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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网络侵权责任研究

2020-05-17 来源:步旅网
2011年第27期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 o科技与法制0 科技信息 著作权网络侵权责任研究 张强 朱娴 彭炜2 (1.湖北汉江王甫洲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老河口441800; 2.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湖北丹江口4427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著作权网络侵权的现象不断涌现。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广大网民充分享受网 络科技带来的便利,就需要通过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予以明确,对其侵权归责原则予以重新厘定,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 错推定原则为辅。 【关键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著作权网络侵权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是著作权侵权在互联 为归责原则,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理所应当适 网领域的体现,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多样。我国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给司 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实践和著作权利人利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有必要对著作权网络 3.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加以研究,以资借鉴。 该观点认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特 殊要求.首先推定涉嫌侵权人存在过错.如果涉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 1著作权网络侵权的概念 无过错,则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在举证责任倒 只要涉嫌侵权人证明了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 置的情况下.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_1_著作权网络侵权即著作权网络侵 须追究其侵权责任 总体上看,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占主流。这是因为在海量的信 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信息网 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能做的很有限 如果不 络传播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 息传播环境下,ICP施加过重负担.既不利于ICP 使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 适当地过多考虑版权人的利益而给I更有违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 用和强制许可使用。著作权网络侵权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空间领域。这 的发展,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 是与传统著作权侵权的根本不同 司法解释》)中,对侵犯网络版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也采取了以过错 2著作权网络侵权的类型 责任原则为一般性原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事实上仍旧采用了过错责任的 在立法体例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 规定了免除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条件.归则原则 分,法律对此规定有不同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 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4完善著作权网络侵权法律规制之建议 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1统一立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 对“共同侵权”的解释“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 4.用户只有通过ISP(Intemet Services Provider)提供的服务.才能实 人”,即将“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视为“共同侵权”的两种类型 我国 才能享有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 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间接侵权做出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将 现其个人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有关间接侵权的行为归人《民法通则》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当中。最高法 其他服务,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这一领域的重要主体。不少国家在 都将目标对准了ISP 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时.建议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建立统一的ISP的注意义务,若ISP能够 释》(以下简称《网络司法解释》)第4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 就可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同时,ISP 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 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 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 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 还有协助调查义务,还应通过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行业自律制约的方式规范 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本条规 义务。此外,CP的侵权行为。 定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无违法阻却事由未经知识产 I2借鉴“红旗标准”.完善网络服务商过错认定标准 权权利人授权行使法律明文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行为.该行 4.《网络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为直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虽然没有涉及知识 产权保护客体,但该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促使了 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 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 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3] 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 3著作权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这一条是典型的对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一条司法解释的重大缺陷在于只承认“明知”和 对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存在着很大争议.主要 行为的规定。然而,“经著作权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不承认“应当知道”能成为判定网络 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_4 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的依据 这导致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 3.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外,“著作权人确有证据的警告”实际成为证明“明知”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版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 承认“明知” 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 唯一途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实质上认为.如果这类平台服务商对其通过其平 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地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 十五条对其的规定,尤其其经营方式是对信息传播不加以控制.