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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021-06-06 来源:步旅网


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1 资质证照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 生产 基础 7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60 30 15 50 40 管理 8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9 相关方管理 10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6 应急救援 考评内容 满分 / 20 50 20 65 50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合计 1 场所环境 2 设备设施 3 消防安全 安全 4 用电安全 生产 5 危险化学品管理 现场 管理 6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7 有限空间安全 8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合计 总计

400 60 260 75 80 45 50 10 20 6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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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 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建设部令[2014]第128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1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5条、第8条、第1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6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等级证书 / 查看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超出资质等级许可 范围承揽工程,即为否决。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料。 1、未按规定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 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扣10分;未在企 安全管理机构 1、依法应当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10 成。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4、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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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业内部公布的,扣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第6条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织机构图、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料。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专职卫生管理人员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的,不得分; 10 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设置或任命的,不得5、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分; 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下的,至少配备1名。 要求,扣10分; 6、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扣满10分的,追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至少配加扣除5分。 备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分包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人。50人~200人的配备2人。200人以上的根据所承担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10 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标和考核办法。 等相关资料。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1、或未确定年度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1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5条、第8条、第1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6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第6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局公告[2010]第9号)(AQ/T9006-2010)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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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3、未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或者未履行安全承诺内容的,不得分;未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扣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安全安全生产生产基础责任管理 制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下发,不得分,并追加扣除得分;安全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考核标准等内容。 10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理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2、安全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的,扣3分; 3、有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机制,且无考核记录的,酌情扣2~4分。 1、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职责规定不全,酌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情扣2-5分;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10 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全生产(包含事故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患排查和治理)负全 面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4条、第15条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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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熟悉的,酌情扣5-10分; 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酌情扣2-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安全生产生产基础责任管理 制 1、未制定安全生产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机构具有以下主要的,扣除10分; 2、职责规定不全,酌职责: 情扣2-5分;未明确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重要管理责任的,扣5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分;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3、现场提问,对主要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熟悉的,酌情扣5-10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分;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提供履职材料,未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完全履职的,酌情扣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5分;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1、未制定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的,酌情扣5-10分; 2、部分岗位职责未明 确,酌情扣2-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不熟悉,或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2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6条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0 从业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部门。 2、明确从业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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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内容的,酌情扣2-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11项企 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591号)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18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1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计划 5 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内容、责任人和培训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培训学时 要求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训签到表等相关培训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证明材料(如:影像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资料、安全生产标准 15 24学时; 化培训合格证等)。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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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1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培训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等资料。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1、伪造培训记录,考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核试卷笔迹相同,视 15 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育培训,不得分; 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1、无培训档案的,不得分; 2、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 15 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育培训,不得分; 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3、核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是否一致,1处不一致的扣5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5分。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操作证原件。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1、不能提供作业证原15 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 件或未持证上岗或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2、无特种作业人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24条 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2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相关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0]第30号)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第38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2011]第140号)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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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的,扣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9条 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7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8、49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15 (2)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主要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扣3分; 3、预案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扣5分; 4、预案内容可操作性不高,扣5分。 5、预案未经内部和外部评审,无评审记录即发布,扣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安全生产应急基础救援 管理 组织建立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施工单位应当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指定专(兼)人员负 10 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 3、专(兼)应急救援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15 应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资 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料,包含计划、方案、 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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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评分标准 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等。