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政教督„2007‟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验收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我省于“十五”期间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双高普九”),并相应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从2003年起,按计划开展“双高普九”评估验收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的实施,特别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原有的验收办法和部分标准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本次修订旨在促进县级政府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调整教育发展战略,重点加强农村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办法》和《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春季开始执行。2002年印发的《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标准和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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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办法(修订)
2.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标准(修订) 3.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指标说明和备查
材料要求
4.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申报表(到福建教育信息网“教育督导”栏目(http://www.fjedu.gov.cn)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双高普九” 验收办法 修订 通知
抄送:国家督导办,省人大科教文卫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
文教卫体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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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办法
(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校发展办学特色、教师专业成长、学生个性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1.发展性原则。“双高普九”工作必须以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县级政府科学规划,强化政府行为,建立起持续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保障机制,使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不断发展和提高。
2.均衡性原则。“双高普九”工作必须以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为基本任务,在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小学校建设、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人力资源配臵等方面加强统筹,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实效性原则。通过实施“双高普九”督导评估验收制度,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认真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开拓创新,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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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教育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二、验收对象
以县(市、区)为单位,并按《福建省“双高普九”实施规划安排表》(闽教基[2004]6号)规定的年份按时组织省级验收。已做好各项工作,确实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可申报提前验收。非特殊情况,省级验收不推迟进行。省级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三、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评
“双高普九”工作的基础在县(市、区),自评必须对照验收标准全面覆盖。
1.建立自评机构。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自评工作过程。县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评估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并督促对照指标要求开展项目自查,加强过程管理,抓好落实。在此基础上,县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全面分析,在总结经验、成绩的同时,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县级自评工作应在省级指导性评估前完成。
3.自评工作要求。县级自评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形成自评报告,据实填写省颁的基础数据统计表。自评报告一般包括县(市、区)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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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展概况、自评情况概述、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今后发展方向。自评报告和各项报表要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县政府公章。
4.自评结果处理。县级自评结果(自评报告、基础数据统计表)由县级政府主送设区市政府及设区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抄送同级人大、政协,接受监督和考核。同时要将自评结果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作为制定工作计划、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市级核查
1.开展核查工作。在县级自查及省级指导性评估一段时间后,省级正式验收三个月前,设区市政府进行正式核查,具体工作由教育督导室承担。市级核查评估应对照标准逐项进行,在全面了解自评工作的深广度,判断自评结论的事实依据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重在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工作重点。
2.核查结果处理。市级核查结束后,设区市教育局、督导室应及时形成督导评估意见,并向市政府汇报。督导评估意见由设区市政府下达有关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同级人大、政协及党委组织部门。并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接受省级评估验收的报告。市级核查评估结果要在当地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
(三)省级验收
1.指导性评估。在省级正式验收前一年(原则安排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组到计划安排下一年正式验收的县(市、区)进行验收前的指导性评估,帮助县级政府进一步明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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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差距,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分解责任,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2.正式验收。经市级核查、申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向有关市、县政府发出正式验收的通知,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组织验收。
