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市建筑公司到五金商店购买500元的水暖器材,提货后,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该支票注明“仅填限额1700元。”五金商店收取支票后,为建筑公司开具了发票,双方即时清结。10天后,建筑公司发现自己账户上的钱被这转账支票划走了9.7万元,遂向五金商店要求赔偿。五金商店称,当天建筑公司提货后不久,一个自称是建筑公司员工的人到商店,称公司刚才交付的印章有错,公司领导让他取走印章,购物货款用现金支付。五金商店未核实此人身份,收下1500元现金后,将那张尚未入账的支票退给此人。后该支票被转入其他银行的一个个人账户。支票金额被填写为9.7万元,原支票上注明的“仅填限额1700元”的字样被涂改。9.7万元被人用假冒提走。建筑公司要求五金商店赔偿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问题:
1.某市建筑公司注明“仅填限额1700元”的支票是否属于空白支票?是否为有效的票据? 2.自称建筑公司员工的冒用者构成何种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3.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4.五金商店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5.支票付款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2:
2006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分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消所欠货款。畜牧场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问题:
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案例3:
山口寿一是日本京都人,出生于1980年,家资殷富。1999年到中国某大学留学。危显阔气,1999年10月女朋友生日那天,在北京某大商城,山口寿一买了一枚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钻石项链,折合日元近3300万日元,使用其父亲资助其读书的空白支票,补充金额后支付了这笔巨款。其父亲山口三郎事后不久知晓后,一方面严加管束儿子的行为,另一方面则函告北京某大商城,称其儿子年方19岁,按日本民法规定属于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补足支票并交付支票的行为应归于无效,要求退还这笔款项250万元,项链退给某大商城。北京某大商城坚持称山口寿一的票据行为有效,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山口寿一开具的支票是否属于涉外票据?
2.山口寿一出票行为的效力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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