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0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6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表士施工
第三节 基岩掘进
第四节 永久支护
第五节 井筒注浆
第六节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冻结法施工
第三节 钻井法施工
第四节 沉井法施工
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护设施
第三节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四节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五节 井筒的恢复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第三节 巷道掘进
第四节 巷道支护
第五节 探,放水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七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天井,溜井施工
第三节 硐室施工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梁的安装
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第四节 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九章 辅助工作
第一节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第二节 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
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
第四节 通风
第五节 排水
第六节 压风
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
第八节 供电
第十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井下热害的防治
第三节 井下粉尘的防治
第四节 井下嗓声的防治
第五节 井下照明
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附录二 围岩分类
附录三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
附录四 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
附录五 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 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
附录六 名词解释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
第1.0.5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第1.0.6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1.0.9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
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0.10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3.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第2.1.2条 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滑坡的山坡地区,应先进行滑坡处理,井口上侧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在井筒开工前完成;
二,场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矿石;
三,填方高度超过1m时,应先做好建筑物的基础和管,网,沟的施工;
四,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开凿同时施工时,应有保护设施,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点有无移动.
第2.1.3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于消防用水量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
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10%的备用量.
第2.1.4条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矿井施工供电总负荷.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供应70%的负荷用电.
第2.1.5条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井下工作面及地面设备需用风量之总和计算,并
应计入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风压,不得低于0.5MPa.
第2.1.6条 采取特殊施工技术施工的井巷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施工准备的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2.1.7条 在冬季,雨季施工的工程,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第2.2.1条 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当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打检查钻孔.
一,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二,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三,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四,根据地层露头和勘探资料,可提供符合斜井,平硐施工要求的地层预想剖面.
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与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底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当地质构造复杂时,检查钻孔的数目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5.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2.2.3条 检查钻孔应全孔取芯,并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层位.其采取率在冲积层和基岩中,不宜小于75%;在矿层破碎带,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
岩芯必须编号,装箱保存.
第2.2.4条 在检查钻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当岩层成分变化大,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对于可采矿层,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
第2.2.5条 钻孔通过的各类岩层,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测定的项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砂层:
1.颗粒成分;2.湿度; 3.容重,密度; 4.孔隙度;5.渗透系数; 6.内摩擦角.
二,土层:
1.容重,密度;2.湿度;3.孔隙度;4.可塑性;5.内摩擦角; 6.内聚力;7.抗压强度; 8.膨胀性.
三,冻结状态下的厚粘土层:
1.温度在-8~-15℃状态下的冻土三向受力;
2.温度在-8~-10℃状态下的冻土蠕变;
3.温度在-5~-15℃状态下的粘土层膨胀性以及冻胀量;
4.温度在-5~-15℃状态下的冻土无侧限抗压强度;
5.冻土应力与应变关系曲线,弹性模量,泊松比;
6.比热容,导热系数.
四,接近细砂,粉砂层的亚粘土和轻亚粘土层的颗粒分析和不均匀系数;
五,其它岩层及可采矿层测定项目,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2.2.6条 检查钻孔的倾角和方位角,每钻进20~30m,应测定一次.钻孔偏斜率,应等于或小于1.5%.
第2.2.7条 对检查钻孔中各主要含水层(组),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
抽水试验中,水位降低不宜少于3次,稳定时间不得少于8h,每次降距宜相等.当条件困难时,每次降距不应小于1m,每层抽水的最后一次水位降低时,应采取水质分析样,同时测定水温和气温.
第2.2.8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封孔前应清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并根据钻孔内的水质和水温选择封孔材料.封孔后应设立永久性的标志.
第2.2.9条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
二,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三,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溶硐,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状态下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四,井温曲线;
五,井筒穿过矿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
六,检查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
七,检查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
第2.2.10条 巷道工程施工前,应提供地质预测和综合分析资料,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井巷工程的预测地质剖面,及其与勘探阶段地质资料的对比分析;
二,穿过不稳定岩层及地质构造有较大变化处的情况预分析;
三,可能出现突然涌水的地点,涌水量大小及对施工的影响程度;
四,煤(岩)与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突出危险的预测;
五,对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情况的预测分析.
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第2.3.1条 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二,井筒,马头门,主要硐室,以及工程结构比较复杂,需采用特殊施工技术或新工艺施工的工程,编制施工设计;
三,一般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
第2.3.2条 主要井巷工程的施工顺序,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井筒宜按先深井后浅井的顺序开工,2个井筒完工的时间,相差不应多于3个月;
二,主要贯通线上的风井,先期投产的采区风井,宜与主井或副井同时开工;
三,立井井筒应利用凿井设施一次施工完成,箕斗装载硐室宜与井筒同时施工;
四,主,副井筒到底后,必须先行贯通;
五,2个井筒永久设施的施工,应交替进行,宜先副井后主井,需要临时改装提升系统时,宜改装箕斗提升的主井;
六,井底车场及硐室的施工,应先安排通风,排水,供电,运输需要的巷道或硐室;
七,采区巷道施工宜根据开采时间确定.
第2.3.3条 井巷工程施工,宜利用下列永久建筑和设备:
一,永久公路,铁路,电源及输变电设施,通讯线路,水源及给水,排水设施;
二,生活福利,公用设施及附属车间;
三,不影响矿井投产后正常使用的永久设备;
四,当条件允许时,可利用永久井塔或井架凿井.
第2.3.4条 井巷工程施工期间,地面建筑,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艺流程应合理,施工作业线应顺直,短捷,避免倒流,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机修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施,宜靠近物料场,仓库,有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的设施,应避开生活区和办公地点;
二,场内窄轨铁路及道路的布置,应方便施工,避免交叉,场区宜有2个出入口;
三,临时建筑物不应布置在永久建筑的位置,其标高宜按工业广场永久标高施工;
四,排矸系统宜利用永久矸石场和设施,废弃矸石应充填低洼地段,临时储矿场的矿物应与矸石分开堆放;
五,临时炸药库,油脂库,加油站等建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寒冷地区应设置供热,防冻设施.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的直径,深度,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选择合理的作业方式和机械装备.
第3.1.2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3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优先采用短段掘砌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单行作业或掘砌平行作业.
第3.1.4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5mm.
第3.1.5条 立井井筒掘进至各设计水平,当所揭露的岩层松软,破碎,不利于马头门,车场开拓或发现层位有较大的变化而需要变更水平运输大巷标高时,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予以调整.
第3.1.6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
永久支护3~5m.
第3.1.7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填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绘制井筒实测纵,横断面图以及井筒地质柱状图,并应定期测定井筒涌水量.
第二节 表士施工
第3.2.1条 表土施工农设置临时锁口,其结构应符合封闭严密,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3.2.2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土坚硬稳定,允许承载力大于2.5MPa,可直接安装凿井井架;
二,表土松软,不稳定,允许承载力小于2.5MPa,应先利用简易提升设备,完成井颈掘砌后,再安装凿井井架;
三,利用简易提升设备,井筒施工的深度不应超过15m.
第3.2.3条 表土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15m,应采用提升设施;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40m,应设稳绳.