(1)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应于省级验收前10天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市级核查整改后的材料,包括“双高普九”工作自评报告、基础数据统计表及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随附电子文档)。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督学进行先期分析研究,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2)验收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由省督学、有关专家组成的省评估组分项进行评估验收。
①主要程序:
——召开汇报会。省评估组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双高普九”工作自评报告和设区市政府核查情况报告。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县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县级政府可报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检查评估。省评估组对照评估指标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分别召开有关座谈会;走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财政所,学校(幼儿园)。汇总、评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召开反馈会。省评估组向县级政府口头反馈评估意见。参加会议人员除参加汇报会的人员外,还要求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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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部份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参加。
——下达教育督导评估意见(通报或公报)。
②工作时间。一个县的评估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口在15万以下或8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③举报制度。评估期间,省评估组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在当地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或在重要公共场所公布,评估组安排专人接听、记录,及时处理。
④整改工作。县(市、区)政府收到省督导评估组的督导评估意见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整改工作,在30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县级日常整改工作委托市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抓好落实。整改情况作为省、市两级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
四、认定标准
“双高普九”省级验收按合格、不合格认定。在验收标准中, “一票否决”项目全部达标,其它项目未达标不超过5项的,可认定为合格; “一票否决”项目中有1项不达标,或其它项目未达标超过5项的,均认定为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为:
1.小学年辍学率超过1%,初中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超过2%、农村乡镇超过3%。
2.三类残疾适龄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未达到95%。 3.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拨款未全面达到“三个增长”。 4.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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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继续使用C、D级危房。 6.近三年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审批确认
经验收,省评估组认为达到合格标准的,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通过“福建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经省政府审批确认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年教育”牌匾,并向实现“双高普九”县(市)和设区市的区分别奖励30 万元和15 万元的经费。厦门市辖区内的奖励由厦门市政府自行决定。
对已实行“双高普九”的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在今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如发现涉及义务教育的项目指标有明显退步,先予以警示,限期一年内整改到位,届时重新核查确认,限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报请省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重新验收。
本验收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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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标准
(修订)
一、普及程度
1.小学学制六年,适龄人口按照法定的入学年龄都能按时入学;初中学制三年,毛入学率达98%以上。
2.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在1%以下;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
3.三类残疾适龄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95%以上。 4.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达85%以上,每个乡镇办好一所独立设臵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80%以上,或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普职比达到省均水平。
6.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 二、师资水平
7.制定、实施教师培养规划和队伍补充计划;小学、初中专任教师配齐,学科基本配套,中心小学和农村寄宿制中小学音、体、美、英语等学科的教师必须专任;按规定配备校医。
8.积极推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推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等方面有具体的行政措施和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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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校长、教师城乡定期流动制度,三年内城乡双向轮岗面达20%;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城镇教师支教活动。
10.建立并落实民族乡和边远贫困山区(海岛)教师补助津贴、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制度。
11.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中小学专任教师均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12.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师资、校舍、设备等教育资源的配臵能满足需要。教师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职责落实。
13.坚持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和学历培训制度。小学校长大专及以上学历达70%,初中校长本科及以上学历达60%,高中(含完中)校长本科及以上学历达85%。
14.2007年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达50%以上,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40%以上,以后每年分别以7个百分点的幅度递增。