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4、演练情况与应急预案不相符合的,扣10分; 5、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检验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掌握情况,酌情扣减5~10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修订)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8、49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安全应急生产救援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器材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至少包含数量、位置、型号、责任人等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消防器信息),未在醒目的10 材、应急照明、破拆工具、安全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具等),并进 位置进行标识提醒,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不得分; 2、器材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3、每有1具应急器材和装备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的,扣5分。 /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8、49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职业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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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卫生基础管理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2、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评分标准 目申报回执》。 ★未申报或重要事项变更未进行变更申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报办法》第8条 /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检测报告。 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评价以及报告过期的,“职业卫生基础管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理”模块即为否决。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生机构出具)。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业健康检查。 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1、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操作规程,不得分。若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不扣分。 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 188的要求。 2、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4条 基本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4、4.5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职业病危害培训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1、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 15 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人员的培训证书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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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评分标准 得分,并追加扣10分; 2、查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无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4.4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 7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同。 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 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知,每1人扣2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价报告、控制效果评所列类别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全面因素检测,检验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15 结果与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比较。 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查看职业卫生档案,业健康检查; 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报告(该报告是(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出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每缺少一项档案内 15 (5)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容扣5分; (6)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方案。 2、每遗漏1人次未做3、项目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扣2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分。 4、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3、扣满15分,追加扣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10分。 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查看设备设施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6条、第15条、第19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15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8、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 安全生产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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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资金保障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条、第7条、第19条 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维护,安全生产宣传、(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道交通工程为2.0%; 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账,无相关资金投入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证明材料,不得分。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 分; 2、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安全安全生产生产资金基础保障 管理 相关保险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10 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条 相关方管理 15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查看与相关方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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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评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视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2、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1、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无风险识别清单的,扣20分;风险清单中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扣10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扣10分,风险识别清单内注明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清单。 4、无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的,扣10分; 5、无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的,扣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全生产法》第45条、第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24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企业应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3、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6、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50 8、风险识别清单; 9、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0、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3、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14、工程项目部还应该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档案材料。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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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6、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10分; 7、无特种设备档案的,扣1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扣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5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扣5分。 8、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档案材料,每缺少1个,扣10分。 扣满50分,追加扣除3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其他 基础管理 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 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结果,对安全生产15 程、应急预案等未分 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 / 应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自 查自报系统。 ※未开展隐患自查自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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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报工作,即为否决。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 1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20分。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0%,不得分; 2、每发现1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3分; 3、扣满5分,追加扣除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20 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中,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其他 属实性评价 5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场所环境 建筑结构 / 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2、临时用房(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不符合要求,“场所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3、临时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不符合要求,“场所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5、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4.2条 安全生产场所现场环境 管理 功能分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29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1.6、3.1.7、3.2.1、3.3.1条、第4.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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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28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4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六条 安全标志 8 1、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安全标志,扣6分;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2、未绘制现场安全标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图,扣3分;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未按部位和现场设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志设置,扣4分;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4、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扣4分。 1、工作面边无临边防护,扣8分; 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且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2、临边防护设施的构 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造、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1、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处扣4分; 2、防护措施、设施不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的防护措施。 