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与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本行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福鼎恒兴村镇银行党的组织。党的组织设书记1名。董事长、党的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的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的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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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党的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有效发挥党的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需经党的组织讨论.
3。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4。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6.加强本行基层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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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7.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
8。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9.党的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福鼎恒兴村镇银行
第五条 本行注册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332号1-4层,邮政编码:355200。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891,800元. 第七条 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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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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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
(八)借记卡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总数11389.18万股,每股金额1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1389。18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所认股本已于2010年1月26日前全额到账。
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 福建省福鼎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金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至园贸易有限公司 福鼎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副本) 330327000045337 营业执照(副本)350982100006317 营业执照(副本)310227001097908 营业执照(副本)350982100000319 营业执照(副本)350982100011446 营业执照(副本)330327000032817 营业执照(副本)350982100019356 认购股份(万股) 3366 660 650 600 540 300 284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51.00% 10.00% 9.85% 9。09% 8。18% 4.55% 4。30%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2010.1。26 2010.1.26 2010.1.26 2010.1。26 2010。1。26 2010。1。26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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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圣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福鼎市金雄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合 计 营业执照(副本)350982100004692 营业执照(副本)350982100007754 120 80 1。82% 1.21% 货币 货币 2010。1.26 2010.1。26 注册资本6600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 6600万元人民币。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为6600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0年1月26日前缴纳。 排名前十自然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股东 证件号及名称 认购股份 持股比(万股) 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钱先锋 张玉平 黄秀玲 汤祥孝 林任任 柯金莲 郑丽娟 张惠芳 钱佳佳 陈敏 身份证 365。8342 3。21% 货币、其他 352224196509152519 2018.7.26 身份证352224197007261023 235.2 2.07% 货币、其他 1.59% 货币、其他 2018。7。26 2018。7。26 身份证181。1915 352224195611060026 身份证 2018.7。138。0506 1。21% 货币、其他 352227195901280050 26 身份证352203198712090023 136.4748 1.20% 货币、其他 2018。7.26 身份证 2018。122。0597 1。07% 货币、其他 350126196502155245 7.26 身份证350621197308150029 身份证352227195611040024 身份证352203198905140568 身份证352224198203210033 116.3971 115。298 86.2817 76.8737 1。02% 货币、其他 1。01% 货币、其他 0。76% 货币、其他 0.67% 货币、其他 2018。7。26 2018。7。26 2018。7.26 2018。7.26 第十八条 本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各出资人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股权证加盖本行公章及法人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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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名称及住所;(2)股东认购股份;(3)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4)股权证编号。
第十九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股份受让人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若本行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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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股份变动限制,因司法强制处置除外,上述股份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以及重大变故等因素必须转让的,还需经董事会决议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任何股东股份变更涉及有关银行业监管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对本行股东(含其关联方)发放优于其他人条件的贷款。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股权为质押标的。本行股东以其持有本行股份向本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行制定股份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节 股份的增加和减少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特定法人和本行员工定向募集股份;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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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利润转增股本;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
第四节 股份回购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 (三)收购股份实施激励机制; (四)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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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因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而收购本行股份的,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本行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信息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接受股份转让;
(六)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行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本行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本行会计账簿的,应当持股东有效证明材料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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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目的、理由并支付费用后。本行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行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本行提供查阅。
第三十三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 (三)按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和支持本行按规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七)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行。本行按股东预留联系方式联系股东、实施送达,因股东原因联系未果均视为有效联系和完成送达。股东联系方式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因未及时通知本行且申请变更各类信息引起的后果均股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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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
(九)承诺积极支持本行坚守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十)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十一)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十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本行股东承担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股东承担的各项责任《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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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股东(含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发生违约或在本行为他人借款担保发生违约期间,应当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当将此种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并有权将其应获得的红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或在本行为他人借款担保的本息.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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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本行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特别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及财务等事项;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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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章程约定的形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或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书可由本行董事会备案保管,在委托期限内授权委托书无需每次提供.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和代理人应严格按本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会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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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从严查处,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按本章程的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三)修订本章程;
(四)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认为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为普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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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后履行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任职资格获批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十七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三)本行借款(含其关联方,不含以银行存单、国债质押担保及其他本行认可的物权担保的贷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且为持有本行3%股份以上的股东或在该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涉及诉讼、仲裁等经济纠纷以及存在重大违约失信事实等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下届董事会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提名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负责董事选举的具体事宜。
(二)董事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或征求董事意见通过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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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三)遇有临时增补或调整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第四十九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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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未经授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九)董事不得在可能与本行发生利益冲突的其他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十)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有理由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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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向董事会披露。否则,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对方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无故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五十五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最短不低于1年。
第五十七条 本章中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主发起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4个席位,其他发起人占3个席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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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及议事决策规程;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长可在前述授权范围内授权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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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行长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行长、副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须经全部董事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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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如董事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取视频、电话、传真、信函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现场表决或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3天内送达董事,董事应按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董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提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但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第六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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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离任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履职;董事长不能履职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股权证书和签发董事会决议;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授权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八)董事长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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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监事会和监事长
第六十九条 本行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主发起人占1个席位,其他发起人占1个席位,本行职工占1个席位。职工监事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行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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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十三条 监事长列席或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行长、副行长
第七十五条 本行设行长或主持副行长一人,可由董事兼任,副行长若干。行长或主持副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或主持副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行长或主持副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七十六条 行长或主持副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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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本行行长或主持副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通报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十八条 本行行长或主持副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做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或主持副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基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八十条 本行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
第八十一条 本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二条 本行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行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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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五)按股份向出资人支付红利。
第八十三条 本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八十四条 本行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五条 本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本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六条 本行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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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
第八十八条 本行的营业期限五十年,自本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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