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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

2024-03-23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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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

1 附件2: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操作管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在授权和转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坚持防范风险、规范操作、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归口管理,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资金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资产保全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分工协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司业务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对全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培训、咨询、监督、检查工作; 2 3. 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 4. 代表工商银行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建立业务联系,跟踪国际上保理行业动态,引进借鉴国际上保理业务的有关标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5. 负责与保理商洽谈业务合作,签定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6. 牵头组织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工作; 7. 协助科技部门开发保理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8.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执行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1.负责拟定、解释和修改国内保理业务的价格政策; 2.负责根据价格审批权限对下级行和本级经营部门的保理业务进行价格审批。 (三)信贷审批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额度的审批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卖方和买方客户信用等级的认定、考核和调整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门 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利益分配问题。 (五)资金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资金划付工作。 (六)风险管理部门 1.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检查、监督、分析、考核 3 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行业区域风险监测预警,提出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对策及建议; 3.负责组织国内保理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对各分行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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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4.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 (七)会计结算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资产保全部门 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损失类资产的核销管理工作。 (九)法律事务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有关法律文本的审查和修改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 第六条 卖方保理商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卖方)向我行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 (二)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向买方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及买方名单; (三)设计国内保理业务方案,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撰写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按权限审批或上报; (四)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有关合同; 4 (五)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等服务,协助卖方解决争议; (六)按期向卖方收取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费用,并将买方保理商应收取的费用按时划转给买方保理商; (七)与买方保理商沟通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并及时通知卖方; (八)对国内保理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九)定期将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行。 第七条 买方保理商的职责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1.根据卖方保理商的委托,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建议; 2.协助卖方保理商向买方进行应收账款催收; 3.卖方保理商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工作; 2.对买方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建议,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根据买方的资信变化或履约等情况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进行调整; 3.对买方的经营重大变动情况、账户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4.对卖方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非争议) 提供全额的信用风险担保,并按时将担保款项划付给卖方保理商; 5.对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5 6.协助卖方保理商解决争议; 7.卖方保理商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有追索权保理(不含隐蔽保理) 一、卖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八条工商银行 保理业务的受理 工商银行卖方与卖方保理商达成叙作有追索权保理的意向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式1)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见附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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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卖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按《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条 保理业务的调查和额度的审批 (一)信贷经营部门对卖方客户进行调查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对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未做客户评价和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先完成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 2.对卖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务合同较为固定,卖方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在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即提交商务合同,卖方保理商法律部门审查商务合同条款,审查合格后的标准商务合同固定 6 下来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的交易存在后续义务、分期付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较苛刻,容易产生纠纷,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改为服务保理业务。工商银行 3.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情况、卖方与买方的贸易情况、该类商品市场销售前景、履行商务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申请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 1.对于卖方初次提供的买方基本情况或买方资信调查已超过 1 年,卖方保理商应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见附式18),通知买方保理商为买方作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无论卖方保理商是否为卖方办理保理业务,均应向卖方收取信用销售控制费,并支付给买方保理商。 2.卖方保理商在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回复,卖方保理商应及时向买方保理商查询。 (三)对上述情况调查完毕并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通知书》(见附式19)后,卖方保理商根据买方保理商的资信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受理卖方的保理申请。如同意受理,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见附式2),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分配给单个特定买方的保理预付款额度主要根据卖方上年实际回收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确定。 (四)卖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对保理业务及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卖方保理商审批权限的,由卖方保理 7 商上报上一级行审批。 第十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经审批同意,卖方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合同文本),信贷经营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见附式5)。 第十一条 确定收款账户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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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 额度变更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经营状况和履约情况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进行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 (一)卖方交单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见附式3-1)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式3-2),同时附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有)及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卖方的单位公章。 (二)卖方保理商审核单据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卖方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要点 8 如下: (1)商务合同。审核贸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在应收账款据以发生的商务合同为标准文本时,卖方保理商对照《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附件中的标准商务合同文本对本次提交的商务合同进行审查。如果该商务合同是第一次提交,还需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是商务合同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2)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务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 (3)货运单据。审核货运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务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务合同的规定。 (4)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务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 2.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卖方保理商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进行修改。