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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网电能质量(谐波、负序闪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2022-05-15 来源:步旅网
陕西省电网电能质量

(谐波、负序、闪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试行)

1 总则

1.1 供电电压波形是电能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直接影响电网和用户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因此限制电网谐波、负序和闪变极为重要。为了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电网(以下简称陕西电网)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降低谐波、负序和闪变对电网的污染,提高电能质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和管理内容及办法。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接入陕西电网的所有发、供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含趸售用户)。 1.4 本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4.2 <<供电营业规则>>。 1.4.3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1.4.4 <<电网谐波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1.4.5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93)。 1.4.6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GB1232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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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1.4.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

1.4.8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

2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组织机构

2.1 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二级管理,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领导下的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市(地区)供电局、上网发电厂为二级管理单位。

2.2 成立以陕西省电力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首的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全网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3 监测中心由陕西省电力公司生技部、市场营销部、计划发展部、农电工作部、调度中心、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陕西省电力设计院及各供电局有关专责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监测中心为供用电技术监督机构之一,设在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

2.4 各上网发、供电企业建立以生产副局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监督体系,负责本单位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 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部颁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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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3.1.2 掌握陕西电网内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1.3 组织制定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制度、实施细则、技术措施等。

3.1.4 组织解决、协调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落实改善电网电能质量的措施。

3.1.5 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影响电能质量水平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技术进行全过程监督。

3.1.6 每年组织召开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会议,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确定下年度工作重点。 3.2 监测中心的职责

3.2.1 监测中心作为陕西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行使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工作。

3.2.2 组织陕西电网发、供电企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指导各发、供电企业开展谐波、负序和闪变监测工作,推广先进技术。 3.2.3 组织各发、供电企业对重点电能质量污染站点开展实时监测工作和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谐波普测工作,按要求汇总分析后上报电能质量技术监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3.2.4 组织提出对陕西电网内谐波、负序和闪变严重超标的变电站的技术改造方案;对变电容量在800kVA及以上的大型谐波源(包括负序和闪变源)进行测试,并提出治理方案或抑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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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负责电网内并联补偿电容器组(单组容量3000kvar及以上)及用户补偿电容器(单组容量200kvr及以上)有关谐波项目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3.2.6 参与新建、扩建及改造的谐波、负序、闪变污染源用户(变电容量在800kVA及以上)的项目(包括滤波等项目)的审查,负责正式送电前的验收测试,协助制定滤波方案和负序及闪变的治理方案。

3.2.7 逐步建立电能质量(谐波、负序、闪变)标准实验室,负责陕西电网内相关表计的定期校验。

3.2.8 参与陕西电网内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谐波、负序、闪变引起的异常现象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2.9 负责对进入陕西电网内与电能质量(谐波、负序、闪变)有关的设备(包括补偿装置和各种测试仪器仪表等)的制造厂家和谐波、负序、闪变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生产和调试单位的技术资格审查认证,以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3.3 各上网发、供电企业的职责

3.3.l 配合作好电能质量监测工作,落实谐波、负序、闪变治理方案,实施谐波、负序、闪变限制措施,控制电网谐波、负序、闪变符合国家标准。

3.3.2 负责组织本局的技术交流、培训和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汇总、统计本单位的监测数据和监督报表。

3.3.3 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作好本单位的谐波普测工作,确定谐波、负序、闪变监测站点,将重点监测数据和普测结果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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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上报监测中心。

3.3.4 负责将本局内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谐波、负序、闪变污染源项目以及电能质量事故、异常现象逐月上报监测中心。 3.3.5 协同市场营销、计划和设计部门对监测中心管理以外的电容器补偿装置以及新建、扩建和改造的谐波源进行谐波计算及审核。

3.2.6 整理各种谐波源负荷,不对称负荷及冲击负荷用户的基础资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数据,掌握本局各变电站补偿电容器的有关参数及其对谐波放大的水平,建立有关技术档案。

3.2.7 对谐波源及负序、闪变污染源用户进行监测,督促谐波、负序、闪变超标用户采取限制措施,限期落实(包括监测中心管理的容量在800KVA及以上的用户)。

3.2.8 参与本局内电能质量事故及异常现象的调查,并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

4 电网电能质量的管理

4.1 按照国家颁布的电能质量标准,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的谐波、负序污染源注入电网的谐波和负序分量,并对原有超标的污染源,限期采取整改措施,达到国标要求。

4.2 现有非线性、不对称、冲击性负荷的用户,应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以建立用户谐波、负序、闪变技术档案。

4. 2.1 非线性负荷的用户:

(1)设备型式、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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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接线方式、控制方式和脉冲数;

(3)该设备由理论(或经验公式)计算产生的各次(2—25次)谐波电流的最大有效值;

(4)是否安装电容器组或滤波器,安装地点和参数。 4.2.2 不对称负荷的用户:

