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 13.1.13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13.2各式起重机

13.2.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13.2.2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3.2.3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电动葫芦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小车和手动起重机运行机构除外)、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刹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装设夹轨钳、锚定装置或铁靴等防风装置。其零件无缺损,独立工作分别有效。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13.2.4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m/s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刹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两个刹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刹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刹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13.2.5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13.2.6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T 8918—1996《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起重机起升、变幅机构不准用接长的钢丝绳。

13.2.7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3.2.8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mm使其悬吊10min,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min,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Q)。 13.2.9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的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

13.2.10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13.2.11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

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13.2.12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3.2.13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3.2.14起重物品必须绑扎稳妥,吊钩要位于所吊挂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3.2.15起重机的荷重在额定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13.2.16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3.2.17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3.2.18在进行空冷塔冷却三角检修吊装作业中,还应注意:

13.2.18.1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选择适当,能够承受设备翻转时受到的动负载及重量。

13.2.18.2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在整个吊装空冷三角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能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吊装空冷三角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能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13.2.18.3吊装空冷三角之前,空冷三角的顶部要做好安全防护栏,方可进行吊装空冷三角工作。空冷三角吊走后,做好安全防护网。

13.2.19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或铁链)很牢固和稳妥地绑扎,吊索(钢丝绳或铁链)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吊索(钢丝绳或铁链)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伤或打滑。

13.2.20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

即停止起吊。

13.2.21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13.2.22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3.2.23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3.2.24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13.2.25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3.2.26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做成的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电气人员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13.2.27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3.2.2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13.2.29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3.2.29.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所受的负荷一台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13.2.29.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13.2.29.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13.2.29.4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13.2.29.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3.2.30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13.2.31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13.2.32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

机的开关拉开。

13.2.33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13.2.34卷扬机(手摇式和电动式)、绞盘(绞磨)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或无线对讲机。

13.2.35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13.2.36安装卷扬机时,应保持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安全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但至少不小于6m。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

13.2.37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刹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刹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13.2.38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吊钩在拖动(水平运动)或起吊(上下或垂直运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三圈。

13.2.39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3.2.40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13.2.40.1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13.2.40.2指挥人员、起重工和司机等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以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13.2.40.3指挥人员应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卷扬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看见。

13.2.40.4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13.2.40.5检查转动部分有无缺陷,特别是刹车装置,如不灵活可靠,应立即调整或修理。

13.2.40.6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13.2.40.7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13.2.40.8如能空车转动,则设法转动一二转,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

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13.2.40.9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检查前应注意电源是否已断开。 13.2.41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3.2.41.1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13.2.41.2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13.2.41.3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 13.2.41.4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13.2.41.5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13.2.42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轮齿上。 13.2.43手动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13.2.44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均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定的最大负荷指示器,并应在驾驶员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负荷的对照表格,使驾驶人员能正确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负荷。

13.2.45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与该线路的主管部门联系,做好防护措施或停止供电才可进行吊运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物件)与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应不小于表13-1所列数值。

表13-1 起重设备与架空电力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 供 电 线 路 电 压(kV) 1以 下 1~20 与供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m) 1.5 2 35~110 154 4 5 220 6 330 7 13.2.46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准超过75°。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际。

13.2.47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30°之间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

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13.2.48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与周边相邻的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等必须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13.2.49汽车起重机的吊杆如为折合式,当进行起重时必须将其伸直,不准弯曲起重。

13.2.50汽车起重机作业时(空载或负载),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应在支座盘下垫置枕木、钢板、路基箱等。

13.2.51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20m应接地一次。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3.2.52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

13.2.53汽车起重机作业时,转台(或转盘)上严禁站人。汽车起重机行驶时,起重机操纵室严禁坐人。

13.2.54桥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间应有100mm以上的距离,行车和驾驶室的突出面与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由地面到驾驶室或由驾驶室到行车走道,必须设有扶梯。沿行车轨道如有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400mm,并应有栏杆,在行车运行中不准有人通行。

13.2.55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13.2.56在露天工作的桥式、龙门式电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13.2.57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检修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入该检修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

13.2.58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13.2.59用汽车、拖拉机牵引导线、地线或起重搬运物件时,除应遵守本规程13.2.40

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在汽车或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人员。 13.3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 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13.3.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m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Q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13.3.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13.3.3钢丝绳或纤维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合成纤维绳或吊装带(聚酰胺、聚酯、聚本烯)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

13.3.4钢丝绳端部用绳卡(U形螺栓)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连接的个数应符合附录Q中的规定。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附录Q中绳卡连接的个数规定增加50%。

钢丝绳采用绳卡连接时,使用卡子的个数应符合表13-2的规定。 表13-2 采用绳卡连接钢丝绳时使用卡子的个数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13.3.5环形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mm(见附录Q)。

13.3.6双头绳索采用编结固接时,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mm,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Q)。

13.3.7环形绳(包括成品无接头环形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3.8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Q。

6-16 3 17-27 4 28-37 5 38-45 6 13.3.9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13.3.10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13.3.11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3.3.12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10N/mm2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5N/mm2计算。棕绳、合成纤维绳及吊装带(聚酰胺、聚酯、聚本烯)的承载计算、允许荷重见附录Q。