第3.2.4条 砌筑第一段井壁时,永久井颈应一次砌筑好,并应按设计图纸预留出管线口,地脚螺栓孔,梁窝和其它预留孔口.
当条件受限制时,永久井颈应采用砖,石或砌块临时封砌.
第3.2.5条 表土临时支护的选择,应根据土层的含水量大小及稳定程度确定.当土层干燥无水,且土质坚硬稳定时,宜采用网喷支护,其不支护段不得超过2m.
第3.2.6条 表土施工过程中应在锁口,井架基础和附近地面上设置永久水准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陷和主要构筑物的变形情况.
第三节 基岩掘进
第3.3.1条 基岩掘进宜选用伞形钻架或环形钻架,配备高效凿岩机.当井筒内径小于5m时,宜采用手持式凿岩机.
第3.3.2条 钻孔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前应清出实底;
二,采用专用量具确定炮孔圈径和孔距,孔底宜钻到同一水平面上;
三,不得沿炮孔的残孔或顺岩层裂隙钻孔.
第3.3.3条 井筒掘进应采用中深孔,深孔光面爆破技术,并应根据设备性能,岩石性质,爆破器件等因素编写爆破作业规程.
第3.3.4条 中深孔,深孔的爆破器材,应选用威力大,防水,防冻的乳胶炸药或水胶炸药.雷管脚线的长度,应与炮孔深度相适应.
第3.3.5条 爆破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周边孔间距为400~600mm.
二,最小抵抗线,按下式计算:
W=E/M
式中E——周边孔间距,m;
M——周边孔密集系数,0.8~1.0.
三,周边孔单位长度装药量:
当采用硝酸铁炸药时,软岩Rb60MPa,220~330g/m.
注:Rb为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当采用其它炸药时,装药量应乘以换算系数K.K可按下式计算:
K=1/2(Ma/Na+Mb/Nb) (3.3.5)
Ma-----2#硝铵炸药猛度,mm;
Na------2#硝铵炸药爆力ml;
Mb----- 换算炸药猛度 mm;
Nb-----换算炸药爆力ml;
四,周边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第3.3.6条 井筒的光面爆破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筒的掘进半径,不大于设计150mm,不小于设计50mm;
二,井帮岩面无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3.3.7条 井筒掘进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杂散电流.当电流超过36mA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裸露接头;
三,采用高压电雷管——抗杂散电流电雷管.
第3.3.8条 抓岩机及其配套吊桶的选择,可按表3.3.8采用.
抓岩机选型与吊桶选择 表3.3.8
抓岩机型号
抓斗容积
(m3)
适用井筒`内径
(m)
适用吊桶容积
(m3)
NZQ2H5
长绳悬吊式H5
靠壁式HK
中心回转式HZ
环形轨道式HH
0.11
0.4~0.6
0.4~0.6
0.4~0.6
0.6×2
<5
5~7
4~6
4~7
6~8
1~1.5
2~3
2~4
2~4
2~4
第3.3.9条 抓岩机的悬吊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中心回转式或环形轨道式抓岩机,其吊盘的固定装置与井壁间应支撑牢固;
二,采用靠壁式抓岩机,其固定锚杆与井壁联接应牢固.钢丝绳悬吊点与井壁的间距不应大于400mm;
三,采用长绳悬吊抓岩机,每隔80~100m应设固定导向装置,绞车应设闭锁装置.
第3.3.10条 井筒临时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当井帮有淋水时,应先采取堵,截,导,注等治水措施.
锚喷临时支护的段高,厚度及其结构,可按表3.3.10采用.临时支护的锚喷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7.5条的规定.
锚喷临时支护的段高和喷射厚度 表3.3.10
岩石分类
段高(M)
支护结构及厚度
Ⅰ
Ⅱ
Ⅲ
Ⅳ
Ⅴ
不限
80~100
50~80
30~50
200
2:1
1.5:1
1.25:1或1:1
1:1
浆液注入量 表3.5.9-2
序号
每米钻孔单位时间的吸水量
(l/min)
浆液注入量
m3/m
浆液品种
1
2
3
4
5
6
2~4
4~7
7~10
10~13
13~16
>16
1.0
1.5
2.0
3.0
4.0
5.0
单液
单液
双液
双液
双液
双液
水泥-水玻璃浆液的凝胶时间 表3.5.9-3
地下水流速
浆液混合方式
凝胶时间(min)
100
200
>200
单管孔口
双管孔内
双管孔内
3~5
0.7mm/mm2;
煤的筛分指数C>7;
沼气放散系数ΔP≥10;
弹性波通过煤层的速度V0.2;
四,沼气压力P≥0.6MPa;
五,沼气涌出变化,放炮后15min所测沼气浓度为平时的2.5倍以上;
六,沼气含量大于10m3/t煤;
七,煤层透气性系数λ<10m3/MPa2·d.
八,每米钻孔的岩粉量增至正常量的2倍.
第3.6.5条 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可按照下列指标确定该煤层已消除突出危险性.
一,沼气压力降至1MPa以下;
二,煤层相对变形大于2‰;
三,煤层透气性明显增大.
四,沼气排放量超过卸压范围内沼气含量的30%.
五,综合指标B<10
B=△P-15.2/P1.5*f3 公式3.6.5—1
式中ΔP——沼气放散系数;
P——沼气压力(MPa);
f——煤的坚固系数.
六,综合指标K300
≥5
≥6
≥7
108~127
127~168
159~168
供液管的管径与壁厚 表4.2.8-2
供液管品种
外径(mm)
壁厚(mm)
焊接钢管
≥38
3
聚乙烯软管
≥50
5
第4.2.9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应检测各个冻结管的盐水流量,温度.深井的冻结宜采用单独回液的盐水循环方式.
第4.2.10条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必须进行试压.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管外
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2倍,经试压30min压力下降不超过0.05MPa,再延续15min压力不变为合格.
第4.2.11条 水文观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位不占主提升位置,孔深应进入冲积层中最下部的含水层,但不得进入基岩,亦不得偏入井壁内;
二,水文观测孔应设底锥,在各含水层中应设滤水装置,分层观测;管箍焊接应严密,孔口应高出地下水位并加盖;
三,井筒冻结前应测水文观测孔内的水位,冻结过程每日定时检测水位一次,检测工作应持续到水位越过地下水静水位并溢出孔口为止.发现异常现象,应进行处理.
第4.2.12条 测温孔应布置在偏值较大的冻结孔的界面上,每个井筒的孔数,不应少于3个,孔深应按设计规定施工.
第4.2.13条 环形冷冻沟槽的底板应高于地下水位,沟槽的净高宜为1.8m.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设排水设施.沟槽的顶部应设置隔温,防水,抗压等保护设施.
第4.2.14条 盐水管路系统必须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盐水泵工作压力的1.5倍,并持续15min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第4.2.15条 冷媒宜采用氯化钙溶液,其比重应根据设计盐水温度确定.
第4.2.16条 制冷剂采用液氨时,其纯度应大于99.8%.
第4.2.17条 冷冻的低温管路必须进行隔热和防潮处理,冷量的损失,不得超过冷冻站工作制冷能力的20%.
第4.2.18条 冷冻站不得占用工业广场永久建筑物位置,距被冻结的井筒不宜大于50m;当供2个井筒制冷时,宜等距布设;站房结构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防火,防毒,避雷等安全设施.
