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法律、法规汇总
主 编 王 卓
副主编 曹继伟 王 伟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前 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有章必依,值章必严,违章必究”,适应目前的经济工作形式,特编写了这套地质勘探工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汇总。
本规程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以及结合我队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编写的。自1999年以来,我国地质勘探工作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地质勘探队伍属地化管理,政府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管。同时,由于近几年各行业频繁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究其原因,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未安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生产,才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编写这部这套地质勘探工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汇总。是为了我队职工能够按照上述标准规范施工,按章操作,有利于保障地质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也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安保处、大队领导班子、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因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或疏漏,欢迎广大职工批评指正和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 2014年3月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专用名词 4 总则
5 地质野外作业基本规定安全操作规程 6 地质测绘安全操作规程
7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安全操作规程 8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操作规程 9 钻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10 坑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11 地质实验室测试安全操作规程 12 机电安全操作规程 13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4 钻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5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6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7 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8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9 变电所值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20 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1发电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22车辆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23房屋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24水暖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25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 26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27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28冲击钻安全操作规程 29勘察汽车钻安全操作规程 30旋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1发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2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机电、车工、钻床工、钳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变电所、汽车司机、发电机工、车辆维修工、房屋维修工、水暖维修工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2.16施行)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1010-2000 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194-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 专业名词
3.1 地质勘探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 野外作业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4 总则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量 标准化管理。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f)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g)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h)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3 地质勘探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项目组(车间、分队,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4.5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地质勘探项目组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4.6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项目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要求进行。
4.7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4.8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4.9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4.10 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4.1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5、 地质野外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5.1 地质勘探单位应了解和掌握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情况,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并建立档案。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
5.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
5.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5.4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采取注射预防针剂或其他防疫措施。
5.5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5.6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确需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上下
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5.7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8 野外地质勘探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或在地下作保护性埋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设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铜、铁、铝等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5.9 野外电、气焊作业应及时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间距离应大于10m。
5.10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5.11 坑、井、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5.12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5.13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在野外工作期间应随时检修。
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需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4 野外营地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背风场地,预防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