13.3.13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3.3.14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13.3.15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用在起重设备中。

13.3.16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3.3.17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13.3.18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丝绳(或纤维绳)滑出。

13.3.19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的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3.3.20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13.3.21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13.3.22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13.3.23不准在千斤顶的手柄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手柄的长度。液

压千斤顶使用配套的手柄起升额定起重量时,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400N;大于或等于100吨的使用双油泵的千斤顶的操作力不应大于(400×2)N。

13.3.24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13.3.25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3.3.26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

13.3.27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3.3.28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手拉葫芦,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见附录S。

13.3.29手拉葫芦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13.3.30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3.3.31使用手拉葫芦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刹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13.4扒杆、缆索起重机

13.4.1组立扒杆和缆索起重机,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13.4.2组立扒杆或缆索起重机承载索支架所用的材料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材料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和锚碇(桩锚及地锚)绳以及锚碇均应经过计算。锚碇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设计,锚碇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13.4.3扒杆或缆索起重机承载索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13.4.4组立扒杆或缆索起重机承载索支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13.4.5缆索起重机承载小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以降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13.4.6使用扒杆或缆索起重机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13.4.6.1基础或垫木以及锚碇(桩锚及地锚)必须稳固。 13.4.6.2承载索、拖拉绳应拉紧。

13.4.6.3起吊荷重不准超过设计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13.4.6.4锚碇(桩锚及地锚)地锚绳应拴紧,不准松动。

13.4.7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13.4.8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13.4.9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13.4.10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四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13.4.11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30°,也不应大于75°。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3.4.12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3.4.13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13.4.14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两个滑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13.4.15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13.5人工搬运

13.5.1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13.5.2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3.5.3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0mm以上的木板,跳

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3.5.4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3.5.5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3.5.6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13.5.7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3.5.8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13.5.8.1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13.5.8.2肩抬。两人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3.5.8.3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的规格。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事故。

13.5.8.4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0.6m;双行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13.5.9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3.5.9.1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3.5.9.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度应在150~300mm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13.5.9.3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13.5.9.4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13.5.9.5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13.6车辆和船舶运输

13.6.1机动车驾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13.6.2机动车停车场或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3.6.3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3.6.4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3.6.5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13.6.6遇六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3.6.7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3.6.8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13.6.9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

13.6.9.1本规程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GB/T 16178—1996《厂内机动年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1342—19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所确定的适用车辆, 即从事厂(场)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13.6.9.2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安装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6.9.3车辆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效驾驶证后,方可独立驾驶。

13.6.9.4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进行修复,未经修复不得继续驾驶。

13.6.9.5车辆装载不得超过铭牌核定荷重。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 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13.6.9.6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叉车、电瓶车、轮胎式起重机等特种作业车辆,除规定座位外,不得载人。 13.6.9.7机动车驾驶员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车前应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操纵机构和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车身等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叉架动作应正常。 (2)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做好物件防窜、防滚的措施。 (3)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要缓慢行驶,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刹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并锁好车门。

(4)叉车运输时,叉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叉架应收起。

(5)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13.7码头工作

13.7.1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13.7.2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3.7.3工作人员临水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13.7.4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3.7.5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m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3.7.6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14土石方工作 14.1一般注意事项

14.1.1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14.1.2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14.1.3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14.1.4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14.1.5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处置。

14.1.6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14.1.7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14.1.8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时,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14.1.9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应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14.1.10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更应该注意土方坍落。

14.1.11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m。

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14.1.12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

方准进行工作。

14.1.1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井,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装设支撑;开始装设支撑的深度,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挖掘的深度不超过1.5m,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

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有危险征象时,应立即加固。 14.1.14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14.1.15已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4.1.15.1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壤变化情况,如有滑动、裂缝等现象时,应先将其消除才可继续进行工作。

14.1.15.2土方有坍塌危险者,应先将积水排出,暂时停止工作。 14.1.15.3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14.1.15.4坡顶附近,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过。

14.1.16拆除支柱、木板的顺序应从下而上。一般的土壤,同一时间拆下的木板不得超过三块;松散和不稳定的土壤,一次不得超过一块。更换横支撑时,必须先安上新的,然后拆下旧的。拆卸工作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工作。

14.1.17冬季挖土,在冻层深度范围内,可不设支撑,但超过此范围时,必须作适当的固壁支撑。 14.2挖土

14.2.1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

14.2.2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14.2.3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14.2.4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为700mm。

14.2.5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14.2.6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14.2.7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4.2.7.1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14.2.7.2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14.2.7.3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14.2.8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14.2.9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工作。

14.2.10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14.3打眼工作

14.3.1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14.3.1.1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14.3.1.2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14.3.1.3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14.3.1.4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14.3.1.5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14.3.1.6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14.3.2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14.3.2.1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14.3.2.2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14.3.2.3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14.3.2.4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水箱应装满水。

14.3.3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14.3.4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

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14.3.5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14.3.6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14.4爆破工作

14.4.1爆破工作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执行。只许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相关爆破资质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助搬运爆破物品。

14.4.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准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把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内。

14.4.3对无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用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14.4.3.1硝酸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14.4.3.2黄色炸药——用爆破烧毁法。 14.4.3.3导火线——用烧毁法。 14.4.3.4雷管——用爆破法。

