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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政策

2024-04-15 来源:步旅网
职称政策解读

主讲人:周业荣 (马鞍山市人社局)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目 录

一、职称 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三、职业资格 四、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异同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一、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基本途径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考试范围及对象 三、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四、通过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五、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以考代评”) 六、转岗评审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一、基本规定 二、培训对象和方式 三、培训内容 四、合格要求 五、学时(分)核定范围 六、学时(分)登记、审验程序 第四部分 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一、对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可作为参考条件的系列或专业 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 三、对职称外语作必备条件的系列或专业 四、时效要求 五、其他问题 第五部分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一、职称评聘对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二、报名、考试时间 三、免试条件 四、免试程序(包括职称外语免试) 附 则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信息获取的途径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一、职称

一般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和使用,包括评价、使用两个方面。目前,国务 院颁布的职称系列为29个。

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资格,属职称的评价范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条件

评定或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它是专业技术人 员水平能力、等级成就的标志和反映。 专业技术职务,属职称的使用范畴,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岗位结 构比例内,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为终身拥有,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阶段性、时效性。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三、职业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 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如会计从业 资格证等。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 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 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四、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异同 (一)不同之处是:

1.性质不同。专业技术资格是国 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而执 业 资格则是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 的岗位准入的资格。 2.设置的层次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分为若干层次,并以此作为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一般只有一个层次,少数是两个层次。 3.获取的途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而执业资 格必须通过考试获取(极少数在首次开考前有一次认定)。 4.管理方式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不进行注册管理,而执业资格必须实施注册登记, 在注册期内实施跟踪管理。 5.时效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而执业资格则具有时效性。 (二)共同点是: 都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资格都不与工资待遇挂钩。部分执业资格,如 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等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一、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基本途径

一是评审;二是认定;三是考试(又称为“以考代评”)。 注:凡国家、省确定由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不能通过评审、认定的方式取得。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考试范围及对象

一般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相应工作并符 合规定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不能聘任): 1.参加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2.申报评审会计、审计高级; 3.检察、公安系统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的,可申报评审工程等规定专业的各 级别资格。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三、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作布置。年度评审工作由省、市人社部门统一部署,一般在6月份左

右下文并公布,11月底前完成,评委会设置及基本情况可到其布置性文件中查询。个 人申报等具体要求应按照各评委会所在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进行。 (二)基本要求。符合相关评审标准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 论文著作条件,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要求等。 评审标准条件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市人社部门根据省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评审权限内也可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在评 价要素设定中,突出业绩能力,制定了多项措施,并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 了明确。 (三)申报程序。申报基本程序是,个人申报——单位审查——呈报相应

评委 会;评委会评审结果报相应人社部门审核后确认。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四、通过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一)文件规定。认定要求按市人社局《马鞍山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 技术资格暂行办法》(马人社秘[2010]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是:范围和对象要求严格。具体是:全日制院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相同 或相近的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须达到相关要求;实行职 业准入制度的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二)基本程序。认定基本程序:个人申报——所在单位考核——审批。初级, 按人事(档案)关系、属地原则,分别由县区人社局、市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 理机构认定并报市人社局备案。中级,逐级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认定时间原则上每年1月和8月各开展一次。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五、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以考代评”)

参加国家和省设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作布置。每年初,国家和省都将当年开考的专业、考试时间予以公布, 各级人社部门也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转发;具体报名时间、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 方式及其他要求,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等适时在其网站上公布。 (二)考试报名。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报名条件,结合现岗位需要和今后拟发 展的专业方向自愿报名。报名部门为,卫生系列由市卫计委、会计系列由市财政局, 统计系列由市统计局分别组织,其他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另外,未列入人社部 门考试计划的,如执业医师由市卫计委组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从业资格由市财政局 组织。 (三)报考程序。基本程序是:个人报名(一般是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 查(少数专业不进行)——考试——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办证。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职称考试一种,职称考试分为四种类型,其他三类为职业 (执业)资格类,考评结合类,辅助类(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六、转岗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 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 到基本任职年限要求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 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新岗位与原岗位对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相一致的,不再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考试;不 一致的,以新岗位要求为准。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 问题

一、基本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重要方面。 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我省起点很高,以省政府名义印 发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该项工 程的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 并达到规定要求,是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事业单位人员确定为年度考核 优秀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综合管理、每年牵头布置, 相关部门和各基地具体实施。后面所讲内容主要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全 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马人社秘〔2015〕112号) 文件摘要。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二、培训对象和方式

培训对象: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单位中申报评审会计、审计 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培训方式:主要有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 三、培训内容

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部分。 (一)公需科目培训。一般为每两年一个公需科目主题,主题由国家或 省统一确定,我市根据实际,也将相关内容列入培训内容。公需科目由市行政学 院和各县人社局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具体布置。 (二)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其内容分 为省级及以上部门确定,和市各继续教育基地、市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四、合格要求