(1)设备型式、容量;

(2)设备产生的基波负序最大电流;

(3)对兼有非线性性质的负荷同时要提供产生各次(2—25次)谐波电流的最大有效值;

(4)解决不对称的措施和抑制谐波的措施及参数。 4.2.3 冲击性负荷的用户

(1)设备型式、容量:

(2)冲击电流最大值,持续时间及两次之间的时间间隔; (3)根据设备接入点电网的短路容量,计算所造成的电压波动和闪变;

(4)对冲击电流持续时间大于2秒,两次冲击时间小于30秒的设备要提供各次(2一25次)谐波电流最大值;

(5)对所要安装的电容器组、滤波器或静补装置,要提供具体参数和运行方式;

4.2.4 对以上用户要不定期监测谐波、负序、闪变的水平,或装设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对短时内谐波超过标准的用户,应安装谐波保护;对长时间谐波超过标准的用户,在安装谐波保护的同时,还应安装滤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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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新报装用户从报装起就要进行谐波、负序、闪变的管理,用户必须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4.2.1,4.2.2,4.2.3所要求的资料,以建立用户谐波、负序、闪变技术档案。

4.3.1 新报装的用户,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谐波电压电流、电压闪变、负序等计算(包括滤波器及治理负序和闪变的设计)结果,并经监测中心按有关标准核算认可后,作为提出供电方案的条件之一。对超过标准的用户,在工程设计中必须增加滤波器等治理方案的设计,并应由监测中心审查认可,否则不能提出供电方案;在预测计算中不超标的用户,供电后要进行测试,超标者要限期采取措施。

4.3.2 对预测计算中,谐波等电能质量参数超标或接近超标的用户要安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和谐波保护装置。

4.3.3 新投滤波器等装置要经过监测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网运行。

4.4 供电部门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及批复供电方案时,应包含下述内容。

4.4.l 对于谐波、负序和闪变污染源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标准。对于谐波、负序和闪变超标的用户,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限期由用户进行治理,其污染指标应控制在国标限值之内。

4.4.2 对新建、扩建及改造的谐波、负序和闪变污染源用户,应要求该用户在正式送电前完成谐波、负序和闪变治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与其生产设备同时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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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由于用户谐波、负序和闪变污染造成电网及其它用户设备损坏的,该污染源用户应负担全额赔偿。

4.4.4 用户设备对电网的干扰影响量超过国家相应标准,由用户限期进行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则解除供用电合同。

4.4.5 谐波、负序及闪变不合格的时段和测试指标,以用户自备并经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自动检测仪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设此类仪器,则以供电方的自动检测仪器记录为准。

4.5 电容器组的监督管理

4.5.1 对电容器组除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外要增加谐波管理项目。

4.5.2 电容器组设计时,要增加谐波计算项目;设计审查时,要增加谐波审查项目,由监测中心负责审查。

4.5.3 电容器组的施工验收项目中要增加谐波测试项目,对产生严重谐波放大的电容器组应限制投入运行,并由监测中心根据计算结果和测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4.5.4 完善电容器组的谐波技术档案,定期测试每组电容器投入后主要谐波电压的变化情况。 4.6 电能质量监测点设置及管理

4.6.1 监测中心应逐步建立电能质量管理技术资料,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4.6.2 监测中心要根据电网电能质量情况设置监测点,逐步形成电能质量监测网,定期通告电网电能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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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统一取样方法,合理反映电网电能质量状况,用户自己或委托他人测得的谐波、负序和闪变数据需经监测中心认可方为有效。

4.6.4 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重点监测点要求按月上报监测数据至监测中心。

4.6.5 对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重点监测点要求按季上报监测数据至监测中心,以后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6.6 对一般变电站和用户要求3年普测一次。 5 附录:测试数据整理及分析的基本要求 5.1 数据整理汇总后一般应提供

(1)各监测点2一25次谐波电压(包括总畸变率)95%概率值(选取总畸变率最大的一相值,下同)。

(2)各监测点负序分量的最大值和95%概率值、不对称度的95%概率值。

(3)大谐波源用户主要谐波电流的95%概率值。 (4)谐波、负序、闪变超标一览表。 (5)谐波电流超标一览表。 5.2 分析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5.2.1 谐波分析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电网概况及总谐波水平评价。 (2)主要谐波源情况及近期发展。

(3)无功补偿装置(或滤波器组)及对谐波的影响。 (4)谐波异常或事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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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网中谐振因素。

(6)新的谐波源设备投入后谐波水平的预测。 (7)建议和措施。

5.2.2 负序分析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电网概况及总负序水平评价。

(2)主要不对称负荷情况及近期规划中的不对称负荷。 (3)负序异常及事故的分析。

(4)电网中造成负序的各种不同因素。 (5)新的负序源投入后对电网造成的影响。 (6)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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