14.4.4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眼内是否还有钻粉及杂物,将眼内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行装药。往炮眼内装药须用木棍轻轻送,不得用力过大压挤药包;严禁使用铁钎子往眼内推送药包。

14.4.5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放炮的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打伤人。

14.4.6在放炮前,要把工具及爆破材料全部拿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退出现场200m以外。如为土方爆破,应在100m以外的安全地点隐避。如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14.4.7担任放炮人员,应经过学习并考试合格。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一人担任。

14.4.8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14.4.9放炮前,要同附近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地区内,设立明显的红旗及标示牌,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

14.4.10爆破工作只准由一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14.4.11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炮,但必须等待20min后,方可回到坑口进行检查。

14.4.12点导火线须用火绳或其他特殊办法。在同一基坑内不能同时点四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可集体连引导火线。

14.4.13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药包和雷管。重新打眼时,要离瞎炮600mm以上,并须与原来炮眼方向相同。

14.4.14放完炮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目是否相符,再把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14.4.15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有裂缝的部分和孤石,须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才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上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人应站在石头的两侧撬,严格禁止站在石头滑落的方向撬。用撬棍撬石,不准将棍端紧抵腹部,撬棍撬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准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15潜水工作

15.1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并执有潜水专业资格证的专业潜水人员担任。 15.2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5.2.1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15.2.2当头盔刚淹没至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15.2.3下潜速度一般不超过10m/min。

15.2.4到工作位置后,应立即打信号灯或用水下专用通信设备报告,向岸上指挥人员汇报自己的感觉和身体情况,并服从岸上指挥人员的指令。

15.3潜水作业前应对潜水衣具、气源、加压系统、通信设备、水下作业工具、减压设备、修理工具进行认真检查。深水作业时应由医生到场监护,并准备实施医疗保障。

15.4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5.4.1必须按照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潜水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开始前及时向岸上指挥人员汇报潜水方向,岸上指挥人员根据气泡对潜水员的路线进行调整布置。

15.4.2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一圈。

15.4.3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15.4.4禁止将信号绳作他用,打信号要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绳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15.4.5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他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15.4.6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要注意防止放漂。

15.4.7使用调整阀时要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15.4.8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引导绳”来引导方向。 15.5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5.5.1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15.5.2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15.5.3上升速度一般为5~6m/min。

15.5.4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15.6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15.7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15.8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5m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15.9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15.10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15.10.1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15.10.2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15.10.3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附录A紧急救护法 A.1通则

A.1.1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急救的成功条件是动作快,操作正确。任何拖延和操作错误都会导致伤员伤情加重或死亡。

A.1.2要认真观察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和循环,对脑、心脏等重要脏器供氧。应当记住只有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分秒必争地迅速抢救,救活的可能性才较大。 A.1.3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肺复苏法、会止血、会包扎、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或中毒等。 A.1.4生产现场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A.2触电急救

A.2.1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只有医生有权作出伤员死亡的诊断。 A.2.2脱离电源

A.2.2.1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伤害越重。

A.2.2.2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既要救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A.2.2.3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因为有触电的危险。

A.2.2.4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解脱电源后会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 A.2.2.5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东西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脱离,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法用干木板塞到其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将电线剪断。剪断电线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

A.2.2.6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A.2.2.7如果触电发生在架空线杆塔上,如系低压带电线路,若可能立即切断线路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或者由救护人员迅速登杆,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带后,用带绝缘胶柄的钢丝钳、干燥的不导电物体或绝缘物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如系高压带电线路,又不可能迅速切断电源开关的,可采用抛挂足够截面的、适当长度的金属短路线方法,使电源开关跳闸。抛挂前,将短路线一端固定在铁塔或接地引下线上,另一端系重物,但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不论是何级电压线路上触电,救护人员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注意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的可能和再次触及其他有电线路的可能。

A.2.2.8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救护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地接近触电者)前,不能接近断线点至8~10m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伤人。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亦应迅速带至8~10m以外后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立即就地进行急救。

A.2.2.9救护触电伤员切除电源时,有时会同时使照明失电,因此应考虑事故照明、应急灯等临时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误

切除电源和进行急救。 A.2.3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A.2.3.1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A.2.3.2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s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A.2.3.3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A.2.4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A.2.4.1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见图A1),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况。

A.2.4.1.1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A.2.4.1.2听——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A.2.4.1.3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A.2.4.2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图A1看、听、试

A.2.5心肺复苏法

A.2.5.1触电伤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

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A.2.5.1.1通畅气道。

A.2.5.1.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A.2.5.1.3胸外接压(人工循环)。 A.2.5.2通畅气道:

A.2.5.2.1触电伤员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A.2.5.2.2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颏法(见图A2)。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判断气道是否通畅可参见图A3)。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伤员头下,头部抬高前倾,会更加重气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压时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

图A2仰头抬颏法图

A3气道状况

(a)气道通畅;(b)气道阻塞

A.2.5.3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见图A4):

图A4口对口人工呼吸

A.2.5.3.1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s。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A.2.5.3.2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A.2.5.3.3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唇紧闭,防止漏气。 A.2.5.4胸外按压:

A.2.5.4.1正确的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确定正确按压位置的步骤如下:

(1)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

(2)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3)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见图A5)。

图A5正确的按压位置

A.2.5.4.2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正确的按压姿势如下: (1)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立或跪在伤员一侧肩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

(2)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30~50mm(儿童和瘦弱者酌减)。

(3)压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时救护人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见图A6)。

图A6按压姿势与用力方法

按压必须有效,有效的标志是按压过程中可以触及颈动脉搏动。 A.2.5.4.3按压的操作频率:

(1)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2)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

A.2.6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A.2.6.1按压吹气1min后(相当于单人抢救时做了4个15∶2压吹循环),应用看、听、试方法在5~7s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的再判定。

A.2.6.2若判定颈动脉已有搏动但无呼吸,则暂停胸外按压,而再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接着每5s吹气一次(即每分钟12次)。如脉搏和呼吸均未恢复,则继续坚持心肺复苏法抢救。

A.2.6.3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s。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A.2.7抢救过程中伤员的移动与转院(见图A7)

图A7搬运伤员

(a)正常担架;(b)临时担架及木板;(c)错误搬运

A.2.7.1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有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s。

A.2.7.2移动伤员或将伤员送医院时,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心肺复苏法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能中止。

A.2.7.3应创造条件,用塑料袋装入砸碎冰屑作成帽状包绕在伤员头部,露出眼睛,使脑部温度降低,争取心肺脑完全复苏。

A.2.8伤员好转后的处理。如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可暂停心肺复苏法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复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骤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

初期恢复后,神志不清或精神恍惚、躁动,应设法使伤员安静。 A.2.9杆上或高处触电急救

A.2.9.1发现杆上或高处有人触电,应争取时间及早在杆上或高处开始进行抢救。救护人员登高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绝缘工具以及牢固的绳索等,并紧急呼救。

A.2.9.2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环境安全距离内无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 A.2.9.3高处抢救的步骤:

A.2.9.3.1触电伤员脱离电源后,应将伤员扶卧在自己的安全带上(或在适当地方躺平),并注意保持伤员气道通畅。

A.2.9.3.2救护人员迅速按A.2.3和A.2.4条的规定判定反应、呼吸和循环情况。 A.2.9.3.3如伤员呼吸停止,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s继续吹气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2次,促使心脏复跳。

A.2.9.3.4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早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参照图A8所示方法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措施送至平台上。

图A8杆上或高处触电下放方法

A.2.9.3.5在将伤员由高处送至地面前,应再口对口(鼻)吹气4次。 A.2.9.3.6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

A.2.10现场触电抢救,对采用肾上腺素等药物应持慎重态度。如没有必要的诊断设备条件和足够的把握,不得乱用。在医院内抢救触电者时,由医务人员经医疗仪器设备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决定是否采用。 A.3创伤急救

A.3.1创伤急救的基本要求

A.3.1.1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做好保护伤员措施后送医院救治。 A.3.1.2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躺平,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A.3.1.3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休克状态,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腹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A.3.1.4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片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口内填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A.3.1.5搬运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时伤员头部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A.3.2止血

A.3.2.1伤口渗血时,用较伤口稍大的消毒纱布数层覆盖伤口,然后进行包扎。若包扎后仍有较多渗血,可再加绷带适当加压止血。

A.3.2.2伤口出血呈喷射状或鲜红血液涌出时,立即用清洁手指压迫出血点上方(近心端),使血流中断,并将出血肢体抬高或举高,以减少出血量。

图A9止血带

A.3.2.3用止血带或弹性较好的布带等止血时(见图A9),应先用柔软布片或伤员的衣袖等数层垫在止血带下面,再扎紧止血带,以刚好使肢端动脉搏动消失为度。上肢每60min,下肢每80min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2min。开始扎紧与每次放松的时间均应书面标明在止血带旁。扎紧时间不宜超过4h。不要在上臂中1/3处和腋窝下使用止血带,以免损伤神经。若放松时观察已无大出血可暂停使用。 严禁用电线、铁丝、细绳等作止血带使用。

A.3.2.4高处坠落、撞击、挤压可能有胸腹内脏破裂出血。受伤者外观无出血但常表现面色苍白,脉搏细弱,气促,冷汗淋漓,四肢厥冷,烦躁不安,甚至神志不清等休克状态,应迅速躺平,抬高下肢(见图A10),保持温暖,速送医院救治。若送院途中时间较长,可给伤员饮用少量糖盐水。

图A10抬高下肢

A.3.3骨折急救

A.3.3.1肢体骨折可用夹板或木棍、竹竿等将断骨上、下方两个关节固定(见图A11),也可利用伤员身体进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动,以减少疼痛,防止伤势恶化。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应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然后速送医院救治。切勿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A.3.3.2疑有颈椎损伤时,在使伤员平卧后,用沙土袋(或其他代替物)放置头部两侧(见图A12)使颈部固定不动。必须进行口对口呼吸时,只能采用抬颏使气道通畅,不能再将头部后仰移动或转动头部,以免引起截瘫或死亡。

