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技术审查要点
(2018年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八年十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有关要求,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下达重庆市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审查要点编写任务的通知》(渝建〔2017〕116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本审查要点。
本审查要点对重庆市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各专篇的审查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技术依据。
本审查要点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组织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机三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重庆渝海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向渊明 谢自强 汤启明 薛尚铃 周爱农 王仁华 秦 岚 成 浩 熊联波 蒋 煜 徐 革 江 腾 雷 鸣 唐 科 汤 怡 秦砚瑶 岳 涛 王永超 邱 玲 吴胜达 周显毅 杨 越 来武清 赵 华 徐诗童 徐 海 姚加飞 阳邵春 刘学义 张义雄 吴开合 李光成 游 红 王卫民 李 全 闫兴旺 胡 宗 郭凯生 付佳珊 李泽辉 刘贤凯 万里鹏 周海鹰 张文正 芦子奕 何学荣 罗宏伟 程振宇 余 周 郑 旭 熊学艺 高荣江 杨 繁 艾 松 马 骁 焦振宇 刘四明
审查专家:段晓丹 郑灿营 黄 萍 李英军 刘正荣 张陆润 李 玲 赵启林 冯建平 刘小梅 吴 欣 陈泽嘉 余庆利 陶洪明 赵世海 陈希昌 钱志雄 游兴芬
王小飞
目 录
第一篇 行政审查部分................................................... 1 第二篇 技术审查部分................................................... 2 1 总则........................................................... 2 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3 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6 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21 5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33 6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38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审查要点................................ 53 8 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64 9 岩土工程审查要点.............................................. 72 10 建筑幕墙审查要点.............................................. 76 11 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 83 12 人防专篇审查要点.............................................. 86 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 105
14 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 109 15 消防专篇审查要点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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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审查部分
序号 1.1 1.2 1.3 1.4 2.1 资质资格 建设程序 项 目 报批要件 审批权限 申报单位资格 1 是否齐全 。 1 是否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规定。 1 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审查内容 施工图设计 1 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要求。 资质 1 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 1 执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范围; 2 未实施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1 文件签署是否齐全、规范; 2 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 1 单位是否在渝登记注册,资质、人员、场地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规定。 1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2 是否存在多处执业、挂靠、出卖图章等行为。 1 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 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 1 勘察设计周期是否合理。 1 勘察设计承包、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 设计是否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新技术应用方面的产业发展政策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2.2 资格 3.1 文件编制 入渝勘察设计单位 市场管理 市场行为 合同 收费 工作周期 承发包 3.2 3.3 3.4 3.5 3.6 3.7 4 相关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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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技术审查部分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与多图联合办法一致)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对节能绿建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3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6 是否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的规定。
1.0.5 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6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设计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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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2.1 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 强制性 条 文 设计说明 审查内容 1 设计图纸齐全; 2 图纸内容的表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 1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 1 总平面图内容是否表达保留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及其他控制线(蓝线、绿线)等的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场地用地性质以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建筑物及重要市政设施——轨道交通线、道路、涉水箱涵、综合管廊等的位置、名称、性质、层数;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停车位充电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建筑正负零的绝对标高、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 1 竖向布置图是否表达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2.2 2.3 2.4 总平面图 2.5 竖向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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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土石方工程是否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 1 各建筑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如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转弯半径、回车场尺寸等;是否说明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及地下车库顶板(包括设于架空绿地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覆土层),应能承受消防车压力的荷载大小; 3 消防等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说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障碍物,如花池、树池、高大乔木、架空管线等 ; 4 是否标注了发电机房、消防水池及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示意位置 5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外墙设置救援窗的位置是否标注; 6 是否明确建设用地周围环境情况,尤其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爆危险品等重要场所的相关情况。 1 绿地控制性指标是否满足上阶段批复要求; 2 复核绿地(含水面)是否存在明显误差; 3 复核绿地指标表是否计算无误; 4 植物材料应标明各类植物的中文名(必要时标注植物拉丁文名)、种植苗规格、数量; 5 苗木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植被类型 胸径≥20cm 乔木 胸径<20cm 大、中灌木、大藤木 小灌木、宿根花卉、小藤木 棕榈类 竹类 大径 中小径 草坪、花卉、草本地被 设施顶面绿化 乔木 灌木 草坪、花卉、草本地被 土层厚度(cm) ≥180 ≥150(深根) ≥180(浅根) ≥90 ≥40 ≥90 ≥80 ≥50 ≥30 ≥80 ≥45 ≥15 2.6 土石方图 2.7 消防分析图 一般栽植 灌木 绿化及建筑小2.8 品布置图 6 植物种类应选择乡土树种,应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 7 植物种植枝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2)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3)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5m。 4)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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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5) 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5m。 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不宣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9临水、临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0 种植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种植屋面当屋面坡度大于20%时,绝热层、防水层、排(蓄)水层、种植土层等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2)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11 应绘制建筑小品的平面,立面、副面图及节点大样,并标明尺寸、材料、颜色; 12 景观建构筑物应提交相关专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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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3.1 项目 审查内容 1 设计图纸齐全; 施工图设计文件 2 图纸内容的表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强制性 条 文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 1 设计说明是否列出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 项目概况内容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是否说明设计标高,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 4 表达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列门窗表(见表4.3.3-2)及描述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隔热、气密性、水密性等)、窗框材质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表达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特点,节能、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与专项设计的工作及责任界面。 8 表达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 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1)项目建筑物消防特征一栏表中防火分类、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视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3) 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视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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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3 设计说明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及地下车库顶板(包括设于架空绿地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覆土层),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并明确荷载大小要求; 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障碍物,如花池、树池、高大乔木、架空管线等; 6)建设用地与公安消防队(站)的最近距离; 7)疏散宽度计算公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特殊部位的防火构造(如玻璃幕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 无障碍设计说明。 11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位置、配比、设置数量等内容的说明,设置的比例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表4.1.2的规定; 12 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主要的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13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4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5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16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7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 3.4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 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3.3规定。 2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3.6.2规定。 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应符合第8.1.4条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4.1.4规定。 2建筑突出物应符合4.2.1规定。 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5.3.2规定。 4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6.5.1规定。 5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6.6.3规定。 6 楼梯梯段宽度应符合第6.7.2条规定。 7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第6.7.5条) 8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楼梯栏杆构造应符合第6.7.9条规定。 9 窗、门的设置应符合6.10.3、6.10.4规定。 10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符合第6.1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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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无 障 碍 设 计 3.4.3 设计通则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1 地下工程迎水面设计应符合3.1.4规定。 2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资料搜集应符合3.1.7规定; 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符合3.1.8规定; 4 防水等级应符合3.2规定;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1166-2011 1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 2 建筑外墙整体防水设计应包括5.1.1内容; 3 建筑外墙节点构造防水设计应包括5.1.2内容; 4建筑外墙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第5.1.3条)。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2 住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均应进行防水设计。(第5.1.1条) 3 室内防水设计应包含的内容符合第5.1.2条规定。 4 卫生间、浴室、厨房的防水设计应符合第5.2.1、5.2.2条规定。 5 楼、地面、墙面防水技术措施应符合第5.3.2、5.3.3条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 建筑高度与层数计算应符合附录A规定。 2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应符合7.1.1、7.1.9、7.2.1至7.2.5规定。 3 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3.1规定,耐火极限应符合3.2规定,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符合3.3规定,防火间距应符合3.4、3.5规定,防爆应符合3.6规定,安全疏散应符合3.7、3.8规定。 4 民用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应符合5.1相关规定。 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 2)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表5.1.2)。 4)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 5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5.2及附录B相关规定。 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间距不足时,审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他规定要求。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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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地下工 程防水 3.4.5 外墙防水 3.4.6 住宅室内防水 3.5 建筑防火 3.5.1 建筑设计防火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位置)应符合5.3相关规定。 1)特殊部位(中庭、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与布局应符合5.3.2至5.3.6规定。 2)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应表达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 3)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应标出房间的外窗最小排烟面积要求。 7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应符合5.4相关规定。 1)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特殊功能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5.4.3至5.4.17、5.5.6规定。 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8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数量、疏散楼梯、走道、防火门的位置、净宽,前室面积,消防电梯等的设置应符合5.5、6.4、7.3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2)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在平面图纸上明确疏散宽度计算公式,并标注最不利点疏散距离。 3)首层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疏散外门净宽应符合5.5.18、5.5.30相关规定。 4)疏散门、窗、卷帘设置应符合5.5.2、5.5.15、5.5.16、5.5.18、5.5.19、5.5.30、5.5.32、6.4.10、6.4.11、6.5、7.2.4、7.2.5规定。 5)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项目避难房间的位置。 6)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 9 防火构造 1)防火墙应符合6.1.1至6.1.7规定,应标注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间距;上下层开口及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6.2.4至6.2.6规定;管道与管道井设计应符合6.2.9规定;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设计应符合6.7.2至6.7.12条规定。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应符合6.2.5条规定。 3)疏散楼梯应符合6.4.1~6.4.11相关要求。 10 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6.2.7、8.1.6、8.1.7、8.1.8规定。 11 立面图:是否标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消防救援窗口,且救援窗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5条规定。 3.5.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符合3.0.1的规定。 停车场防火 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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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0.2条、3.0.3条规定。 3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应符合第4.1.4条规定。 4修车库其与其他建筑组合或贴邻建造应符合第4.1.6,4.1.7条规定。 5 车库区内的加油、加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第4.1.9条规定。 6防火间距应符合第4.2.1至4.2.11条规定。 7 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第4.3.1至4.3.3规定。 8 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第5.1.1,5.1.2条规定。 9 防火分隔应符合第5.1.3至5.1.9条的规定。 10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第5.2.1条至5.2.7规定。 11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应符合第5.3.1至5.3.4条的规定。 12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6.0.1规定。 13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第6.0.2条规定。 14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0.3、6.0.5条规定。 15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0.4条规定。 16 疏散距离应符合第6.0.6条规定。 17 借用住宅楼梯应符合第6.0.7条规定。 18 机械车库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应符合6.0.8条规定。 19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第6.0.9至6.0.15条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2001年版) 1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3.1.3条规定。 2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3.1.4条规定。 3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3.1.7条规定 4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构造燃烧性能应符合3.1.9条规定。 5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3.1.16条规定 6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3.4.1条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1 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面积应符合第4.1.1条、4.1.6条规定。 2 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设置应符合4.2.10条。 3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第7.8.1条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1 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设置应符合第5.1.1条规定。 2 厨房、卫生间应符合5.3.3、5.4.4规定。 3 每套住宅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应符合第5.4.6条规定。 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5.5.2、5.5.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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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各类建筑设计 3.5.4 公共厕所 3.5.5 住 宅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5 阳台栏杆设计应符合5.6.2、5.6.3规定。 6 外窗和门采取防卫措施应符合第5.8.3条规定。 7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的防护设置及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防护设置应符合6.1.2、6.1.3规定。 8 楼梯梯段净宽、踏步宽度、踏步高度以及扶手、栏杆等应符合6.3.1、6.3.2、6.3.5规定。 9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应符合第6.3.4条规定,不得小于1.30m。 10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应符合第6.3.5条规定。 11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第6.5.2条规定。 12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6.6.1、6.6.2、6.6.3、6.6.4规定。 13 新建住宅设置信报箱应符合第6.7.1条规定。 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符合第6.9.1条规定。 15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及入口门设置应符合第6.9.6条规定。 16 住户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符合第6.10.4条规定,分开布置。 17 住宅日照条件应符合第7.1.1条规定。 1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应符合第7.1.3条、第7.1.5条规定。 19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第7.2.3条规定。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DBJ50-253-2017 1 高层住宅建筑中担架的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3.1.5条规定。 2 高层住宅建筑中,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符合第3.2.5条规定,不应小于1000kg。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第4.2.1条) 2 室外坡道、台阶应符合4.5.1、4.5.2规定。 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形楼梯。(第5.3.1条) 4 电梯配置应符合5.4规定。 5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设计应符合6.1.1、6.2.1规定; 6 厨房配置燃气灶具时应符合6.4.3规定。 7 老年人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第7.2.1条)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1 无障碍电梯及医用电梯的配置应符合3.0.7规定。 2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第5.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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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老年人建筑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5.2.2规定。 4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6.2.1规定。 5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第6.3.2条) 6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的设置应符合6.3.3规定。 7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应符合6.4.1规定。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1. 1 宿舍的集散场地应符合3.2.4,3.2.5条规定。 2. 2 宿舍公共用房的设置应符合4.1.2条规定。 3. 3 地面防滑措施应满足4.1.5条规定。 4. 4 公共出入口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第4.1.7条规定。 5. 5 居室的面积及布置应符合第4.2.1至4.2.3条规定。 6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应符合第4.2.4条规定。 6. 7 居室所处楼层应符合4.2.5,4.2.6条规定。 7. 