当室外气温高于35℃时,高压贮液槽,冷凝器,氨瓶等应设遮阳凉棚.
第4.2.19条 冷冻站充氨前,各系统必须进行试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5.7
压气试漏的压力 表4.2.19
系 统
设备名称
实验表压力
高压系统
自氨压缩机排出口,经油氨分离器,储液桶,集油器至调节站
1.6~1.8
低压系统
自动调节站,氨液分离器,蒸发器,中间冷却器,浮球阀至氨压缩机吸入口
1.2
一,压气试漏:氨管路的压气试漏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试验时间为24h,初始6h压降不应超过0.05MPa,再延续18h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二,真空试漏:在压气试漏之后进行,系统内真空度应为0.097~0.101MPa,24h后压力在0.090~0.093MPa为合格.
第4.2.20条 冷却水的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源井应布置在冻结井筒的地下水流向的上方,与被冻结的井筒的距离,不宜小于抽水影响半径.凡影响井筒冻结速度的水源井,在冻结壁未形成前严禁使用.冷却水的温度,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 一,单级压缩制冷22℃;
二,双级压缩制冷25℃;
三,用螺杆冷冻机组时,水温可提高3~5℃.
第4.2.21条 盐水降温的梯度:当盐水温度处于正温时,每天降温梯度不宜大于5℃;当盐水降至0℃或负温后,每天降温梯度不宜小于2℃.
第4.2.22条 井筒的开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文观测孔内的水位,应有规律上升并溢出孔口,当地下水位较浅和井筒工作面有积
水时,井筒水位应有规律上升;
二,测温孔的温度已符合设计规定;
三,地面提升,搅拌系统,材料运输,供热等辅助设施已具备.
第4.2.23条 掘进段高,应根据井筒所处深度的岩层性质,冻结壁的强度以及掘进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段高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挖阶段,不应超过1.5m;
二,冲积层中的段高: 1.砂层,卵石层,不宜超过10m; 2.砂质粘土层,不应超过5m; 3.粘土,钙质粘土,易膨胀性粘土等地层,不应超过2.5m.
三,基岩中的段高,应根据岩层性质,冻结强度及支护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掘砌过程中每班应检测冻结壁的结霜情况和变形量,发现退霜,井壁变形或有剥落,掉块等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4.2.24条 冻结的基岩段,可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网喷射混凝土作临时支护,但喷射混凝土中应加防冻剂.
第4.2.25条 当风化带以下冻结的基岩段深度大于50m时,宜先衬套完风化带以上的内壁,再向下掘砌.
第4.2.26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冻结段的掘砌深度应比井筒的冻结深度浅5~8m.
第4.2.27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可采用无壁座施工.
第4.2.28条 冻结地层采用钻爆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硝铵炸药,防冻安全炸药;
二,炮孔距冻结管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冲积层中的炮孔深度不宜大于1.6m,基岩层中的炮孔深度不宜大于1.8m;
三,全断面爆破时,应采用段发雷管,光面爆破.周边炮孔装药的药卷长度不应超过孔深的1/2;
四,应采取防尘和防冻措施.
第4.2.29条 钢筋混凝土井壁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宜为15~20℃;
二,输送混凝土应采用底卸式吊桶,不得采用管路输送;
三,当采用带有夹层的复合井壁时,其夹层间应在解冻后注入水泥浆;
四,在较厚,易膨胀的粘土层与外壁之间,宜根据冻胀量铺设厚为25~75mm的泡沫塑料板;
五,内层,外层井壁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4.2.30条 冷冻站的供冷量,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冻结初期,应按施工设计规定降温期降至设计工作温度;
二,井筒掘砌阶段,盐水达到设计工作温度后,应保持稳定;
三,当冲积层冻结段的外壁掘砌施工结束并开始向上套壁时,应根据冻结情况和套壁速度,减少机组运转台数,或提前停止冻结.
第4.2.31条 冻结段的掘砌工程完工后,应定时监测井壁的变化及冻结壁的温度回升等情况.
第4.2.32条 冻结管路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冻结管的回收时间,应在冻结段的井筒掘砌工程完工后,冻结壁未解冻前进行;
二,冻结管的回收,应编制施工设计,采用专用起拔机具.当利用井架作起重梁回收冻结管时,对井架的受力构件应进行验算;
三,回收后的冻结孔,必须充填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充填的长度不得少于冻结孔全长的2/3;
四,不能回收冻结管时,应回收供液管,并应采用适量炸药置入冻结管的底锥或靠近底部的管壁上,经炸裂冻结管壁后,再充填水泥浆;
五,地沟槽内的盐水干管和配集液圈,应全部回收.
第三节 钻井法施工
第4.3.1条 钻井法适用于各种含水的冲积层及中等硬度以下的岩层.
第4.3.2条 采用钻井法施工的井筒宜钻全深.
第4.3.3条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的深度不得少于10m.
第4.3.4条 钻井的偏斜率及测斜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偏斜率:
1.钻进不得大于1‰;
2.成井不得大于0.8‰.
二,测斜次数:
1.超前钻孔钻至风化带时应测斜一次,钻完设计深度后再测斜一次;
2.各级扩孔测斜次数,应根据前一级钻孔的偏斜情况确定,不得少于一次;
3.遇倾角大于20°的岩层,宜每隔10~20m测斜一次.
三,测井选点,应沿井筒的纵,横断面均匀布置,每个水平不得少于4个测点.当偏斜值大于规定时,应纠偏后,再继续钻进.
第4.3.5条 锁口的直径应比钻井的直径大200mm,锁口的底部应设在较稳定的土层中.
第4.3.6条 钻井机钻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减压钻进,总钻压不得超过钻头在泥浆中重量的60%,在地层变层处不得大于40%;
二,除超前钻孔外,各级扩孔钻头的直径,宜按等面积破岩分级;
三,在砂层中钻进,钻头的旋转切线速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应安装钻进参数监控仪;
五,应定期起钻检查钻头,中心管,导向器,钻杆接头等磨损程度.
第4.3.7条 护壁泥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泥浆参数应按不同使用条件设计,可选用下列参数:
1.密度1.08~1.20g/cm3;
2.粘度18~26s;
3.失水量≤15ml/30min;
4.含砂量≤2%;
5.胶体率>98%;
6.PH≤8;
7.静切力:初切力0~0.5Pa,终切力10~15Pa;
8.泥皮厚度0.5~1.5mm.
二,泥浆池的布置,必须避开工业广场建筑基础的位置,并应利用永久排矸场地排放泥浆,或采取泥浆固化措施;
三,钻进时,井筒内的泥浆液面应高于当地静水位;
四,采用低失水量和稳定性能好的泥浆,泥浆管理应设专人负责.泥浆参数应定时检测调整;
五,当钻进通过漏失地层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泥浆液面变化,并应预先储备一定数量的泥浆;
六,当停钻的时间较长,应定时循环泥浆.
第4.3.8条 井壁的预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作井壁的工作平台应坚固,台面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5mm;
三,钢板圆筒机械加工的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形位偏差,直径不得大于0.5倍板厚,不平行度与不垂直度不得大于8mm,内外圆筒不同心度应小于6mm;
2.焊缝质量,焊缝的强度应大于母材强度,焊缝应饱满,无砂眼,无裂纹,不漏水.
