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红[1,2]
作者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教育部青年长江 出版物刊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143-153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性侵;性自主利益;一般人格权;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Me Too”运动
摘要:规制性侵是一项涉及民法、刑法的综合性法律议题,性侵侵害的是性自主利益,应纳入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性侵有性骚扰、欺诈侵害性自主利益、正常婚姻关系中侵害性自主利益、强奸、猥亵、侮辱、强迫卖淫等类型。对性侵加害人课以民事责任是规制性侵的重要方式。性侵认定之难点集中于婚姻关系中性侵之认定和欺诈型性侵之认定。随着社会发展,婚内同居义务在弱化,夫与妻都享有独立的性自主利益,拒绝、强迫性行为理应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欺诈侵害性自主利益是否构成强奸可从行为性质欺骗、身份欺骗两方面进行判定。欺诈而为的性行为并非皆构成侵权,法官需参酌行为人是否以性作为欺诈目的、受害人受骗的诱因、行为人动机等。刑、民交叉案中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可行性,刑、民责任评价体系各自独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民事责任具有优先性,应支持刑、民交叉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现有规范体系下,法释[2012]21号文因违背上位法可不予适用,应扩张解释《刑事诉讼法》第99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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