8 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4.3.1至4.3.14条规定。 9 层高和净高应满足第4.4.1条规定。 10 楼梯应符合第4.5.1条规定。 11 电梯设置应符合第4.5.4条规定。 12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第4.6.3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1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符合4.1.9规定。 2 幼儿园使用的楼梯应符合4.1.12规定。 3 出入口台阶高度应符合4.1.16规定。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第5.3.8条) 2 化学实验室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的设置应符合5.3.9规定。 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第6.2.13条) 4 临空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0m。(第8.1.5条) 5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第8.1.6条) 6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第8.2.3条) 7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和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第8.5.3条) 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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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宿 舍 3.5.8 托儿所、 幼 儿 园 3.5.9 中小学校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第8.7.8条) 9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应符合8.8.1规定。 10 中小学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第9.1.1条) 1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12 普通教室采光方向、采光面设置应符合第9.2.2条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1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2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贮藏间净高应符合第4.1.11条规定。 3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防火分隔应符合第5.0.5条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 1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第4.1.9条) 2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第4.1.10条)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1 通风排气应符合第3.3.7条规定。 2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应符合第3.3.8条规定,不应低于二级。 3 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第3.4.7条)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1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复合4.1.8条规定;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3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1条) 4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应符合第4.2.12条规定。 5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4.2.13规定; 6 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4.2.14条规定; 7 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第4.3.3条规定 8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符合第5.3.3条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1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第6.2.6条) 2 图书馆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第6.4.1条) 3 当公共阅览室只设一个疏散门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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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 办公建筑 3.5.11 旅馆建筑 3.5.12 饮食建筑 3.5.13 商店建筑 3.5.14 图 书 馆
序号 项目 6.4.4条) 审查内容 3.5.15 博 物 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 博物馆建筑的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4.1.5规定;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1 档案防护内容应应符合第5.1.1条规定; 2 馆区内内应排水通畅,不得出现积水;(第5.4.1条) 3 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50m,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第5.4.2条)。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符合5.3.1规定; 2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应符合5.3.5规定; 3 楼梯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应符合5.3.7规定。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1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第3.2.7条) 2 室内装修应符合4.6.1、4.6.2规定;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要求; 2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设置应符合4.2.4规定; 3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4.3.8规定; 4 看台栏杆应符合4.3.9规定; 5 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设置应符合5.7.4规定; 6 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5.7.5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1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5.1.2规定; 2 中心供氧用房的设置应符合5.24.5规定。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1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符合3.1.7规定; 2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设置应符合3.2.8规定; 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 车辆出入口宽度应符合4.2.4的规定; 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4.2.6的规定; 7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设置应符合4.2.8的规定; 8 坡道式出入口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2.10-2的规定;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1 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第5.1.8条) 2 场区设施应符合7.2规定。 3 物流建筑设计标高应符合7.3.4规定。 14 3.5.16 档 案 馆 3.5.17 剧 场 3.5.18 电 影 院 3.5.19 体育建筑 3.5.20 综合医院 3.5.21 车 库 3.5.22 物流建筑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 物流建筑屋面、墙体、门窗应符合9.4规定。 5 物流建筑地面应为整体地面,地面厚度应根据堆载和车辆冲击荷载综合计算确定。(第9.6.1条)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应符合4.1.3规定; 2 锅炉房门的开启方式应符合4.3.8规定; 3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应符合15.1.14规定。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2015 1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集中充电区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50辆,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执行; 2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并宜靠近停车库(场)出口处; 3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1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 2003年12月4日)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所称的部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5]38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号至第八号)》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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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 锅 炉 房 3.5.24 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 3.6 法 规 材料和设 备的选用 3.6.1 3.6.2 安全玻璃 3.6.3 其他应用技术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告第218号)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渝建[2012]301号) 3.7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 1 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的项目附录D“节材”类别的可选项中应多选择一项。 2 绿色建筑的设计内容应与选择的可选项技术条款一致。 3 涉及超高超大建筑应提供专项论证材料及论证结论。 4 当评分项因客观情况部分条款不达标时,可采用相应部分的可选项条款进行替换,但替换条款的分值不应低于被替换条款的分值。 1 4.1.5(4.1.4)条:外窗可开启面积与所在房间的地板轴线面积比、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轴线面积比; 2 4.2.1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3 4.2.8(4.2.10)条: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6的相关规定,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相关规定。 4 5.0.1条:当围护结构各部分热工性能不能全部满足4.1.3、4.2.1、4.2.2、4.2.4条的各项规定时,复核是否符合“标准”5.0.1条规定的进行权衡判断满足的条件。 1 设计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1 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2 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是否正确、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3 冷热桥(包括凸窗上下侧板非透明部分)是否采取节能措施。 4 保温体系及装饰材料是否满足消防安全和构造安全要求。 5 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屋面采用倒置式保温构造时,保温层施工厚度是否增厚25%。 7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及凹槽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 建筑物的外墙采用自保温系统时,自保温填充墙及热桥保温隔热构造情况。 9 每个供暖空调空间是否按供暖和空调季节新风量的要求设置新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新风口净面积与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比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 建筑节能保温范围示意图是否与设计图、模型一致。 11 主要部位节点大样图材料厚度与专篇说明、模型是否一致;复核保温构造的安全性与可行性。 3.7.1 居住建筑节能 建筑 施工图的专篇设计 节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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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计算软件及版本是否有效。 2 建筑朝向及选用标准是否正确。 3 模型中围护结构(外墙砌体材料类型及厚度、热桥、保温材料类型及厚度、门窗大小和类型)与建筑图说是否一致。 4 模型中房间类型与图说是否一致。 5 各围护结构部位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包括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及外窗热工参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四性”)是否正确取值。 6 特殊部位建模 1)地下室车库与供暖空调房间隔墙应按内隔墙设置,开敞车库与供暖空调房间楼板应按架空楼板设置,封闭车库与供暖空调房间楼板应按功能转换处楼板设置; 2)模型中涉及的中庭和天井,应按实际设计楼板有效性; 3)开间窗墙面积比计算是否正确,软件计算不准确的地方须人工复核计算。 1 计算书各项材料的参数与节能设计说明及建筑节能计算模型是 否一致。 2 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 外墙、门窗、屋面等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进行权衡判断必须满足的条件。 4 避免使用禁止限制落后技术通告规定的材料 1 内容应与节能设计说明及节能计算报告书内容相符。 1 生态修复措施应符合8.2.14条的规定。 2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8.2.17、8.2.18条的规定。 3建筑选址与设计应符合8.2.19条的规定。 4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8.2.20条的规定。 5建筑的风环境设计应符合8.2.4、8.2.5条的规定。 6建筑视野与光环境设计应满足8.2.2、8.2.4(1)、8.2.6、8.2.7条的规定。 7建筑的声环境设计应符合8.2.9、8.2.10、8.2.11、8.2.12、8.2.13条的规定。 8建筑节材与资源利用应符合8.3.24、8.3.26、8.3.31、8.3.32、8.3.33条的规定。 9热岛控制应符合8.2.1条的规定。 10绿地的公共属性应符合8.2.15条的规定。 11绿化方式、植物配置应符合8.2.16条的规定。 12 透水铺装应符合8.3.18条的规定。 13 卧室、起居室、客厅的窗地面积比应符合8.2.6条规定。 14 套型内明卫设计应符合8.2.4(2)条规定。 15 主要功能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应符合8.2.4(4)条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 1 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的项目附录D“节材”类别的可选项中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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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设计模型 节能计算报告书 节能设计基本情况表 建筑专业绿色建筑 3.7.2
公共建筑节能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选择一项。 2 绿色建筑的设计内容应与选择的可选项技术条款一致。 3 涉及超高超大建筑应提供专项论证材料及论证结论。 4 当评分项因客观情况部分条款不达标时,可采用相应部分的可选项条款进行替换,但替换条款的分值不应低于被替换条款的分值。 1 保温系统防火性能应符合3.1.8条规定。 2 甲类公共建筑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3.2.2条规定。 3 未设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等措施的建筑西向外窗、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大于0.30时,遮阳措施应符合3.2.3条规定; 4 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遮阳措施应符合3.2.10条规定; 5 外窗及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与房间外墙面积比应符合3.2.11条规定; 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3.3.1,3.3.2条规定; 7 外门、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3.3.6,3.3.7条规定。 8 当不能全部满足3.3.1、3.3.2、3.3.4条的各项规定时,复核是否满足“标准”3.4.1中规定的进行权衡判断必须的条件。 1 设计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1 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建筑分类是否正确。 2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是否考虑减轻热岛效应。 3 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是否正确、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4 冷热桥(包括凸窗上下侧板非透明部分)是否采取节能措施。 5 保温体系及装饰材料是否满足消防安全和构造安全要求。 6 各功能房间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与房间外墙面积比是否满足要求,未满足要求的功能房间机械通风设置情况。 7 屋面采用倒置式保温构造时,保温层施工厚度是否增厚25%。 8 西向外窗窗墙面积比大于0.3时是否设置活动外遮阳或者提供自遮阳计算报告。 9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及凹槽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 建筑物的外墙采用自保温系统时,自保温填充墙及热桥保温隔热构造情况。 11 建筑节能保温范围示意图是否与设计图、模型一致。 12 主要部位节点大样图材料厚度与专篇说明、模型是否一致。 13 复核保温构造的安全性与可行性。 1 计算软件及版本是否有效。 2 建筑类别、朝向及选用标准是否正确。 3 模型中围护结构(外墙砌体材料类型及厚度、热桥、保温材料类型及厚度、门窗大小和类型)与图说是否一致。 4 模型中房间类型与图说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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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施工图的专篇设计 节能设计专篇 节能设计模型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5 各围护结构材料的热工参数(包括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及外窗热工参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四性”)是否正确取值。 6 特殊部位建模: 1)地下室车库与供暖空调房间隔墙应按内隔墙设置,开敞车库与供暖空调房间楼板应按架空楼板设置,封闭车库与供暖空调房间楼板应按功能转换处楼板设置; 2)模型中涉及中庭和天井应按实际设计楼板有效性; 3)开间窗墙面积比计算是否正确,软件计算不准确的地方须人工复核计算。 1 计算书各项材料的参数与节能设计说明内容是否一致。 2 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 外墙、门窗、屋面等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进行权衡判断必须满足的条件。 4 避免使用禁止限制落后技术通告规定的材料。 1 内容应与节能设计说明及节能计算报告书内容相符。 2 空调冷热源形式及要求的能效比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3 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形式填写是否正确。 绿色建筑设计所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的8.1.1条规定。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10条的规定。 节能计算报告书 节能设计基本情况表 绿色建筑 设计依据 场地选址 生态修复措施 3.7.3 机动车停车设施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建筑选址与设计 8.2.13、8.2.14、8.2.15条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 建筑布局优化、室外风环境、自然通风换气次数、外窗与幕墙可开启面积(窗地比) 建筑视野与光环境设计 建筑的声环境设计 预拌砂浆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 8.2.3(1)、8.2.3(2)、8.2.3(3)条的规定。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16(1)、8.2.3(6)、8.2.4条的规定。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5、8.2.6、8.2.7、8.2.8、8.2.9条的规定。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八号)。 现场搅拌砂浆: 1 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綦江区、永川区的市级重点项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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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 2 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綦江区、永川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 建筑节材与资源利用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3.16、8.3.18、8.3.19、8.3.22条的规定。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1条的规定。 1 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遮荫措施的面积不应低于20% (大22乔木遮荫面积按30m/棵,小乔木按10m/棵) 。 2 公共建筑应有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采用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11条的规定。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12条的规定。 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3.10条的规定。 热岛控制 3.7.4 绿地的公共属性 绿化方式、植物配置 透水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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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序号 4.1 4.2 审查项目 强制性条文 基本规定 审查内容 1 现行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 4.2.1 审查范围 1 应对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 2 钢结构应对设计图进行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集《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为一体时,也仅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审查。 3 当采用地基处理时,应对经过处理后应达到的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可不对具体的地基处理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2.2 设计依据 1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2 设计所采用的地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防水位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一致。 3 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或荷载,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它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当设计采用的荷载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无具体规定时,其荷载取值应有充分的依据。 4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值)。我市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附录A采用。 4.3 设计结构总说明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 每一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应编写统一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当工程以钢结构为主或包含较多的钢结构时,应单独编制钢结构设计总说明。当工程较简单时,亦可将总说明的内容分散写在相关部分的图纸中。 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结构体系描述是否正确;嵌固层选择是否恰当;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性能目标是否和超限审查时一致。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基本风压、基本雪压、抗震设防烈度等; 3)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 5)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要时提供); 6)风洞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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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7)相关节点和构件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8)振动台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10)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文件; 11)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应有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 12)采用桩基础时,必要时应有试桩报告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报告或基岩载荷板试验报告(若试桩或试验尚未完成,应注明桩基础图不得用于实际施工); 13)结构专项论证、评估、审查意见。 3 图纸说明 1)设计0.000m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是否与建筑总平面图一致; 2)混凝土结构采用平面整体表示方法时,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图名称及编号或提供标准图。 4 建筑分类等级 应说明下列建筑分类等级及所依据的规范或批文: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桩基设计等级; 3)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4)主体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5)地下室防水等级; 6)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和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7)建筑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 8)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 5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及设计参数 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取值是否正确。 6 设计计算程序 1)结构整体计算及其他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复杂结构是否采用两种不同力学模型计算软件进行计算;超限高层是否按性能目标要求进行必要的中震、大震分析; 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是否恰当,多、高层建筑整体计算的嵌固部位和底部加强区范围是否正确。 7 主要结构材料 1)结构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2规定; 2)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度等级;注明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采用预搅拌混凝土的要求; 3)砌体的种类及其强度等级、干容重,砌筑砂浆的种类及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采用预搅拌砂浆的要求; 4)钢筋种类及使用部位、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及其对应产品标准,其他特殊要求是否正确。 8 地基和基础 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描述、各主要岩(土)层的压缩模量及承载力特征值等取值是否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一致;对不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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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基的处理措施及技术要求是否恰当; 2)基础有效埋深、基桩间最小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有抗浮要求时,抗浮措施是否可靠。施工期间有降水要求时,降水及终止降水的条件是否合理; 4)地基加固处理时,地基加固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最终变形值的控制要求是否合理; 5)基坑、承台坑回填要求是否合理; 6)是否明确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要求; 7)各类地基基础检测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9 钢筋混凝土工程 1)各类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及其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连接方式及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预应力构件采用后张法时的孔道做法、布置要求、灌浆要求以及预应力构件张拉端、固定端构造要求及做法,锚具防护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4)预应力结构的张拉控制应力,张拉顺序,张拉条件等是否合理; 5)梁、板的起拱要求及拆模条件是否合理; 6)后浇带补浇时环境温度要求是否合理; 7)是否明确防雷接地要求。 