四,钢板圆筒的组装,应在现场进行;
五,井壁的内径与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六,装设罐道梁的井壁,应在井壁的内侧按设计预留连接钢板,并应在井壁的外侧相应位置设置标志.
第4.3.9条 井壁的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终孔测量的数据,每5~10m一个水平,在同一圆心上绘制横断面图,其最小内切圆的直径应符合下式规定.
D≥D1+2d+0.3
式中D——同一圆心平面中的最小内切圆直径(m);
D1——预制井壁的最大外径(m);
0.3——富裕系数;
d——充填管与导向卡的最大外径(m).
二,井壁下沉前,应调整泥浆参数;
三,井壁下沉时,井筒内配重水的用量,应按泥浆对井壁的浮力确定,当井壁被卡不下沉时,应停止加水进行处理,严禁以排除泥浆,降低液面的方法强迫井壁下沉;
四,井壁连接的节间空隙,应用铁楔垫实,内,外侧上下法兰盘的间隙,应用钢筋或扁钢填堵焊严,并应注入水泥浆;
五,钢板复合井壁的内侧钢板,应进行防腐处理;
六,预埋井筒装备连接板的井壁,下沉时应按规定方位连接;
七,井壁下沉到预定的深度,应测量井筒偏斜,经检查符合规定后,并应采取定位与防浮措施,方可进行壁后充填.
第4.3.10条 壁后充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段高的壁后充填工作,应在全部井壁下沉后的7d内进行;
二,充填管应沿井壁均勾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m,充填管径不得小于60mm,应采用导向钢丝绳下放到规定的位置;
三,充填材料:
1.井壁锅底向上50m,基岩和冲积层交界面上下各15m处及井壁外侧为钢板结构等部位,必须用水泥浆充填;
2.井筒的其它部位可用片石,石渣,粗砂与水泥浆间隔充填;每个充填段高不宜大于100m;
3.接近地表,井颈部位的充填高度与充填材料应按设计规定施工;
4.充填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得大于0.75,不宜加速凝剂.
四,充填工作应采用一管一泵工艺,充填应连续进行,充填管下端埋入水泥浆的深度不应小于3m;
五,当第一段高充填时,井筒内所加的配重水量和井壁的总重量,必须大于泥浆和未凝固的水泥浆所产生的浮力;
六,上一段高的充填,应在下一段充填的水泥浆达到初凝后进行;
七,充填过程遇断管,堵管时,应及时处理,再继续充填.
第4.3.11条 壁后充填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开凿马头门或破
锅底掘进.
一,实际的充填量不应少于设计规定的85%;
二,自马头门或在锅底向上30m范围内,每隔5m,沿井筒圆周等距钻检查孔4个,上下层的孔位应错开45°,孔深应穿过壁后不少于100mm;
三,经检查孔检查,无喷浆,喷水现象,或检查孔有少量泥浆短暂外喷,单孔出浆量小于0.1m3,或清水量小于0.5m3/h,经24h水量不继续增加;
四,如检查孔的单孔出水量大于0.5m3/h,或钻孔持续喷浆,应重新补注;
五,所有检查孔,均应封孔.
第4.3.12条 钻检查孔时,应采用具有防止壁后泥浆压力顶钻,喷浆的安全机具.
第4.3.13条 壁后充填结束,应测出井筒的偏斜值,方位,提出井筒中心坐标,绘制井筒纵,横断面图.井筒排水时,应复测井筒的偏斜值及偏斜方位.
第4.3.14条 井筒改绞,开凿马头门,破锅底等工程,应编制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第4.3.15条 井筒管线,缆线的悬吊,宜直接靠挂在井壁法兰盘上或以锚杆固定在井壁上.
第4.3.16条 钻井与建井工程的接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场地的机具,器材等拆迁,应与壁后充填工作同时进行;
二,井筒转入巷道或井筒延深所需的技术设计,器材供应等筹备工作应在钻井工程完工前准备就绪;
三,井筒到底转入巷道施工或井筒延深时所必须的安装连锁工程,应在充填工程完工后立即进行.
第四节 沉井法施工
第4.4.1条 沉井的施工方法有普通沉井,壁后压气淹水沉井,震动沉井和泥浆淹水沉井等,宜优先采用泥浆淹水沉井法.
第4.4.2条 沉井法适用于冲积层厚度小于200m的流砂,淤泥等含水的冲积层.凡粒径大于300mm的卵石层,或卵石层单层的厚度大于8m,或风化基岩以下无隔水层时,不宜采用.
第4.4.3条 沉井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岩层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沉井的深度小于100m,不得小于3m;
二,沉井的深度大于100m,不得小于5m;
三,当沉井进入不透水岩层的深度小于上述规定时,必须采取封底措施.
第4.4.4条 沉井下沉时,由沉井自重和壁后环形空间泥浆重量所组成的主动下沉力,应
大于侧面阻力,正面阻力与水的浮力的总和.施工前应验算预期的下沉深度.
第4.4.5条 沉井的允许偏斜率,不得大于5‰.
第4.4.6条 沉井刃脚的制造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刃脚的锋角及台阶的高度,宽度与结构强度,应按设计施工;
二,刃脚的中心线,应与其刃尖平面垂直;底面应平整,其误差不得大于5mm;
三,刃脚钢靴的高度不应小于500mm,钢靴应设置加强部件并与刃脚上部钢筋联接焊牢;
四,钢靴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为±5‰,壁厚为±10mm;
2.斜度为±2‰,高度为±5mm;
3.外型凹凸度为±10mm.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井壁加工要求.
五,钢靴或刃脚在固定时,其中心线与沉井井筒设计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10mm;刃脚尖的平面应垂直于井筒设计中心线.
第4.4.7条 套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井与沉井的间隙不得小于500mm;
二,套井结构应满足纠偏操作和贮存泥浆的要求,其深度宜为8~15m;
三,套井内应设置纠偏工作台,其位置宜高于地下最高静水位1~2m;
四,套井可用沉井法施工,下沉后其刃脚应座落在不透水的粘土层中,距下面的砂层不宜少于3m;
五,套井下沉后,应注浆固井,下部应回填砂土,上部应与锁口盘联成整体;
六,套井的厚度,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
第4.4.8条 沉井的井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施工时应沿井筒的中心垂线方向分段整体灌筑,外壁应平整光滑,每平方米不平整度不应超过10mm.内,外圆的半径不得大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第4.4.9条 采用沉井时,壁后环形空间的泥浆面,应高于地下最高静水位1~2m.
第4.4.10条 壁后泥浆的材料,配比及主要性能,可采用下列参数:
材料的配比:陶土18%,纯碱0.6%,甲基纤维素0.05%,水81.35%.
泥浆的参数:密度1.1~1.2g/cm3,粘度18~26s,失水量<20ml/30min,含砂量<3%,泥皮厚<2mm,静切力5~20Pa,胶体率100%,PH=8~9.