每处扣3分; 3、电梯内未按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扣4分。 1、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扣4~8分; 2、防护棚两侧未进行封闭,扣4分; 3、防护棚宽度小于通 道口宽度,扣4分; 4、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扣4分; 5、建筑物高度超过24m,防护棚顶未采 临边防护 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3条 洞口防护 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3条 安全生产场所现场环境 管理 通道口防护 8 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2、防护棚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 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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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用双层防护,扣4分; 6、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现场围挡 8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未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高度小于2.5m,扣4~8分; 2、一般路段的工地未工地必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 等硬性材料,并做到坚固、稳定、整洁和美观。 高度小于1.8m,扣4~8分; 3、围挡未达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扣4~8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2.3条 物料存放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未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扣4分; 2、材料码放不整齐、1、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面积及安全消防要求,合理布置材料的存放位未标明名称、规格,置,并码放整齐; 扣2分; 2、现场存放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为了达到质量和环境保护10 3、施工现场材料存放 的要求,应有防雨水浸泡、防锈蚀和防止扬尘等措施; 未采取防火、防锈蚀、3、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必须防雨措施,扣3~10要采用合理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分; 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使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扣5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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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场所安全环境 生产现场管理 现场办公与住宿 1、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未采取隔离措施,扣6分; 2、在施工程、伙房、库房兼做住宿,扣10分; 3、宿舍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扣4分; 4、宿舍未设置床铺、1、为了保证住宿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严禁兼做员床铺超过2 层或通道工的宿舍; 宽度小于0.9m,扣2、施工现场应做到作业区、材料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明显的划分,2~6分; 并应有隔离措施;如因现场狭小,不能达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对5、宿舍人均面积或人办公区、生活区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员数量不符合规范要10 3、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床铺不应超过2 层,为了达到安全和消防求,扣5分; 的要求,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 人,通6、冬季宿舍内未采取道宽度不应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4、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毒措施,扣5分; 5、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7、夏季宿舍内未采取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扣5分。 8、生活用品摆放混乱、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扣3分。 9、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扣5分。 10、集体宿舍的隔墙不符合要求,扣5分。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 否决。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2.3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第8.8.5条、第8.8.6条。 安全生产现场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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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管理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自评周期内,未进2、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行在用设备设施对标 记录。 检查,即为否决。 1、每有1类设备未上报至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扣10分; 2、未自行编制1类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且3、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范围的,应自行编制未上报至系统,扣1038 其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并对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分; 持续改进。 3、对照设备设施小表,每发现1处不符合项,按照对应分值自动进行扣分,并由系统自动将其扣分进行折算。 1处操作规程未正确 悬挂扣4分。 12 4、操作规程应在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悬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四条 施工工具 1、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等传动部位1处未设置防护罩,扣5分; 1、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2、钢筋对焊作业区未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40 2、钢筋对焊作业区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或冷拉作业区设置防护栏施或冷拉作业区未设 板; 置防护栏板,每处扣5 3、平刨、圆盘锯、钢筋加工区、搅拌机等应设置作业棚。 分; 3、平刨、圆盘锯、钢筋加工区、搅拌机等未设置作业棚,扣5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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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立杆基础 安全生产设备脚手现场设施 架 管理 1、立杆底部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10分;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纵、横向扫地杆,扣510 2、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 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分; 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3、扫地杆的设置和固方。 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4、未采取排水措施,扣8分。 1、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处扣2分; 2、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每处扣5 分; 10 2、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剪刀撑未沿脚手架 3、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4、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2 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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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1、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扣5 分; 2、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 分; 3、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 4、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扣5分; 5、安全网质量不符合,无首层安全网, 或每隔4层无固定安全网,或未随施工高度上升的安全网,或安全网未规定设支杆、每少一根、每1处支杆与地面不成45度角或弯曲断裂者,或网与下方物体表面距离小于3m者,扣10分; 6、作业层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扣3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安全生产设备脚手现场设施 架 管理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2、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10 3、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4、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横向水平杆设置 1、未在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设置横向水平杆,每处扣2分; 1、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2、未按脚手板铺设的纵向水平杆固定; 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10 2、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 平杆,每处扣2分; 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3、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只固定一端,每处扣2分; 4、单排脚手架横向水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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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平杆插入墙内小于180mm,每处扣2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杆件连接 1、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小于1m 或固定不1、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符合要求,每处扣210 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分; 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采用搭接,每处扣4 分。 1、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 1、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未采用安全平网封10 平网封闭; 闭,扣5分; 2、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2、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按规定进行封闭,扣5分。 1、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2、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扣5分; 2、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1、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灵,扣15分; 2、防坠安全锁超过标 定期限仍在使用,扣10分; 3、吊篮未安装上限位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脚手架 安全生产设备现场设施 管理 层间防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通道 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3、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15 4、钢丝绳不应存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 5、吊篮平台周边应设防护栏杆或挡脚板; 6、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吊篮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0.3条、第3.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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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扣10分; 4、钢丝绳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扣10分; 5、吊篮平台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或挡脚板的,扣10分; 6、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未设置防护顶板,扣8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设备现场设施 管理 基坑工程 1、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的,不得分; 2、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扣10分; 3、人员上下无专用通1、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 道的,扣10分;梯道2、基坑边坡的顶部应设排水措施; 不符合规范的,扣73、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分; 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4、降水井口未设置防4、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护盖板或围栏,扣1015 5、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分; 取支护措施; 5、人工开挖的狭窄基6、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规范槽,开挖深度较大或要求; 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7、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采取支护措施,扣10分; 6、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扣10分; 7、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0分;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1.3条、第3.