10 钢结构工程 1)是否明确钢结构的部位及结构形式、主要跨度等; 2)采用的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是否恰当; 3)各种钢材的焊接方法及对所采用焊材的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4)螺栓种类、性能等级,高强螺栓的接触面处理方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以及各类螺栓所对应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组合结构的焊钉种类及对应的产品标准是否正确; 6)明确的钢构件成形方式是否合理; 7)是否明确压型钢板的板材的厚度、强度、板型(最小截面惯性矩等)、镀层涂装方式、镀量要求、与结构的连接件强度刚度要求等; 8)焊缝质量等级及焊缝质量检查要求是否合理; 9)钢构件制作要求是否合理; 10)对大跨度钢结构,提出的施工要求是否合理; 11)涂装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2)钢结构主体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1 砌体工程 1)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否正确; 2)是否明确砌体墙的材料种类、厚度、成墙后的墙重限制; 3)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梁、柱、剪力墙的连接要求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4)是否明确砌体墙上门窗洞口过梁要求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5)构造柱、圈梁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2加固改造和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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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加固采用的材料性能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加固和改扩建的拆除、施工顺序和临时支撑的要求是否安全; 3)设计依据是否提供原结构鉴定报告。 13 检测(观测)要求 1)沉降观测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大跨结构及特殊结构的检测、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要求是否合理。 16 绿色建筑结构部分设计说明 1)应说明混凝土结构中各构件(基础、柱、剪力墙、梁、板)的强度等级不低于400MPa级钢筋的用量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比例及使用部位,或使用HRB500级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比例及使用部位; 应说明混凝土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 2)应说明钢结构中Q345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比例及使用部位; 3)钢结构应说明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材料的要求及使用部位。 混凝土结构应说明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的要求、标号、使用部位及其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 4)应说明是否采用预拌混凝土及使用部位; 18 初设阶段明确采用的抗震加强措施在施工图中是否落实到位。 4.4 地基和基础设计 1 天然地基基础埋置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16第4.1节规定。 2 地基承载力计算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16第4.2节规定。 3 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荷载控制。 4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5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是否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4.2条考虑基础稳定性验算。 6 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矩形桩、椭圆桩及利用原位载荷板试验成果计算桩基础,是否按《建筑桩基础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DBJ50-200-2014第5.3.8、5.3.9条计算桩基承载力。 7 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桩侧负摩阻力计算是否正确。 8 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节规定。 9 地基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10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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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第8.2.7~8.2.14条、8.3.1条、8.3.2条、8.5.17~8.5.23条及8.4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16第8.2.9条规定。 11 承台的构造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5.17条规定。 12 坡顶建筑桩基础是否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避免上部结构竖向荷载传至边坡支护结构。 13 基础梁配筋计算模型是否合理,荷载是否存在遗漏。抬挡墙的基础梁是否考虑土压力的作用。 4.5 混凝土结构 4.5.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已进行结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按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 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平面规则性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4.1规定,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3 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 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 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6 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 7 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规定。 8 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高层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10 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 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3条的规定。 12 高层建筑采用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是否符合《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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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7.1.8、7.2.2条的规定。 1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是否设置框架梁。 14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5.2 结构计算 1 超限及初设阶段结构设计采取的加强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 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3 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5.1节的规定;位于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等抗震不利地段的建筑,地震动参数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8条进行放大。 4 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5 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6 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以下底层框架承担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带转换高层建筑结构转换层上下刚度比是否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附录E的规定。 7 进行性能化设计的项目,是否提供中震、大震工况计算成果。 8 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1)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高层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是否根据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8.1.3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 3)高层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7.2.26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9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附录C,《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11.8节进行抗震验算。 10 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是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11.9节进行计算。 11 楼梯间构件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5条要求参与整体计算。 4.5.3 配筋与 构造 1 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是否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短柱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抗震规定。 2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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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无边框柱时应设边缘构件。 3 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4 采用预应力结构时,非预应力钢筋及预应力钢筋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 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6 高层建筑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7.1.6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 7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转换梁、柱及落地剪力墙配筋是否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10.2节的规定。 8 体型收进、错层、连体等复杂高层建筑,是否分别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JGJ3—2010第10章的规定对相关竖向构件、楼板进行加强处理。 9 筒体结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10 跨高比≥5的连梁是否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11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12 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13 填充墙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13.3节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和水平系梁。 14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6.2、6.6.3、6.6.4条要求。 15 异形柱结构中异形柱截面及配筋是否符合《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相关规定。 4.5.4 钢筋混凝土楼盖 1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梁、板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4.5.5 预应力混1 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凝土结构 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11.8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4.5.6 耐久性 1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5.1条~3.5.8条的有关规定。 4.6 多层砌体 结构 4.6.1 结构布置 1 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墙体材料还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墙改政策的规定。 2 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是否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 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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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016年版)表7.1.2规定限值规定。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规范限值时,加强措施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3.14的规定。 4 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是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规定。 5 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6 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7 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4.6.2 结构计算 1 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2 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 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规定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 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 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4.6.3 构造 1 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2 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3 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4 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是否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5 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时,预制构件支承部分是否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6 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是否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7.3节的规定。 7 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5.1~6.5.8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8 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是否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9 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采取的加强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7 底部框架-抗震墙 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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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4.7.1 结构布置 1 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2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结构布置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8条的规定。 3 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砌体结构部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4.7.2 结构计算 1 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2 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要求的方法确定,是否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4.7.3 构造 1 砌体结构部分是否符合砌体房屋结构构造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是否符合混凝土房屋结构构造规定。 2 房屋的楼盖、屋盖、抗震墙及框架柱,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3 框架托墙梁构造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5.8条的规定。 4 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墙体构造,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1 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 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 钢结构的防火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4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2条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5 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6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是否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7 柱脚设计时,不宜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 8 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4.14条的要求。 9 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9.3.4条的要求。 10 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是否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要求。 11 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5章第4节的规定。 12 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10.1.2条、10.1.3条及第10.2.1条的要求。 13 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10.2.5条及第10.3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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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普通钢结构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4 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5 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16 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设计图深度是否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是否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4.9 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 1 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 结构形式和布置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5.2.1~5.2.10条、8.1节、8.2节、8.3节的要求。 3 钢柱、钢梁、支撑的构造要求(高厚比、宽厚比、长细比等)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3.4.1~3.4.3条的要求。 4 支撑系统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1节~8.5节的要求。 5 结构构件设计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3.1.3条、3.1.4条和第7.1 节、7.2节的要求。 6 屋面檩条的型式、布置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9.1节~9.3节的要求。 7 墙面檩条的型式、布置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9.4节的要求。 8 连接和节点设计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1节、10.2节的要求。 9 屋面板和墙面板的设计是否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1.1节的要求。 4.10 网架结构 1 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是否满足《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表3.5.1的要求。 2 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第5.1.2条和5.1.3条的规定。 3 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是否符合《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第5.2.2、5.2.3条的规定。 4 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是否符合《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第5章第3节的规定。 5 支座节点的设计是否符合《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第5章第9节的规定。 6 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是否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和《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的有关规定。 高层建筑钢结构 1 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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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2 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3章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1.4~8.1.9条的规定。 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1.3条采用不同抗震等级,并符合不同的抗震计算和构造措施。 4 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5.2.5条的规定。 5 结构的层间位移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5.5.1或表5.5.5的要求。 6 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2.3条第3款的规定。 7 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3.2条的规定。 8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7.5.2条和7.5.3条的规定。 9 框架柱的长细比,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7.3.9条的规定。 10 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7.3.7条、8.3.5条、8.3.6条、8.3.7条的要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11 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是否分别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 12 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8.6.1条的规定。 13 耗能梁段设计是否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7.6.2条至7.6.4条、8.8.1条及8.8.3条至8.8.9条的规定。 14 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是否按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第7.5.5、7.5.6条的规定设计;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4.12 计算书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时,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3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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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报审时应提供所有计算文本。当采用不常用的程序计算时,尚应提供该程序的使用说明书。 4 复杂结构应采用不小于2个不同力学模型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超限高层是否根据设计选用的结构性能目标提供中震、大震弹性或不屈服计算分析成果。 5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如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重新进行计算。特殊情况下,确有依据不需要重新计算时,应说明其理由,采用相应加强措施,并在计算书的相应位置上予以注明。 6 施工图中表达的内容应与计算结果相吻合。当结果设计过程中实际的荷载、布置等与计算书中采用的参数有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计算。当变化不大不需要重新计算时,应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的过程和结果写在计算书的相应位置上。 7 计算内容应当完整,所有计算书均应装订成册,并经过校审,由相关责任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设计单位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计算书封面上盖章。 4.13 绿色建筑 1 地基基础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4.13.1 地基基础 第8.3.17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25条规定。 结构体系4.13.2 (含结构构件) 结构高强4.13.3 材料的运用 1 结构体系(含结构构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3.17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26条规定。 1 结构高强材料的运用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3.20、8.3.21、8.3.24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27、8.2.28、8.3.29条规定。 1 高耐久性建筑材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高耐久性4.13.4 DBJ50-052-2016第8.3.24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建筑材料 准》DBJ50-071-2016第8.3.30条规定。 预拌混凝4.13.5 土 4.14 其它 1 预拌混凝土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3.22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31条规定。 1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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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5.1 项 目 强制性 条文 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1 设计所采用的规范、标准是否正确、全面,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2设计说明及图纸是否齐全; 3 施工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的要求。 5.2 设计文件完整性 5.3 供配电系统 1 变电所的位置选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地方的现行规定要求。 2 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1.4条)。 3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2.5条)。 4 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2.4条、4.2.7条及4.2.8条的要求。 5.3.1 变配电所 5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5.1.4条)、《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08第5.8.1条、第5.8.2条)。 6 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4.3条)。 7 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是否满足GB50016-2014第5.4.13条、JGJ16-2008第6.1.1条的要求。 1 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3.5.1条、3.5.2条、3.5.2及3.5.4条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选择是否满足JGJ16-2008第6.1.2条的要求。 3变配电系统是否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第3.0.2 条、第3.0.3条、3.0.4条、3.0.5条、第3.0.7条、第3.0.9条、《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第3.3.2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3.3.1条、第3.3.2条要求。 4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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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供配电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5.1条的规定。 5 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条)。 6 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中第3.2.2条、6.3.2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7 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是否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2.14条的规定。 