15.有15%以上的小学、初中专任教师接受骨干教师培训(省、市、县三级),其中有一定数量的教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城乡分布基本均衡;城乡教师中级以上职称比例的差距逐步缩小。
16.小学、初中专任教师的信息技术领证率90%以上。每年都有一批教师参加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
三、办学条件
17.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合理,做到学生就近入学,学校规模容量满足需要(城乡分别核查)。初中班生额控制在50人左右;小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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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额控制在45人左右;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单独设臵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18.生均校舍面积(不含校内教工成套住宅面积),小学达5㎡以上,中学达8㎡以上。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校舍房产证齐全。
19.建立健全校舍定期查勘、维修、改造制度,全面消除C、D级危房。
20.中小学配套设施齐全,并符合安全规范;校园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
21.分期分批改造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未达标,校舍建筑不合规范要求的学校应做出改造规划,每年改造10%—30%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校舍。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学生食堂、宿舍符合建设标准(小学生均居住面积2.4㎡,初中生均居住面积2.7㎡)。
22.制定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发展升级规划,实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教学仪器设备符合部颁标准(教育部教基[2006]16号),城区中小学、农村中学和中心小学达省颁Ⅰ类标准,农村完小达省颁Ⅱ类以上标准。
23.图书馆(室)设施、图书资料达省颁标准(闽教基[2005]31号)。中学生均图书20册以上,小学生均图书15册以上;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电子阅览室,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子读物和教学软件;每个县(市、区)中小学至少各有2所省级示范图书馆。
24.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现农村中小学三种建设模式的全面覆盖,即农村小学教学点按模式一建立教学光盘播放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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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学按模式二建立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初中按模式三建计算机教室(闽教基(2005)83号)。初中计算机机生比达1:15以上,小学计算机机生比达1:20以上(城乡分别核查)。中学、城区小学及农村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配有多媒体教室。
25.教学仪器、实验设施、图书馆(室)、功能教室配备及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设施有专职或稳定的兼职管理人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得到充分利用,有使用和维护记录。
四、教育经费
26.县级政府编制预算时,确保县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达到“三个增长”,其中中小学人均公用经费达省定标准以上。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27.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设立教师工资专户,确保中央和省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按时足额发放。教师福利待遇落实。
28.教育费附加按“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及时全额用于中小学教育。
29.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30.税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补助资金做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31.县级财政部门须将省、市、县应承担的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位。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健全中小学助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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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无挪用学校缴存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学校需求及时拨付,学年内全额返回学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抵顶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
33.县级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拨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单列预算。按规定拨付特殊教育专项经费。
34.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积极筹措教育经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五、教育管理与质量
35.县级政府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质量均衡发展有完整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具体的行政措施。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36.县级政府均应建立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并实行目标管理。
37.县、乡两级政府坚持依法治教,引导社会正确评价学校;切实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社区教育资源、公益性的文化设施向学校免费或优惠开放;有青少年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学校、家庭、社会(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健全;管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
38.关注弱势群体和不利人群的义务教育,有具体的行政措施,有实质性的补偿、资助、支持机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政策落实,资助支持残疾学龄人口和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关爱“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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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39.县教育督导部门三年内完成一轮所辖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小学德育、课程改革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及体育艺术等方面工作都得到加强。
40.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校风良好,学校无发生违法违纪和安全责任事故。
41.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健全,认真执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义务教育课程,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完成《课标》规定的教学任务。建立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普通中学实行全省统一的学籍电子化管理。
