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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2024-05-30 来源:步旅网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第一条: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第二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施工班组的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外,现场施工技术人员、项目总工程师应会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在施工中进行质量抽查,在每项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并分别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和验收记录,方可作为工程转序、验交时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技术、质检人员完成自检并合格后填隐蔽工程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于隐蔽前两日或按合同条件约定时间内,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并签证后方可继续施工。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第四条:关键部位或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的隐蔽工程项目,在通知监察(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与签证。

第五条:隐蔽工程检查合格,经长期停工后,在复工前,项目总工程师应按上述程序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签证,以防意外。

第六条:需要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工作项目按照《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隐蔽工程项目、检查内容及检查证格式根据具体情况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铁路工程处沈哈二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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