如果卖方不能按卖方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修改,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将对该笔应收账款视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仅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三)应收账款受让审批。 单据审核无误后,信贷经营部门将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进行审批,对未核准应收 9 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四)应收账款受让通知和寄单 1.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填制《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见附式 4-1)、《应收账款受让清单》(见附式 4-2),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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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送达卖方通知已受让,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并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见附式6)。 同时,信贷经营部门计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计算表》(见附式 8),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按笔一次性扣收管理费用。 2.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式 9-1),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卖方保理商。 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直接提交或寄送买方(应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信贷经营部门要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底单,并按时归入业务档案中。 4.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寄送回执。卖方保理商可以请求买方保理商核对买方在回执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 (一)保理预付款支用申请和受理、审核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卖方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查 10 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审核卖方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度内,并且不超过对单个买方的控制限额。 (二)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相关单据 卖方保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单》一式三联(见附式 10-1)。卖方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卖方保理商。 卖方保理商将《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加盖公章,经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提交卖方留存,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划款记账,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业务档案归档。 (三)划款 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将保理预付款划至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四)登记台账 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将保理预付款支用情况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见附式7)。 第十五条 贷项通知及处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后,如果卖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与买方进行协调,卖方应该先告知卖方保理商,在取得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贷项通知》(见附式 12),申请调 11 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对于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补交《贷项通知》,用于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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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核该凭证,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见附式 10-3),要求卖方在 1 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三)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贷项通知》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据以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并根据卖方退回款项金额调减保理预付款金额。或根据信贷经营部门的通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四)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卖方保理商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第十六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支付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 10 日,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见附式11-1),提示买方按时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 12 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及时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如未通知卖方保理商,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保理商将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三)在款项到账后,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见附式11-2)通知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见附式14)作会计核算,收回款项先用于冲减卖方拖欠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用(如有)以及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款划至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 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会计结算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核实,在收到《付款确认书》回执(见附式13)后再作会计核算。 (四)信贷经营部门在接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商业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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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该金额为卖方还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 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 13 营部门通知卖方进行回购。 (五)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 (六)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3.卖方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14 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卖方保理商,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催收和回购 (一)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保理商立即通知卖方。如果买方因争议未付款,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书面争议通知,卖方保理商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见附式29),将有关争议情况告知卖方,并记入《销售分户账台账》中。如果卖方收到买方的争议通知,也应及时通知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可在到期日后的1 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卖方无须支付回购价款。根据卖方提交的《二次保理申请书》(见附式 16-2)暂不转回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继续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 14 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 催收回来的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或申请批准之日满1 年,卖方保理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见附式16-1),通知卖方在5 个工作日内回购,并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买方》(见附式9-2),通知买方直接向卖方付款。 2.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核准应收账款,信贷经营部门应该将该笔应收账款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和《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卖方保理商可以暂不要求卖方回购该笔应收账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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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条第(一)点第 1 款规定处理。 (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卖方保理商可以给予卖方不超过30 日的回购宽限期。 (二)宽限期内,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采取电话或上门催收、发出《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见附式15)等方式向卖方、买方催收。卖方可以通过支付回购价款、或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或收回应收账款款项(含未核准应收账款)进行冲抵。 卖方申请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的有关规定处理。收回应收账款款项进行冲抵 15 时,卖方保理商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宽限期内催收回来的款项(含正常收回的未核准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宽限期届满,信贷经营部门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 1.如果卖方已支付或已冲抵回购价款,卖方可以暂时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卖方保理商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保理服务参照本条第(一)点第1 款执行。 2.如果卖方未能通过上述措施使得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卖方保理商将对卖方行使追索权,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回购价款。 (1)应收账款回购后,卖方保理商将债权转回给卖方,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保理申请人/买方保理商》(见附式9-3),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冲减该笔应收账款。同时,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买方》,通知买方向卖方付款,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 (2)如果卖方未能回购、其存款也不足以扣收的,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向卖方、买方进行催收,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五)如果买方提出争议,卖方保理商应在知悉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尽力协助卖方解决争议,《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 16 争议内容。必要时,通知买方保理商参与协调。卖方保理商应该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信息、卖方反馈意见以及买卖双方协商进程等情况,填写《争议信息或解决》(见附式30),并及时通知买方保理商。 (六)如果出现《办法》规定的提前回购情形,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回购全部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也可从卖方开立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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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保理预付款和利息、管理费(如有)。