总体要求是,年度学时和近期累计学时达到相应要求,且同时达到期间开展的公 需科目培训要求。按照不同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基本要求分别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的,近5年(含当年,下同)接 受继 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72学时;申报评审中级的,根据学历层次要求的基本任职 年限(大专及以上满4年,中专满5年),近4年或5年接受继续教育年均不少于72学时, 且每年度不少于48学时;申报评审初级的,按学历层次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接受继 续教育年均不少于36学时,且每年度不少于24学时。实行学分制的,依照上述要求执 行。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因专业不符合评审规定而相应延长的年限,继 续教育的年限要求相应延长。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二)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中级的,需完成最近两期开展的公需科目

培训任务并合格;认定初级的,需完成最近一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并合格。 (三)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拟聘任为中级的

,需完成最近 两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务且合格,并累计接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达到四个年 度要求(年度要求按以上“申报评审中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卫生系列的Ⅰ类学 分要求自2013年始算起);拟聘任为初级的,需完成最近一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任 务且合格。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五、学时(分)核定范围

(一)省文件规定的核定范围及分值(印制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二)市文件规定的核定范围及分值:

1.参加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 证书的,认定36学时(参加考前相应培训的不予核定); 2.按要求参加职(执)业资格注册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每次认定24学时; 3.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达到评聘初级要求的,一次性认定36学 时;达到评聘中级要求的,在评聘中级时再认定12学时;达到评聘高级要求,在评聘 高级时再认定12学时;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4.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专业培训,基本程序和要求达到《马鞍山市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方案报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可的, 每次在24学时内认定(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5.由高校、市以上(不含市)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确认标准一般为,同一培训项目时间连续较长的,在96学时 内认定,其中培训时间在6天及以内的,按每天8学时认定;超过7天及以上部分,按每 天6学时认定; 6.参加本市以外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包括市及市以上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继续 教育基地)取得的学时(学分),经培训组织所在市及市以上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 可予以认定。 第三部分

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六、学时(分)登记、审验程序

登记、审验对象一般为当年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卫生系列专业科目学分 核定及是否达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市(区)属和县属单位分别由市卫计委、县 人社局会同县卫计委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验印。 申报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组织的考试取得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需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的,登记、审验工作由各县人社局负责。 除参加继续教育基地或经市人社局同意开展的各类培训外,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通 过“其他类别”方式取得的学时,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审验:各县区(开发区、高新 区、园区、新区)人社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初审、登记后,将相关材料原件集中报市人 社局审验。其中,人事代理人

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登记并报送; 第四部分;职称外语考试问题;一、对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可作为参考条件的系;下列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等; 第四部分;职称外语考试问题;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于职; 第四部分;职称外语考试问题;三、对职称外语作必备

条件的系列或专业;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

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登记并报送。省部驻马 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按主管部门要求由驻马单位审验,其中经市人社部门委托到省评 委会评审或参加市级评委会评审的,有关单位应集中报送市人社部门审验。 第四部分

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一、对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可作为参考条件的系 列或专业

下列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古汉语或医古 文)不作为必备条件,所在单位有岗位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经济专业 人员、审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体育教练、翻译专业人员、播 音主持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文博专业人员、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人员、 文学创作人员、律师人员、公证人员、船舶人员等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 格; 2.中小学教师、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3.企业单位、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 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部分

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省突出贡献奖的专家(以奖励证书为 准);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员; 4.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采矿、测绘、勘探、血防等专业技术人员; 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 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8.公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在援助工作期间或结束后,可以享受一次免试。 9.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 第四部分

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三、对职称外语作必备条件的系列或专业

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实验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新闻专业人 员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仍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级 别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高教、科研、卫生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须取得A级证书;其他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B级证 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C级证书。 第四部分

职称外语考试问题 四、时效要求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的级别内长期有效。 五、其他问题

凡需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的,对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

照国家或外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以上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一、职称评聘对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申报评聘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累计取得3个、4个和5个计算机 模块合格证,并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有效。 二、报名、考试时间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全国考试,一般在3月—9月进行,当月前5个工作日 内报名、当月下旬考试,具体由市人事考试院布置、实施。 第五部分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三、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职称计算机应用能 力考试: (一)年满45周岁者(截止到当年底); (二)长期在野外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三)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四)因公援外、支边等期限未满人员; (五)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六)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 及以上学历者,以及其他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 第五部分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四、免试程序(包括职称外语免试)

市人社局每年专门文件布置。一般程序是:个人填写相应免试审批表,并提供对 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单位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公示结果随申报材料上报);单位按隶属关系或所在区域向市主管部门或县区 (含开发区、高新区、园区)人社部门申报(其中人事代理人员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市主管部门或县区等人社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集中将 审批表、相关材料和相应《汇总上报表》报市人社局审定。 附 则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信息获取的途径

(一)省人社厅网站查询(具体在“处室导航”中“职称专家”栏目); (二)咨询省市评委会日常管理部门(我局年度评审工作文件中,均附有省市 具体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三)市人社局网站“职称专家”业务专栏及“通知公告”栏有关通知; (四)重要工作在《马鞍山日报》等媒体进行的报道、宣传; (五)市人事考试院及市财政局等网站各类职称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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