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
施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桂政发[2016]20号 2016年4月22日)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2016年完成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组织各部门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研究确定需要取消审批的事项;重点围绕涉及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人员流动等领域的许可事项,研究降低门槛、放松管制,加 1 / 5
大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
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并公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继续抓好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2016年完成清理规范150项以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对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对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对无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 2 / 5
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该项工作在自治区编办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后1个月内
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搭建政府主导的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力争在2016年率先建成全国首个陆路口岸“单一窗口”,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广西“单一窗口”建设。(牵头单位:商务厅;配合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海事局,武警广西边防总队,交通运输厅)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六)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
1.降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统一调低为: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2.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6年2月5日起,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税局) (七)落实缓缴税款政策。 3 / 5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
(八)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1。(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九)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十)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2。(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十一)实行土地价款优惠。 4 / 5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
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财政厅)
(十二)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分别在其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总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各级涉企收费主管部门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根据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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