8 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4条的规定。 9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7.0.10条)。 10 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的进线需要带负荷操作、有继电保护、有自动装置要求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应采用断路器。《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3.2.4条)。 11 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第2.4.2条和2.5.4条)。 1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设置比例,包括一次配建及具备安装条件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充电设施的负荷等级确定是否恰当,供配电系统、低压配电设计及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充电区域照度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监控及通信系统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5.4 1 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4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6条及《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第2.3.7条的要求。 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4条)。 3 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0.1条)。 电气消防 4 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及位置是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4~10.3.7条的规定。 5 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是否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5条的要求。 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节的要求。 6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相关章节的规定。 7 消防控制室位置设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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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第8.1.7条的要求;设备布置及接地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3.4节的规定; 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配置型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9.1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50/T-210-2014的规定; 9 防火门监控系统系统配置型式、设置部位及控制方式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6.1条的规定; 10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部位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的相关规定; 11 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缆线的敷设是否满足GB50016-2014第10.1.10条、GB50054-2011第7节、JGJ16-2008第8节和13节、GB50116-2013第11节等要求。 1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判定是否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章节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闪电感应、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章节的规定。 2 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是否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第3.5.4条~3.5.13条、《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7.0.3~7.0.8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0.2节及《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第3节的要求。 4 弱电机房工程接地设计是否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第4.7.8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6.9条的规定。 5 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防间接触电保护是否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2.1条的规定。 6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2.7条; 7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2.8条; 8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引下线,《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5条。 9 接地装置和引下线中应增设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6条的要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筑机电工程是否有机电工程抗震。《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1.0.4条。 2 建筑物屋顶上共用天线等设备的布置位置及安装是否满足GB50981-2014第7.4.6条的要求。 3 供电电源、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机房位置的选择;电气设备安装;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是否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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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防雷及接地 机电工程抗震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规范》GB50981-2014第7.2节~第7.5节的相关要求。 5.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5.6.1 住宅 1 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条及8.7.5条的要求。 2 公共功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1.7条的规定。 1 停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1条、9.0.2条、《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7.4.1条的要求。 2 停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3条的要求。 3 停车库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4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标准、数量、配电等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DBJ 50-218-2015、《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 50T-238-201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1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第7.3.7条)。 1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第7.3.5条)。 1 医院建筑的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第4.3.1条要求;常用诊疗设备配电应符合《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相关章节的要求。 1 影剧院照明电气设计应符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8.9条的要求。 2 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1第10.3.13条的要求。 1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1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 2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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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汽车库 5.6.3 图书馆 5.6.4 档案馆 5.6.5 医院 5.6.6 剧场 5.6.7 浴室、游泳池 5.6.8 锅炉房
序号 项 目 详人防专篇内容 审查内容 5.6.9 人防工程 5.6.10 其它建筑 1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5.7 1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016版)的要求。 施工图的2 设计说明和施工图包括内容是否完整。 设计深度 3 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 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 4 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绿色建筑 5.8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7.2.2条: 1 场地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第二5.8.1 场地选址 章的规定; 2 发电机尾气高空排放。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7.2.2条: 室外照明1 室外照明设计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75.8.2 溢光控制 章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2 避免室内照明溢光,室内非应急照明在非运营时间能自动控制关闭。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6.4.1条: 1配电变压器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二级能效)。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中7.0.6条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2级的要求。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2.3(7)条:8.2.3(7)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中7.0.2条,精装修房主要功能房间及公共部分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1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5.8.3 变压器能效等级 5.8.4 照明功率密度值 5.9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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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6.1 6.2 6.3 项目 图纸目录 图例 主要设备材料表 设计说明 设计依据 工程概况 设计范围 给水系统 热水系统 排水系统 雨水系统 审查内容 1 图纸应齐全,包括新绘制图纸和选用的标准图。 2 标准图集应为现行版本: 应规范、明晰;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 1 应注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性能参数、计数单位、数量、备注使用运转说明; 2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 应有初设批文及文号; 2 本专业设计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版本。 1 应说明建筑主要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 1 应明确设计范围,且与设计内容一致。 1 应明确市政水压、系统分区及各分区工作压力; 2 应说明二次加压供水主要设备数量及系统运行控制方法。 1 应说明热源及热水供给方式、系统分区和工作压力; 2 应说明主要设备数量及系统运行控制方法等。 1 应说明排水立管系统类型及污废水处理方式 。 1 应说明雨水暴雨强度公式; 2 雨水排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4.9.5,当天井、室外台地等区域暴雨积水雨水会进入室内时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其构造、重要程度、短期积水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等因素按5~50年设计; 3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合理,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4.9.10。 1 应说明系统工作压力、冷却塔和循环泵等主要设备数量和系统控制方法。 1 应明确消防计算标准的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和建筑体积(设置地下车库的建筑物体积计算时不包括地下车库的体积,其他功能的建筑物体积计算应为其总体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3.2的规定,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3.4节,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5.2的规定(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6.2的规定。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合建时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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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循环冷却水系统 消火栓系统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当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4.3.1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说明消防水池的位置、有效容积及分格情况。; 4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 5 应按规范设有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6.室外消火栓系统应说明系统工作压力,主要设备数量和系统控制方法; 6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说明系统分区和工作压力,主要设备数量和系统控制方法; 7 应明确消火栓箱型号,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2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和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4.10 喷淋系统 1 采用的喷淋系统类型应合理,应说明喷淋计算标准的火灾危险等级、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仓库储物类别、货架类型、储物高度; 2 喷淋计算标准的危险等级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附录A和附录B; 3 喷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火灾延续时间等基本参数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5.0.1-5.0.7条, 喷淋用水量计算应正确; 4 喷头选型应正确; 5 应说明系统工作压力,主要设备数量和系统控制方法, 1 设置场所及选型应正确,设计流量应满足要求; 2 应说明系统工作压力,主要设备数量和系统控制方法 1 应说明设置场所、采用的类型、灭火形式。 1 生活给水系统管材应满足卫生要求,承压能力应满足相应的系统工作压力; 2 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铜管、薄壁不锈钢管、塑料热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等。热水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热水管; 3 排水系统管材应与设计采用的排水立管系统类型一致,排水立管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4 实验室化验盆排水口应装设耐腐蚀的挡污箅,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5 高层及压力雨水系统管材应满足承压要求; 6 埋地消防管材应耐腐蚀,架空管道应为热镀锌钢管,承压能力应满足相应的系统工作压力。 6.4.11 6.4.12 6.5 6.5.1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施工说明 管材 6.5.2
阀门及附件 1 应明确采用的阀门和附件耐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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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高层建筑中管径大于等于110mm的排水塑料管在穿越楼板处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排水塑料管横穿越防火墙时,不论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不论管径大小,不论明设还是暗设(一般暗设不具备防火功能)必须设置阻火装置。 1 明确热水器的安全使用要求和生活给水管与卫生洁具连接时的防回流污染的要求。 1 明确架空管道抗震支吊架由有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二次设计并配合施工单位施工; 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3 说明水泵及其他设备基础安装要求。 1 说明保温范围、材料及做法。 1 应说明管道的冲洗、试压、消毒需要执行的规范或规范及对应的条款号。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2 绿化用水接口按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3.2.5C; 3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4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5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消防取水口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消防取水口的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6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小于2个; 7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8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9 室外消火栓和取水口(井)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10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1 生化池和其他给排水构筑物应在建筑红线内,生化池宜靠近接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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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6.5.4 热水器及卫生洁具 管道敷设 6.5.5 6.5.6 6.5.7 防腐及油漆 1 说明管道防腐及油漆做法。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 管道的冲洗、试压、消毒 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 室外给水总平面图 6.6 6.6.1 6.6.1
室外排水总
序号 项目 平面图 审查内容 政管道的排放点, 生化池(化粪池)距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生化池(或化粪池)等平面大小是否与处理量匹配; 2 小区内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建筑雨落水管附近、小区空地和绿地的低洼点、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宜布置雨水口; 3 市政雨污水管管径、坡度、井底标高能否满足本工程排水接入要求; 4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1 建筑群、小区、厂区等的水池水箱和供水设备大部分共用,应采用系统原理图绘制整体大系统图以将各系统表达清晰完整,各系统图应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编制技术规定》 ; 2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4 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3.2.5、3.2.5A、3.2.5B、3.2.5、3.2.5C设置倒流防止器或真空破坏器; 5 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6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7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动压)不大于0.2MPa; 8 给水泵设计流量及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及压力,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9 水表设置应满足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第 6.1.9条; 10 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3.4.5设置阀门; 11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工作压力及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有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措施;循环系统应设循环泵,并应采取机械循环; 2 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别墅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时,宜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 3 建筑物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当采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 4 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道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各单位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适宜措施; 5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用水量较大的浴室、洗衣房、厨房等,宜设单独的热水管网。热水为定时供应且个别用户对热水供应时间有特殊要求时,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或局部加热设备; 6 养老设施建筑宜供应热水,并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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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6.7.1 系统图 给水系统图 6.7.2 热水系统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点出水温度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7 给热水系统的分区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水加热器、贮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8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9 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10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11 上行下给式系统配水干管最高点应设排气装置,下行上给式配水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系统最低点应设泄水装置; 12 当下行上给式系统设有循环管道时,其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约0.5m)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道与各立管连接; 13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14 洁净手术部内的盥洗设备应同时设置冷热水系统;当由储存设备供热水时,水温不应低于60℃;当设置循环系统时,循环水温应大于等于50℃; 15 洁净手术部刷手间的刷手池应同时供应冷、热水,设置洗手、消毒、干洗设备。并应设置有可调节冷热水温的非手动开关的龙头,按每间手术室不宜多于2个龙头配备。 6.7.3 排水系统图 1 生活排水立管管径应满足排水设计流量,专用通气立管管径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4.6; 2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4.3.12; 3 当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长弯变径接头,且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 4 洁净手术部内的排水设备,应在排水口的下部设置高度大于50mm的水封装置。洁净手术室的排水横管直径应比设计值大一级; 5 生活排水管道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7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4.6.10; 8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其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9.3.1。 6.7.4
雨水系统图 1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室内生活污废水管道相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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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7.5 6.7.10 项目 空调冷凝水系统图 循环冷却水系统图 审查内容 2 高层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宜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3 当采用天沟集水且沟檐溢水会流入室内时,设计暴雨强度应乘以1.5的系数; 4 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立管底部宜设检查口。 1 空调冷凝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2 各层空调板和室内机排水均应设有排水接口。 1 循环水泵的台数宜与冷水机组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出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扬程应按设备和管网循环水压要求确定,并应复核水泵泵壳承压能力; 2 冷却塔设计计算所选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 3 冷却塔循环管道的流速,宜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3.10.9; 4 冷却塔补充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并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3.2.5C,且在其管道起端设置泄空管; 5 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 6.7.6 室外消火栓1 消防水泵设计扬程是否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给水系统图 2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室内消火栓系统图 1 消火栓系统分区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6.2; 2 消防水泵设计扬程是否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3 消防水泵供水高度高度超过24m时,出水管上应设置水锤消除器; 4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2.2; 5 设置高度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2.2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增压稳压设备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 6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4.1要求需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建筑物应表达水泵接合器,且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7 室内消火栓管网形式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8.1.5要求设置; 8 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上阀门设置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8.1.6; 9 消火栓栓口动压超过0.5MPa时,是否设置减压孔板或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 10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流量开关,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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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压力开关; 11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12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应设有带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13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14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6.7.8 喷淋系统图 1 喷淋系统分区应满足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2 喷淋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出水管上应设置水锤消除器; 3 喷淋水泵设计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所需的工作压力; 4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设置高度不满足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增压稳压设备满足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 5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6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7 设有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的系统,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8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9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10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不宜大于0.40MPa; 11 喷淋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12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1 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2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时,应独立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在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将管道分开; 3 每个压力分区的水平管网末端最不利点处应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但应设直径为50mm的试水阀:1 每个水流指示器控制的保护范围内允许进行试水,且试水不会对建筑、装修及物品造成损坏的场地;2 试水场地地面有完善排水措施; 4 高位水箱底的安装高度应大于最高一个灭火装置的安装高度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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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5 高位水箱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合用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时,高位水箱出水管可以合用;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供水系统时,高位水箱出水管应独立设置;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及检修阀。 6.8 平面图 1 各层平面房间名称、地面标高(当有覆土或回填层等时,应同时标注结构标高和建筑标高)等标注应完整; 2 住宅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等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封闭阳台不应设置雨水立管);公共的管道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给排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屋面等处应设置防水套管; 4 【办公建筑】档案室、重要资料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和晒图室等服务用房如有给排水管道穿越,应采取严防漏水和结露的措施; 5 【文化馆建筑】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 6 【综合医院建筑】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7 【图书馆建筑】珍善本书库不应有水管进入。除消防给水管道外,其他书库及开架阅览室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穿过,排水立管不宜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8 游泳池水处理系统预留水处理机房、给排水管道接口。 1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超高层住宅等应在的转输水泵房上、下设置夹层等,以避免与上、下居住用房直接毗邻) ; 2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5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和套管等措施; 6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6.8.1 给水平面图 6.8.2
