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与监理⼈就委托的⼯程项⽬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权利、义务的协议。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监理合同的当事⼈双⽅应当是具有民事权⼒能⼒和民事⾏为能⼒、取得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
①委托⼈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②作为受托⼈必须是依法成⽴具有法⼈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所承担的⼯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监理合同委托的⼯作内容必须符合⼯程项⽬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政法规。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程项⽬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程的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程师凭据⾃⼰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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