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一、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theformalruleof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thesubstantialruleof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
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任何正常的人都希望能够安排和计划满意的生活。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二、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五个要素:
(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亏程序规则两部分。
上述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四、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且它对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的调控手段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于历
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只有使科技和经济相结合,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经济才能高速增长。法律在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必须以相应的立法预先对其应用范围与性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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