图A11骨折固定方法

(a)上肢骨折固定;(b)下肢骨折固定

图A12颈椎骨折固定

A.3.3.3腰椎骨折应将伤员平卧在平硬木板上,并将腰椎躯干及两侧下肢一同进行固定预防瘫痪(见图A13)。搬动时应数人合作,保持平稳,不能扭曲。

图A13腰椎骨折固定

A.3.4颅脑外伤

A.3.4.1应使伤员采取平卧位,保持气道通畅,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A.3.4.2耳鼻有液体流出时,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轻轻拭去,以利降低颅内压力。不可用力擤鼻,排除鼻内液体,也不能将液体再吸入鼻内。

A.3.4.3颅脑外伤时,病情可能复杂多变,禁止给予饮食,速送医院诊治。 A.3.5烧伤急救

A.3.5.1电灼伤、火焰烧伤或高温气、水烫伤均应保持伤口清洁。伤员的衣服鞋袜用剪刀剪开后除去。伤口全部用清洁布片覆盖,防止污染。四肢烧伤时,先用清洁冷水冲洗,然后用清洁布片或消毒纱布覆盖送医院。

A.3.5.2强酸或碱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迅速将被侵蚀的衣物剪去。为防止酸、碱残留在伤口内,冲洗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 A.3.5.3未经医务人员同意,灼伤部位不宜敷搽任何东西和药物。 A.3.5.4送医院途中,可给伤员多次少量口服糖盐水。 A.3.6冻伤急救

A.3.6.1冻伤使肌肉僵直,严重者深及骨骼,在救护搬运过程中动作要轻柔,不要强使其肢体弯曲活动,以免加重损伤,应使用担架,将伤员平卧并抬至温暖室内救治。

A.3.6.2将伤员身上潮湿的衣服剪去后用干燥柔软的衣服覆盖,不得烤火或搓雪。 A.3.6.3全身冻伤者呼吸和心跳有时十分微弱,不应误认为死亡,应努力抢救。 A.3.7动物咬伤急救

A.3.7.1毒蛇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体内扩散。 A.3.7.1.1咬伤大多在四肢,应迅速从伤口上端向下方反复挤出毒液,然后在伤口上方(近心端)用布带扎紧,将伤肢固定,避免活动,以减少毒液的吸收。 A.3.7.1.2有蛇药时可先服用,再送往医院救治。 A.3.7.2犬咬伤急救:

A.3.7.2.1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冲洗伤口,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在伤口内的唾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伤口。

A.3.7.2.2少量出血时,不要急于止血,也不要包扎或缝合伤口。

A.3.7.2.3尽量设法查明该犬是否为“疯狗”,对医院制定治疗计划有较大帮助。 A.3.8溺水急救

A.3.8.1发现有人溺水应设法迅速将其从水中救出,呼吸心跳停止者用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曾受水中抢救训练者在水中即可抢救。

A.3.8.2口对口人工呼吸因异物阻塞发生困难,而又无法用手指除去时,可用两手相叠,置于脐部稍上正中线上(远离剑突)迅速向上猛压数次,使异物退出,但也不可用力太大。

A.3.8.3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窒息缺氧。由于淡水在人体内能很快经循环吸收,而气管能容纳的水量很少,因此在抢救溺水者时不应“倒水”而延误抢救时间,更不应仅“倒水”而不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 A.3.9高温中暑急救

A.3.9.1烈日直射头部,环境温度过高,饮水过少或出汗过多等可以引起中暑现象,其症状一般为恶心、呕吐、胸闷、眩晕、嗜睡、虚脱,严重时抽搐、惊厥甚至昏迷。 A.3.9.2应立即将病员从高温或日晒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并及时给病人口服盐水。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A.3.10有害气体中毒急救

A.3.10.1气体中毒开始时有流泪、眼痛、呛咳、咽部干燥等症状,应引起警惕。稍重时头痛、气促、胸闷、眩晕。严重时会引起惊厥昏迷。

A.3.10.2怀疑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应即将人员撤离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处休息。抢救人员进入险区必须带防毒面具。

A.3.10.3已昏迷病员应保持气道通畅,有条件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心跳停止者,按心肺复苏法抢救,并联系医院救治。

A.3.10.4迅速查明有害气体的名称,供医院及早对症治疗。

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热力机械工作票 检修班组: 作负责人: 附页 张 编号: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上锁 由热控人员执行的热控措施 √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值 长: 月 日 时 分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 挂牌/热控措施已执行,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热控措施已恢复,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审核无误 签发人: 工作票接收 接票人: 通知执行热控措施 许可人: 安全措施已执行 措施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具备开工条件 值长: 月 日 时 分 许可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负责人: 值长或值班负责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终结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通知检修人员恢复热控措施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标示牌已收回,安全措施已恢复,检修设备已复役!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 单位: 附页 张 编号: 检修班组: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挂牌/上锁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由热控人员执行的热控措施 √ √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值 长: 月 日 时 分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审核无误!外包单位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通知执行热控措施!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审核无误!电厂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接收!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具备开工条件!值长: 月 日 时 分 工作联系人: 热控措施已执行,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热控措施已恢复,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许可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外包单位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联系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 检修设备已复役!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终结时间: 月 日 时 分 通知检修人员恢复热控措施!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