c)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d)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5.15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过2m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有效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大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停止作业或者有防冻措施。
5.16 林区、草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草原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草原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草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
d) 林区、草原出现火灾预兆或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
5.17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备足饮用水,并合理饮用。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c)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寒、防晒用品,穿明显标志工作服。 5.18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5.19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防蚊虫网、皮手套、长筒水鞋,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在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并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5.20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只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1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进入岩洞或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照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时,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5.22 进入矿山尾矿库时,应预先了解有关尾矿库情况,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工作人员陷入尾矿库,行进小组应有2人以上。 5.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钾、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制个人吸收剂量当量。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6、 地质测绘安全操作规程
6.1 标高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栓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6.2 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时,应有防范、保护措施。管线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6.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6.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瞭望哨岗。 6.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6.6 在建筑物附近测量时,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6.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测量人员应先检查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6.8 在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6.9 雷雨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7、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安全操作规程
7.1 电法勘探
7.1.1 发电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ΜΩ/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挡时应关闭高压电源。
7.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ΜΩ/500V。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
7.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千米应大于2ΜΩ/500V。 7.1.4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7.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7.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7.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7.1.8 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7.2 磁法勘探
7.2.1 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他仪器连接。
7.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 7.2.3 启动仪器激发按钮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7.3 地震勘探
7.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路布设合理。 7.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视通。
7.3.4 炮点与爆破工作站之间应避开输电线路。
7.3.5 同一爆破工作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作业,同一炮点只准存在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7.3.6 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内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7.3.7 在井内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距水面应至少1.5m。
7.3.8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h。 7.3.9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拨叉。
7.3.10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但应大于150m。 7.4 放射性勘探
7.4.1 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7.4.2 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7.4.3 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领取、退还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7.4.4 高辐射地区野外地质勘探,应设立洗浴设施,并按规定配备辐射防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7.4.5 职业照射剂量,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7.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装卸、使用时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7.4.7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7.4.8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7.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7.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7.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7.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ΜΩ/500V。
7.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经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7.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 在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7.5.8 放射性测井应遵守7.4放射性勘探规定。 7.6 地球勘探
7.6.1 野外地球化学勘探工作人员应配备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7.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7.6.3 在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7.6.4 现场分析药品,应由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7.7 航空地球物探勘探、地质遥感
7.7.1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7.2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1010-2000)。
