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矿业中心医院中专科病区 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学分册中的精神科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参照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一、保护性医疗措施指约束、隔离等具有治疗或保护患者安全的医疗措施。 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原则:
1、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每个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
2、保护性医疗措施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只有在其它医疗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
3、保护性医疗措施必须是对患者最少伤害,安全又能达到最好效果。
4、必须由医师或护士对患者进行反复评估后,才能对患者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
5、保护性医疗措施仅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在医疗机构以外不得使用,除需要转院(外出就诊)的患者,且不配合转院(外出就诊)或在转院(外出就诊)途中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
6、禁止利用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患者。 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适应症: 1、患者本人提出的。
2、有伤人自伤的行为或危险的。 3、有破坏行为的。
4、极度兴奋躁动、各种原因引起的谵妄状态、癫痫伴有意识障碍,用药一时难控制其行为紊乱的。 5、紧张性兴奋或木僵的。
6、危及诊疗操作安全的,如不配合使用医疗设备的(监护仪、血管内留置针等)。 四、以下情况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时应慎重: 1、入院前已合并有骨折的。 2、戒酒治疗的。
3、年龄大于60岁,且躯体消瘦的。
4、有发生窒息危险的,如大量咯浓痰、疑似胃出血的等。 五、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流程:
1、告知:告知患者本人。向患者监护人就实施医疗保护措施可能导致意外情况履行书面知情同意。
2、医嘱:由医师评估后开具医嘱。
3、执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学分册执行。 4、沟通: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后,由医嘱开具医师及时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5、护理:(1)护士必须每半小时观察1次,重点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保护部位血液循环情况。(2)每2小时评估1次。(3)在实施医疗措施时必须定时被动活动肢体和松解保护性医疗措施器具(至少2小时一次),以保证医疗措施使用的有效性。(4)保护性医疗措施使用的最长时限不超过24小时,一般情况下不超过4小时。
6、解除:当需要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指征消失后,医师及时开具医嘱,并予以解除。
7、记录:(1)责任护士必须记录保护性医疗措施使用的原因和使用情况,如医疗措施类型、部位、开始时间,同时需要记录护理观察情况和解除时的情况。(2)医师要记录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时间、原因、沟通内容和结果、解除时的情况。
六、保护性医疗措施使用登记:对所有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行为,均应专门登记,以便查阅。 七、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注意事项:
1、为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必须有礼貌地对待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以利于患者更有效地得到治疗。
2、正确使用所有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器具,并在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时易于取下。 3、患者出院时必须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器具,以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关爱患者,保证患者对饮食和水的需求,应按时喂开水,注意大小便护理,关心患者冷暖,冬天防冻伤,夏天防蚊、防暑,同时将相关内用记录在护理记录上。
5、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患者应与其它患者分开,尽量隔离于一室,防止其它患者伤害。且防止其他患者为患者解除约束隔离保护措施。
6、每班应作好重点交班及观察登记。交接班内容: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原因,器具的松紧度、数目,床褥、衣裤是否有大小便污染等。
7、及时向护理部报告保护性医疗措施相关不良事件。
八、保护性医疗器具的管理(四定管理):定点放置、定量使用、定时消毒、定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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