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提高职称评聘质量和评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建立“聘任上岗,责权统一、能上能下、易岗易薪”的用人机制,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方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3.1 评聘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以技能为导向、兼重学历、资历的原则,坚持达标即聘的原则。 3.1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技术职称评聘人员指:技术中心、品质中心、制造中心及其他部门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内部评聘的技术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五个级别。 3.2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 3.2.1 基本条件:
3.2.1.1 内部人员向上评定,必须在公司内转正后工作达半年以上;
3.2.1.2 新入职外部招聘人员,按其本人所获得的社会承认相应的等级证书确认其初步等级; 3.2.1.3有独立承担相应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2.1.4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2.1.5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践经验,能较好地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3.2.1.6 能够指导下个级别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
3.2.2 技术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或中专学历毕业三年,从事应应技术工作;并能协助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完成相应的技术工作。
3.2.3 助理工程师:持有社会认可的初级工程师证;获得理工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应用工程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应用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应用工程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在工程师指导下,能胜任专业或系统项目的研发、技改和组织实施工作;
3.2.4 工程师:持有社会认可的中级工程师证;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近三年考核为合格或优秀;理工类相关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近三年考核为合格或优秀;并能独立完成和胜任专业或系统项目的研发、技改和组织实施工作;
3.2.5 主任工程师:持有社会认可的高级工程师证;并能独立完成和胜任专业或系统项目的研发、技改和组织实施工作;
3.2.6 高级工程师:持有社会认可的高级工程师证;并在该领技术领域有一定的技术成就,能主持和领导综合性研发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和大项技改项目;
3.2.7 其他方面,符合上海市人事局有关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规定。
3.2.8技术员级升助理工程师级必须任职满半年以上;助理工程师级升工程师级必须任职满一年以上;工程师级升主任工程师级必须任职满二年以上;主任工程师级升高级工程师级必须任职满三年以上方有资格申报。
3.2.9公司对初次评聘各技术职称人数不设比例,往后每年职称评定晋升人员的比例掌握在申报总人数的20%以内。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但有特殊贡献和突出表现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申报。
3.2.10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不能评定高一级任职资格,已评定人员中,经核实有上述问题的,应由专业评审委员会撤消本次晋升资格。 3.3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3.3.1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按工作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3.3.2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4至10人。
3.3.3 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技术总工、部门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或外聘顾问等技术人员组成。 3.4 评审程序
3.4.1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3/4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3.4.2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比例,从中确定主任委员1名,并成立若干个相应专业学科组(每个组成员不少于4人),主任委员与专业学科组成员(含执行成员)共同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亦即当年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成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执行主体 各部门 监督主体 版本号 页 码 编 号 密 级 1.1 共4页 第 3 页 QG/SX_RL.002-2011 G 人力资源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 考评主体 3.4.3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3.4.3.1人力资源部门将当年参评的基本情况以及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专业评审委员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每个参评对象的完整准确的评审材料。 3.4.3.2专业评审委员会应详细审阅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考评材料,掌握考评的全面情况,专业评定委员会应对参评对象的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3.4.3.3专业评审委员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更不准多次、反复投票。 3.4.3.4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在每个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见附件)中填写具体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经主任签字或盖章后,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公布。 3.4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 3.4.1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聘任并颁发聘书。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福利方面有关规定执行。 3.4.2对被聘为公司高级工程师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带领3名工程师;对被聘为公司主任工程师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带领2名工程师;对被聘为公司工程师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带领2名助理工程师或3名技术员;对被聘为公司助理工程师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带领1名技术员。 3.4.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及时对其解聘: 3.4.2.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者。 3.4.2.2任期考核中不合格者。 3.4.2.3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4.2.4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者。 4.附则
4.1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4.2 本规定最终解释归人力资源中心。
首次发布日期 第一次修订日期 第二次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 制订 制订 制订 审核 审核 审核 批准 批准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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