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义与利”以及其时代意义
“义与利”是中国思想史上一种值得重视的文化现象,中国思想史上关于“义利之辨”的讨论,从春秋时期至今延续了两千多年。在今天,义利关系问题仍然是在现实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问题,它不仅属于伦理学问题,而且还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等领域。对待义于利的态度,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人们对儒家义与利的态度在认识上存有很大分歧,对于儒家是否一概排斥、否定利的积极意义也有完全不同的认识,但在认定儒家“重义轻利”方面,还是比较一致的。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的科学义利观,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加以正确引导。这也就恰恰使得儒家的义利观,体现其在当今社会的时代意义。
一.中国古代的义与利
“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义利之辨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义”注重整体利益、道德诉求;“利”则强调个体私人利益。因此义利之辨是一种道德和利益何者为重的抉择。义利问题各家都有论说。在义与利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孰为本孰为末的问题上,儒家“重义轻利”,主张“义以为质”、“义以为上”,提倡“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先义后利”,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以私废公”。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讲利、求利,而在于是否“放于利而行”、“惟利是求”。实践经验一再告诉人们,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会引起各种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与人、与己不仅无益而且十分有害。孔子、孟子对此都有充分的论述。孔子主张“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自述其志为“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他以重义还是重利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他把对义利关系的判断作为是否成人的标准:“今之成人者何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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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他面对君主则劝诫 “义然后取,人不怨其取”。《孟子》开篇即讲“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他认为,自然生命是人的“小体”,精神生命是人的“大体”,物质利益只能满足人的“小体”需要,道德仁义才能满足人的“大体”需要。孟子更认为,如果人与人之间处处以私利来计算,惟利是图,“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怀利以相接”,结果是“终去仁义……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惟利是求”的行为方式、价值选择不仅会加剧人际关系的紧张,而且还会造成“上下交征利”并导致“国危”。
到了汉代,董仲舒着重宣扬义利之辨。《汉书·董仲舒传》记载说:“夫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义利之辨所蕴含的基本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利与私利的问题;二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的问题。儒家反对言利,其所谓利即指私利。孟子说:“王曰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其利皆指私利。
事实上,儒家所言“轻利”,并非不重视利,而是反对“见利忘义”、“因利害义”、“保利弃义”。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还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他一点都不掩饰自己“求富”,“恶贫”的观点。关于人的利欲问题,孟子的观点也是现实的。齐宣王接见孟子时,说他自己有“好货”和“好色”的毛病,对此,孟子认为,一般来说,这都不算什么毛病,他还引用周之先祖公刘也曾“好货”、太王也曾“好色”,举例加以说明贪财好色的人也未必不能行仁义。另一位儒家集大成者荀子,更充分肯定“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歇,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韩非子·荣辱》)这一任何人也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儒家的重义轻利,其主旨绝非轻利,更不是反对利,而是主张在合乎义的前提下,去取得正当的、更大的、长远的利益。在当今社会下,“义利之辨”涉及各个方面,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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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儒家义利观”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启示
孔孟的这种“儒家义利观”经营价值理念运用于现代企业管理中,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
原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与借鉴作用。
现代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经营行为带有明显的创利的目的,这是无可非议的。企业如果没有利润,就无法维持生存和扩大再生产,经营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怎样赚钱,赚什么钱,必须要有个规范作为基础和前提,这个规范就是社会的利益、群众的利益,还有自然的利益。人都有活下去和活得更好的愿望,但并不能因此就去损害他人的生命和利益,这是道德和法制所不容的。因此,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群众利益、国家民族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必须要服从后者。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讲,道理也是一样的,企业必须本着“义以为上,以义统利”的观念处理好与社会、他人、国家甚至还有与自然的关系。
企业必须处理好企业盈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企业盈利必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事情,因为社会是企业的利益之源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社会环境如何,与企业能否健康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就如同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一样,求义则两利,求利弃义则两败。从根本上说,一个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不在于是否拥有雄厚的资金,也不在于能否获得一时的高额利润,而在于拥有一个富有、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有责任感的企业,尤其是东方国家的企业在自己取得成功时都不忘回报国家和社会,许多企业家把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表现出了“以义当先,以义为上”的高尚情怀。
三.儒家传统义利观对中国外交的影响
外交决策中重视“义”与“利”的统一。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在外交决策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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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义”。随着时代演进以及国际关系现实的变化,“义”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既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道义、正义观念,又有对国家主权独立、民族尊严的捍卫与维护,以及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既有民族大义之“义”,也有国际主义之“义”。当今世界的国际竞争,已经超越国家间竞争,成为区域集团间的竞争。与北美及欧洲地区相比,东亚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非物质层面而言,东亚各国区域意识淡薄,民族意识反而及其强烈。这表现
在各国注
重维护本国利益,但缺乏与其他国家合作的精神。
中国要在21世纪和平崛起,成长为一个全球大国,仅靠自身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整合亚太地区力量,推动和构建亚洲地区主义。这更需要中国高举“义”字大旗,在与周边国家的交往中,着眼于长远发展,不计较一时得失。在国际社会中不仅要维护本国利益,也要维护国际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中国政府的外交决策也是这样做的,例如,在南海岛屿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与周边国家的领土领海纠纷中,并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在与第三世界国家关系问题上,强调无论中国怎么发展,中国都属于第三世界国家,永远和第三世界国家站在一起。可以说,只有由“义”而非“利”出发,中国才能在国际社会赢得更多的支持者,发出更强大的声音,也才能更切实有效地维护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目前中国外交的基本布局中,周边国家是首要,以实现亚洲特别是东亚地区的和平、安全、合作、繁荣为政策目标,中国政府提出了以邻为伴、与邻为善的主张以及睦邻、富邻、安邻的思路。
这与儒家王道外交”亲仁善邻、以德行仁、以大事小、协和
万邦、悦近来远”可谓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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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学生义与利的探析