7.7.3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7.7.4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7.7.5 航空器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航空器整体平衡、配重;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7.7.6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航空器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航空器及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7.7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航空器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7.7.8 非封闭舱航空器飞行高度3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7.7.9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7.7.10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每次飞行不超过6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8、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安全操作规程
8.1 水文地质
8.1.1 水点调查应观察调查点周围稳固等情况。 8.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8.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 陡峭险峻河岸及容易发生地质滑坡、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8.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休息。 8.1.5 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 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 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8.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 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 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d) 注意观测地面塌陷和建筑物位移。 8.2 环境地质
8.2.1 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
8.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以及泥石流发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8.2.3 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8.2.4 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有防风、防沙措施或避开风沙季节。 8.3 工程地质
8.3.1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8.3.2 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8.3.3 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9、 钻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9.1 修筑机场地基
9.1.1 机场地基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9.1.2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9.1.3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9.1.4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9.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9.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钻探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 进入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 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2.2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放钻架,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 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 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有专人控制绷绳。
d) 钻架钢管材料应满足最大工作强度要求。
e) 钻架腿之间应安装斜拉手,应在钻架腿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 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9.2.3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b) 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缘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直线度范围±15mm。
c)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9.2.4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 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 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并采取防倾斜措施。
d)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e) 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 9.3 升降钻具
9.3.1 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9.3.2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 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 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1986)的规定报废。 9.3.3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升降过程中用手触摸钢丝绳。 9.3.4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边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9.3.5 钻具处于悬吊或倾斜状态时,禁止用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9.3.6 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9.3.7 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9.4 钻进
9.4.1 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9.4.2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9.4.3 钻进时,禁止用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9.4.4 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9.4.5 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9.4.6 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9.5 孔内事故处理
9.5.1 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仪器、仪表等。 9.5.2处理孔内事故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离。
9.5.3 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拨孔内事故钻具。 9.5.4 禁止超设备限定负荷强行起拨孔内事故钻具。
9.5.5 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9.5.6 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9.5.7 人工反钻具,扳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9.5.8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9.5.9 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9.5.10 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 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 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9.6.1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9.6.2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9.6.3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应大于1.2m,木质踏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10.6.4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9.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9.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 工作台应配置?30mm以上棕绳手拉绳。
d) 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9mm以上钢丝绳。 e) 工作台平衡重锤应安装在钻塔外,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 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9.6.7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塔绷绳应采用?12.5mm以上钢丝绳。