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

工作(施工)单位: 工作(施工)人员(共 人):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地点所辖部门许可人: 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及施工单位自理的安全措施 √ 必须由工作地点所辖部门采取的安全措施 √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编号: 措施已执行,注意事项已明确!工作负责人: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许可开工。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工作结束,施工现场已清理干净。 工作负责人: 施工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安全措施已恢复!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

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

单位: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人员(共 人):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工作地点所辖部门许可人: 危险因素预知: 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及工作单位自理的安全措施 √ 必须由工作地点所辖部门采取的安全措施 √ 编号: 措施已执行,注意事项已明确!工作负责人: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许可开工。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月 日 时 分工作结束,工作现场已清理干净。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安全措施已恢复!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事故紧急抢修单 检修班组: 抢修工作负责人: 编号: 抢修工作班人员(不包含抢修工作负责人,共 人): 抢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 挂 牌 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 安全措施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具备抢修开工条件!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许可抢修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工作许可人: 抢修工作负责人: 抢修工作负责人汇报抢修工作结束,抢修班人员已全部撤离。 抢修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

动火作业措施票 动火级别: 工作负责人: 动火作业地点及设备: 动火作业内容: 危险因素预知: 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 动火措施票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 厂级领导 安监部门 动火作业审批 执行情况(√) 安全措施已执行!消防监护人: 动火部门领导 保卫消防部门 动火班组: 执行人: 日 时 分 编号: 计划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检测、化验结果: 月 日 时 分 检测人: 检测、化验结果: 月 日 时 分 检测人: 检测、化验结果: 月 日 时 分 检测人: 检测、化验结果: 月 日 时 分 检测人: 月 日 时 分许可动火作业!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动火作业已于 月 日 时 分结束。现场已清理干净,未留火种,安全措施已恢复。 工作负责人: 备注: 评价: 检查人:

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

消防监护人: 工作许可人: 特殊作业措施票 作业班组: 工作人员(共 人):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自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危险因素预知: 特殊安全措施(检修人员自理): 措施执行情况(√) 工作负责人: 编号: 特殊作业措施票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负责人: 特殊作业 审 批

特殊作业部门领导

安监部门

月 日 时 分许可作业。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作业结束,特殊安全措施已恢复,未留遗物;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干净。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

继热作业措施票 检修班组: 编号: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签发人: 监护人: 执行人: 执行情况(√) 必须由继保、热控人员采取的继热安全措施: 通知检修人员许可执行作业!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已终结,通知检修人员许可恢复!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执行继热措施! 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恢复继热措施! 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监护人: 继热措施已执行! 月 日 时 分 继热措施已恢复!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J: 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

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工作票编号: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附页第 页 √ 挂牌/上锁 签发人: 工作票接收!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附录K: 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工作票编号: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附页第 页 √ 挂牌/上锁 审核无误!外包单位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

审核无误!电厂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停电联系单

编号: 工作票号 停电设备 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电气接受人(班长) 停电措施 申请停电时间 月 日 时 分 执行完时间 停电措施执行人 已通知热机负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值长(单元长) 责人

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

送电联系单

编号: 工作票号 送电设备 名称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申请送电时间 送电措施执行人

附录N:脚手架委托单格式

月 日 时 分 电气接受人(班长) 送电完毕时间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值长(单元长)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脚手架委托单

委托部门 搭设地点 要求搭设 完成时间 计划使用日期 备注

委托人 负责人 荷重 kg/m2 尺寸(米) 长 宽 高 月 日 至 月 日 预计拆除日期 月 日 至 月 日 附录O: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

脚手架验收合格牌

设备名称 工作地点 荷载量 工作时间 搭设负责人 kg/m2 月 日 时—— 月 日 时止 验收人 使用人(工作负责人) 检查记录 (日期及签名)

附录P:脚手架验收单格式

脚手架验收单

设备名称 编号 委托部门 搭设要求 搭设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 搭设地点 载重要求 搭设时间 检查验收情况 序 检查验收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验收合格牌是否挂好 脚手架上下有否牢固登高节 脚手架木板是否结实,有无裂纹 脚手架前后左右是否垂直 脚手架毛竹无虫蛀、无碎裂 脚手架载重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架工作区域有无扶栏、是否扎牢、有无护板 脚手架工作区域木板二端是否扎牢、有无翘起现象 脚手架与其它交点连接时该支点是否牢固稳当 脚手架手推是否摇晃是否有移位现象 脚手架与热管道是否保持一定距离 脚手架与带电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注意事项 存在 问题 搭设负责人 验 收 签名 验收日期 使用负责人 验 收 使用部门 负责人验收 安监部门 验 收 签名 评价 评价 签名 评价 签名 评价

附录Q: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1.桥式、龙门式和高架起重机等进行静力试验时,其构架的挠曲度,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手动起重机——1/400跨距长度; 电动起重机——1/700跨距长度; 电动高架起重机——1/500跨距长度。

挠曲度的测量,可用水平仪。在静力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残余变形,应查明和消除引起变形的原因;否则,起重机不准使用。

2.利用吊车起吊重物时,拴系物件的绳索所承受的拉力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S 式中

QMcos

S——每根绳索的拉力,N; Q——起吊荷重,N; M——拴系的绳索分支根数;