排水平面图 1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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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5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6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7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9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包括与其相连的衣帽间)、住宅客厅(包括与其相连的玄关)、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10 住宅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 11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12 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13 与人防无关的排水管道,不应进入人防工程; 14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设有器具通气管的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并应设置相应的通气立管; 15 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框式地漏; 16 空调机房、制冷机房及报警阀处等需要排水的场所应设排水设施; 17 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lOO; 18 洁净手术部洁净区内不应设置地漏。洁净手术部内其他地方的地漏,应采用设有防污染措施的专用密封地漏,且不得采用钟罩式地漏; 19 当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通气管系;室内有敞开的污水集水池时,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1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且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4.9.36B; 2 露台、阳台及外廊等应以变形缝为分界设置雨水排水设施; 3 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区域盲沟排水出口宜设置在车库外边界便于接入室外雨水井,因变形缝无法直接排至车库外边界的盲沟排水,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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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雨水平面图
序号 6.8.4 项目 置相应排水管道系统。 消防给水平面图 审查内容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2要求的场所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且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4 消防水泵房、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消防电梯的井底、仓库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试验排水可回收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循环再利用; 5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6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 7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 9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1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布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12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13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按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不应大于30m,按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14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宜设置于户门附近;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3要求的场所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3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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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自动灭火系统平面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建筑内中庭采用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和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6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7.1.2; 7 车库等不设吊顶场所应按结构梁布置喷头,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7.1.3; 8 边墙型喷头布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版)7.1.12、7.1.13、7.1.14; 9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10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且水流指示器后管道应按防火分区接管; 11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方,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12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水炮喷水时,不应受到障碍物的阻挡; 1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水炮布置应满足《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第7章; 14 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且应便于操作; 15 高层建筑配电房、发油机房储油间等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当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时,应标注泄压口尺寸及安装高度。 1 通气管口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2 天沟布置应以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为分界; 3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4 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5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6 图书馆建筑屋面雨水管道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内排水时,雨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 8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9 冷却塔布置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3.10.3~3.10.7。 6.8.6 屋面给排水平面图 6.9
消防水池、1 消防水池容积是否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泵房大样图 2 消防水池是否按规定分为两格(座),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 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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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3 消防用水(高位消防水池)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5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6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7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8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9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0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1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吸水管流速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1.13-7的要求; 12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出水管流速是否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1.13-8的要求; 1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4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1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16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等管道穿越消防水池池壁时,应采用防水套管。 1 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2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5 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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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生活水池(水箱)泵房大样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6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7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第3.2.11条; 8 水池或水箱的进、出水管宜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防止短路的措施; 9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水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6.11 热水机房大样图 1 容积式、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前端应留有抽出加热盘管的位置,水加热器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检修的要求,并不得小于0.2m,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2 水加热设备的上部、热媒进出口管上、贮热水罐和冷热水混合器上应装温度计、压力表;热水循环的进水管上应装温度计及控制循环泵开停的温度传感器;热水箱应装温度计、水位计;压力容器设备应装安全阀,安全阀的接管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安全阀。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4.3.8 条和4.3.9 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1.13 条第 4 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3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4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高出溢流水位50mm; 5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6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7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注明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1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2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水流偏转角大于4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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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消防水箱大样图 6.13
卫生间大样图平面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 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4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5 综合医院建筑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3.9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中 8.3.11条。 1 应说明水资源规划状况: 1)当地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及市政设施情况等,可资利用的水资源。 2)当项目包含多种建筑类型,可统筹考虑项目内水资源的各种情况,确定综合利用方案。 3)确定用水定额、编制节水用水量计算表。 4)给排水系统设计方案介绍。 5)采用的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的相关说明。 6)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对雨水、再生水及海水等水资源利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确定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的利用方法、规模、处理工艺流程等。 7)景观水体补水不能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可以采用地表水(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后,才能利用地表水)和非传统水源,水景规模应根据设计可收集利用的雨水或中水量来确定,需要进行全年逐月水量平衡分析计算,以确定适宜的水景规模。 2 1)给水水压稳定、可靠;各给水系统应保证以足够的水量和水压向所有用户不间断地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供水充分利用市政压力,加压系统选用叠压供水(当市政余压大于0.20MPa时)系统等;给水系统分区合理; 2)根据用水要求的不同,给水水质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3)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应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4)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污水排放等设施; 5)设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确保冷热水系统压力平衡等等。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5.2.2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14条: 1 设计中阀门、设备、管材的选择;在所在区域的压力等级;室外埋地管道的安装、回填、防沉降措施、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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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6.14.1 绿色建筑 水资源利用规划、给排水系统安全合理 6.14.2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按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级计量表,安装率大100%; 3 应提供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系统图。 6.14.3 用水点供水压力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5.2.1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15条: 1 给水系统分区压力,最不利点的压力,该压力不能低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值;当用水点供水压力(动压)超过0.20MPa,采取的减压措施。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5.2.2(7)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中 8.3.14(7)条: 1 应说明按照使用用途,对厨卫、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应说明按照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 公共浴室等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其淋浴器采用刷卡用水。 1 应说明所选用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如选择采用二级节水器具时,明确各类型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5.2.4(1)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中8.3.20(1)条: 1 应说明绿化灌溉采用喷灌、滴灌、微喷灌、渗灌或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8.3.14、8.3.15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中8.3.22条: 应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70%,并至少满足下列1项要求: 1 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2 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设计说明中说明地块景观水体规模、雨水利用量。景观水体补水,使用雨水的年补水量及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70%; 3 应说明进入景观水体雨水采取的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4 应说明景观水体是否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2注:当景观水体水面面积小于50m时,可按普通绿化浇灌考虑补水。 6.14.4 用水计量装置 6.14.5 6.14.6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 高效节水灌溉 6.14.7 景观水体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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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7.1 项目 审查内容 设计文件完整性根据《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审查及深度 以下内容: 1 设计图纸是否完整; 2 计算书是否齐全; 3 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深度要求。 设计图纸 图纸目录 设计说明 工程概况 1 选用标准图集是否符合设计范围、版本是否有效。 1 项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最大单体建筑面积、规模、建筑防火类别、使用功能、层数、建筑高度等(如有多个子项,应分别进行说明)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完整? 1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且为现行有效版本(规范应有名称、规范号及版本号); 2 项目的相关批文是否完整; 3 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节能设计专项论证报告(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需提供)。 7.2 7.2.1 7.2.2 设计依据 设计内容和范围 本专业设计的内容、范围以及相关专业的设计分工描述是否准确、完整。 设计计算参数 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4章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4章执行; 2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3章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4章执行。 供暖 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2 热源设置情况,热媒参数、供暖系统工作压力及供暖系统总阻力 1)热源选择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4.2.1、4.2.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1.1、9.1.2条; 2)热媒参数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3.1、5.4.1、5.4.1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4.1、5.4.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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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锅炉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1.8条; 4)热水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4.5条; 5)供暖系统总阻力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9.1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8.5、5.8.6条。 3 供暖系统形式 1)散热器供暖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3.5、5.3.10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3.9条; 2)热水辐射供暖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4.3、5.4.6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4.12条; 3)电加热供暖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5.1、5.5.5、5.5.8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7.4条; 4)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6.1、5.6.6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5.2、5.5.7、5.5.12条。 4 供热系统计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5.6条、《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4.1.10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10.1、5.10.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9.2条。 5 供暖设备、散热器选用 1. 1)散热器选用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3.6、5.3.8条或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3.1、5.3.4条; 2)散热器布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3.7、5.3.9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3.2、5.3.3条; 3)户式燃气炉选用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7.3条。 6 供暖系统输配系统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3、4.3.4条。 7 管道设计 1)供暖系统应有热补偿措施,热补偿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9.5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8.17条; 2)管道敷设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9.6、5.9.9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8.18、5.8.21条; 54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9.11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8.6条; 4)供暖系统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9.2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8.16条。 空调 1 空调冷、热负荷 空调区的冷负荷应进行逐项逐时计算(《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2.1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8.2.1条);空调区的热负荷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5.2条。 2 冷源与热源 1)空调冷源与热源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1条、第8.1.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1.1条、第9.1.2条; 2)集中供冷站或区域供冷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3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1.3条; 3)冷水机组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5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1.5条。 4)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1)总装机容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2.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2.1条; (2)机型选择宜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2.1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2.2条; (3)供电方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2.4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2.4条。 5)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使用的能源种类应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4.1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3.2条); (2)选用直燃型溴化锂机组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4.3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3.3条。 6)热泵 (1)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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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3.1条、第8.3.