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 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
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 营业部。
1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
写) (¥ 元) 第2条 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 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 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3.1.1 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3.1.2 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2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 %,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7)不得存在坐庄、对敲、接盘、内幕信息等违反股票交易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规定的交易;但经甲方同意可以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证券; (8)不得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
(9)不得进行新股、增发股票、可转债的网上或者网下申购;
(10)账户资产不得投资于赎回封闭期或限售期届满日超过本投资顾问协议存续期限届满日前10个工作日的证券;
(11)账户资产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12)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证券回购交易(包括国债逆回购); (13)账户资产在申报交易时,即使资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但甲方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资产的投资运作;
(14)如以上投资限制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则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为准,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
因被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规模变动等因素)等,导致资产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此时不视为违约,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减持,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直至符合相关约定.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3.3 资产的预警、平仓措施
本投资顾问协议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本协议所涉及账户每日实时净资产为依据。
3.3.1 预警线及投顾保证金追加
(1)在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账户显示乙方亏损额达到风险保证金的 %(即人民币 元)账户净资产余额等于或低于人民币 元时,则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触及预警线。
(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触及预警线,甲方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当日,以录音电话、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向甲方追加保证金,保证金追加后应使本协议所涉及账号内资产余额大
3
于 万元。自T+1日起,若乙方未按期足额追加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变现品种。 3。3.2 平仓线及平仓
(1)在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账户显示乙方亏损额达到风险保证金的 %(即人民币 元)账户净资产余额等于或低于人民币 万元时,则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触及平仓线。
(2)甲方将于触及平仓线之日的当日,有权对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进行平仓操作,直至全部变现为止。 第4条 保证金担保范围
4.1 乙方保证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委托资产本金、综合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实现甲方权利所发生的费用。
4.2 乙方授权甲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乙方,均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付欠款。本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 第5条 资产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5。1 甲方利益分配
5。1.1 本协议运行期间,乙方承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为( %)/月,按月支付,每个月甲方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持有的委托资产: ×( )% = 元。 5.1.2 如本协议在计划期内因触及平仓条款、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则甲方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提取的综合管理费=甲方持有的委托资产: ×( )%×2(协议实际运作月数+2)
5.1。3 每月的 号为甲方的综合管理费收取日,管理
费 付,乙方应将甲方综合管理费支付至本协议预留的甲方银行账户(备案账户2)。若乙方在3个自然日内未能向甲方支付综合管理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当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综合管理费。
5。1.4 本协议终止后,进入清算程序,甲方优先收回委托资产本金。 5。2 乙方利益(投资顾问费用)分配
5.2。1 本协议终止后,进入清算程序,在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相应的综合管理费实现后,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的保证金,同时乙方享有本协议所涉及资产账户扣除甲方综合管理费后剩余的收益。
5.2。2 在清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收益转账至本协议预留的乙方银行账户(备案账户1)
5。3 资产存续期乙方利益(投资顾问费用)分配
4
本协议执行期间,当证券资金账户的总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高于初始委托资产 %时,视作证券资金账户的盈利,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将盈利部分转至乙方名下预留的银行账户(备案账户1),每次需
按 万元的整数倍提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转账。
第6条 协议终止与清算 6.1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6。1.1 协议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6。1。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6。1.3 本协议中规定的终止情况。
6.2 资产清算 6。2.1 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编制资产清算报告,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
6.2.2 乙方在资产清算报告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双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6.3 关于股票停牌等无法及时变现的处理 如本协议计划到期日或提前清算时,因本资产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资产收益分配。
6.3.1 甲、乙双方应首先以本协议所涉及现金资产向甲方分配,以保证甲方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在甲方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后,本协议自动延期,乙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变现,变现后即进行乙方收益分配. 6.3.2 如本协议所涉及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甲方仍不能收回全部委托资产本金及按协议收取综合管理费,则有权要求乙方通过追加保证金的方式,满足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的分配。同时,本协议计划自动延期,由乙方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变现,变现后即进行乙方收益分配。 6。4 资金强制追加的情形
6.4。1 在本协议终止前 3 个交易日内,发生全部变现的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综合管理费情形时,甲方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
6.4。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情形所述通知后无条件追加保证金,并在收到该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将追加保证金划入本协议中甲方账户(备案账户2),追加保证金在计入财产后应使现金类财产不低于协议终止时需支付的甲方的委托资产本金和综合管理费。如乙方未能及时、足额追加资金,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追偿。 第7条 交易资料的保管与保密
7。1 协议各方传递接收的划款指令、资金对账单、当日成交明细以及其他交易活动资料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间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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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本协议涉及的组合信息及成交情况等资料,甲方应为其保密,不得向甲、乙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事先同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条 声明与保证
8。1 乙方保证以最优秀的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尽力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实现委托资产的安全增值。
8。2 双方声明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交易时履行审慎、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8.3 乙方保证,履行专业、谨慎和勤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担任投资顾问的便利进行对倒、接盘、串通操作、建老鼠仓等行为或疑似行为。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9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9。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2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协议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协议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本协议涉及财产的完整。若因停电、断网、交易软件等因素造成本协议涉及帐户损失的,与甲方无关。
9。3 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受到经济、名誉损失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10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指模后生效,至各方依据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清算后终止。
1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的附件若有约定,约定同具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和指模): 联系人: 联系地址:
乙方(签字和指模): 联系人:
6
联系地址: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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