b) 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
c) 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 地锚深度应大于1m。
9.6.8 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采取其他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 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 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 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9.7 机场用电
9.7.1 钻探施工用电应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1993)
9.7.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9.7.3 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9.7.4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9.7.5 机场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9.7.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83)的规定。 9.7.7 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具;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9.7.8 在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9.8 机场防风
9.8.1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 钻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 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d) 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e) 封盖好孔口。
9.8.2 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9.9 机场防火、防寒
9.9.1 钻探机队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9.9.2 机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合理摆放,专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9.9.3 寒冷季节施工,作业场所应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设施。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点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9.10 特种钻探
9.10.1 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灯或航标。 c) 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d) 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e) 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他起重设备。
f) 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g) 4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h) 浮筒、木筏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其平台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9.10.2 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坑道钻探施工应编制施工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 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取排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并立即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c) 坑道内应有良好通风,作业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d) 悬挂在巷道壁的滑轮支撑点应牢固,其强度、附着力应满足钻机起吊最大负荷要求。
11、 坑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11.1 施工设计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1.2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1.2.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应小于55°。
11.2.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11.3 探槽掘进
11.3.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1.3.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1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1.3.3 在松杴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1.3.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1.3.5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1.4 浅井掘进
11.4.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并应高于地面200mm。
11.4.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1.4.3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1.4.4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佩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1.4.5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坡浅井后,再掘进上坡浅井。 井口1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5m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碴等。
11.4.6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
11.4.7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1.5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1.5.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上方应有防、排水措施,坑口应稳定、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1.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1.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梯子间梯子倾角应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应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0.7m和0.6m。 c)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d)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 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f)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1.6 凿岩作业
11.6.1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 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扛钎杆作业,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 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1.6.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 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 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1.6.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 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1.6.4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1.6.5 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 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c) 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和其他人员站立在砂轮正面。 11.7 爆破作业
11.7.1 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1.7.2 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1.7.3 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工作面放炮时,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11.7.4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 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 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1.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1.8 通风与防尘