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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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8、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扣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模板支架 1、支架底部未设置垫板的,扣10分; 2、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1、支撑模板的立杆材料、间距和剪刀撑、纵横向支撑设置应符合施工3、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方案要求,立杆底部应有垫板,其中立杆间距不大于2m,按高度不超15 剪刀撑或专用斜杆, 过2m设置水平支撑,支撑体系两端设置剪刀撑; 扣10分; 2、模板上材料应堆放均匀,并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规定。 4、荷载堆放不均匀,每处扣5分; 5、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扣10分。 1、每有1台设备为张1、使用登记标志置于其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贴登记标志,扣5分; 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每发现有1台设备20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 仍继续使用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情况,不得分; 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3、每发现1台存在严 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第6.1.9条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2.3 条 安全生产设备现场设施 管理 特种设备通用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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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4、特种设备(不含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物料提升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得分; 2、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监控装置,每1项扣5分; 3、未设置防护围栏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 的,扣10分; 2、安装高度超过30m 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4、未设置进料口防护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棚的,扣10分; 3、应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 5、停层平台两侧未设10 挡脚板,4、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置防护栏杆、5、应设缆风绳,其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与地锚可每处扣5分; 6、缆风绳设置数量、靠连接; 位置不符合规范要6、安装高度超过30m 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求,扣5分; 7、缆风绳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扣10分; 8、钢丝绳直径小于8mm 或角度不符合45°~60°要求,扣5~10分; 9、安装高度超过30m 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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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风绳,扣10分; 10、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5 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现场特种管理 设备现场管理 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灵敏,不得分;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防坠安全器不灵敏,扣10分;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扣10 分; 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2、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 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3、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要求,扣5分; 断控制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5、未安装吊笼和对重4、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 缓冲器的,扣5分; 10 5、SC 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 6、SC 型施工升降机6、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未安装安全钩,扣107、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门应安装机电分; 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7、未安装极限开关或8、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极限开关不灵敏,扣10分; 8、未设置地面防护围栏的,扣8分; 9、未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或联锁保护装置不灵敏,扣6分; 10、未设置出入口防护棚的,扣8分。 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 2、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 10 3、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4、当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不得分; 2、未安装力矩限制器或不灵敏,不得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6.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塔式起重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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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碍指示灯; 3、未安装起升高度限5、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 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并应位器或不灵敏,不得灵敏可靠 分; 4、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扣4分。 5、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 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扣4分。 1、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及行程限位装置; 2、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1、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不得分; 2、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不得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8.3条 起重吊装 10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与器材 1、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2、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火灾延消火栓每支水枪最临时用房的建筑续时间 用水量 小 面积之和 15 (h) (L/s) 流量(L/s) 1000m2<面积≤10 5 5000m2 1 面积>5000m2 15 5 4、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在建工程(单体)火灾延续时体积 间(h) 10000m3<体积≤30000m3 1 消火栓用水(L/s) 15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5 1、每有1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的,扣5分; 2、每有1具消防设备、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1、5.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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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体积>30000m3 2 评定内容 20 5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5、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消火栓每支水枪最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火灾延续用水量小流量 积(单体) 时(h) (L/s) (L/s) 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体积≤1 10 5 50000m3 建筑高度>50m或体积>50000m3 15 5 安全消防生产安全 现场 管理 消防设施与器材 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2、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3、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固体物质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灭火器配置场所 火灾 质火灾、气体类火灾 15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15 9 所 固定动火作业场 15 9 临时动火作业点 10 6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20 12 所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20 1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0 12 办公用房、宿舍等 25 — 1、每有1处未按照标准配置器材的,扣5分; 2、每有1具消防设备、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1、5.2、5.3条 1、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5分;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应设置在位置2、每有1具消防设 10 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施、器材挪作他用,3、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扣5分; 3、每有1处有视线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1条、第5.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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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碍的灭火器设置点未设置发光标志的,扣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 消防通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未按要求设置消防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通道的,“消防安全” 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模块即为否决。 3、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5、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设置回车场外,尚应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 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1、每有1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1.6、3.1.7、3.2.1、3.3.1条 / 安全生产消防现场安全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条 1、临时用房(宿舍、办公用房)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15 2、临时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安全疏散设置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有1处安全出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口、疏散门不符合要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10 求的,扣5分; 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2、扣满10分,追加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扣除10分。 不应小于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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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 应急照明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10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应急照明灯且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1、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2、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10.3.2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1.6、3.1.7、3.2.1、3.3.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外电防护 用电安全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搭1- 35- 154- 330-50电压等级<1 10 110 220 0 (kV) 最小安全4 6 8 10 15 10 距离(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1- 35 (kV) 1 10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 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分。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2条、第4.1.3条 5 2、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防护设施未设置明显 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的警示标志,不得分。