42.参加设区市统一组织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率均达80%以上。
43.小学按时毕业率达95%以上,初中按时毕业率达85%以上。 一票否决项目
1.小学年辍学率超过1%,初中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超过2%、农村乡镇超过3%。
2.三类残疾适龄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未达到95%。 3.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拨款未全面达到“三个增长”。 4.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 5.学校继续使用C、D级危房。 6.近三年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7.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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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
指标说明和备查材料要求
一、指标说明 (一)普及程度
1.学龄人口入学率(又称“适龄人口入学率”)
(1)指标含义:指特定的学龄人口受到相应等级学校教育的比重,标志特定年龄段的学龄人口接受教育的普及程度。
学龄人口中在校生人数
(2)计算公式:学龄人口入学率=---------------------- ×100%
学龄人口总数
(3)计算说明:
①学龄人口。指常住人口中,一定年龄段应当接受相应阶段学校教育的人口,小学全省统一规定6-11岁,初中、高中入学年龄的计算按当地规定小学入学年龄及学制顺延,学前教育3-5岁。
②学龄的时间界定。与学校教育的学年相对应,以出生年月为准,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学龄。
③学龄人口中的在校学生数。包括学龄人口在所有同一级全日制学校上学的人数、已毕(结)业和在高一级全日制学校上学的人数。在辖区外同级学校或高一级学校就学的需要取证,否则不能视为在校生。业经批准,持有免、缓学证书的,可不计入学龄人口总数。外来的流动学龄人口入学率单列统计。
上述计算公式及其计算说明适用于计算学前教育的“入园率”。 2.毛入学率
(1)指标含义:标志某一阶段教育的相对规模和相应学龄人口接受同级教育的机会。
学年初(某一级)教育在校学生总数
(2)计算公式:毛入学率=----------------------------- ×100%
学年初(某一级)教育学龄人口总数
(3)计算说明:
①在校学生总数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全部学生数。 ②某一级教育学龄人口总数的计算,必须与现行的学制相一致。特定的年龄组与“学龄人口入学率”计算说明①相同。
③计算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时,在校生总数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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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中学历教育的全部在校生。
3.在校生年辍学率
(1)指标含义:辍学学生是指学生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和经批准转学、休学以外,其他所有中途不再上学而离开学校的学生。
学年内辍学学生总数
(2)计算公式:年辍学率=--------------------- ×100%
上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
(3)计算说明:
①学年内是指从上学年开学初到本学年开学初。开学初一般以9月10日为界定时间,例如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10日为计算学年内的起止时间。
②上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以国家统一编制的基层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 ③这一指标可按年级计算,也可按各年级综合计算。
6-15岁残疾人口在校生数
4.6-15岁残疾人口入学率=-----------------------×100%
6-15岁残疾人口总数
(1)本指标所指的残疾人口是指经医学鉴定确认为视力、听力(语言)、智力三类身体障碍的适龄人口。
(2)在校生包括在普通小学及上一级普通全日制学校随班就读和在特教班、特教学校就读的学生。
(3)经申请核准,持有缓学证书的,在缓学期间,计算时不计入总数。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一般不宜审批免学。
5.按时毕业率
(1)指标含义:按时毕业率是从教育效果方面来反映某一级教育的普及水准,也是衡量办学效益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标准毕业年龄的同龄人口中的毕业生数
(2)计算公式:按时毕业率=—————————————×100%
标准毕业年龄的同龄人口总数
(3)计算说明:
①毕业生指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标准毕业年龄是指按当地规定入学年龄入学,且按照规定的学制年限而未延长学习年限(留学或休学)毕业。
②标准年龄。近年,小学按时毕业率可按13周岁计算,初中按时毕业率可按16周岁计算。
15-24周岁人口中的文盲人数
6.15-24周岁人口非文盲率=————————————×100%
15-24周岁人口总数
15-24周岁人口数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15-24周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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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文盲数可扣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人数。
(二)师资水平 1.计算公式:
大专或本科毕业及以上人数
(1)专任教师具有大专或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比率=——————————×100% 小学或中学专任教师实有数 专任教师具有教师资格数(含待批)
(2)专任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比率=————————————— ×100% 专任教师实有数 信息技术领证数
(3)专任教师信息技术领证率=————————×100%
专任教师实有数
骨干教师培训数(含在训)
(4)骨干教师培训率=———————————×100% 专任教师实有数
任职资格培训合格数(含在训)
(5)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率=——————————————×100% 校长总数 三年内城区校长、教师轮岗到农村的人数 (6)校长、教师轮岗面=×100% 城区校长、教师队伍总数
2.计算说明:
(1)教职工数:是指学校在编(即公办)的固定教职工人数。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代课教师。
(2)专任教师: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时间在一年内)调去做其他工作的教学人员(不调离学校,暂不任课),不包括调出做其他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和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原教学人员,不包括已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在统计专任教师数时,对同时承担教学工作和行政工作的人员按主要担负的工作来认定(一般周课时在4节以上的行政人员按专任教师统计),同时承担初、高中课程的教师按主要所任的课程认定。
(3)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4)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辅助教学工作的人员。
(5)工勤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后勤工作的工人。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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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指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培训。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指省、市、县三级培训)等。
3.有关问题说明: (1)“按规定配备校医”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年第10号)第20条: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双向轮岗面分别达20%”:指近三年内城区到农村、乡镇,农村、乡镇到城区双方的交流轮岗面。