第4.4.11条 沉井的破土,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枪破土应靠近工作面对称,均匀地进行,用于水枪动力的高压泵,其扬程不得低于沉井深度的2倍;
二,空气吸泥器排碴的风压,应大于排泥管内的水,泥沙与空气混合体之总压力;
三,井筒内的水位应高于井外地下水位1~2m;
四,刃脚前的超挖距离,不得大于2m;
五,严禁降低泥浆液面.
第4.4.12条 沉井的下沉应有偏必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沉井井壁内侧四周应设测点,及时监测沉井偏斜,当井壁内预埋有测压,测偏等元件时,应定期观测并记录;
二,沉井的周围应设永久水准点,距井口中心不得小于50m;
三,沉井下沉前,在套井内应安设导向装置和纠偏设施.
第4.4.13条 沉井的固井,壁后充填,封底与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沉井下沉到设计深度后,应先封底,固井,通过试排水,确认井筒的内外水力联系已隔断,方可继续排水;
二,壁后的注浆应由上向下进行,再由下向上复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
注浆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
三,套井与沉井之间,应浇灌混凝土.
第4.4.14条 沉井破锅底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完成井筒破锅底或延深时的有关安装工程.
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4.5.1条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适用于冲积层中有流砂,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岩层,深度不宜超过60m.
第4.5.2条 混凝土帷幕圈的直径应根据设计井筒的内径,套壁厚度,允许的偏斜率及帷幕的壁厚等因素确定.帷幕的强度应能承受施工期间的最大地压,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
混凝土帷幕的施工深度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中不应少于3m,每个槽孔内的第一个主孔在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时,应取岩芯,以修正帷幕深度.
第4.5.3条 井筒开挖前,应在井筒内布置一个水文观测孔,孔深应比帷幕深度浅3~5m.经抽水,压水试验,确认井筒的内外无水力联系,方可开挖.
第4.5.4条 造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孔宜采用\"先导后扩,两钻一劈\"工艺;
二,护井的施工要求:
1.顶端的标高,应高于地下水位1.5m;
2.深度不应小于1.8m;
3.内外护井之间的宽度,应比钻头直径大200mm;
4.内护井的底部,宜铺一层厚200~250mm的混凝土;
5.护井的空间,应填黄土夯实,并浇灌200mm的混凝土.
三,造孔的钻场和环形轨道的基础应坚固平整,环形轨道半径的允许偏差应为±150mm;
四,帷幕的全部周长可分成若干段槽孔施工,槽内不得有残留小墙;
五,孔深不得小于设计规定100mm,偏斜率应控制在0.3%以内;
六,每段槽孔完工后,应绘出孔底交圈图,经检查合格,方可清孔换浆,孔底沉碴厚度不应超过100mm;
七,泥浆参数,可按表4.5.4采用.
泥浆参数 表4.5.4
类别
参数
项目
造 孔 时
砼灌注时
旋转站
冲击站
密度(g/cm2)
粘度(s)
含砂率(%)
泥皮厚(mm)
胶体率(%)
静切力(pa)
PH值
失水量(ml3/30min)
1.15~1.2
20~22
<3
<2
100
0.5~1.5
7~8
<15
1.06~1.1
17~20
<3
<2
98
0.1~1.0
7~8
<15
1.06~1.20
≤23
<4
97
0.5~1.0
<8
10
上表面标高(包括牛腿)
±10
梁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8
截面尺寸
+8 -5
上表面标高(包括作行车梁用的墙)
±
第7.4.9条 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水压应逐渐升离,注意观察硐室,闸门及邻近巷道的漏水,渗水情况,并做出记录;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1m3/h.
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主井,副井两个井筒到底贯通后,应有一个井筒形成临时罐笼提升系统,再安装另一个井筒的永久装备.有条件时,可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同时进行井筒永久装备的安装.
第8.1.2条 井筒装备前,应按罐道梁和其它梁的位置逐层测绘井筒实际断面图,并绘制罐道梁和其它梁的加工图.
第8.1.3条 井筒装备用的钢梁,钢罐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面有损伤者不得采用;
二,钢梁的弯曲及扭曲度不应超过梁长的1/2000;
三,钢轨罐道或组合罐道应平直,其弯曲及扭曲的偏差:每根钢轨罐道不应大于5mm,每根组合罐道不应大于7mm;
四,组合罐道截面每边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1mm;
五,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
第8.1.4条 井筒装备用的所有钢材,管材,金属构件等,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第8.1.5条 木罐道加工后的截面,每边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3mm,-2mm,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应超过1mm,纵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度不应超过全长的1/1000,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木罐道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第8.1.6条 井筒通过流沙,含水层的部位,井筒装备安装锚杆或梁窝的深度,严禁超过井壁的厚度.
第8.1.7条 井筒装备的安装,采取上下层或多层平行作业,工作时吊盘与井壁的间隙应盖严.
第8.1.8条 在井筒内进行电焊气焊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梁的安装
第8.2.1条 罐道梁的安装,应以测量垂线为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井口和井底各设一道精确定位的基准梁;
二,当井筒较深,测量垂线可分段下移,或在垂线中部向下每隔50m增设一道卡线板,在设卡线板时,应严格防止产生累计偏差;
三,测量垂线用的重锤和钢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8.2.2条 第一层罐道梁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其它罐道梁的安装.
第8.2.3条 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的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脂锚固剂,应进行锚固力试验,试验锚杆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不符合设计规定者不得使用;
二,锚杆的材质,规格,结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杆体表面应除锈,防腐;
三,钻锚杆孔应按测线定位,其直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锚杆安装:
1.锚固前,应清除孔内岩粉或积水,树脂锚固剂应放入孔底;
2.杆体锚固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杆体安装中途被卡时,应拉出重新安装,不得用锤击方式打入孔内;
3.锚杆安装后,在规定固化时间内不得敲击或碰撞;
4.锚杆安装1h后,每层梁应选取3根锚杆进行锚固力试验.当有1根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则同层梁的锚杆均应进行试验,不合格者应重新安装.
五,托架:
1.托架的材质,规格,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托架应紧贴井壁,空隙处应按设计要求充填密实.
六,梁的操平及连接:
1.操平的垫板,其尺寸应等于或大于梁与托架接触面,不得用零碎垫块;
2.每组垫板的层数不得超过3层,垫好后用螺栓或焊接方法固定;
3.当梁与托架的连接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2.4条 用梁窝固定安装的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梁窝的位置和规格应逐个检查,残留在梁窝内的碎屑,木块等杂物应除净;
二,对有偏差的梁窝应进行修正.每一层罐道梁应在地面检查加工尺寸,划出中心线位置,并应逐件统一编号;
三,梁的操平找正及固定用的垫块,应采用不低于井壁支护强度的材料,不得使用木块.填堵前应将梁固定牢固;
四,梁上下垫块的两侧及侧面楔紧物的上下至梁窝壁及窝口的间隙,均不得小于50mm;
五,填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井壁的设计强度,填堵时不得移动梁的位置;
六,当梁窝漏水时应预埋导水管,待梁固定后应注浆堵水,在有淋水的井筒内填堵梁窝时,在其上方应设截水环等设施.
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第8.3.1条 钢罐道的接头错位不应超过1mm,超过1mm时,必须修整.其过渡斜度不宜超过2%.