中国传统道德价值的主流取向是重义轻利,但也存在义利并重、重利轻义的非主流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各种意识形态、文化现象、价值观念相互碰撞,对当代中国大学生义利观的选择产生了一定的困惑。在对当代大学生的义利观教育中,要积极汲取中国传统义利观思想中的精髓,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树立起社会主义义利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教育,要教育学生明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需倡导集体主义”。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争取和实现个人利益。“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们从来不忌讳言利,而且要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要在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争取和实现个利益,利要合理合法,社会主义义利观主张取利要合义,义利要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要注意反对重利轻义和见利忘义的错误倾向,要引导他们合理合法地取利。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理论上要坚持把党的领导和民主法制,实践上坚持理论灌输与实际相结合。结合新形势下大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教育,注意激发和保护他们的爱国热情,帮助他们历史地、辩证地、全面地认识社会现象。认真把握大学生的政治方向、思想认识、心理素质和实际生活等不同层面的问题。通过营造良好的思想教育氛围,引导青年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实践活动,以有理有据的说服劝导,来提高广大青年的文明素质,还可以集中建设一些规模较大且有影响作用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及时与青年沟通,把握它们的思想导向,有效开展思想教育活动。
五.坚持重义轻利”的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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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义利观”既是中国传统思想论争的一个核心议题,也渗透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经济到外交,从国家到我们自身,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因此深入考察和发掘传统义利文化的合理内核并进行现代转换,对于我们在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践行儒家的“义利观”改变“惟利是求”的价值追求,消除、克服“放于利而行”的危害?儒家认为依循“重义轻利”的价值原则,在义利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能够“义以为质”、“义以为上”、“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先义后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理想的方法和途径。因为“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在处理义利问题时始终遵循道义原则,“利”合于义则取之,违于义则去之,“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追求富贵、消除贫贱都应诉诸道德理性,以义为准绳,以义导利,以义去恶(厌恶)。不仅如此,儒家认为“义未尝不利”(朱熹:《朱子语类》卷五十一)、“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①,“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循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缪。”(朱熹:《孟子集注》卷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有效地避免人为的矛盾和冲突,儒家提倡“与人同利,无侵于人”,即使是“自损以益于人”也不为过,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并各得其利,“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若切于好利,蔽于自私,求自益以损于人,则人亦与之力争,故莫肯益之,而有击夺之者矣。”(程颐:《周易程氏传》卷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说:“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一个国家、社会在价值导向上只有以义为本,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的危局。“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孟子·告子下》)荀子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说:“上好羞则民暗饰矣!上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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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民死利矣!二者,乱之衢也。民语曰:‘欲富乎?忍耻矣,倾绝矣,绝故旧矣,与义分背矣。’上好富,则人民之行如此,安得不乱!”(《荀子·大略》)君主是人民的表率,爱好义,民众就会暗自整饬,爱好财富,民众就会为利而死,引致天下大乱。因此,“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正论》)义与利何者为胜,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治乱兴衰的大问题。荀子提出,遏制人们“唯利之求”(《荀子·王霸》)价值追求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制礼义以分之”(《荀子·王制》),用礼义把人们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用礼义制约人们的物质欲望,要使人们“欲利而不为所非”(《荀子·不苟》),懂得“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的道理。《大学》指出,德为本,财为末。小人治国,过分地贪婪聚敛,就会使人民铤而走险,结果是“灾害并至”。而如果君子以仁义治国,实施轻徭薄赋政策,就会获得人民的亲附及社会的各种财富。“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 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货悖而入
者,亦悖而出。《康诰》曰:‘惟命不于常。’道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矣。”又说:“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推行仁义,即可有人、有土、有财、有用。以义求利,即可以获得大利;以利为利,则会丧失一切。所以,《大学》的结论是:“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导向不应该以财货为利,应该以仁义为利。董仲舒认为:“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春秋繁露·保立权》)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义的引导调节,才可以达到义利兼得的理想效果。然而,社会的现实问题是:“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朱熹:《孟子集注》卷一)“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难治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度
制》)“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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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汉书·董仲舒传》)这说明,儒家之所以倡言“重义轻利”,主张“义以为质”、“义以为上”,提倡“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先义后利”,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以私废公”,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不是什么“欺世眩俗,而苷受祸哉”的“迂阔无用之谈”,而是基于“惟利是求”的社会现象极其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力图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价值取向以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发的,“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
五.总结
从历史经验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说,“义利”关系总是辩证的:一方面,“义”的产生源起于制“利”的需要。“利”的获得必须以“义”为前提:另一方面,在“义”的前提下,必须努力促进“利”的实现。不能离义而言利,也不能离利而讲义,把义利统一起来强调道义与利益的一致性和兼容性,这一点是贯穿于“义利”关系的根本精神所在。义与利,作为不同的概念。有其相互矛盾的一面,但这种矛盾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通过融合而达致统一。
这种辩证统一的义利关系要求在义利价值取向上,既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以此为根本性和至上性的道义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考虑,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做到兼顾二者的关系。使其共同发展。以义取利,义利统一,这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的根本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当代中国,能够把人民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真正引向有益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目标,并由此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的,只能是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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