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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研究

2024-04-27 来源:步旅网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研究 王小翠王摘鹤王甜张丹丹汤婷婷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要:伴随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屡见不鲜,对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及著作权的发 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做出概述的同时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研究的 基本内容予以展现。具体到由产生网络著作权侵权到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的每一阶段。深化网络 著作权侵权理解与认识,强化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追究,提高网络著作权保护水平。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述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定义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络中,因行为 人过错实施的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以及其他因 为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多样性。包括“网 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特殊性。客体是 网络著作权,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犯是网络著作权侵 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和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区别。 (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的特定性。违 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特定法律规定的行为才 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方式呈多样化的趋势。与网络有关的著 作权案件在侵权的方式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等方面 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5)侵权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无形性。作品在网络 中呈现出数字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无形性的,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并不影响著作 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 (6)侵权行为不受地域性限制。由于网络不受地 域限制的特点,它的危害行为和结果往往波及范围很广。 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因 (1)作品一经投放网络即意味着可能会被使用。 但是这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基于此,网络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成为必然。 (2)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公众因创作而成为网 络著作权权利主体。也因此更容易使得公众往往对既 存作品进行再创作和传播而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逐利性往往也是网络著作 权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 1.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 90 LL 以下三种观点: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 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归 责原则。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还处于发展阶段,在为了 获取信息的网络搜索中,包括信息网络服务商在内的 网络用户对每一次的侵权行为都存在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仍需要主观要件即故 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来确定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 过错而承担责任是不存在疑义的。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将举证责任 倒置于侵权人,要求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 在主观上有过失。在某些情况下,按照一般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让受害人举证行为人存在过错可能 会很困难。而让行为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无过错则相对 简单。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认为,过错推 定原则应当是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补充原则。侵权行为 人承担了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在网络世界中处于 弱势地位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在 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网络中的著作权是一种 无体财产,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被动的保护。这时,知识产权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又 因为网络开放性的特点,在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和主观 态度时存在很大困难,无过错责任原则就能发挥作用了。 我们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 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注重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 非难,尽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未明确规定网络 侵权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结合第六条第一款和 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可以得出,其采纳的是过错责 任原则。因此我们应遵循一般侵权归责原则,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 2.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损 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同样 可适用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具体包括:网络著作权 侵权责任者存在主观过错;存在损害事实;网络著作权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具有因果关系。 用解决方法。现实中,虽然存在对于两者的理论性的 定义,但是理论性具备的同时缺乏实践的支撑,理论性 3.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1)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我国现行 太重是其最大的诟病之一。当法院审判网络著作权侵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 权案件时,并没有提出针对适用两种原则具体的适用 章、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 的范围,仅依据理论性的定义去付诸实践是站不住脚  事、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主要适用民事责任和行 的,亟须我国立法予以完善。政责任,限制刑事责任的适用。 (2)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限制:网络著作权 2网络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忽略安全性第一的本源 我国近年所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我们意识到,过重的法律责任必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将制约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侵权责任的承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予以适当的限制,以便实现网络产业发展与人权保护 以及司法解释的相继出现,体现出了我国为适应网络 的平衡。 著名的避风港规则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 限制的最重要的规制原则之一。它指的是网络用户利 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 务提供者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 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遵循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就可以说明自己尽 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现今保 护主义观念强化的社会中,需要像避风港规则这样在 强化担责的同时注意把握“度”,为平衡权利保护与互 联网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适用范围的具体划分 网络时代伴随数字化、科技化的发展,网络著作 权侵权案件随之增多,与此同时,必然对于网络服务 提供者的职责等相关内容需要提出新的要求以适应 社会需求。 