同一提升容器的2条罐道的接头位置,不得位于同层梁上.
第8.3.2条 罐道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头部截面偏差的编号,其接头截面应一致.罐道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
第8.3.3条 重锤拉紧的钢丝绳罐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架上钢丝绳固定装置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二,井底定位梁上孔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三,重锤悬挂应平整,在两根钢丝绳悬吊处的高低位置允许偏差,应为±400mm;
四,钢丝绳罐道的拉紧张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4条 下端固定,上端用螺栓或液压调节张力的钢丝绳罐道,安装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井底固定装置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二,井底钢丝绳固定点位置的调整,应在井架上钢丝绳拉紧装置的位置固定后进行;
三,拉紧钢丝绳用的弹簧或液压装置,应在安装前进行检查试验,其强度,压缩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5条 安装断绳保险器的制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制动钢丝绳用的缓冲器在井架上的安装位置,应按设计标定,其水平方向的偏差不应超过1mm;
二,制动钢丝绳的下端,应设有固定梁,固定梁的位置,应按垂线校正,在水平方向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三,制动钢丝绳应按设计位置固定于梁上,拉紧张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缓冲钢丝绳固定后,末端应留有不少于10m的余绳;
五,制动钢丝绳及缓冲钢丝绳的连接器,应按设计规定的工艺要求与钢丝绳浇注成一体.
第四节 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
第8.4.1条 梯子间平台,梯子和梁的连接应牢固,隔板间隙或网板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4.2条 管及管件安装前,应逐节逐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管的弯曲度每米不超过1.5mm;
二,管材的规格质量及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根据井筒管梁的层间距和管的长度,进行管的排列编号,管接头的位置与管梁应相互错开.
第8.4.3条 采用法兰盘连接的钢管,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5min,降低到工作压力,用手锤轻敲焊缝和接头处,压力表值不下降且无渗水现象为合格.
当排水管路采用焊接长管的工艺施工时,管路安装完工后应进行整体试压,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持5min,压力表值不下降且无漏水现象为合格.
第8.4.4条 井筒中的防火,洒水管路的降压装置,应与管路安装同时进行,其进出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4.5条 电缆敷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8.5.1条 立井井筒装备竣工后,应按设计检查罐道梁,罐道的位置,垂直度及管路系统等设施的质量,并绘制纵,横断面图.
第8.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和安装后的实测竣工图;
二,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材料试验报告;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梁埋入井壁的深度,梁窝内垫用的材料,填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等试验记录;
2.井壁上管卡子的埋深与填堵材料;
3.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罐道梁及管梁时,应提供锚杆直径,埋入深度及锚固力的试验记录;
四,第一层罐道梁的验收记录.
第8.5.3条 井筒内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梁纵向中心线和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5mm;
3.其它钢梁应为±3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3mm.
三,每根梁的上平面应保持水平,其允许偏差:
1.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1/1000;
2.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3/1000.
四,罐道梁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0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2mm;
3.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许偏差,应为±30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计偏差,应为±24mm.
五,梁埋入井壁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70mm.
第8.5.4条 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托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架的水平度允许偏差:
1.托架的支撑面,不应超过3/1000;
2.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二,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7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12mm;
3.每节钢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15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0mm.
三,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心线与井筒十字中心线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3mm.
四,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2‰.
第8.5.5条 罐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应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与设计的允许偏差:
1.钢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三,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的两罐道平面中心线,应在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4mm;
2.组合罐道应为6mm;
3.木罐道应为6mm.
四,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
1.钢轨罐道2~4mm;
2.组合罐道2~4mm;
3.木罐道不应大于5mm.
五,两节钢罐道的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50mm;
六,罐道卡子与钢轨底板的斜面接触应严密,卡子前爪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与钢轨底板外侧的间隙,应为10~20mm.
第8.5.6条 井筒的管路安装后,其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50mm,并应分别进行下列试验,无漏风,漏水为合格.
一,排水管路应进行排水试验;
二,洒水,消防管路应进行灌水试验;
三,充填,泥浆和水采井的高压管路,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加压试验;
四,压风管路应按额定压力进行风压试验.
第九章 辅助工作
第一节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第9.1.1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
二,角柱的跨度和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三,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四,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第9.1.2条 利用永久井架或井塔凿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永久井架凿井:
1.应简化天轮平台的布置,可使用地轮;
2.凿井绞车,提升设备,天轮的布置,应适应永久井架结构及其受力特点;
3.对井架受力较大的杆件,应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不宜破坏原结构;
4.安全间隙及过卷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
1.凿井绞车及提升设备的布置,应适应井塔的特点;
2.天轮应分层布置;
3.受力较大的梁,柱,应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不宜破坏原结构;
4.施工后,不用的门,窗,洞口,应按设计修补好.
第9.1.3条 采用翻转提升法竖立金属井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
1.绷绳,牵绳可采用6股19丝钢丝绳,其它应采用6股37丝及以上的钢丝绳;
2.安全系数:井架主体提升绳不得小于6,一般构件提升绳不得小于5,牵绳及绷绳不得小于3.5,绳扣不得小于8;
3.接头处的U型绳卡或套环绳卡,应符合表9.1.3的要求.
不同直径钢丝绳的绳卡数与间距 表9.1.3
钢丝绳直径(mm)
<15.5
<18.5
<20
<22
<25
<28
300mm
矿车提升
3.75
5
箕斗提升
5
7
人 车
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第9.3.4条 斜井的提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轮高度:
1.箕斗提升,应按矸石仓容积及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2.矿车或矿车组提升,应按公式计算:
采用甩车场时
H=L*sinβ-R (9.3.4---1)
采用平车场时
H=(L'-LO-1.5L车)tgβ1-R (9.3.4—2)
式中H——天轮高度,m;
R——天轮半径,m;
L——井口至钢丝绳与天轮接触点之斜长,m;
L′——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离,m;
L0——井口歪道岔终点的长度,m;
L车——矿车组的长度,m;
β——栈桥倾角,宜取8°~12°;
β1——钢丝绳牵引角,宜小于或等于10°.
二,平车场的长度及坡度,在矿车摘钩后,矿车应能自溜至停车线,摘挂线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1.5倍车组长度;
三,绞车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应按本章第9.2.1条规定执行.
第9.3.5条 斜井的平车场及甩车场,宜设置自动摘挂钩装置.
第四节 通风
第9.4.1条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二,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三,风速不得小于0.15m/s;
四,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第9.4.2条 地面临时扇风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避开永久扇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
二,扇风机房宜靠近井口,风道应弯道少,过渡段应圆滑,风道内最大风速不得超过15m/s;
三,扇风机和电动机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1.5m;
四,离心式扇风机应设起动闸门.
第9.4.3条 地面临时扇风机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入式通风的入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二,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宜位于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下方,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5m;
三,沼气矿井抽出式扇风机的扩散器与入风井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第9.4.4条 多台扇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应采用同型号的扇风机.
第9.4.5条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距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不得小于15m;
二,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
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不短于10m的硬质风筒;
三,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9.4.6条 凡有煤与沼气突出,煤尘爆炸危险或有其它有害气体矿井的通风工作,必须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排水
第9.5.1条 立井,斜井井筒掘进,应根据涌水量大小,合理选择排水方式.