11.8.1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1.8.2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 。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
11.8.3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应大于0.6m/s。
11.8.4 井巷深(长)度大于7m,平硐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1.8.5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 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 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1.8.6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11.9 装岩与运输
11.9.1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1.9.2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间距20~25m。 11.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1.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c)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11.10 支护
11.10.1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1m。 11.10.2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1.10.3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1.10.4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1.10.5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1.10.6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1.11 防排水
11.11.1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1.11.2 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通道。
11.1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1.11.4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11.11.5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1.11.6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1.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1.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1.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11.12.1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1.12.2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1.12.3 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1.12.4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 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 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m距离。
11.12.5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
放电石桶。
11.12.6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1.12.7 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
12、 地质实验室测试安全操作规程
12.1分析间安全操作规程
12.1.1保持实验室适宜的温度、湿度,并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排毒设施。消防器材应放在醒目的地方,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出口是否堵塞,定期更换药物。
12.1.2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工作人员遇有外伤时,伤口须经处置方可从事工作。
12.1.3工作时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专用防护用品。
12.1.4从事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移动热液必须用托盘。
12.1.5在高温炉等电热设备中取物品时必须先切断电源。金属器皿不能直接接触电炉丝,必须使用耐火盘或石棉板隔垫。 12.1.6电气设备遇有故障时,必须由电工检修。
12.1.7车间内药品试剂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妥善保管,储备量不得过多。
12.1.8取用药品试剂必须使用骨勺、瓷勺和镊子等工具。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溶液及有机溶剂须使用器械吸取,严禁用口吮吸。启开挥发性试剂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2.1.9使用剧毒药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等必须经化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按量发给,登记用量及使用人姓名后方可领取。 12.1.10易燃品及低沸点的物质,不可放在热源或温度较高的地点。室温较高(尤其在夏季)启用易挥发物时应冷却。 12.1.11使用氰化物必须配戴口罩、橡皮手套。氰化物废液须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12.1.1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12.1.13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方可离开。 12.2极谱室安全操作规程
12.2.1工作室的设计应尽量减少汞的污染和被墙壁吸收,操作间通风设施必须良好,墙壁、地面能够擦洗。
12.2.2存放汞的容器应有足够的强度和严密封存,并尽量减少扩
散面积。
12.2.3在用的汞不得暴露在空气中,回收散落的汞必须用拾汞棒和硫磺粉处理,工作台面和地面应保持清洁。 12.2.4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
12.2.5在工作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休息。手上有伤口严禁从事汞作业。
12.2.6工作结束时应把器皿中的滤纸、汞废液妥善处理,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方可离去。 12.3光谱室安全操作规程
12.3.1工作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排水设施。消防器材应放在醒目的地方,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药物。
12.3.2工作室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放置要有条理,工作人员遇有外伤,伤口须经处置方可从事工作。
12.3.3上仪器操作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调整电弧时必须带深色防护镜,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12.3.4接通电源后,不准用手触摸带电体。
12.3.5操作台和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夹持碳棒应戴防护手套。 12.3.6严禁用金属柄毛刷和湿布清扫电气开关。
12.3.7仪器设备如有故障需及时报告,并由熟悉该仪器性能的人员进行检修,不得随意拆修。
12.3.8工作结束时应立即关闭仪器,关好水,电、门、窗方准离开。
12.4选矿室安全操作规程
12.4.1选矿仪器设备开动前要检查确认机器设备状况良好,确认无误方可启动。
12.4.2设备运转过程中不得进行调整和维修。
12.4.3任何设备不得带病工作,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检修。
12.4.4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注意防潮防漏电引起触电事故。 12.4.5剧毒及易燃药品专人保管,按需用量领取,剩余的每次试验后交回。
12.4.6工作结束停车后要全面检查,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切断电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12.5岩矿室安全操作规程
12.5.1各种显微镜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乱用。
12.5.2各种公用仪器设备严守使用登记制度,不得擅自动用。 12.5.3使用仪器设备严守操作规程,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用力过猛按钮,不允许在仪器工作状态下无人照管。
12.5.4保持仪器设备和工作间清洁,不准在仪器间吸烟。 12.5.5仪器设备放置要稳妥,做到防震、防冻、防晒、防尘、防锈。
12.5.6首次使用仪器设备需在专人指导下进行,未达到“三会”要求,不能独立操作。
12.5.7水、电、煤气开关必须人走即关。 12.6碎样安全操作规程
12.6.1粉尘作业必须在密闭的通风罩内进行,在操作、清扫时动作要轻尽量减少粉尘的飞扬。
12.6.2工作时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2.6.3碎样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清扫、调整和维修。
12.6.4必须保证电路绝缘良好,如有异常时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
