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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2022-08-01 来源:步旅网
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根据监管部门及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信贷风险限额(以下简称“行业限额”)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本办法所指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第五条 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可承受范围内,防止系统性行业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均衡,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在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基础上,合理配置行业限额,推动落实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

(三)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第二章 行业限额设定

第六条 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 (三)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 (四)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 (五)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 (六)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 (七)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

第七条 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

第八条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业务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按年编制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统一限额管理政策,确定设限行业、限额类型、设限额度、区域配置以及限额使用节奏等内容。

第九条 年度行业限额设定流程为:风险管理部拟订设限行业及设限依据→客户部门提供行业信贷投放总量及区域配置需求→风险管理部拟订限额额度及年度管理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总行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指令性限额区域配置。参考区域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策略、区域信贷资产质量、客户结构和分行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可根据需要将指令性限额配置到一级分行,或划分城市业务限额和县域业务限额。

第十一条 指导性限额原则上不配置到分行,由总行统一监测、集中控制。

第十二条 限额使用节奏。总行可依据全行信贷投放节奏安排及风险管理需要,明确行业限额在年度内各时段的使用节奏,有效控制设限行业的信贷投放进度。

第十三条 年度行业限额调整。行业限额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结合行业信贷投放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全行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总行客户部门提供限额调整需求,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配置到一级分行的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将调整需求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行业限额使用

第十四条 指导性限额实行“明确总量、全行统筹、监测评价、风险提示”的管理方式,原则上相关信贷业务应在设定的限额内办理。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指导性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测、评价和风险提示,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合理掌握信贷投放节奏。

第十六条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约束、年度控制”的管理方式,相关信贷业务须在行业限额内办理。确需突破限额办理的,可使用临时性限额,并将临时性限额使用情况按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临时性限额额度不超过本行业本季度内能收回的贷款金额,季末压回,确保本行业贷款季末、年末不超过年度设限额度。

(一)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提供辖内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二)未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提供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客户;

(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确需突破指令性限额使用节奏办理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核。

第四章 监控与预警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和要求,总行风险管理部研究并完善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科技部门依据需求开发限额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限额管控的系统制约。

第二十一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按月监测、按季通报,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行业限额设置黄色和红色预警指标。行业限额使用率(限额使用率=(时点行业贷款余额-年初行业贷款余额)/年度行业贷款限额×100%)达到90%时,启动黄色预警管理,行业限额使用率达到100%时,启动红色预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令性限额黄色预警管理。

(一)全行限额出现黄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分析全行行业限额管理情况,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书。

(二)分行限额出现黄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分行风险管理部按旬监测行业限额变动,按月向总行报告限额使用管理情况。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信贷业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限额使用条件,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节奏。

第二十四条 指令性限额红色预警管理。

(一)全行设限行业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警示超限风险,根据风险管控需要向高管层报告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信贷管理部应优先审查符合临时性限额使用条件的业务,在批复中提出限额管理要求。

(二)分行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分行要提高客户准入条件,暂停办理不符合临时性限额使用条件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指导性限额预警管理。指导性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风险管理部应根据风险管控需要进行风险提示,信贷管理部门应视情况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行要将行业限额执行情况逐步纳入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中,按季通报。临时性限额季末不能压回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超限额发放贷款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视超限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行业限额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行业限额管理办法、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行业限额调整方案以及行业限额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办法;

(二)设计、优化行业限额计量模型及限额分配方法; (三)拟订、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四)核定临时性行业限额及分行超限审核; (五)牵头组织年度行业限额的调整;

(六)对行业限额进行监测、预警,考核评价限额执行情况; (七)研究并完善行业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进行系统日常维护;

(八)牵头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尽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行业限额管控配套的信贷政策,客户分类及行业统计标准;

(二)审查法人客户和贷款的行业归属; (三)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四)配合开发、维护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授信执行部门职责:

(一)将行业限额管理与潜在风险客户贷款压降计划有效衔接,并督促分行落实到客户;

(二)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客户部门职责:

(一)提供行业信贷投放需求,结合行业信贷政策,将行业限额与客户名单制结合,落实限额配置和控制要求;

(二)提供设限行业的贷款回收情况;

(三)对客户、贷款行业归属进行初分,并将行业归属审批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四)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控合规部门职责:

(一)根据行业限额管理要求,在年度信贷业务授权书中确定年度行业限额授权管理方案;

(二)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内控合规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行业限额管理系统开发技

术实施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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