第9.5.2条 深井井筒掘进采用分段排水时,宜采用中间转水站,转水站水仓或水箱容量
不应小于0.5h的涌水量.
第9.5.3条 井下临时水泵房和水仓,宜利用永久硐室或巷道.临时水仓容量应能容纳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主要排水设备不宜少于2组.
第9.5.4条 临时的排水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井巷施工各阶段的最大涌水量确定管径和管路数量;
二,经常移动和拆卸的管路,选用轻便的管子和易于拆卸的连接方式;
三,水泵房干管,留出增设水泵的连接管头.
第六节 压风
第9.6.1条 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井期的总耗风量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Q=αβr∑nkq 表9.6.1-1
式中 Q——总耗风量,m3/min
α——管路漏风系数,按表9.6.1-1规定选用;
管路漏风系数 表9.6.1-1
管路长度()
2000
系 数
1.10
1.15
1.20
β——风动机械磨损使耗风量增加的系数,宜为1.10~1.15;
r——高原修正系数,海拔每提高100m,系数增加1%;
k——凿岩机,风镐同时使用系数, 按表9.6.1-2规定选用;
凿岩机,风镐同时使用系数 表9.6.1-2
凿岩机,风镐(台)
≤10
11~30
31~60
>61以上
系数
1~0.85
0.84~0.75
0.74~0.65
0.64
n——同型号风动机具使用数量,台;
q——风动工具耗风量,m3/min.
二,当各个施工阶段的风量供应变化较大时,备用风量应为设计风量的20%~30%,备用空气压缩机不得少于1台;
三,宜选用同一型号的空气压缩机,当负荷有波动时可选用容量不同的空气压缩机.
四,水冷的空气压缩机站,备用冷却水泵不应少于1台,其能力应与最大一台冷却水泵相等.空气压缩机的进水温度一般不宜超过30℃,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第9.6.2条 压风管路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风管路宜采用钢管,管径应满足最远用风点处的总压力损失不超过0.1MPa;
二,井上或井下管路的最低点及主要管路,每隔500~600m,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在温差大的地区,当管路直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伸缩器;
三,管路的连接宜选用快速接头;
四,连接风动机具胶管的内径,应比机具接风口管的内径大一级.
第9.6.3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用风负荷中心;
二,站址应选择在空气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距矸石山,出风井,烟筒等产生尘埃和废气的地点不宜小于150m;
三,井下的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设备运输方便,空气流畅的进风巷道中;
四,各空气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第9.6.4条 风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设在阴凉处,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二,应装设超温保护设施;
三,应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
四,出口的管路上应设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五,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
第9.7.1条 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二,井口与绞车房之间,应采用数码显示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并应设置直通电话;
三,除箕斗提升外,所有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井下与绞车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四,信号电源应独立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灯;
五,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信号应清楚易辨,系统上应做到联锁严密.
第9.7.2条 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
1.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都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3.罐笼提升,井口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必须设置闭锁装置.
二,斜井:
1.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2.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3.甩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三,井上和井下信号室,应装设直通电话.
第9.7.3条 井下调度室,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保健室和各掘进工作面,均应安装电话.
第9.7.4条 架线电机车的调度电话,宜利用其馈电线作为载波电话线,采用载波机通讯.
第9.7.5条 在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口及井下信号装置和通讯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或安全火花型;在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低沼气矿井可采用矿用一般型,高沼气矿井可采用矿用增安型.
第9.7.6条 信号系统的各种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八节 供电
第9.8.1条 建井期的临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5kV及以上等级的电源,宜利用永久电网供电,在远离电力网的偏僻地区,永久电网供电困难时,可利用其它施工电源;
二,立井施工宜设置两回电源线路,总降压变电所设2台主变压器,当1条线路1台主变压器停电时,另1条线路1台主变压器应能保证Ⅰ级负荷的正常供电;
三,斜井或平硐施工可设置一回电源线路,总降压变电所设1台主变压器,当井下涌水量较大,或有煤与沼气突出,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应设置2回电源线路和2台主变压器,或选其它电源作为升降人员和主要通风,排水的备用电源.
临时变电所的结线,应简单可靠,操作安全.
第9.8.2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应超过7000V;
二,低压不应超过1200V,动力宜选用660V;
三,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和信号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宜超过36V.
第9.8.3条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9.8.4条 井下的临时供电,宜利用永久设施.当条件不允许时,应优先选用移动变电站.当设置临时变电所时,所需硐室或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或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通风良好,变电设备运行期间环境温度与邻近巷道的温差不应大于5℃;
三,硐室的规格,应符合变配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第9.8.5条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缆应根据环境特点和使用条件,按国家现行安全规定的规定选择;
二,临时供电电缆的敷设,应能随工作面向前推进逐步延长,并便于回收;
三,严格防止电缆的扭伤和弯曲,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倍数按表9.8.5的规定执行;
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倍数 表9.8.5
电 缆 型 号
倍 数
油津纸绝缘铝包电力电缆
对铝包外径40mm
30
油津纸绝缘铅包铠装电力电缆
15
油津纸绝缘裸铅包,沥青纤维绕包电力电缆
20
油津纸绝缘铅包或铅包单芯电力电缆
25
干绝缘釉质铅包,多芯电缆
25
橡胶或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多芯或单芯)
有铠装
10
无铠装塑料绝缘
8
无铠装橡胶绝缘
6
四,电缆的金属外皮积金属电缆接线盒及保护铁管等应可靠接地.
第十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工业卫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1.2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矿井工业卫生的治理措施.
第10.1.3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保持巷道整洁,水沟畅通.
第10.1.4条 井下废水的排放,宜利用永久净化设施处理,防止污染.
第10.1.5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工业卫生应定期监督与检测,检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年的雨季和旱季,高温和严寒季节,应分别测定井巷中的气温与相对湿度,高温矿井应每班进行检测;
二,井下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的测定每月不应少于2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每年不应少于1次,当工作面或煤岩种类改变时,应及时进行测定,有条件时应进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
三,噪声测定每年不应少于2次;
四,井下水质化验,每季不应少于1次;
五,放射线及其它危害人体,污染环境的尘,毒等因素的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第10.1.6条 有氡气放射性危害的矿井,必须加强作业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氡气中的氡,氡子体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10.1.7条 井下接触粉尘,毒物及放射线的作业人员,每年应进行1次体格检查.
第二节 井下热害的防治
第10.2.1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工作面的相对湿度为90%时,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通风,提高风速,适当增大风量;
二,隔绝热源;
三,减湿降温或增湿降温;
四,人员集中处可采用压气引射器,水风扇,增加人体舒适感;
五,当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热害时,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
第10.2.2条 人工制冷可采用地面集中制冷,井下集中制冷,井下分散制冷3种方式.
制冷降温时,应适当控制工作面与巷道间的温差不得过大,一般温度降幅宜为5℃左右.
第10.2.3条 人工制冷降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冷机安设在井下,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二,制冷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制冷剂的漏失,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 表10.2.3
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氨
30
氟化物(换算成F)
1
第10.2.4条 制冷降温用的冷却水与冷媒水的管道安装,其隔热层的包缠应严密.