12.6.5废弃的样品不得随便乱到,必须倒在指定的地方。 12.6.6不得在工作间内吸烟、饮食、休息。 12.6.7通风降尘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12.6.8工作间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和刷洗。
12.6.9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室内保持清洁卫生。 12.7研磨间安全操作规程
12.7.1磨片间一切设备机器非本室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12.7.2在煮胶、烤胶时不得离人,并在通风橱内进行。 12.7.3磨片机在运转过程中如片子等异物掉进机器沙箱时须先停止运转后再行处理。
12.7.4做好电气设备的防潮、防漏电、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由电工检修。
12.7.5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火、电、煤气是否关好。
12.8放射性防护安全规程
12.8.1从事射线分析和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鉴定和选冶试验均应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放射性工作防护规定》进行。 12.8.2各种放射性药品、矿样等必须按规定放在铅箱内,不准散放。
12.8.3放射性药品,必须严格领料制度,用毕剩余部分不准在车间、班组散放,必须及时退试剂间保存,或退库。 12.8.4工作人员在伤口未愈合时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12.8.5个人防护用品要保持清洁,用后不准带回宿舍要经常洗涤。
12.8.6工作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墙壁、地面必须定期冲洗。 12.8.7在工作场所不准存放食品,不准饮食和吸烟,工作后要洗漱。
12.8.8尾矿、废水、废渣、不准乱放,必须按规定处理,方可排放。
12.8.9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并定期检测剂量,登记个人剂量卡片。 12.9药品保管安全操作规程
12.9.1药品保管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应熟悉化学药品的性能及仓库保管规则。
12.9.2药品库要做到通风良好,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12.9.3库房内严禁烟火。
12.9.4易燃、易爆及各类危险物品应做到分类分库单独贮存。 12.9.5剧毒药品应贮存在保险柜内,双锁、双帐、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管理,领用时须经领导批准,登记用量。 12.9.6所有药品瓶,盒上的标签必须贴牢,均应注明化学分子式、纯度、浓度,如有脱落或模糊不清时,不经技术鉴定不得发放。 12.9.7盐酸、硝酸、硫酸等腐蚀性较强的且易扩散的有害气体,必须与其它物品隔离存放,苛性碱类,亦有较强腐蚀性,如数量较多,也应单独存放。
12.9.8认真检查盛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容器是否渗漏,包装是否严密,搬运时严禁拖拉,摩擦和碰撞。
12.9.9启封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或易燃物品的包装时,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一般用铜或铝制作的工具)。
12.9.10库房内要做到清洁卫生,摆放整齐,离开库房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12.10分析车间用电安全规程
12.10.1安装电气电力设备,大型贵重仪器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有关规定进行,经确认无误方可供电开机。
12.10.2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工器材,电气设备没有出厂合格证不准安装。增加电气设备必须经电工安装。
12.10.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零线,并保持开关箱周围干燥清洁。 12.10.4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严格遵守电气安装规程。 12.10.5增设、拆除电源或临时电线,必须经领导同意,由电工
进行。
12.10.6所有电气设备使用后,必须随即切断电源。
13、 机电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一)机电工人安全守册
1.要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长发必须戴工作帽。旋转机床操作,严禁手套。
2.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及指示器等,不准任意拆除,并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安全可靠。
3.各种设备、工具,开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
方可开动使用。
4.要作中,应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已操作的设备交给他人操作;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机床开动时,严禁离开机床。
5.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6.两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次,统一指挥。
7.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操作的设备性能、安全操作规范。设备应定机人操作,开动别人分管的设备时,必须通过领导批准。 8.检查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开关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9.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10.一切机电设备必须设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
11.使用行灯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12.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工、电工、车辆驾驶、锅炉工,起重工、电气工、高空……等),必须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 13.工作场所和通行道路,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无阻。 14.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和保管,不准挪做他用。
15.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和休息。
1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14、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时要穿紧身衣服,袖口要扎紧。
2.如留有长发,应戴好工作帽。必须戴防护眼镜工作。 3.严禁戴手套操作机床加工工件。不得用手直接刹卡盘、卡头的办法代替机床制动。
4.不可用手直接清除金属切屑。
5.床头、小刀加上,床面不得放置工具、量具。装卸工件后,应立即取下搬手。
6.用锉刀工件时,应右手在前,左手在后,身体离开上卡盘。 7.使用死顶尖加工工件时,严禁高速切削。 8.工件旋转时,不准度量工件。 9.加工过程中机床不准离人。 10.不准开车装卸卡盘。
11.工件不得伸出主轴后面过长,过长的部分应装上托架,同时要有明显警告标志。
12.非操作人员,严禁随便使用设备。
15、 铣工安全操作规程
1.装夹工件、刀具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2.在机床上装卸工件、刀具、变速及测量工件等工作时,必须停车。
3.高速切削时,必须装防护挡板,操作者要戴好防护眼镜。
4.严禁用手摸或用棉纱擦拭正在转动的刀具和机床的传动部位。 5.吃刀不能过猛,正在走刀时,不准停车。
16、 刨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件装夹要牢固,夹固虎钳可用加长套筒,不得用榔头敲打板手的办法夹工件。
2.开快车刨削,应设立围拦和挡板,铁屑要用专用工具及时清除。
3.工作时的操作位置要正确,不得站在工作台前面。
4.装卸工件,测量工件,变换速度,擦洗机床必须停车进行。 5.装卸大型工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工件吊起后,工件下面不得有人停用留。
17、 镗工安全操作规程
1.机床工作时不准测量工件,对样板或镗孔、扩孔时不准将头伸进加工孔观察。
2.切削下来的铁屑不能用嘴吹,在加工过程中,要使用专用工具清扫铁屑。
3.停车后没有刹车装置的,严禁用手握刀杆,刀盘或其他物件强制停车。
4.两人以上操作一台镗床时,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并由主操作人统一指挥。
5.工作结束时,关闭各开关,机床各手柄必须处于空档或停止位置。
18、 钻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穿长衣宽袖,扎头巾、系围巾、披露长发,戴手套操作。
2.夹紧钻头应使用专用搬手,不得用其他工具或锤子敲打,紧固后注意把板手取下。
3.钻眼与攻丝时,工作必须卡压牢固,不准用手拿着进行工作。 4.变换转速,装卸工件,钻头、钻卡时,必须停车。 5.钻头上缠有长铁屑时必须及时清除并不准用手直接取拿。 6.不准在旋转的刀具下,翻转、卡压或测量工件。
7.钻通孔时,工件与工作台面之间应放有木质垫板,快钻穿时应减轻压力。
8.使用摇臂钻,工作结束后,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立柱并卡紧。
19、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 禁止使用有裂纹,带有毛刺飞边,松动的工具操作。 2.工作中注意周围人员及自身安全,防止因挥动工具,工具脱落,工件及铁屑飞溅,造成伤害。
3.不准在吊悬于空中或放置在有可能滚滑的大型部件下面工作。 4.严禁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5.划针盘用完后,应将划针落下紧好,放到安全位置。 6.所用紫色酒精,在三米内不准接触明火,并不准放在暖气热源附近。
7.剔工件时,对面不准有人,对面操作的工作台必须装有保护网。 8.工作地点要保持清洁,油污应及时清理。
9.当试车检查调整设备的转动部位时,应先断电并挂上警告牌,方可进行。
10.多人装配或吊装工件时,要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20、 铆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行铲、剁、铆等工作时,应戴好防护镜不得面对他人进行操作。