信贷经营部门将《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核算。卖方未能按时回购,卖方保理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买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受理与审查 (一)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发来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信贷经营部门对指定买方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审查要点如下: 1.买方在我行的授信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如果买方尚未在我行评信或获得一般授信额度,买方保理商应先对买方进行客户评价; 2.买方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果买方是该商务合同中的代理商而非最终的真正用户,应该严格控制。 (二)信贷经营部门撰写相关报告,为买方核定信用等级和信用销售控制额度,上报买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 17 控制额度通知书》,通知额度核定情况和费用划付时间。 (四)如果买方保理商拒核额度,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 第十九条 买方保理商收到买方提交的书面争议通知后,应在知悉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争议通知》,《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争议内容。 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发来的要求其协助催收或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买方保理商应该尽力协助卖方保理商解决争议,及时根据所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信息、买方反馈意见以及买卖双方的协商进程等情况填写《争议信息或解决》,通知卖方保理商。 第二十条 买方客户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买方保理商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保理商。 第二节 隐蔽保理 第二十一条 隐蔽保理业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额度审批等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经审批同意,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并与卖方签订《隐蔽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开立账户 (一)卖方在卖方保理商开立回款特户,用于回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对该账户实施监控。 18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和受让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操作,注意事项: 卖方保理商同意受让后,通知卖方填写《账号更改通知书》(见附式17)和《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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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卖方将《账号更改通知书》直接寄送给买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章(先不填写日期)后送交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保存暂不寄送给买方。同时,信贷经营部门计算管理费,登记《管理费计算表》,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按笔扣收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到期回收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的回款特户,卖方在收到款项的1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或由卖方保理商全额扣划。卖方应同时在划款凭证上写明或书面告辞知该笔款项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号码。 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其他帐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如未通知和转款,视为卖方违约。 如果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或其他扣减,买方将扣除现金折扣(或宽减金额)后的款项付至卖方的回款特户,卖方获得 19 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发出《贷项通知》。 (二)卖方保理商收到款项后的业务处理和对账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六)款规定执行。 (三)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 (四)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3.卖方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14 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卖方保理商,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回购 (一)应收账款到期,卖方回款特户中无足额款项,卖方也未向卖方保理商划付或未足额划付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信贷经营部门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卖方保理商可以给予卖方不超过30 日的回购宽限期。 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卖方保理商要求卖方按照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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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 20 立即回购该笔应收账款,或从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中扣划。 如果卖方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扣收,卖方保理商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立即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同时,卖方保理商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自行向买方催收或解决争议纠纷。 (三)宽限期届满 1.如果卖方回款特户中已有足额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2.如果卖方回款特户中仍无足额款项的,卖方保理商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立即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同时,卖方保理商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收取逾期违约金。 (四)应收账款回购后,卖方保理商将债权转回给卖方。 第三节 无追索权保理 一、卖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卖方保理商的受理 (一)卖方与卖方保理商达成叙作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意向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并要求为买方作资信调查并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卖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按《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收集有关资料。 21 第二十九条 卖方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对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未做客户评价和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先完成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 (二)对卖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务合同较为固定,卖方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在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即提交商务合同,卖方保理商法律部门审查商务合同条款,审查合格后的标准商务合同固定下来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的交易存在后续义务、分期付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较苛刻,容易产生纠纷,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改为服务保理。 (三)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情况、买方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贸易情况、该类商品市场销售前景和履行商务合同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申请对买方作资信调查和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 (一)经调查初审合格,卖方保理商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通知买方保理商为买方作资信调查、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和是否愿意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初步意见。同时寄送卖方和买方基本情况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二)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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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 10 日仍未收到买方保理商的回复,应及时向买方保理商进行查询。 (三)如果买方保理商不同意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通知书》后,以非正式方 22 式通知卖方拒批额度。 (四)如果买方保理商初步同意为买方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保理商应及时将信用销售控制额度以非正式方式通知卖方,并在买方保理商拟收取的信用风险担保费报价的基础上加上卖方保理商的管理费率一并向卖方报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一)如果卖方同意卖方保理商的报价,卖方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申请书-1》(见附式 20-1),卖方保理商审核后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申请书-2》(见附式 20-2),申请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二)如果买方保理商不同意为买方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1》(见附式 21-1)后,采取非正式方式通知卖方拒批额度。 如果买方保理商核准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1》后转入额度审批程序,同时通知卖方。 第三十二条 审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查业务背景并撰写《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如果卖方客户有保理预付款需求,则根据各个买方保理商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情况,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分配给单个特定买方的保理预付款额度主要根据卖方上年实际回收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确定。 23 (二)信贷经营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卖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卖方保理商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上报上一级行审批。 (三)信贷经营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 第三十三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一)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卖方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 (二)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签订《保理合作协议》(见附件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 开立账户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 第三十五条 额度的变更 (一)卖方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申请书- 1》(见附式25-1),申请调整买方保理商已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审核同意后,向买方保理商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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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申请书-2》(见附式25-2),提出变更申请。 (二)卖方申请或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调整,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发来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书-1》(见附式26-1),或电话、传真等通知后,根据买方保理商的变更意见,并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不得任意延误)向卖方出具《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书-2》(见附式26-2),通知其额度调整情况。卖方保理商核定的保 24 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相应调整。 (三)卖方保理商也可以根据卖方的经营状况和履约情况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自行决定调整,及时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额度变更通知书》(见附式27)。 (四)对于上述调整,在紧急情况下,卖方保理商可以先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必要时买方保理商也可以直接通知卖方,但均应在通知日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卖方补充提交书面通知。卖方应该签收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回执。卖方保理商在收到回执后应及时将该回执复印件寄送买方保理商。 (五)额度调整后,卖方保理商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 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和受让 (一)卖方交单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核准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同时附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及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卖方的单位公章。 (二)卖方保理商审核单据 1.卖方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卖方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要点如下: (1)商务合同。审核贸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在应收账款据以发生的商务合同为标准文本时,卖方保理商将标准商务合同文本对照 25 本次提交的商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如果商务合同无标准文本,还需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为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商务合同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对照《办法》规定审核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条件。 (2)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务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 (3)货运单据。审核货运单据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务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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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务合同规定。 (4)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务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 2.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卖方保理商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进行修改。如果卖方不能按卖方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修改,卖方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划分为未核准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受让审批。 单据审核无误后,信贷经营部门将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进行内部审批。对未核准应收账款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四)应收账款受让通知和寄单 1.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填制《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和 26 《应收账款受让清单》,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作受让应收账款核算处理,一联送达卖方通知已受让,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并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 同时,信贷经营部门按笔计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计算表》,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管理费。 2.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并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卖方保理商。 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直接提交或寄送买方(应该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信贷经营部门要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底单,并按时归入业务档案中。 4.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支用通知书》(见附式22),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并将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提货单据的复印件有关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买方保理商。 5.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寄送回执。卖方保理商可以请求买方保理商核对买方在回执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 (一)保理预付款支用申请和受理、审核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卖方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查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计算该 27 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审核卖方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内,并且不超过对单个买方的控制限额。 (二)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相关单据 卖方保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合格,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卖方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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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卖方保理商。 卖方保理商将《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加盖公章,经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提交卖方,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划款记账,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业务档案归档。 (三)划款 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将保理预付款划至卖方的存款账户中。 (四)登记台账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将保理预付款支用情况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第三十八条 贷项通知及处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后,如果卖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与买方进行协调,卖方应该先告知卖方保理商,在取得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贷项通知》,申请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对于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补交《贷项通知》, 28 用于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核该凭证,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要求卖方在1 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三)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贷项通知》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据以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并根据卖方退回款项金额调减保理预付款金额。或根据信贷经营部门的通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四)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卖方保理商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五)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保理商发出《恢复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见附式28),并附上《贷项通知》的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到期回收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 10 日,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提示买方按时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通过买方保理商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 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其他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 29 之日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如未通知卖方保理商,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保理商将从卖方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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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扣收相应款项。 (三)在款项到账后,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通知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作会计核算,收回款项先用于冲减卖方拖欠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如有)以及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款划至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 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会计结算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核实,在接到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付款确认书》回执后再作会计核算。 (四)信贷经营部门在接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商业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该金额为卖方还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 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进行回购。 30 (五)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款项回收情况向买方保理商发出《恢复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通知买方保理商恢复支用的信贷风险担保额度。 (六)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 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同时,卖方保理商按月(或季)将买方保理商应收取的管理费划至买方保理商账户。 (七)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会计账表上签字;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与买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核对《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台账》(寄送),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双方台账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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