(3)“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15%”:指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参加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培训总数达15%。
(4)信息技术领证率:省人事、教育部门颁发的信息技术考试证书均可算数。
(三)办学条件 1.指标说明
(1)本评估标准中所列的各项计量指标,计算时均以评估时学年度教育统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2)统计的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教育部门办的小学和初中,包括辖区内省、市属的公办学校。
(3)城区学校指位于街道及县城城关区域内的学校。
(4)完全中学、有初中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数据列入初中统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基础数据列入小学统计。
(5)中小学布点与规模、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中学信息技术装备等三个项目按城区、农村分别计算。
2.计算公式
校舍建筑总面积
(1)生均校舍面积 = —————————
在校学生总数
学校校舍面积是指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含校内教工成套住宅面积和在建工程的建筑面积。
计算小学生均校舍面积时,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幼儿人数计入小学在校学生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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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计算机总数 = 计算机教室电脑台数+多媒体教室电脑台数 +电子阅览室电脑台数+电子备课室电脑台数+教师专用电脑台数
在校学生总数
(3)学校平均班额 = ————————
学校班级总数
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幼儿人数和班级数不列入计算。
(四)教育经费 1.指标(1)。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省定标准执行闽价[2004]费259号文的规定。
2.指标(2)。教师工资落实情况指省级以上出台的工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此外还要核查教师其它待遇的落实情况,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指标(3)。教育费附加应当年安排支出,不能抵顶县级财政预算内拨款。
4.指标(4)。税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并确保公用经费支出。
5.指标(5)。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教科书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必须及时拨付到中小学校。
6.指标(7)。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必须达到中小学教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5%以上,标准工资指: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工资津贴、教龄津贴;特殊教育经费预算标准必须高于普通教育。
(五)教育管理与质量 1.计算公式:
及格人数
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100%
单科成绩及格率 参加考试人数
2.说明: (1)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单科及格率的计量以设区市组织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准。
(2)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人数是指在辖区内就读并在本辖区报考的学生、在辖区外借读回原籍报考的学生。
二、备查材料要求 (一)普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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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普及程度)(表一—表六); (2)近四个学年的学生变动报表及对应的学生花名册;
(3)近四个学年教育统计的基层报表(综合整理表和过渡表); (4)各项指标计算过程的明细计算单; (5)近四个学年初中招生录取花名册;
(6)上一学年初中毕业生毕业证书验印底册;
(7)高中阶段在外县(市、区)就读人数、学籍证明; (8)五类残疾适龄人口缓学人数、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
(1)福建省学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登记表(俗称“文化户口册”); (2)义务教育残疾学龄人口花名册及医学鉴定的书面材料;
(3)户籍管理机关提供的3-24周岁人口花名册(原始的“电脑打印册”);
(4)外地流入学龄人口登记资料;
(5)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含“控辍”)的文件材料;
(6)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在外县(市、区)就读人数、学籍取证材料由中心小学收集汇总。
3.学校:
(1)近四个学年学校基层报表;
(2)近四个学年学生变动统计表和对应的学生花名册; (3)近四个学年新生花名册(小学、初中招生录取登记表); (4)在校学生花名册、学籍卡片;
(5)近三个学年毕(结)业生花名册及发证存根;
(6)近三个学年毕业考试的原始资料,包括与考人数、成绩册、试卷和质量分析表等;
(7)上一学年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成绩册;
(8)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在校生学籍变动的书面证明材料; (9)有关学龄人口流动就读的学籍证件。 4.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各县初中毕业生升入县域外高中阶段学生就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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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资水平 1.县(市、区):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师资水平)(表一—表七); (2)当年(或前一年)县(市、区)编办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文件;
(3)县(市、区)政府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有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落实教师政策待遇的会议纪要、重要决定等文件材料;
(4)有关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改革和教师资源配臵方面的文件;
(5)县(市、区)政府关于加强教师进修校(师资、经费、校舍)建设的文件;教师进修校领导班子与教学人员花名册;近三个学年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总结;
(6)有关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的书面材料;
(7)关于贯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校长培训规定和继续教育工程的规划、制度、措施以及主要成效等书面材料。
表一—表七均按乡镇小学、初中校分开填写,盖章并注明填表日期。每种表册前面均要附上全县情况统计表(小学、初中分开)。其中表一姓名顺序按行政领导、专任教师(完中按先高中,后初中学科顺序)、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先后顺序填写。
2.学校: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师资水平)(表一—表七); (2)全校教师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材料(校本培训开展的情况); (3)师德教育的有关材料;
(4)验收时本月或上个月的教师工资表; (5)学校课程表、教师任课表; (6)教师年度考核表;
(7)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有记载的档案资料。