第10.2.5条 在地温异常或有热水涌出的矿区施工时,应按国家现行《矿山安全条例》的规定编制专门施工措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0.2.6条 冬季施工的矿井,应设空气加热设备和防寒设施,进风井内的空气温度应在2℃以上.
第三节 井下粉尘的防治
第10.3.1条 井下作业地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三,水泥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最高允许浓度为6mg/m3.
第10.3.2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放炮喷雾,洒水出矸,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对主要进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及扇风机的入风口附近应设置水幕.
第10.3.3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风速,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10.3.4条 喷射混凝土的降尘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近距离喷射,喷射压力宜为0.1~0.12MPa,喷头与受喷面应垂直,距离宜为0.6~1.0m;
二,在距喷头3~4m处,用双水环预加水;
三,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置集尘器或除尘喷雾装置;
四,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五,加强个体防护.
第四节 井下嗓声的防治
第10.4.1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第10.4.2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选用新的施工设备,应符合声级标准.
第五节 井下照明
第10.5.1条 井下的照明应有合理的照度,良好的显色性和稳定性.
第10.5.2条 井下的照明装置必须安全,控制方式应简单可靠.
第10.5.3条 井筒施工的照明,宜采用矿用防水型灯具,在有沼气的地点,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
第10.5.4条 巷道施工的照明,应根据矿井沼气等级,分别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安全型萤光灯和普通白炽灯.
第10.5.5条 矿灯应完好,破损,漏液或亮度不够的不得使用,矿灯每充电一次,使用时间不应少于11h.
第10.5.6条 天井,溜井等危险地带,应有明显的灯光显示.施工设备用的照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一,水文地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划为简单类型.
1.矿层离含水层较近,含水层充水空间不发育,与地表水无水力联系,单位涌水量小于0.1l/s·m;
2.矿层离含水层较远,含水层充水空间发育,矿层与含水层之间岩层结构致密,具有良好的隔水层,且断层导水性微弱.
二,水文地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划为中等类型.
1.矿层顶板或底板接近含水层,含水层充水空间较发育,单位涌水量为0.1~1.0l/s·m;
2.矿层与含水层之间有隔水层,但不稳定,断层导水性弱,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或有水力联系,但对矿层开采无甚影响.
三,水文地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划为复杂类型.
1.矿层顶板或底板直接与含水层接触,含水层充水空间发育,单位涌水量大于1.0l/s·m;
2.矿层顶板或底板不与含水层直接接触,但含水层位于拟建巷道顶板裂隙范围内,或底板隔水层强度不足以抵抗含水层静水压力的破坏;
3.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导水,地下水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
附录二 围岩分类
围岩分类表
分类
岩 层 描 述
岩种举例
类别
名称
Ⅰ
强稳定岩层
坚硬,完整,整体性强,不易风化,R
层状岩层,层间胶结好,无软弱夹层
玄武岩,石英岩,奥陶纪石灰岩,茅口石灰岩
Ⅱ
稳定岩层
比较坚硬,
层状岩层,层间胶结好
坚硬块状岩层,裂隙面闭合无泥质充填物,
砾岩,胶结好的砂岩,石灰岩
Ⅲ
中等稳定岩层
中硬岩层,
层状岩层以坚硬为主,夹有少数软岩层
较坚硬块状岩层
砂岩,砂质泥岩,粉沙岩,石灰岩等
Ⅳ
弱稳定岩层
较软岩层,
中硬层状岩层
3,中硬块状岩层
泥岩,胶结不好的砂岩,煤等
Ⅴ
不稳定岩层
高风化,潮解的松软岩层
各类破碎岩层
泥岩,软质灰岩,破碎砂岩等
附录三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
一,声速V的测定,应在被检测的井壁上每隔20m划1个测区,每个测区设2~4个测点,每个测点取声值5个以上时,舍去最大值和最小值,取其平均值,求出该区混凝土的声速V.
二,测点的设置应采用并置法,测试时换能器与被测体的表面应有良好的声耦合,并应避开干扰,确保声波信息稳定.
三,应采用现场预留的混凝土试块或根据现场的混凝土材料品种和配合比制作的标准试块,建立适用于本工程的R—V相关曲线和R—V相关方程,将测出的声速值V代入该方程,
求得被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值R.
四,建立相关方程的混凝土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30块,其规格应采用15×15×15cm立方体.同一组试件进行超声检测后,应在试验机上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五,当被测定的现场没有条件建立R—V相关方程时,可按附表3选用近似的R—V相关方程,求得混凝土抗压强度值.
当选用近似的相关方程时,现场应预留不少于9块混凝土试块,进行抗压强度和超声检测试验,得出修正系数K,并用下式求得被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值R.
R=KRVi
式中R——被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值;
RV1——选用近似的R—V方程计算的强度值;
K=1/n*∑Ri/Rv1
n——试块数;
Ri——现场预留的混凝土试块强度值.
六,井壁的平均强度(见公式R=1/n∑Ri),各测区的强度均不应低于0.75R,低于0.85R的测区数不超过总测数的20%时,R即代表井壁强度.
附录四 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
一,钻取法:用钻机在已喷好的经28d养护的实际结构物上直接钻取直径50mm,长度大于50mm的芯样,用切割机加工成两端面平行的圆柱体试块,进行试验.
二,喷大板切割法:将混凝土喷在35cm×45cm×12cm或20cm×45cm× 12cm的模板内.喷射时与实际结构物部位相同,并在相同条件下养护28d,用切割机去掉围边,加工成10cm×10cm×10cm立方体试块,进行试验.
三,凿方切割法:在已喷好的经14d左右养护的实际结构物上用凿岩机打密排钻孔,取出长约35cm,宽约15cm的混凝土块,用切割机加工成10cm×10cm×10cm立方体试块,养护至28d进行试验.
附录五 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 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
一,同批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块或芯样的抗压强度代表值来评定.同批试块或芯样是指在相同设计要求下,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试块或芯样.
二,施工中预留试块或施工后钻取芯样数量:立井及天井,溜井每20~30m,巷道每30~50m,不得少于1组;1000m3以上的硐室不得少于5组,500~1000m3的硐室不得少于3组,500m3以下硐室不得少于2组;设备基础1~2组.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作1组.试块每组3块,芯样每组5个.试块应在井,巷同样条件下养护.
三,每组试块或芯样的抗压强度代表值为3个试块或5个芯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数),3个试块或5个芯样中的过大或过小的强度值,与中间值相比超过15%时,可用
中间值代表该组的强度.
四,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用钻取法所钻取的混凝土芯样经加工成的试块验收时,应将其换算为标准试块的强度,换算系数或公式应通过相同情况下的对比试验求得.
六,锚杆的试验数量:巷道每30~50m,锚杆在300根以下,抽样不少于1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抽样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抽1组.每组锚杆不得少于3根.
七,锚杆质量的合格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附录六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图表 续表1 续表2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原煤炭工业部基建司
参加单位:化学工业部矿山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矿业部 原核工业部矿业局
主要起草人:崔增祁 陈明华 张文琰 张祖方 张达之 李玉池 李忠民 杨晓春
刁魁生 杨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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