2.用吊车翻工件时,必须躲到工件面二米以外。 3.使用大锤铆接时,对面不准站人,不准带手套。
4.装卸工件,俩孔对不正时不准用手指探试,必须用尖顶杆找正。 5.打冲子时,冲子穿出的方向不准站人。 6.扔接热铆钉时,注意他人安全。
7.连接压缩空气管时,要先把风门打开,将气管内的脏物吹净后再接。
21、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焊机必须有良好接地。
2.一次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好,线路绝缘必须良好,一次线路长度不得超过三米。
3.焊接时导线要放置好,以免被熔渣烧坏。导线跨越行人道路时,要加护管并设标志牌,导线破皮露线应立即更换。
4.电焊机不得放置在潮湿的地方,连续工作一小时以上时,要检查线路,当导线温升超过80℃时,应暂时停止工作。
5.下雨时,不得露天焊接。在潮湿地带工作时,应站在铺有绝缘板上工作,并穿好绝缘鞋。
6.移动电焊机时,须先停机断电方可移动。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焊机的电源。
7.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时,应提醒周围人员,不要直视弧光。 8.焊接有色金属器件时,应加强通风排毒。
9.焊接工作地点,必须保持整洁,周围5米以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工作点周围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地面应设有专人监护。
11.工作完毕,应检查场地,确认安全无误,切断电源才能离开。
22、 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气压表、减压阀,水封器是否灵敏有效。 2.氧气瓶,乙炔发生器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3.电石桶的搬动应轻搬轻放,雨天禁止淋雨搬运。
4.氧气瓶内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0.5公斤/厘米2的剩余压力。
5.乙炔气严禁与纯铜及银接触。 6.氧气瓶及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
7.不准在带电设备上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里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进行焊接切割。
8.在地沟内或容器内焊接时,必须遵守专门的安全要求,并应设有专人监护。
9.检查气瓶和软管及阀门,严禁明火接触。
10.焊接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事先必须经过清洗,并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吹净,吹干。同时打开容器的通气孔,否则严禁焊接。
11.焊接工作地点,必须保持整洁,周围5米以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场地,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开。
23、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安全帽、安全带、脚扣、检测仪表必须齐全,可靠,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否则不准使用。
2.无论内外线,禁止单独一人进行工作。 3.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严禁自行安装临时线路。
4.登高作业,梯子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应放稳牢,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所用工具和零件,严禁抛掷。 5.进入天棚工作时,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6.停电作业时,总开关要设专人监护及挂好警告牌。 7.雷雨、大雪、强风(6级以上)禁止上杆作业。
8.拆除旧电柱时,必须先挖开地下部分,检查腐蚀情况,否则不准登高作业。
9.听力低,视觉差、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
10.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者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24、 变电所值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2.非有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更不准将小孩带入室内。 3.配电室内严禁存放任何物品。 4.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5.值班室内专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定期检验。
6.值班人员每天做好交接班工作,对设备运行和当班发生的情况应有记录。
7.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不准一人进行检修。
25、 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汽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2.严禁酒后驾驶。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谈闲话,驾驶室不准超员乘人。
3.严禁开“带病车”,“英雄车”、“斗气车”。
4.汽车行驶速度,在厂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门或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汽车停放时应选择合适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并拉紧收刹车 锁好车门。
6.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和省局颁发的“汽车运输暂行安全生产规则”。
7.冬季行驶陡坡,冰雪路面必须使用防滑链三角木等安全附件。 8保险杠,脚踏板,车槽板、驾驶室上面不准乘人。 9.严禁客货混载。
10.禁止直流供油驾驶和启动。
11.严禁用汽油清洗机件。汽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12.驾驶油槽车辆时必须放下接地级。
26、 发电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移动式发电机停放时,前后轮胎须用三角木楔紧。同时还要离开地面50—100毫米。
2.配电盘应保持清洁,仪表要齐全、灵敏、可靠,定期校验。 3.发电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避雷设施。 4.工作场地必须保持干燥、防雨、防漏。
5.送电和用电单位必须有明确的统一规定的联系信号。 6.冬季工作时,必须定期放掉气罐、逆止阀内的存水。 7.保养管道、零件时,严禁用汽油清洗机件,和擦洗机器。 8.使用“内燃”或“电动”压风机时应遵守有关内燃机与电气的安全规定。
27、 车辆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修理车辆底盘部分时,必须刹好手刹车,拆装轮胎时,必须顶好千斤顶,垫稳木枕。
2.无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严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或试车。
3.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和加汽油入口处和加汽油场所试验。
4.焊接油箱时必须先行清洗、烘干、并打开加油和下部放水螺丝方可焊接。
5.车辆需进行焊接时应注意油箱安全必须应放掉燃油划或拆下油箱放到安全地点。
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触电保安器。 7.手灯、行灯,地沟内壁灯必须符合规定。 8.严禁用汽油清洗机件。 9.严禁使用敞开式油箱供油试车。 10.消防工具配齐并有专人管理。
11.使用火炉取暖时必须建立值日制度。不准“压火”必须做到人走火灭。
12.及时消除地面上的油污。
28 内燃机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用汽油清洗零件,尽量采用洗涤剂。
2.工作场所不准吸咽和明火,废油必须放在安全可靠地点。 3.吊装拆卸大件使用机械起重设备时,遵守起重工安全规程。 4.不准在吊悬于空中或放置在有可能滚滑的大型部件下面工作。 5.多人装配或吊装工件时,要有专人指挥,行动统一,密切配合。 6.试车时,先进行空负荷试车,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负荷试车。 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触电保安器。 8.配齐消防工具,并有专人管理。
9.采用火炉取暖时必须做到人走火灭并建立值日制度。 10.及时清除地面上的油污。
29 房屋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厂房、宿舍的维修或拆除工程,必须提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2.拆补石棉瓦,不得在石棉瓦上走。
3.热化石灰时,要防止石灰热化气体和石灰粉尘溅到脸部或身上。
4.在屋面工作时,所用各种工具,材料要放稳,以免滚下伤人。 5.高空作业时,严禁上下左右抛掷工具和物件。 6.施工中的砖墙,严禁任何人在上面行走。 7.离开地面二米以上按高空作业规定执行。 (四十六)木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2.木工机械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3.推送木料平刨时,不准直接用手推送。 4.非木工人员,禁止使用木工机械。 5.工作场所必须备有灭火工具,并严加保管。 6.工作间的刨花、木屑必须当日清除到安全地点。 7.工作间内不准存放任何油料。
8.采取火炉取暖时应有专人看管,火炉周围二米内不得有易燃物。
9.离开时必须彻底熄灭火源,不准“压火”。
30水暖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往地沟送管子时,沟内禁止有人作业。
2.长时间无人进入的沟、井作业时应先通风探明有无沼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地面应有专人监护、保持联系。 3.水道打铅口时,必须将接头擦干。
4.按装管子的坑、沟,在未封闭前应设有警告牌夜间应以红灯示警。
5.在深沟内作业时,不准一人单独进入。 6.使用手持电运工具时必须使用触电保安器。
7.离开地面2米以上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 8.在空中进行焊接明火作业时应做好防火工作。地面应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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