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4.1条、第9.4.2条; (2)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3.4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4.3条; (3)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3.5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4.4条; (4)江河湖水源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3.6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4.5条; (5)污水源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3.8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4.5条; (6)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3.9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4.6条。 3 空调水系统 1)空调冷水、热水、冷却水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条、第8.6.3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1条、第9.9.2条、第9.10.2条; 2)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选用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3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10条; 3)空调水系统的补水宜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5~17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12~14条; 4)闭式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8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15条; 5)空调水系统水处理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19条、8.5.2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16条、9.9.19条; 6)空调水系统制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3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4条; 7)直接供冷(热)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4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5条; 8)设置换热器进行间接供冷(热)二次侧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5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7 56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条; 9)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23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20条; 10)空调水管道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5.20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9.9.17条。 4 空调风系统 1)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4.1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8.4.1条; 2)医院洁净手术部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8.2条; 3)洁净厂房的气流流型设计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第6.3.1条; 4)空调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4.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8.4.2条; 5)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5.9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8.5.13条; 6)设置加湿装置的空调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5.12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8.5.14条; 7)除特殊的工艺要求外,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不宜采用冷却和加热、加湿和除湿相互抵消的处理过程(《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8.5.17条)。 8)医院洁净手术部用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按(《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表4.0.1)的规定设计。 9)综合医院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第7.2.4条)。 通风 1 自然通风 1)公共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的主要功能房间其外窗(含透光门)及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3.2.11条; 2)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及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根据工程地点的不同应分别符合《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4.1.4条及《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4.1.5条。 2 机械通风 1)对无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其排放和净化要求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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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1.9条; 2)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库,平时机械通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8条及《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4.3.25条或《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第7.3.4条; 3)凡属《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1.6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1.13条规定的情况,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4)住宅、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备机房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4条~6.3.7条; 5)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1~6.4.8条; 6)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非独立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其送排风系统设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7)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灭火后防护区通风应符合GB50370-2005第6.0.4条; 8)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5.9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9、6.9.21~6.9.24条; 9)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其外窗及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中3.2.11条规定的,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0)对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的项目,小于或等于6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6.3.2条; 11)通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5.1条或《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8.2条。 监测及控制 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9.1.1条的规定; 2 锅炉房、换热机房、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算,能量计算应包含:燃料的消耗量、制冷机的耗电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及补水量,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5.2条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9.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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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5.4条的规定; 4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第4.5.6条的规定。 防排烟 按《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5]98号)的通知要求: 1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5节执行; 2其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1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3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 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 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³/h)。 2)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 m³/h计算。 3)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 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 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³/h。 4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 9.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2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 12.0.10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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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洁净 手术部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12.0.11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法,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 8.2.5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 m³/h,且不应小于表8.2.5中的数值。 2 8.2.8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气体灭火 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防火、防爆措施 1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3 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4 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抗震设计 1管道的选材 1)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管道的选材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第5.1.1条; 2)室外热力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5.2.2条。 2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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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5.1.4条; 3 通风、空气调节风道的布置与敷设以及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布置与固定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5.1.3及5.1.5条。 节能 1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 1)集中供暖空调分室温控和分户计量应符合6.1.2条的规定。 2)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应符合6.1.4条的规定。 3)风机水泵能效限定应符合6.1.5条的规定。 4)建筑自然通风应符合6.3.1条的规定。 5)建筑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6.3.2条的规定。 6)厨房局部机械排风应符合6.3.7条的规定。 7)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水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6.4.2条的规定。 8)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选择应符合6.5节相关条文要求。 9)集中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分项计量应符合8.3.3条的规定。 10)集中空调系统房间内的温度、湿度等设计参数应符合8.3.2条的规定。 11)机械通风系统新鲜空气气流组织应符合6.3.4条的规定。 12)重要功能区域气流组织应符合6.3.9条的规定。 13)地下停车库的通风控制系统应符合8.2.8条的规定。 2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 1)冷量和热量的计量装置设置应符合4.1.10条规定。 2)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选择应符合4.2节相关条文规定。 3)集中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4.3.1条规定。 4)空调系统分区设计应符合4.3.7条规定。 5)地下停车库的通风控制系统应符合4.3.26条规定。 6)排风热回收设计应符合4.3.30条规定。 7)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应符合4.5.3条规定。 8)集中供暖室温调控装置应符合4.5.6条规定。 9)间歇式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符合4.5.11条规定。 10)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应符合8.2.16第3款条规定。 11)集中空调系统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8.3.1条规定。 12)气流组织应符合第8.2.3条4、5款规定。 1 室内气流组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2.3条4、5款规定。 2 冷热源机组的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3.3条规定: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有关能效等级标准规定的第2级要求,且应提高相应幅度。 3 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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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DBJ50-052-2016第8.3.4条规定: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规定值的20%及以上。 4 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3.6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3.6条规定。 5 余热、废热利用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8.3.5条规定 6 地下车库CO浓度监测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4.3.26条、《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第8.2.8条规定。 废气排放处理和1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降噪、减振等环率,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4.2条的保措施 规定; 2 饮食业单位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详《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1条的规定; 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声与隔震设计计算的确定,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10.1.1条的规定。 7.2.3 施工说明 1施工说明是否与设计内容一致? 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耐火极限时间是否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4.2.2条的规定。 3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是否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4.2.5条的规定。 4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是否符合GB50243-2016第5.2.7条的规定。 5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是否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6.2.2条的规定。 6风管安装是否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6.2.3条的规定。 7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的连接,是否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7.2.10条的规定。 1对水、汽管道线型、代号、主要阀门和附件,风道、风阀、风口和附件,暖通空调设备,调控装置及仪表等内容作图例说明; 2 图例符号应规范; 2 图例符号与图纸内容表达应一致。 1注明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性能参数、数量及用能设备的能源效率或能效等级等指标; 2 设备参数是否具有通用性。 1 供暖、空调、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置应符合7.2.2条和7.2.3条中的相关规定。 7.2.4 图例 7.2.5 设备表 7.2.6 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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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供暖平面图 审查内容 1 散热器位置、供暖干管入口、管路走向、系统编号及管道管径表达应完整、合理。 通风、空调及防1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的划分、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合理、合规; 排烟平面图 2各系统设备位置、风道和管道的走向及尺寸、风口布置及设计风量、防火阀、调节阀、消声器等各种部件的位置的表达应完整、合理; 2 排烟风道平面应表达防烟分区及其面积。 通风、空调、制1设备布置及风道、管道走向应合理; 冷机房平面图 2 完整表达各种设备、管道及其附件。 系统图 1 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合规; 2应绘出设备、阀门、计量和现场观测仪表、配件,标注介质流向、管径及设备编号; 3 管路分支及与设备的连接顺序应与平面图一致。 7.2.7 7.2.8 剖面图和详图 1 完整、准确表达风道、管道、风口、设备 等与建筑梁、板、柱及地面的尺寸关系。 2是否与平面图相符。 室外管网设计 (参照热能动力相关内容) 计算书 7.2.9 7.3 7.3.1 冷热负荷计算书 1 集中供暖、空调的项目应提供逐项逐时冷负荷和详细热负荷计算书; 2 室内外参数取值是否正确,是否与图纸说明一致; 3 围护结构参数是否与建筑节能计算书一致。 7.3.2 供暖、空调系统1集中供暖、空调的项目应提供水力计算书。 冷热水水力计算2 管径及水力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满足水力平衡要求,各并联环路间书 水力压差是否满足要求。 3 循环水泵选择计算是否正确。 7.3.3 通风、空调及防存档备查 排烟系统风量和阻力及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必要的设备选择、气流组织设计、管道补偿量计算等 7.4 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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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8.1 8.2 8.2.1 项目 审查内容 1 图纸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深度要求 2 压力管道设计深度应符合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设计图纸 图纸目录 1 图纸图号、版本号、日期、签署是否齐全一致; 2 标准图集的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范围,是否有错用、作废图集。 8.2.2 1 主要设备、管材、附件及仪表的参数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和图纸一致; 2 锅炉效率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规范要求; 设备及主要 3 管道、阀门有无明确标准号,管道标准号是否是现行版本,阀门型材料表 号是否明确了各种阀门参数; 4 验证所选用设备、管件的设计压力是否和系统运行压力匹配; 5 验证设备参数是否具有通用性,排除指定厂家嫌疑。 1 站房或系统的设计概述是否全面 1)站房或系统功能描述是否清晰全面,各类动力介质耗量是否明确; 2)对储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站房,应注明介质储量,划分站房的消防类别。 2 验证设计、施工规范是否切合该项目设计范围,没有作废无效规范; 3 是否明确管道内介质成分、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关键数据。设计压力选取是否安全、合理; 设计说明、施4 对有毒、可燃介质及氧气管道的说明,是否规定了正确的焊接方式,工说明与运是否明确了防雷、防静电措施; 行控制说明 5 验证管道试验压力值是否正确,试压方法是否安全合理,当介质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时,还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真空管道进行真空度试验; 6 管道的管材及附件选用、连接、防雷、防静电、焊缝检测、保温、防腐、脱脂、安装、支吊架、涂色、标识、试压、清洗、吹扫等措施是否明确,并且符合相关规范; 7 是否明确了系统的运行要求,并提供相关规范标准; 8 是否明确系统控制原理。 图例 1 图例是否和设计图表达一致。 8.2.3 8.2.4 8.2.5 1 压力管道技术特性表 压力管道技1)表格编制是否符合规范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术特性表及程-工业管道》; 管道材料等2)压力管道范围划分是否正确,压力管道类别是否准确; 级表 3)管材选取、壁厚附加量、焊接接头系数选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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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其余各项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 2 管道材料等级表 1)表格编制是否符合规范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是否明确法兰、管件、垫片、紧固件和阀门的规格及参数; 3)相关标准号是否准确有效。 1 工艺流程是否先进、是否经济合理; 2 图例符号、主要管径、介质流向且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是否表达完整; 3 仪表、阀门的设置是否合理; 4 安全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8.2.6 系统图 8.2.7 1 锅炉房 1)锅炉及燃料供应设备的相关间距是否满足规范和设备安装要求,锅炉布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第4.4.6条规定; 2)设备布局是否合理。 2 其他站房 1)设备布局是否合理; 2)站内相关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空气压缩机布置应符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第4.0.8条规定。 (2)氧气站设计需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第3.0.9、3.0.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3)氢气站设计需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3.0.4、6.0.2、设备平面布6.0.3、6.0.5、6.0.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置图 (4)压缩天然气站设计需满足《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第5.2.1、5.2.3、5.2.5、5.2.6、5.2.8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5)液化石油气站设计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第5.2.3、5.2.4、5.2.10、5.2.15、6.1.4、6.1.8、7.0.3~7.0.5、8.0.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6)液化天然气站设计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9.2.5、9.2.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7)石油库设计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5.1.3、5.1.7、5.1.8、6.1.1、6.1.15、6.2.2、8.1.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8)加油加气站设计需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第5.0.5、5.0.10、5.0.11、5.0.13、6.1.1、6.2.1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站房区位图 (或反映了站房与周边道路及建、构筑物关系的总平面布置1 验证有爆炸及火灾危险性的站房(或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及道路之间的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氧气站设计需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第3.0.4、3.0.5、3.0.6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2)氢气站设计需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3.0.2、3.0.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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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序号 项目 图) 审查内容 3)燃气调压站设计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6.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4)压缩天然气站设计需满足《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第4.2.2~4.2.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5)液化石油气站(含瓶组站)设计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第5.2.8、5.2.9、6.1.3、7.0.4、8.0.4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6)液化天然气站(含瓶组站)设计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9.2.4、9.3.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7)石油库设计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4.0.16、8.3.3 ~8.3.6、11.0.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8)加油加气站设计需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第4.0.4、4.0.5、4.0.6、4.0.7、4.0.8、4.0.9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8.2.9 1 锅炉房 1)验证工艺、风、烟管道布置是否合规、合理; 2)验证阀门、仪表、补偿器及管道支架的安装位置是否合规、合理。 管道平面布2 其他站房或建筑物室内 置图 1)验证管道布置是否合规、合理; 2)验证热力管道是否合理采用了补偿措施; 3)验证阀门、仪表、补偿器及管道支架的安装位置是否合规、合理。 剖面图 1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标高、相互关系或做法等内容是否清晰,是否能配合平面图指导施工安装。 8.2.10 8.2.11 1 平面图 1)验证管路布置方式及走向是否合理; 2)验证热力管道是否合理采用了补偿措施; 3)验证补偿器、固定支架、阀门、检查井、排水井等布置是否合规、合理。 (1)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3.3、6.3.8、6.3.11、6.3.12、6.3.13、6.3.15、6.4.11、6.4.12、6.4.1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2)氧气管道设计需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第11.0.2、室外管网图 11.0.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3)氢气管道设计需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12.0.12、12.0.1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4)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第4.3.8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5)库外油管道设计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9.2.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2 纵断面图 1)地形较复杂的地区应绘制管道纵断面展开图; 2)验证关断阀、放气阀、泄水阀、疏水装置和仪表等安装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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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 横断面图 验证管道直径、保温层厚度、断面尺寸(埋地或地沟敷设时)、管中心间距、支座尺寸及覆土深度(埋地或地沟敷设时)等内容是否能有效指导施工。 4 节点详图 验证检查井、分支节点、管道及附件的节点详图是否能有效指导施工。 8.2.12 1 管道标高、管径标注、介质流向及设备编号是否完整; 管道透视图 2 附件、仪表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压力管道应有管道透视图。 1 土建:站房净高、地面活荷载、地坪做法、门窗大小、管沟、检查井、排水沟、室外架空支架、固定支架推力等要求是否明确; 土建及公用2 给排水:自来水补水、排水、循环水要求是否明确; 资料图 3 电气:设备供电、系统控制、防雷、防静电接地、可燃气体探测等要求是否明确; 4 暖通:站房的采暖、通风要求是否明确。 其他图纸 计算书 锅炉房 1 对于设备安装详图、水箱及油箱外孔图、非标准设备制作图,其设计深度除满足工艺需求外,应能用于设备的采购、订货。 1 验证计算过程中关键系数选取是否合理; 注:小型锅炉房可简化计算。 