我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定义可以参考我国《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即:“网络服务 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 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红旗原则恰是避风港 原则适用的例外,即:如果侵犯信息网络版权的事实是 显而易见的,如同红旗鲜红飘扬,如普通人一样也一眼 能看出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 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 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 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尽管现在学 界基本确立了在准备使用避风港原则之前,应首先考 虑红旗原则的做法,但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过 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同时,对方又 适用红旗原则予以反击的情形,并没有提出完善的适 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所做出的努力。但 是,毕竟在网络著作权发展洪流中会遭遇前进的阻碍。 我们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追究中规定了避风港原 则、红旗原则;我们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规定了损害赔 偿的最高额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打击。为什么 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根源就在于安全出现了问题需要我 们去保护,一直追求表面相关的技术性的保护措施、财 产性的惩罚措施等,却忽略了对网络本身安全性能的 加强。不应只着眼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制、 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者的惩罚措施,应从本源抓起,从网 络著作权发展环境着手,提高网络环境安全性,推动网 络著作权的良性发展。 3.存在缺乏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立法 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最 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 于网络著作权的具体规定多在于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合 理使用以及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承担责任的相关原 则,例如: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却少见对于网络著作 权的保护的规定,可见在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过程存 在着缺乏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缺陷,在规制侵权者 的同时,缺乏后期的保护措施予以巩固,此举更易激发 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的发生,治标不治本。 4.缺乏一套关于作品进入网络传播的审核标准,仿 冒作者发表作品于网上牟利现象多发 网络技术发展速度之快,必然导致在网络著作权 保护中不可能疏而不漏,无一过失。现实生活中,我们 所切身感受到的网络信息传播之快、网络内容纷繁复 杂等也是催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因。创作 作品进入网络门槛的降低,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都预示着我们需要一套进入网络传播的审核标准,一 套严格的审核标准。只有规范审核标准,完善作品的 网络传播,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才能提高网络著作权 发展环境的安全性,增强人们对网络著作权发展的信 201 6③行20救16事 ̄业资1 0磊 务91 心。仿冒著名作者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牟利现象显为发 生,现代网络作品作者多使用假名,例如,笔名、艺名 3.使用多种救济方式 除了传统的司法救济方式,著作权人还可以选择 等,而网络用户却缺乏对于审视存在于网络上作品的 其他更适合的救济方式: 敏锐的眼光,审查的标准,便陷入广告、虚假信息的“集 (1)民事救济。当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条 中营”,仅此享受指尖于键盘上的愉悦。 中规定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 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 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等及其 (2)行政救济。当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时,也可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完善 1.完善网络著作权授权机制 那么网络著作权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可交由权利人意思自治, 他纠纷都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进行民事救济。 人也必然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授权。对此,可以参考 以去寻求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由其实施行政处罚。以下两种方式: (1)集体授权许可。集体授权许可可由网络著作 权的集体授权组织进行代授权。著作权人将著作权 授予集体授权组织行使,再由授权组织对申请者进行 审查、决定授权最后收取费用。在当今的数字时代 下,授权组织充当了一个中间商,更加简单便捷的为 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开放的平台为其交易,不仅便利 也节约了使用者在寻求授权过程中所花费的精力与 时间。 (2)声明授权许可。作者可对自己的作品进作出 授权许可声明。这份授权许可声明可以单独作出也 可以以批注的形式附随在作品里。其主要内容由作 者自己决定,例如包括允许他人如何使用作品等。授 权许可声明可以当做作者向使用者主动发出的要约, 一旦使用者使用了作品则可以视为承诺。如果产生 了纠纷,该授权许可声明就可以视为解决双方纠纷的 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声明作为判决依据。声明 授权许可节约了作者和使用者的时间精力金钱,扩宽 了授权渠道,对解决当今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有着 积极作用。 2.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细化,以以下两方面为例: (1)合理使用现在已经成为一部分侵权人用来规 避侵权责任的借口,而只有进一步规范好合理使用的 范围才能减少这一法定方法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失。 而合理使用前提之一是必须用于非商业用途。因此, 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侵权时,首先应判断该行为是否 给侵权人带来了利益,是否减损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当确定是出于商业用途并且使侵权人获得了利益的不 应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2)在如今的互联网上,著作权人的作品被随意分 享。尤其随着百度网盘、新浪微盘等云软件的出现,资 源的交换共享使使用者可以不花一分钱就得到作品, 而著作权人却没有享受应有的权利获得应有的报酬。 因此,关于互联网的资源交换与共享也不应划人合理 使用的范畴。 92 (3)调解。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 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当发生著 作权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寻求多种调解方式尤其 是像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亦是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 途径。 4.进行网络道德建设 在法律还不能完美的解决纠纷时,道德的力量则 显得十分重要。网络道德建设则需要人们提升思想道 德素质,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的违法性,有意识的避免 违法行为的发生。当今的互联网可以连接全世界,网 上的人们彼此都不认识。匿名功能让网民将网络当成 一个不存在监管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对网民的道 德监管难,建设更难。网民的道德建设只有靠内心信 念来维持。网络道德的建设需要不断的去探索,找出 适合我国国情、能被广大网民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提 升网民的信念,让其从内心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建立一 个有序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北京图 书馆出版社。2002. 3.刘松.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一关于著作权新 型侵权问题研究.www.chinalawinfo.tom。http://vip.china— lawinfo.corn/newlaw2002/slc/SLC.asp?Db=ar&Gid= 335575961. 4.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著.互联网法律 通信,第五卷第一期83页. 5.任先国.链接侵犯著作权归责原则探究.郑州师范 学院,2010. 6.孔祥俊_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中 国法制出版社,2015. 7.刘开国.红旗标准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 任中的适用.新世纪图书馆,2007(5). 8.张今.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 路.科技与法律,2004(4). (责任编辑: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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