如电子 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第二,不可因为网络是新生事物对其 台上传播的信息.采取保护的态度,就对网络侵权也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不但不会遏 板服务商.即使传播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只要服务商 不 止网络侵权的强劲势头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和鼓励侵权行为的 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履行了断开和删除有关信息的义务后.承担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一般都认为,网络用户特别 发生。 是电子公告板上侵权,只要自己不动手不参与,不对之采取编辑、审查 3.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一般很难取得网站“知情”的证据,一旦纠纷发生,就不 该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于 措施、我国近年网络上存在大量间接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选择,除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必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正因为如此.权事实,却无任何一家服务商须为此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 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仍然采用了“知道”的说法。 (下转第398页) 物件损害损害等七种情况外,其他侵权行为都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 2011年第27期 。金融之窗0 科技信息 净现金流量图中资金链好似出现断裂.其实不然.上图仅反映 011年这期项目的建设情况。在公司连续运营中.图中可看出,每期 2012芷 2013拄 2O14年 2015拒 2016短 2项目建设期末.公司的资金都能得到补充。 现金 租金 29.27 29.27 29.27 29.27 29.27 政府201 I总投入财政补贴及重庆10%土地出让收益.其年初总 流人 房屋出售款 66510 现值为P=40.39+39.8O=8O.19亿元 比较得PV>P.整个项目是赢利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28 通过论证。可以看出:整个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赁及出 贷款利息 6.42 6.42 6.42 6.42 6.42 售过程中.项目是赢利的.提出的融资建设模式是可行的。 .租赁期现金流量表 (单位:亿) 现金 流出 债券利息 32 32 32 32 32 91 偿还贷款本金 偿还债券本金 3结论 本文提出的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模式.其可实施性理论 上得以论证。这种融资建设模式.解决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400 注:1.表中的租金以由月租换算成年租,且已计入资金的时间价值; 2.表中数值均为当年年末综值: 3.F:A+f!! ) 1 响应了国家政策.完成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以解决百姓的住房问 题。政府的补贴资金仅需要通过合理地运作.获取的项目收益就能够 很好地支持公司的有效运作 同时政府补贴资金可以用来进行保障性 住房小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用来改善民生.做到“取之于 民、用之于民”.让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成为真正的“民心工程”。 但是在文章中论证所采用的模型。由于篇幅限制.趋向于理想简 单化,有待更进一步的优化和丰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 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各种各样的风险.此种融资建设模式实施还需更 F为综值,A为每期等额发生的金额,i为当期利率,n为计算周期 2011年初净现值PV=P(总现金流人)一P(总现金流出) 根据现值计算公式: P_F(1 P为现值,F为综值,A为每期等额发生的金额,i为当期利率,n 为计算周期 计算得201 1年初的净现值:PV=96.34亿元 __ 深一步的研究。l 【参考文献】 [1]健君.保障房“胜负手”:3600万保障房难点查访明.嘹望新闻周刊,2011,4 (14):20-21. [2]李静静,杜静.保障性住房融资中运用REITS的探讨明.工程管理学报, 2011,2,25(1):75-79. [3]黄梦雪.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的“双管”创薪【J】.地产经济,2011,10(1):114一 l16. 作者简介:伍从明(1967.1n1一),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济师 (建筑经济)。 净现金流量图 [责任编辑:汤静] (上接第406页)间接侵权在主观上的过错,应解为“明知或者应 知”直接侵权的存在。至于如何判断“明知或者应知”.学术上提出了 “红旗标准”,可供立法和司法者借鉴。“红旗标准”是指当有关他人实 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 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 事由不成立,则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实行这一归责原则, 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助于制裁那 些虽无主观过错但缺乏抗辩事由的侵权行为人。 5结束语 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 由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待 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提供者 到侵权结果发生再去补救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以不能将民法 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6] 中一般侵权的理论在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中机械照搬。网络版权侵权认 4-3借鉴TRIPs协定.立法确定网络侵权归责原则 定应有一定的特殊规则。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直接考虑到知识产 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国外相关立法未明确规定无过错责 权领域的特殊性,但其在条文的起草上为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区分情况 任。TRIPs协定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 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留下了余地。● 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 利所有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 【参考文献】 活动。”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 [1][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6。18. 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 [3][4]丛立先阀络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论.法学评论,2007(5). [5]《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道或没有正当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  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 ”_7]关于第 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搜索引擎商标侵木马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法学, 1款将过错责任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学者并无歧 [6]袁秀挺,胡宓. 义。第2款是否可以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国际法依据.对此却 2009(4).[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0. 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说将其作为某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以此提高保护水平。多数认为.返还所得利润概为不当得利之债:支付 作者筒介:张强(1973一),男,河北沙河人,经济师。 法定赔偿金,亦为补充过错责任不足的公平责任原则。上述情形都不 朱 ̄(1982--),女,湖北丹江口人,工程师。 宜作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笔者认为.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较为适宜。过错推定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一旦损害发生,法 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要求其提出无过错抗辩。若无反驳事由或反驳 彭炜(1973一),男,湖北丹江口人, ̄t_T-p@。 【责任编辑:常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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