8.2.13 8.2.14 8.3 8.3.1 8.3.2 8.3.3 8.3.4 其他动力站1 验证计算过程中关键系数选取是否合理; 房 2 验证贮运周期是否合理。 1 安全阀选型计算是否合理; 2 验证固定支架推力计算是否合理; 3 补偿器选型是否合理; 室外管网 4 水力计算是否合理。 室内管道 1 验证压力管道范围划分是否正确,材料选取是否符合规范; 2 是否以正确格式编写《压力管道技术特性表》和《管道材料等级表》; 3 对于GC1级压力管道,应提供管道强度计算书; 压力管道 4 腐蚀裕量应根据管道的实际工作环境确定; 5 压力管道的标注应符合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应对压力管道管段进行编号,并统计起点和终点。 项目 审查内容 8.3.5 序号 8.1 8.2 8.2.1 1 图纸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深度要求 2 压力管道设计深度应符合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设计图纸 图纸目录 1 图纸图号、版本号、日期、签署是否齐全一致; 2 标准图集的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范围,是否有错用、作废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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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8.2.2 1 主要设备、管材、附件及仪表的参数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和图纸一致; 2 锅炉效率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规范要求; 设备及主要 3 管道、阀门有无明确标准号,管道标准号是否是现行版本,阀门型材料表 号是否明确了各种阀门参数; 4 验证所选用设备、管件的设计压力是否和系统运行压力匹配; 5 验证设备参数是否具有通用性,排除指定厂家嫌疑。 1 站房或系统的设计概述是否全面 1)站房或系统功能描述是否清晰全面,各类动力介质耗量是否明确; 2)对储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站房,应注明介质储量,划分站房的消防类别。 2 验证设计、施工规范是否切合该项目设计范围,没有作废无效规范; 3 是否明确管道内介质成分、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关键数据。设计压力选取是否安全、合理; 设计说明、施4 对有毒、可燃介质及氧气管道的说明,是否规定了正确的焊接方式,工说明与运是否明确了防雷、防静电措施; 行控制说明 5 验证管道试验压力值是否正确,试压方法是否安全合理,当介质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时,还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真空管道进行真空度试验; 6 管道的管材及附件选用、连接、防雷、防静电、焊缝检测、保温、防腐、脱脂、安装、支吊架、涂色、标识、试压、清洗、吹扫等措施是否明确,并且符合相关规范; 7 是否明确了系统的运行要求,并提供相关规范标准; 8 是否明确系统控制原理。 图例 1 图例是否和设计图表达一致。 8.2.3 8.2.4 8.2.5 1 压力管道技术特性表 1)表格编制是否符合规范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压力管道范围划分是否正确,压力管道类别是否准确; 压力管道技3)管材选取、壁厚附加量、焊接接头系数选取是否合理; 术特性表及4)其余各项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 管道材料等2 管道材料等级表 级表 1)表格编制是否符合规范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是否明确法兰、管件、垫片、紧固件和阀门的规格及参数; 3)相关标准号是否准确有效。 1 工艺流程是否先进、是否经济合理; 2 图例符号、主要管径、介质流向且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是否表达完整; 3 仪表、阀门的设置是否合理; 4 安全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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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系统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8.2.7 1 锅炉房 1)锅炉及燃料供应设备的相关间距是否满足规范和设备安装要求,锅炉布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第4.4.6条规定; 2)设备布局是否合理。 2 其他站房 1)设备布局是否合理; 2)站内相关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空气压缩机布置应符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第4.0.8条规定。 (2)氧气站设计需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第3.0.9、3.0.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3)氢气站设计需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3.0.4、6.0.2、设备平面布6.0.3、6.0.5、6.0.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置图 (4)压缩天然气站设计需满足《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第5.2.1、5.2.3、5.2.5、5.2.6、5.2.8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5)液化石油气站设计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第5.2.3、5.2.4、5.2.10、5.2.15、6.1.4、6.1.8、7.0.3~7.0.5、8.0.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6)液化天然气站设计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9.2.5、9.2.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7)石油库设计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5.1.3、5.1.7、5.1.8、6.1.1、6.1.15、6.2.2、8.1.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8)加油加气站设计需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第5.0.5、5.0.10、5.0.11、5.0.13、6.1.1、6.2.1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1 验证有爆炸及火灾危险性的站房(或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及道路之间的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氧气站设计需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第3.0.4、3.0.5、3.0.6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2)氢气站设计需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3.0.2、3.0.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3)燃气调压站设计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6.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4)压缩天然气站设计需满足《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第4.2.2~4.2.10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5)液化石油气站(含瓶组站)设计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第5.2.8、5.2.9、6.1.3、7.0.4、8.0.4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6)液化天然气站(含瓶组站)设计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9.2.4、9.3.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7)石油库设计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4.0.16、8.3.3 ~8.3.6、11.0.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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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站房区位图 (或反映了站房与周边道路及建、构筑物关系的总平面布置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8)加油加气站设计需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第4.0.4、4.0.5、4.0.6、4.0.7、4.0.8、4.0.9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8.2.9 1 锅炉房 1)验证工艺、风、烟管道布置是否合规、合理; 2)验证阀门、仪表、补偿器及管道支架的安装位置是否合规、合理。 管道平面布2 其他站房或建筑物室内 置图 1)验证管道布置是否合规、合理; 2)验证热力管道是否合理采用了补偿措施; 3)验证阀门、仪表、补偿器及管道支架的安装位置是否合规、合理。 剖面图 1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标高、相互关系或做法等内容是否清晰,是否能配合平面图指导施工安装。 8.2.10 8.2.11 1 平面图 1)验证管路布置方式及走向是否合理; 2)验证热力管道是否合理采用了补偿措施; 3)验证补偿器、固定支架、阀门、检查井、排水井等布置是否合规、合理。 (1)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3.3、6.3.8、6.3.11、6.3.12、6.3.13、6.3.15、6.4.11、6.4.12、6.4.1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2)氧气管道设计需满足《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第11.0.2、11.0.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3)氢气管道设计需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第12.0.12、12.0.1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4)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需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室外管网图 GB 51142第4.3.8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5)库外油管道设计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第9.2.3条或其他相关条文规定。 2 纵断面图 1)地形较复杂的地区应绘制管道纵断面展开图; 2)验证关断阀、放气阀、泄水阀、疏水装置和仪表等安装是否合理。 3 横断面图 验证管道直径、保温层厚度、断面尺寸(埋地或地沟敷设时)、管中心间距、支座尺寸及覆土深度(埋地或地沟敷设时)等内容是否能有效指导施工。 4 节点详图 验证检查井、分支节点、管道及附件的节点详图是否能有效指导施工。 1 管道标高、管径标注、介质流向及设备编号是否完整; 管道透视图 2 附件、仪表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压力管道应有管道透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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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8.2.13 1 土建:站房净高、地面活荷载、地坪做法、门窗大小、管沟、检查井、排水沟、室外架空支架、固定支架推力等要求是否明确; 土建及公用2 给排水:自来水补水、排水、循环水要求是否明确; 资料图 3 电气:设备供电、系统控制、防雷、防静电接地、可燃气体探测等要求是否明确; 4 暖通:站房的采暖、通风要求是否明确。 其他图纸 计算书 锅炉房 1 对于设备安装详图、水箱及油箱外孔图、非标准设备制作图,其设计深度除满足工艺需求外,应能用于设备的采购、订货。 1 验证计算过程中关键系数选取是否合理; 注:小型锅炉房可简化计算。 8.2.14 8.3 8.3.1 8.3.2 8.3.3 8.3.4 其他动力站1 验证计算过程中关键系数选取是否合理; 房 2 验证贮运周期是否合理。 1 安全阀选型计算是否合理; 2 验证固定支架推力计算是否合理; 3 补偿器选型是否合理; 室外管网 4 水力计算是否合理。 室内管道 1 验证压力管道范围划分是否正确,材料选取是否符合规范; 2 是否以正确格式编写《压力管道技术特性表》和《管道材料等级表》; 3 对于GC1级压力管道,应提供管道强度计算书; 压力管道 4 腐蚀裕量应根据管道的实际工作环境确定; 5 压力管道的标注应符合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应对压力管道管段进行编号,并统计起点和终点。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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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岩土工程审查要点
序号 9.1 项目 设计文件完整性 审查内容 1 设计说明书内容无遗漏; 2 设计图纸齐全; 3 设计计算书是完善; 1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 1 是否指出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信息;基坑、边坡(支挡结构)特征信息是否明确; 2 是否明确图册的基坑边坡的设计范围;基坑、边坡设计范围是否超出场地红线; 3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适用、正确、齐全,版本是否有效; 4 设计安全等级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第3.1.3条、《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3.1.1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标准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的规定; 5 是否针对上阶段的审查意见进行了具体回复及修改;超限边坡、基坑是否通过专项评审; 6 场地基本情况简述是否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一致;工程地质概况和水文地质概况描述内容是否满足初设文件深度的要求;周围环境条件是否完整; 7 是否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外部荷载及周边既有建构筑物条件进行设计;基坑、边坡破坏模式分析是否正确;支护结构形式是否合理;选取岩土工程及材料参数是否准确;相应支护结构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8 地表水、地下水控制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第8章、《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7章的规定; 9 在支护结构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是否经过论证,是否恰当; 10 主要施工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控制基坑、边坡建设安全风险; 11 检测要求是否满足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技术规程》DBJ50-156、《建筑桩基础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DBJ50-2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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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9.3 9.3.1 设计方案 设计说明 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图纸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2 监测项目、监测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第19章、《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第8章以及《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13 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分析,各风险的应急措施是否合理; 14 工程量项目是否漏项; 9.3.2 9.3.3 平面布置图 立面图 1 支护结构定位信息是否准确、齐全; 2 基坑边坡边线与周围建筑关系是否标注完整; 1 支护结构顶、底标高是否注明; 2 是否正确完整反映支护结构所在位置的地层信息; 3 是否准确反映支护参数信息; 1 是否反映剖面处的地质信息; 2 支护参数是否表达完整; 1 是否给出各支护结构配筋、连接、构造等详细做法; 1 是否定位截排水沟的位置 2 截排水沟布置是否合理,引、排去想是否可行; 9.3.4 9.3.5 9.3.6 9.3.7 9.4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剖面图 详图 排水平面布置图 降水设计图(如有) 1 是否给出降水井的位置、详细做法及降水要求; 基坑与边坡工程计算书 工程概况 设计标准 计算依据 工程地质条件 计算参数 计算软件 同图纸说明 同图纸说明 同图纸说明 同图纸说明 1 是否明确岩土力学参数及相关计算、外部荷载荷载参数,参数取值是否正确; 1 是否是否明确计算软件及版本; 2 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计算简图及计算结果 1 计算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330第3.3.6条、《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2 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 选取的典型算例是否具有典型性、包络性,能否满足工程设计范围及内容; 4 程序计算的主要结果是否合理有效; 5 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 1 是否指出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信息;场地主体结构(含基础)特征信息是否明确; 2 是否明确图册的地基处理设计范围;此范围是否超出场地红线; 3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4 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第3.0.5条的规定; 5 是否针对上阶段的审查意见进行了具体回复及修改;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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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9.5.1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建筑、抗震是否通过专项评审; 6 场地基本情况简述是否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致;工程地质概况和水文地质概况描述内容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深度的要求;周围环境条件是否完整; 7 是否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外部荷载及周边既有建构筑物条件进行设计;地基破坏模式分析是否正确;地基处理方式是否合理;选取岩土工程及材料参数是否准确;相应地基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 8 在地基处理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是否经过论证,是否恰当; 9 是否提出重点施工注意事项;主要施工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控制工程建设安全风险; 10 检测要求是否满足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规定; 11 监测项目、监测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第10章的规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有遗漏,下阶段建议是否合理; 12 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分析,各风险的应急措施是否合理; 13 工程量项目是否漏项; 9.5.2 平面布置图 1 主要建(构)筑物定位信息是否准确、齐全; 2 地基处理边线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关系是否标注完整; 3 地基处理类型、各段分界控制点坐标、控制标高信息是否齐全; 1 地面高程、结构基底设计高程、地基处理完成面高程、地坪设计高程等是否注明; 2 是否正确完整反映采取地基处理场地的地层信息; 3 是否准确反映地基处理形式、技术参数等信息; 1 是否反映剖面处的地质信息; 2 地基处理主要结构线、技术参数是否表达完整; 3 剖面图是否与平面图、立面图对应; 1 是否给出各地基处理方式主要结构、构造等详细做法; 同图纸说明 同图纸说明 同图纸说明 同图纸说明 1 是否明确岩土力学参数及相关计算、外部荷载参数,参数取值是否正确; 1 是否明确计算软件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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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立面图 9.5.4 剖面图 9.5.5 9.6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详图 工程概况 设计标准 计算依据 工程地质条件 计算参数 计算软件 地基处理工程计算书
序号 9.6.7 项目 审查内容 2 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计算简图及计算结果 1 计算内容是否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 2 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 选取的典型算例是否具有典型性、包络性,能否满足工程设计范围及内容; 4 程序计算的主要结果是否合理有效; 5 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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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幕墙审查要点
序号 10.1 审查项目 设计文件完整性 审查内容 1 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2 计算书的代表性是否足够; 3 以上内容的表达深度是否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第3.9条的相关要求。 1 工程名称是否完整,图纸目录是否与施工图内容相对应。 1 设计说明中是否对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抗震设防烈度、基本风压、风荷载地面粗糙度类别等信息给予综合描述。是否对设计依据、主要幕墙系统,幕墙性能指标、材料、加工、安装及验收要求予以详细说明,设计规范是否为最新实施版本。 1 平、立剖面图是否能明确表示幕墙轮廓线及幕墙轮廓线与主体结构的位置关系,平、立、剖面的幕墙各尺寸标注、幕墙面板材料的选用、消防救援窗位置等信息是否表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第3.9.5~3.9.7条。 审查施工图中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1 复杂立面、不同类型幕墙局部大样图; 2 幕墙不同位置横剖和竖剖主节点图; 3 开启扇处连接节点图; 4 不同类型幕墙交接节点图; 5 阴阳转角节点图; 6 封顶、封边、封底等封口节点图; 7 典型防火节点图; 8 典型防雷节点图; 9 沉降缝、伸缩缝和抗震缝的处理节点; 10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 11 主要型材断面图; 12 预埋件布置图; 13 其他必要的特殊节点。 1 计算说明的内容是否完整、信息是否与图纸对应,设计规范是否为最新实施版本; 2 校核幕墙系统是否完整,计算采用的公式、计算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3 计算模型、计算配图、输入参数与施工图相符,无矛盾; 4 计算软件版本名称及版本号。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幕墙结构计算书中,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建筑结构可靠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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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0.1.1 10.1.2 设计图纸 封面、目录 设计说明 10.1.3 平、立、剖面图 10.1.4 大样、节点图 10.3 幕墙结构计算书 10.4 10.4.1 设计重要内容 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序号 10.4.2 审查项目 幕墙结构构件安全等级 审查内容 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幕墙结构计算书中,幕墙工程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主要指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是否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匹配,,《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8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不同荷载采用的代表值、所取技术条件、荷载组合、分项系数是否符合要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1.2、3.2.3、3.2.4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雨棚检修荷载、栏杆水平与竖向荷载取值,其荷载组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1~5.5.3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8.1.6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基本风压、计算部位的风荷载标准值计算中的各项系数取值是否正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1.1、8.1.2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幕墙结构计算书中选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7.1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5.1.4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是否针对幕墙构件及幕墙构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部位进行了抗震设计,并符合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1.2条。 1 审查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比及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2、3.2.4、3.2.7条。 1 审查幕墙热工计算书中,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3.3.2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1~3.0.4。 1 审查幕墙施工图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了相应的防雷措施,尤其是高度超过45M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2.1、4.3.1、4.3.9、4.4.1、4.4.8、4.5.8条,《重庆市建筑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DB50217-2006第8.3.2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是否按要求标注了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等的施工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1.0.5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的结构计算,其中结构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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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荷载代表值、荷载基本组合、荷载分项系数 雨棚检修荷载,栏杆水平荷载、竖向荷载取值及荷载组合 基本风压取值、风荷载标准值计算 幕墙抗震设防标准 10.4.4 10.4.5 10.4.6 10.4.7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10.4.8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窗墙面积比及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0.4.9 10.4.10 10.4.11 10.4.12 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雷措施 10.4.13 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焊缝形式等 钢结构构件的承载10.4.13
序号 审查项目 能力、挠度、安全等级等 审查内容 能力、挠度、安全等级、荷载取值和组合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1.2~3.1.5、3.2.1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是否按规范要求标明选用钢材的质保要求,尤其是焊接结构是否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3.3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的结构计算,其中钢材及连接强度的设计指标取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1、3.4.2条。 1 审查幕墙计算书所涉及钢结构杆件强度、整体稳定计算的各项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可采用软件建模计算),《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4.1.1、4.2.2、4.2.3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焊接、螺栓连接强度计算的各项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7.1.3、7.2.1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体系是否设置了可靠的支撑系统,《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1.4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施工图中是否按规范要求对钢柱柱脚采用了相应的构造措施,《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3条。 1 当结构按塑性设计时,审查幕墙涉及钢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是否按要求标明对钢材力学性能的要求,《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9.1.3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是否按要求标注了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的牌号),《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3.0.6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的结构计算,其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及重要性系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4.1.3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的结构计算,是否按规定考虑了风吸力作用的影响,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取值是否正确,《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4.1.7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的结构计算,其中钢材及连接强度的设计指标取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4.2.1、4.2.3~4.2.5、4.2.7条。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杆件强度、整体稳定性计算的各项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可采用软件分析),《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5.1.1、5.2.1、5.2.2、5.3.1、5.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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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 钢结构承重结构的材料要求 钢材设计指标的取值及强度折减系数 钢构件强度、整体稳定性 钢结构焊接、螺栓连接 钢结构的支撑设计 钢柱柱脚的保护 10.4.15 10.4.16 10.4.17 10.4.18 10.4.19 10.4.20 钢结构按塑性设计时钢材性能 冷弯薄壁钢材材质要求 冷弯薄壁钢结构重要性系数 冷弯薄壁钢结构是否考虑风吸力作用 10.4.21 10.4.22 10.4.23 10.4.24 冷弯薄壁钢结构材料设计指标的取值及强度折减系数 冷弯薄壁型钢的强度、整体稳定性 10.4.25