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 零保护系统。 压配电系统未采用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第3.14.3条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第3.14.3条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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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5 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2、同一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不得一部分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做保护保护系统,不得分, 接地。 并追加扣除10分。 未采用三级配电、二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级漏电保护系统,不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采用三 得分,并追加扣除10级配电系统;②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分。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2、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 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 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2分。 3、配电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箱体周边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2 分。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5.1.2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2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6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3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5条、第8.1.16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7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8条 5 4 安全生产用电现场安全 管理 配电箱、开关箱 6 4 用电设备未有各自专4、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用的开关箱,每处扣2 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分。 1、配电箱零线端子板的设置、连接不符合5、配电箱进、出线应在箱底进出,并分路成束加PVC套管保护,配规范要求,扣5分; 电箱内的连接线应用绝缘导线,排线整齐,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箱 2、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内应设置铜质的保护零线端子板和工作零线端子板。 器损坏或进出线混乱,每处扣2分。 箱体未设门、锁,未6、配电处门应配锁,有防雨、防砸措施;箱内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 采取防雨措施,存放 杂物的,每处扣2分。 7、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安装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不符合规范要求,每 0.8-1.6m,有固定支架。 处扣2分。 6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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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现场照明 6 1、特殊场所未使用36V 及以下安全电1、在潮湿和易燃及带电体的工作场所,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的,应采用压,不得分; 36V以下安全电压。 2、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 以下电源供电,扣7分。 2、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应单独设置照明配电箱,箱内应设置隔离关,熔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 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混用,每处扣2分。 灯具金属外壳未接保 护零线,每处扣2分。 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不符合规 范要求,不得分。 ★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危险化学 品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危化品库设置在地下,“危险化学品管理” 模块即为否决。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2条 4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1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1条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GB 15603- 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GB 15603- 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3.3条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4.1条 现场照明 6 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做保护接零。 4 4、室外220V灯具安装高度应大于3m,室内应大于2.5m。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基本要求 /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危险化学品管理 8 1、未分类、分区储存,1、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不得分; 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2、未专人管理,不得分。 储存 7 2、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8 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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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7 1、仓库未设置安全标志,不得分;安全标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存储容器上应张贴志破损,扣5分; 中文标识。 2、1处存储容器未张贴中文标识的,不得分。 1、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 否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8 使用 2、车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工作作业现场危化品量超 岗位使用存放量不宜超过当班使用量。 标,不得分。 1、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2、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现场检查发现违规 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业,即为否决。 对其覆盖或隔离; 3、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作业时,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2、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 3、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1、气瓶间距小于5 m或与明火距离小于10m未采取隔离措 施,扣7分; 2、气瓶未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扣2分。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气瓶 7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9.3条 职业卫生 现场管理 车间布局 / ★1处不符合要求,”有害作业应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作业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开。 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2.1条、第12.2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1条、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公告8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1、未设置公告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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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栏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业病防治法》第25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6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6条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7条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7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第4.4.11条 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得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2、公告栏内容每缺1 项,扣2分。 8 1、未设置警示标识,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扣4分; 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未设置中文警示说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明,扣4分; 措施等内容。 3、警示说明内容不全3、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 158的要求。 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 4、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未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 卡,不得分 1、未设置警示线,不5、生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黄色区域警示线。 得分; 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红色警示线。 2、警示线设置不合理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的,扣5分。 6、生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黄色区域警示线; 7、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红色警示线。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 现场管理 警示标志 6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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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第4.4条、第4.7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6.1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第4.4条、第4.7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6.1条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5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二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4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8 职业病防护设施 1、配备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2、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车间沐浴间、更衣室以及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每有1处不符合要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求,扣4分。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 4、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每有1处不符合要 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求,扣5分。 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检测 安全生产有限空间安现场全 管理 5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企业应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未检测即进行作业, 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不得分。 现场监督管理 5 1、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1、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不得分。 2、未配备防护装备, 安全警示标识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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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得说明 分 参考依据 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十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作业 10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 业,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4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每发现1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5分; 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与工作岗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位不相适应,每1人 次扣5分; 3、从业人员佩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LA、QS标志),每1人次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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