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首先就诊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
(二)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检查,作出步诊断处理,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三)首诊医师对须紧急抢救的危重患者应先抢救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告知患者陪同亲属办理挂号和交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抢救时机。
(四)遇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先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后邀请相关科室会诊,或及时转至其他科室诊疗。
(五)两个科室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节假日夜间上报医疗总值班室)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相关科室协同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不得推诿或擅自离开。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处理并记入病历。
(七)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首诊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
师或科室主任、副主任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且病情允许转院患者,由首诊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联系院前急救指挥中心,并与院前急救人员交接患者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等事宜后进行转院。
(九)首诊医师对患者去向或转归登记备查。
(十)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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