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探讨
作者:周黎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33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并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个人消费信贷产生的风险也成为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经营空间、拓展市场份额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找到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消费 风险信贷
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助推器。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
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个人消费信贷以其独特的魅力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存在许多的风险,也有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得到重视和解决。
一、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是很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是很齐全。从内外因角度来观察,导致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贷款银行通常只能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使得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负面影响越发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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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相关的法规也不健全,政策措施没有系统化。现行的信贷政策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企业法人制定的,专门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规定很少。即使有一些政策法规条款,规定也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使金融机构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担保法》来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3.盲目营销和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抢占个人信贷市场份额,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少地区的基层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甚至是与其工资收入挂钩。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对高风险、低信用客户盲目放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这将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控制办法
针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从各方面完善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监管层和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该市场。
1.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在实践中,因为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现目前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程度常常难以评判其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所以实务操作中,建立一套完善的道德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于商业银行非常重要。一方面,作为政府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全面的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每个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本行的业务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个人信用评级方案,作为放贷与否的基本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一般通过对借款人的品格、资本与能力、环境、抵押品四个方面评估潜在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根据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先选择某些体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特征因素,如收人水平、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年龄等。然后为每一特征因素配上相应的分数,最后根据借款人的特征累计其分数值,作出相应的贷款决策。
2.加强法制建设以及规范银行业操作
近年来因为相关立法的滞后而影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为确保消费信贷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我国应该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建立并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明确和规范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合理减轻分散信贷风险。我国应尽快制定颁布《个人消费信贷法》,对消费信贷活动进行同意的管理,对不同的信贷种类也应该分别制度针对其特征的法规,使我国在个人消费信贷这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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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型社会,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道德风险的发生就是必然的,法律的存在会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影响着个人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并且加大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建立对失信个人的约束惩罚机制。 3.把保险与个人消费信贷结合起来
欧美发达国家在为客户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时都要求客户购买保险来减少不良贷款所带来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个人消费贷款和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结合,规定客户在办理消费贷款时必须购买保险,当客户出现不良贷款,无力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就要给商业银行支付一笔赔偿金,这样银行可以减少损失,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同时也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4.大力培养高质量人才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特殊性,它要求大量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行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分散化运作。当今世界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发放信贷等关键环节,由于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足,往往给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规范银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审定标准,加大现有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不同部门交流,以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降低事后借款人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5.实行个人客户的差异化服务
高端个人客户指的就是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种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像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第二种是那些拥有稳定的职业、较高收入的人群(像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第三种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类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而且因为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这类人群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他们的还款意愿较强。所以商业银行对这些类别的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
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满足了人们对金融产品多元化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积极意义。
中国信贷消费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希望在政府政策的支持、监管层的有效管理下,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推动中国信贷消费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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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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