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对全市加油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肥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肥安监函字[2009]6号 关于对全市加油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高新区安全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科:
为进一步强化加油站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对全市加油站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泰安监函字〔2009〕9号)文件要求,经市安监局研究决定从2月10日起对全市加油站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检查加油站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无非法经营行为;
2、检查加油站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责任制、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用电、用火、消防、施工维修管理制度等)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3、加油站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加油站内部及周边是否有新上或者拟上建(构)筑物,是否达到安全距离要求,采取了何种防范措施;
5、站长及安全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年度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是否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加油站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彻底整改《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项和发证审查提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
7、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建的加油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审查;
8、加油站是否有转让、买卖、出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等非法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活动从2月10日开始至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加油站自查自改阶段(2月10日至2月20日)。各加油站要结合各自实际,全面排查存在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方案、落实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并写出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为乡镇安办、部门安全科执法检查阶段(2月21日至3月10日)。各乡镇安办、部门安全科要组成专项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加油站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每个站的检查情况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加油站底子清、检查细致、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市安监局危化科和监察大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并抽查部分加油站的自查自改情况。
第三阶段为迎接泰安市安监局督察组督查阶段(3月11日至31日)。泰安市安监局将组织监察支队成立2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第一、二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重点抽查社会加油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以及城区内加油加气站。市安监支队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监管力度,做好全面普查。各乡镇安办、有关部门安全科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检查活动,要迅速将通知传达到每个加油站,并抽调专业人员,编制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内容,落实安全责任,对每个加油站的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督促各加油站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
2、严格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各乡镇安办、有关部门安全科要根据检查情况,督促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对存在无证经营(含经营许可证超期)的加油站,坚决予以取缔。
3、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各乡镇安办、有关部门安全科要督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加油站按要求申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材料,监督加油站落实整改审查不合格项,
并按时申报组织验收,确保从源头上把好加油站市场准入关口。
4、认真抓好隐患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下达责令改正指令,督促加油站限期整改。对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站,要责令加油站暂时停业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由市安监局组织验收,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经营和使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坚决实施关闭。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2012年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加油站设备设施隐患 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石奎区域,各分公司、机关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公司销售业务不断拓展,使公司效益逐年增长,但在取得业绩的同时,安全生产中的所产生的新问题凸显出来。一是加油站信息化系统安装后,部分油站线路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如:布设线路不规整,无统一标准,弱电信号线与强电电器线混为一体,各种线路、用电座乱拉乱接,站房不考虑用电负荷,仼意增加用电设备。二是便利店业务开展以来,火灾风险不断増大,如由于站房使用面积不足,便利店货品较多,摆放缺乏防火间距,许多商品备货没有专门库房,堆放在宿舍,配电室等内,可燃包装物、易燃易爆商品乱摆乱放。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管理人员对此并没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公司加油站大多建于八年以上,建筑物构件,工艺设备已到老化期,特别是隐蔽设备因过去釆用技术标准不同,等级要求低,更容易出现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为贯彻落实公司2012年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规范加油站设备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决定,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一是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设备、物品的管理,统一设计和安装标准。二是提高管理者和一线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落实"谁主管,谁责任,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三是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公司所有运营油库、加油站。 三、整治主要内容
(一)经营场所的各种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范围包括加油站、油库、单位住宅楼、办公楼的配电系统、强电、弱电、信息化数据采集和传输线路等,重点以加油站营业厅前台的信息化、液位仪和监控设备的电气线路为整治对象;
(二)加油站便利店商品的安全、规范摆放,以汽车燃油宝、清洗剂、发胶为主的易燃易爆包装物的安全存放;
(三)加油站建(构)筑物和各类工艺管线、设备是否存在隐患; 四、时间安排
本次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考评验收三个阶段。
(一)自查上报阶段(2012年3月15日—31日)。各单位要明确专项整治的要求和目标,对所属各片区加油站、油库进行全面自查,检查面要达到100%。自查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填制《加油站专项整治隐患措施汇总表》,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按期落实整改。对自身无能力或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公司解决,同时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确保安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1日—31日)。针对上一阶段发现的问题,公司组织安全、建设、投资、信息等部门,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统一实施;各单位要按照公司要求和标准,力争在5月份前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公司采取现场指导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加油站专项检查和整改,要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为标准,
对设备设施检查要以隐蔽工程为重点,对电气设备线路检查要以达标、规整为目的。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规范管理,消除隐患。
(三)本次集中整治,是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荫芽状态之中的关键行动,凡活动组织不力、整改不力、执行不力的单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附件:《加油站专项整治隐患措施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
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
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关于开展建设项目雨季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雨季安全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公司: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雨季施工安全,按照控股公司加强雨季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雨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针对项目建设雨季施工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切实把雨季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雨季施工安全。
各公司于6月10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报控股公司建设管理部。 特此通知。
联系人:武国旗***84906892 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建设管理部 2014年5月29日
第五篇:关于开展安全用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安全用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园区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处)、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为保障各租赁单位的用电安全,确保电气设施设备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用电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各园区开展一次安全用电专项检查活动,此次活动从2013年1月10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各园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检查重点
园区所有进驻单位(含配套服务单位)的室内;各公寓楼(高新后勤服务中心)室内。
二、检查内容
1、电器设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接地线、接零线是否有松脱,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保和测试检验,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电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采取了遮栏等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淘汰、报废停用的电器设施设备(如电线、开关等)是否彻底拆除;
2、所选用电器、电热设备、各种手持移动电动器具是否为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绝缘、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器等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保和测试检验;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是否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
工操作;
4、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私自乱接用电、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安全行为;电线是否存在老化、破损、污损等情况;电器是否超过了使用年限;
5、配电设施周边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有可能影响安全用电的危险点;是否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
6、自备发电机管理情况;
7、各单位的电器设备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结束时,是否及时切断非必要电源。
四、工作要求
1、各园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要充分认识用电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2、各园区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处)要积极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多种形式让安全用电常识深入园区职工意识与行动中。
3、对查出的隐患要下发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未立即组织整改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采取断电等措施促其整改。务必做到隐患发现一处治理一处、消除一处。
望各园区物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检查,落实整改,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各园区开展工作情况于2013年2月1日前书面反馈公司安全生产小组。
公司安全生产小组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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