α——拴系的绳索与垂直方向所成的角度。

在任何情况下,绳索中的最大工作拉力不应超过它的最大容许拉力。

3.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下:

(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拖拉绳——3.5; (2)用于人力开动的起重设备——4.5; (3)用于机器动力的起重设备——5~6; (4)用以绑扎起重物的绑扎绳——10; (5)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 钢丝绳的工作荷重=抗拉强度安全系数

4.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每股钢丝绳绕绳一周的轴向长度)中,有下表内的断丝根数者应报废。 最初的安全 系数 小于6 6~7 大于7

(2)钢丝绳中有断股者应报废。

(3)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及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时,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灾或局部电火烧过时,应即报废。

(4)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换新。 (5)钢丝绳的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换新。

(6)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该段钢丝绳较原来的长度延长达到或超过0.5%者,应将该段钢

6×19=114+1 逆捻 12 14 16 顺捻 6 7 8 钢 丝 绳 的 结 构 6×37=222+1 逆捻 22 26 30 顺捻 11 13 15 6×61=366+1 逆捻 36 38 40 顺捻 18 19 20 18×19=342+1 逆捻 36 38 40 顺捻 18 19 20 丝绳切去。

5.钢丝绳弯转来的一头应用卡子(螺丝卡箍)夹牢,使用卡子的个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 8.8 mm 卡子个数 两卡子间距70 离 mm 6.环绳结合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每一结合段长度 钢丝绳直径 mm mm 19.5 19.5 22 22 25 25 30 30

双头绳索的结合段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 mm 12 每一结合段长度 mm 300 绳头长度 mm 300 400 400 450 450 500 500 750 750 8 10 8 12 8 12 10 15 16.5 20.5 16.5 24.5 16.5 24.5 21.5 31.5 环绳长度 m 钢丝绳的长度 m 80 100 120 140 160 200 230 3 3 3 3 3 3 4 4 11 13 17.5 19.5 24 28 32.5 16 19 22 25 30

350 400 450 500 600~800 400 500 600 700 800 7.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的关系如下表。 环绳角度 容许荷重 %

8.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检查与试 编 号 工具名称 检 查 与 试 验 质 量 标 准 验周期 检查: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 1 白棕绳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 一年试验一次 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检查:(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限度以内注:非经钢丝绳 2 (起重用) 每月检查一次 0° 100 45° 97 60° 86 90° 70 120° 50 常使用的钢丝绳(如吊汽缸及转子专用的钢丝绳) 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及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一年试验一次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 (2)链节无裂纹 3 铁 链 每月检查一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 试验,链条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现象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及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撑牙灵活能起刹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不会拉滑 (5)吊钩无裂纹变形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4 链式起重(6)润滑油充分 机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 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1)葫芦滑轮完整灵活 一年试验一次 每月检查一次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滑车 5 (绳子葫芦) (4)综绳光滑无任何断裂现象(如有损伤须经详细鉴定) (3)吊钩无裂纹、变形 一年试验一次 (5)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夹头、卡环6 等 试验 检查:(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2)吊杆灵活,铆接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4)吊钩无裂纹变形 电动及 7 机动绞车 (6)滚筒突缘高度至少应比最外层绳索的表面高(5)滑轮滑杆无磨损现象 六个月检查一次,(3)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 一年试验一次 一年检查一次 (7)(8)(9)(10)每月试验检查一次 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至最低位置时,滚 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7)机械转动部分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外壳接地良好 (8)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 一年试验一次 自动停止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升起100mm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静力试验 检查:仔细检查整部起重设备及其各个部件 (一)保险及防护装置: 查一次 (1)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动停止 (2)车轨末端行程限制器作用灵活 (3)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桥型起重8 机 (4)刹车灵活 (5)齿轮、轴上螺栓、销键、靠背轮、刹车盘防护修进行检查 (一)一年试验检 (二)结合大、小 罩牢固完整 (二)起重机部件: (1)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 范围以内 (2)吊钩无裂纹及变形,销子及滚珠轴承良好 定期试验:常用的一年进行一次;(3)滚筒突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绳索表面高出该不常用的,每三年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在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进行一次 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4)齿轮箱良好,轴承无严重磨损 (5)葫芦链节无严重锈蚀裂纹,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撑牙灵活 (6)起重机及电动机开关外壳接地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吊车应进行静力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悬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并测量构架挠曲度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1)顶重头形状能防止物件的滑动 (2)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的装置良好 (3)螺纹磨损率不超过20% 9 千斤顶 (4)螺旋千斤顶,自动制动装置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 一年试验一次 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结果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1)无裂纹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10 吊 钩 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用放大镜或其他方法检查,不应有残余变形,裂纹及裂口 检查:(1)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2)皮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11 安全带 试验:以2205N重物悬吊5min,无损伤或局部延伸现象 注:①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容许在设备证件发出日起12个月内不需重新试验。 ②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限制。 ③各项试验结果应作记录。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附录R: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

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起重作业时的安全性是以不破断为前提的。通常以绳索的破断拉力值除以一个安全系数来保证工作强度,该值称为绳索的极限工作拉力,可由下式求得:

S极限工作拉力=破(daN)K

式中:极限工作拉力——白棕绳或合成纤维绳的极限工作拉力(正常情况下);

S破——白棕绳或合成纤维绳的破断拉力值,见表R—1和表R—2;

K——安全系数,其值见表R-3。

表R—1 白棕绳破断拉力

直径 14 (mm) 破断拉力 950 (daN) 表R—2 合成纤维(三股聚脂复丝)绳索最低断裂强力

参考直径 10 (mm) 最低断裂强力 1560 (daN)

表R—3 安全系数K

使用情况 一般绑扎 缆风绳用

附录S: 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 检查种类 K值 ≥3 ≥6 2230 3120 3980 4980 6230 7470 12 14 16 18 20 22 1150 1600 1850 2400 2600 2900 3500 16 20 22 25 29 33 38 日 常 定 期 检查部检 查 项 目 位 检查方法 检 查 要 求 ○ ○ 标 牌 有无标牌 目 测 无负荷运转 有标牌、标志清晰 (1)上升时有棘爪的响(上升、下降) 声 ○ ○ 整 机 无载动作 (2)下降时制动器无异常 ○ ○ ○ ○ ○ ○ ○ ○ ○ 吊 钩 (1)扭转变形 (2)断面磨损 (3)钩口变形 (4)翘曲变形 测 量 测 量 目测、测量 目 测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钩口不超过原尺寸15% 无明显翘曲 无裂纹及其他缺陷 (5)裂纹或其他有害缺目 测 陷 ○ ○ ○ ○ ○ ○ ○ (1)节距伸长 (2)链环直径磨损量 (3)变形 测 量 测 量 目 测 不超过3% 不超过10% 无明显变形 起重链(4)裂纹腐蚀或其他有条 害 目 测 缺陷 无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 ○ (1)齿厚磨损 测 量 齿厚磨损不超过10% ○ ○ ○ ○ ○ 齿 轮 摩擦片 起重链(2)裂纹 (3)断齿 磨损 目 测 目 测 测 量 目 测 无裂纹 无断齿 磨损量不超过25%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蚀 裂纹、磨损或腐蚀 轮 ○ 游 轮 裂纹、磨损或腐蚀 蚀 ○ 制动器变形、磨损或腐蚀 座 ○ 棘 轮 变形、磨损或腐蚀 蚀 ○ 棘 爪 变形、磨损或腐蚀 蚀 ○ 弹 簧 变形、磨损或腐蚀 蚀 ○ ○ ○ ○ ○ 手链轮 转动件 手拉链有无变形 条 日常检查无松动和脱落、○ ○ 螺 钉 紧固状态 目测或手感 定期检查无异常

裂纹、破损或腐蚀 是否转动灵活 目 测 目 测 目 测 无裂纹、破损及腐蚀 转动灵活 无明显的节距伸长及变形 目 测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目 测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目 测 蚀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目 测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目 测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附录T: 水银工作 T.1 水银工作

T.1.1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T.1.2 做水银仪表工作不准用手直接接触水银,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的)。禁止用嘴含工具吸水银。

T.1.3 禁止在水银仪表工作的房屋内饮食。 T.1.4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T.1.4.1饭前和工作后应仔细洗手和洗脸; T.1.4.2工作结束后换下工作服; T.1.4.3每天工作结束后洗澡;

T.1.4.4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中毒情况应及时治疗。

T.1.5条 水银仪表的修理场所须和其他房间隔离(如在同一楼房内应设在底层),应装有机械通风的设备,并定期测量室内含汞量。

T.1.6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墙壁须涂刷油漆,油漆的高度应占墙壁高度的2/3。

T.1.7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地面应平滑、严密无缝(如水磨石地面),地面应略向一边倾斜,排水沟应有单独的积水井。

T.1.8 水银仪表修理台的台面须光滑无缝,四周边缘应高起,台面的一角较低,在该角下面接有排出管,使落在台面上的水银经该管流入放在下面并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T.1.9 水银应妥为保管,盛水银的容器必须紧密封闭。

T.1.10 往仪器内部灌注水银时,盛水银的容器内必须浮盖一层清水。 T.1.11 从仪表往外放水银时,在任何场所,都须放入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T.1.12 在拆卸仪表时,如发现有水银附着在零件的表面上,应把零件放在盛有汽油的容器内,

用毛刷将水银刷干净。

T.1.13 为了避免水银从容器中溢出,真空表的容器应做成封闭形的,但仍应保持容器和外界大气相连通(例如可采用穿有50~60mm高玻璃管的橡皮塞)。

T.1.14 如果气压表和真空表的水银容器没有盖,必须在水银面上浮盖一层1~2mm厚的甘油,以防水银蒸发。

T.1.15 玻璃的水银真空表或气压表,须装在木制的或金属制的匣子内,匣子的一面,装上保护玻璃,以便观看。

T.1.16 厂房内如发现仪表漏出水银,应立即报告热工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T.1.17 水银工作所用的工具不准外借他人使用。

T.1.18 水银工作用过的废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不准随意抛弃,应埋入较深的土坑内。 T.1.19 修理水银灯应遵守本章的规定。报废的水银灯和水银器件不准乱抛,应集中保管,妥善处理,防止水银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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