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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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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从法律的观点讲,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受为法律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

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适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它对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一方面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仃国际条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复合国,又称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邦或(加盟)共和国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复合国和组成复合国的成员单位各自拥有彼此独立的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对外关系中,一般由复合国的共同机关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各成员单位拥有一定程度的外交权,但不被视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复合国有政合国和联邦两种形式。

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联邦有一部宪法外,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联邦和各邦的关系。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

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和奥地利。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主权豁免. 他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

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政府承认发生于一国政府非正常更迭的场合。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根据领土的变更情况,国家的承认分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

国家责任: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行为国和受害国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与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组成。

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水广义上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与领水以上的部分,它们是陆地和水域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的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征服是以武力兼并别国领土的行为,他并不需要缔结条约,仅由战胜国单方面将其占领的别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战后予以兼并。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当时的意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君主对特定的城镇或土地行使共同的所有权,后来逐渐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

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取得作为一国国民的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 因出生取得国籍(原始国籍);(2) 因归化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归化又称入籍,是指个人因申请取得某一国国籍.广义的归化还包括个人基于婚姻,收养国家继承等法定事实取得国籍.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所谓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就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

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难民是指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项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正式的外交关系;(互派常驻使节);不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代办级)非正式外交关系;(联络处)。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主要内容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等。1961年联合国主持国际会议并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外交关系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领事关系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系称领事关系。除另有声明外,建交即表示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交并不意味断绝领事关系。

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1963年联合国主持国际会议并通过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领事关系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不受欢迎的人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有关国际惯例,使馆馆长和武官在派遣前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任命派遣。接受国

有权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递交国书是其履行职务的依据。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团长一般由到任最早的一位大使担任。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两方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并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即职业领事;此外,还可以在当地聘请名誉理事。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地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非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

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以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政治的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法律的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调查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

和解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战争犯罪是指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罪行,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永氐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旨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

该领土的归属。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一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用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是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领海:沿海国的

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令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登临权:是旨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人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处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告示深线100海里。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和追逐,继续进和垤公海将其拿捕和物体的国家。

发射国:是旨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一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在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旋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

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二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叛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我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底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我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条约的解释:是旨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

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纸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区域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地缔结的协定与联合肥市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一封锁和干涉。

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主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出有因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调查:调查是根据我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加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翰旋:翰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了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投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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