以上提供的各方面数据必须与上报省督导室的本学年度的数据一致,验收时如有变化应另做说明。不要随意更改原始数据。有关队伍建设(含师德建设)等文件材料,继续教育规划、措施等可提供近三个学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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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学条件 1.县(市、区):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办学条件)应附有以学校为单位的过渡整理表;
(2)各级各类学校校名一览表(按所在乡、镇、街编排),并注明县城到乡、镇、街办和学校距乡、镇、街的大约距离;
(3)学年度各类教育事业统计综合报表,即学校基层报表; (4)有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有关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及实施情况的文件;
(6)政府、教育局组织的校舍普查、检查、危房鉴定和在建工程检查等有关文件及鉴定意见;鉴定的危房改造情况和列入中央、省、市危改项目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的最新报表;
(7)政府制定的限期改造薄弱校规划;
(8)政府、教育局有关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规定及校舍管理维护的文件; (9)教育局有关教学仪器、图书、信息技术装备管理使用的文件; (10)有关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情况的书面材料; (11)校舍基本情况简明表汇总。 2.学校: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办学条件); (2)学校基层报表;
(3)校舍基本情况简明表; (4)学校土地证和房产证;
(5)体、音、美、卫、劳、图书、实验室、信息技术等设施设备登记清册及使用情况登记的书面材料(材料放在各专用教室)。
校舍基本情况简明表
学校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校舍编号 校舍名称 结构 层数 间数 建筑面积(M²) 建筑竣质量安工时间 全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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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经费 1.县(市、区):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教育经费)(表一—表二); (2)财政局向本级人大所作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报告(前三年的每一年);
(3)年度财政总报表(前四年的每一年);
(4)审计局对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前三年的每一年); (5)年度教育经费决算统计报表(前四年的每一年); (6)学年度教育统计资料(前五年的每一年); (7)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前三年的每一年); (8)教育费附加征收和投入教育情况(前三年的每一年);
(9)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补助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前三年的每一年);
(10)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到位情况(前三年的每一年); (11)危房改造投入情况(前三年的每一年); 2.乡镇(街道):
筹措教育经费情况(前三年的每一年)。
(五)教育管理与质量 1.县(市、区): (1)“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中考单科及格率),即最近一学年参加设区市统一组织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及格率统计表;
(2)县、乡级政府成立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文件;
(3)近三年政府印发的中小学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和有关会议、领导讲话等书面材料;
(4)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关于学校周边治安、交通、卫生、环境和文化市场管理、整治、检查的文件材料;各类教育基地一览表和向学校开放的文件及开展活动的记录材料;
(5)督导室开展的三年一轮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有关档案材料;
(6)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学校、师生安全制度文件及相关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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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材料和会议记录;近三年有无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
可参照上述要求,重点提供关于协调学校与周边单位关系,校园周边治安、卫生、环境治理,学校安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学校:
(1)最近两个学年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的原始记录; (2)学校德育工作、安全教育方面的有关材料; (3)学校课程改革及教学工作材料;
(4)学校每年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自评材料;已接受三年一轮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学校,应提供上级督导部门督导评估的有关材料及学校整改材料;
(5)公安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在校师生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 (6)最近一学年参加设区市统一组织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册和初二年级最近一个学年考试成绩册;
(7)学校制定的教学常规管理材料。
(六)综合材料 1.县(市、区):
(1)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教育发展五年专项规划、学校布局规划。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年度计划;
(2)政府工作报告、教育工作会议县政府领导讲话; (3)有关教育工作的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4)教育工作按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职责分解文件; (5)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文件;
(6)政府或职能部门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改革和定期交流等有关文件;
(7)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文件,建立保障适龄人口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监督、指导、检查、奖惩制度;
(8)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文件。 2.乡镇(街道):
(1)义务教育组织入学、“控辍保学”文件;
(2)配合县级政府筹措教育经费(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下拨、乡镇(街道)、村自筹、社会捐赠等分项目形成统计表);
(3)协调理顺辖区内学校与周边单位关系、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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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幼儿教育发展等方面准备相关文件材料;
(4)近三年抓教育工作的整体报告。
(七)材料整理
1.上述六部分备查材料分别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学校各自整理,各自保管。乡镇(街道)与学校备查材料均不上送。学校材料按日常文书档案归类,存放相关处室。
2.县(市、区)材料只需按六个部分及本通知要求的顺序整理即可,不必按具体项目逐项整理。
3.未作特别说明的,一般需提供评估年份前三个学年的材料备查。 4.各部分的《“双高普九”验收基础数据统计表》和《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申报表》到福建教育信息网“教育督导”栏目(http://www.fjedu.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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