序号 10.4.26 审查项目 冷弯薄壁型钢的焊接、螺栓连接 审查内容 1 审查幕墙所涉及钢结构部分杆件焊接、螺栓连接强度计算的各项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第6.1.1、6.1.2、6.1.4条。 1 审查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的粘结胶缝是否采用了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其传力胶缝是否采用了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3.1.4条。 1 审查玻璃幕墙是否采用了3C认证标志的安全玻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4.4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玻璃面板、铝合金型材材质是否与施工图相符,力学性能参数取值是否正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5.2.1、5.2.3条。 1 审查与幕墙相连部分主体结构承受幕墙传递荷载及地震作用的能力是否已经主体结构设计人员校核。连接件和锚固件是否进行了承载力验算,并满足规范限值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5.5.1条。 1 审查幕墙计算书结构胶强度计算值取值是否正确,结构胶的宽度、厚度计算结果取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是否与施工图一致,《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5.6.2~5.6.5条。 1 审查幕墙横梁型材壁厚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横梁强度、挠度计算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构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6.2.1~6.2.7条。 1 审查幕墙立柱型材壁厚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横梁强度、挠度计算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6.3.1、6.3.8、6.3.10条。 1 审查全玻幕墙玻璃与周围结构面,装饰面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小于8mm,是否采用了密封胶密封,《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7.1.6条。 1 审查全玻幕墙玻璃肋截面尺寸是否满足本条的最低要求,玻璃肋强度、挠度计算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7.3.1~7.3.3条。 1 全玻幕墙传力胶缝是否采用了硅酮结构密封胶,《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7.4.1条。。 1 点支承玻璃的厚度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8.1.2条。 1 审查点支承玻璃面板之间的空隙是否满足规定的最小值要求,有密封要求时是否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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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7 玻璃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 10.4.28 10.4.29 安全玻璃 玻璃幕墙玻璃、铝型材力学性能 玻璃幕墙主体结构承载力和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 玻璃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承载能力 10.4.30 10.4.31 10.4.32 玻璃幕墙横梁型材壁厚、强度、挠度 10.4.33 玻璃幕墙立柱型材壁厚、强度、挠度 10.4.34 全玻幕墙与接触面的空隙 全玻幕墙玻璃肋 10.4.35 10.4.36 10.4.37 10.4.38 全玻幕墙胶缝 点支承玻璃 点支承玻璃之间的间隙
序号 10.4.39 审查项目 点支撑玻璃面板 审查内容 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8.1.3条。 1 审查点支撑玻璃幕墙计算书面板强度、挠度计算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8.1.5条。 1 审查除全玻幕墙外,其他幕墙不得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9.1.4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值是否满足最低限值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3.2.2条。 1 审查施工图设计说明是否明确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并且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应选用同一品牌配套使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3.5.2、3.5.3。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中立柱与横梁的挠度是否满足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4.2.3条。 1 审查施工图石材有效厚度是否不小于25mm,《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5.1条。 1 审查钢销式石材幕墙的高度,石板面积,连接板、钢销及石材孔形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5.2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横梁壁厚,横梁强度计算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6.1、5.6.3、5.6.4条。 1 审查石材幕墙横梁与立柱的连接是否采用栓接,连接螺钉或螺栓数量是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第《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6.6条。 1 上下立柱连接缝隙、立柱插芯长度是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连接螺栓是否为不锈钢螺栓,《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7.2条。 1 审查幕墙结构计算书立柱壁厚,立柱强度计算参数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各项限值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7.1、5.7.6、5.7.7条。 1 审查立柱与预埋件或钢构件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7.11条。 1 审查钢销式石材幕墙节点中,钢销孔的孔位与孔形,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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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施工方式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 硅酮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的使用 10.4.41 10.4.42 10.4.43 石材幕墙立柱与横梁的挠度 石材厚度 钢销式石材幕墙的应用 石材幕墙横梁壁厚,横梁强度计算 10.4.44 10.4.45 10.4.46 10.4.47 石材幕墙横梁与立柱连接 石材幕墙上下立柱的连接 石材幕墙立柱壁厚、立柱强度计算 10.4.48 10.4.49 10.4.50 石材幕墙立柱与预埋件或钢构件的连接 钢销式石材的加工 10.4.51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销直径与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6.3.2条。 10.4.52 后锚固锚栓选型 1 审查施工图中锚栓选型是否正确,受拉部位不应采用膨胀螺栓,《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第4.1.1条。 1 审查后锚固连接的验算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第6.1.1~6.3.4。 1 后锚固混凝土厚度、锚栓间距及边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第7.1.1、7.1.2条。 1 审查单片玻璃不同面积使用的玻璃公称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第7.1.1条。 1 审查玻璃的选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第7.2.1~7.2.7。 1 审查屋面玻璃的选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第8.2.2、8.2.4、8.2.8条。 1 审查地板玻璃是否采用钢化夹胶玻璃,地板玻璃厚度、地板玻璃挠度限值,强度限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第9.1.2、9.1.6、9.1.10、9.1.11条。 1 审查采光顶与金属屋面保温隔热材料是否为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3条。 1 审查采光顶计算书面板及龙骨挠度限值是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4.2.2条。 1 审查采光顶计算书风荷载取值是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5.3.1条。 1 审查幕墙各项性能的确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第5.1.1~5.1.9条。 1 审查幕墙层间防火封堵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是否采用了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5条。 1 审查外墙是否设置了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的间距、净高与净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4、7.2.5条。 1 审查栏杆设置高度,栏杆杆件净间距是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第4.2.3~4.2.9。 10.4.53 10.4.54 10.4.55 后锚固计算 锚栓构造措施 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的玻璃厚度要求 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的玻璃的选用 屋面玻璃的选用 地板玻璃 10.4.56 10.4.57 10.4.58 10.4.59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采光顶挠度限值 10.4.60 10.4.61 10.4.62 采光顶风荷载取值 幕墙性能 10.4.63 幕墙的防火设计 10.4.64 消防救援窗布置及大小 栏杆设计 1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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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0.4.66 审查项目 护栏计算 审查内容 1 审查护栏的受力杆件荷载取值,荷载组合,杆件强度、挠度、抗倾覆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第4.3.2~4.3.5。 1 审查金属栏杆杆件(受力杆件、非受力杆件)的型材壁厚是否满足规范的最低要求,《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第4.4.3条。 1 审查全玻璃护栏玻璃厚度及使用范围、玻璃组合护栏玻璃厚度、点支式玻璃护栏及短槽式玻璃护栏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第4.4.4条。 10.4.67 金属栏杆杆件厚度 10.4.68 全玻璃护栏及玻璃组合护栏 10.4.69 护栏立柱、扶手连接 1 审查护栏立柱、扶手与主体结构是否有可靠连接,连接部位是否采用了不少于2颗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钢板厚度是否满足规范最低要求,《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第4.4.6条。 玻璃组合护栏 1 审查玻璃组合护栏玻璃的入槽深度是否满足规范的最低要求,《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第5.4.2条。。 1 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中指定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1 审查是否按规定要求,在相应部位选用了安全玻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1-5、7、10、11条。 1 审查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第第二条第(二)项。 1 审查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第第二条第(三)项。 1 审查幕墙是否采用了钢制膨胀螺栓,《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号)》第15条。 10.4.70 10.4.71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选用 玻璃的选用 10.4.72 10.4.73 玻璃幕墙的使用 10.4.74 隐框幕墙的使用及幕墙的防护 10.4.75 钢制膨胀螺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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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11.1 1 设计所采用的规范、标准是否正确、全面,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设计依据 2 施工图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系统 11.2 1 安全防范系统的类型是否执行GB50348-2004第3.3.1条的要求。 2 安全防范系统的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是否根据GB50348-2004第4.1.1条、第4.1.2条的要求确定,并按相应防护等级要求来设计。 3 5万以上(含5万m2)的住宅小区是否根据GB50348-2004第5.2.4条要求,设置监控中心。 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否根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第5.0.1条的要求,对需要进行监控的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厅)、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 5 防护区是否根据《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第5.1.4条的要求,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 6 禁区是否根据G B50394-2007第5.1.5条的要求,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并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7 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是否根据GB50394-2007第6.2.2条的要11.2.1 安防系统 求,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8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50396-2007第3.0.4条。 9 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是否根据GB50348-2004第3.8.4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或隔离措施。 10 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是否根据JGJ16-2008第14.3.3条第8款的要求,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 11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护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等架空电缆入室端是否根据GB50348-2004第3.9.4条的要求,采用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 12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是否根据GB50348-2004第3.9.5条的要求,安装电涌保护器 13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连接电缆是否根据GB50395-2007第8.0.2条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14 系统是否满足GB50396-2007第5.1.8条的要求,能独立运行,并能与电子巡查、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等系统联动,宜与安全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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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的监控中心联网。 审查内容 1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是否满足GB50311-2007第3.2.1条、第3.2.2条、第3.4.2条的要求。 2 综合布线线路长度,是否满足GB50311-2007第3.3.1条~第3.3.3条的要求。 3 综合布线电信间及中心机房面积、环境、电源、接地等,设计应符合GB 50311-2007第6.7章相关要求。 4 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11.2.2 综合布线 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GB 50311-2007第3.5.4条)。 5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是否满足GB 50311-2007第7.0.6条)要求,屏蔽电缆屏蔽层的两端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6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见GB/T50311-2000第11.0.10条)。 1 公共广播及背景音乐采用IP广播时,其网络传输的线路和网络设备应满足消防的要求; 2 设有会议讨论系统时,是否根据《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第3.0.8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会议系统的消防连锁控制; 3 广播线路是否根据DBJ50-164-2013 5.2.3、5.3.4条的要求,采用WDZN-型线缆。 1 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章节的规定。 根据GB50343-2012第4.3.1条的要求,确定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 根据GB50343-2012第5.5条的要求,完善各弱电子系统的防雷接地设计(SPD的设置、技术参数要求等) 2 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是否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第3.5.4条~3.5.13条、《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7.0.3~7.0.8条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0.2节的要求。 4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见G B50348-2018第3.9.6条)。 5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见GB/T50311-2000第11.0.10条)。 6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见GB50198-2011第3.5.11条);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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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11.2.3 及背景音乐 11.2.4 防雷及接地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地阻值与距离的规定满足JGJ16-2008第12.7.1条的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0.2~4.10.3条的规定。 2 弱电井预留楼板孔洞,布线后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时间应不低于应封堵处墙、板的耐火时间,内截面积大于710mm2的槽、管应在内部进行防火封堵。JGJ16-2008 23.3.2.4;GB50054-2011 7.1.5条。 1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1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智能化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11.3 防火 11.4 主要设备表 其它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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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防专篇审查要点
序号 12.1 项目 总则 1 本章节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中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2 本章节内所称“规范”均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 各专业平时功能设计应满足本要点其余相关章节深度要求。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专项设计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图册及有关专业计算书); 4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结建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等是否符合行政主管部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行政批复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施工图设计深度、制图标准的合规性; 3防空地下室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及核辐射防护等设计的合规性; 4各专业设计满足战时使用功能及基本生存条件保障需求的可靠性; 5平战转换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 规范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条,具体条文从略。 建设地点、所在部位、范围、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平时和战时功能、抗力级别、掩蔽人数等。 1.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级别、战时用途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采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是否优先采用了地方标准; 3.其它依据性文件是否有效。 1.防护单元划分情况、各单元的面积、战时功能;战时出入口数量、主要出入口位置、防堵塞措施;战时掩蔽人员数量及战时出入口疏散宽度;战时进、排风口位置;平时出入口、通风口的数量、位置,及其临战封堵做法;防护单元隔墙平时通行口的数量、大小,及其临战封堵做法; 2.战时的水电保障方式,柴油电站(如有)的容量、位置; 3.防水等级,防水做法。 1 防空地下室技术指标表是否与人防批文一致,指标是否完整,与平面图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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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12.1.1 一般规定 12.1.2 报审材料 内容 12.1.3 主要审查 内容 12.2 12.2.1 12.2.2 建筑 强制性条文 工程概况 12.2.3 设计 依据 12.2.3 设计 说明 12.2.3 总平面图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是否根据人防批文要求设置防空警报台; 3 防空地下室选址是否合理,埋设条件是否有利于防护要求。 4.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应小于100m; 5.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防空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 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 1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2 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3 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1 防空地下室(符合规范第3.2.6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应按规范表3.2.6的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2 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 3两个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3.2.10条的规定。 注: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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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顶板底面标高 12.2.5 室内净高 12.2.6 密闭防毒 12.2.7 穿管限制 12.2.8 防护分区
序号 项目 边缘形成的面积计。 审查内容 1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和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厚度均应不小于250mm。对于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厚度和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还应分别满足规范第3.2.2条~第3.2.4条相应条款的要求。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且又不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连通条件时,应在其上部地面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并在满足规范第3.3.2条第2款第2项的各项规定时方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3.3.21~3.3.24的规定。 12.2.9 辐射防护厚度 12.2.10 出入口的数量、位置 12.2.11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设施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根据防12.2.12 人防门设置 护类别按规范表3.3.18-1或表3.3.18-2确定; 4.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3.3.17条的规定要求; 5.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应选用国家规定的产品。 12.2.13 电梯口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时,如因平时使用需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质建筑; 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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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4 主要出入口防堵塞 12.2.15 掩蔽入口宽度
序号 项目 小于0.3m计算确定。 审查内容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他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注)不得小于5.00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外通道长度还应满足规范第3.3.10条的相关规定; 注: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 通道形式与12.2.16 长度 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注)最小长度还应满足规范表3.3.12的要求; 注:内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计。 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表3.3.14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临空墙厚度不得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应分别满足规范第3.3.11条、12.2.17 临空墙厚度 第3.3.13条、第3.3.15条相应条款规定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需按规范第3.3.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人防门的门12.2.18 前尺寸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最小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 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12.2.19 通风口设置 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2 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1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2 扩散室(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满足规范附录A的要求; 12.2.20 通风口防护 3 扩散室墙体上除了活门、通风管外不应安装其他设备设施,若设置有与工程内部空间连通的洞口时,应在扩散室墙体上设置与活门抗力一致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满足防护密闭要求。 洗消污水集水坑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3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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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1
序号 12.2.22 12.2.23 项目 防爆波电缆井 电站设置 审查内容 防爆波电缆井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4.8条的要求。 防空地下室应根据工程情况,按规范第7.2.11条规定设置柴油电站。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 2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运输出入口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m。 12.2.24 固定电站 12.2.25 移动电站 1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12.2.26 贮油间防火 (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2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平战转换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1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4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1 各个临战时封堵的口部,其空间大小应满足封堵用的受力构件(或防护密闭门),密闭层、沙袋层、填土层等所需尺寸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作业空间、撤离措施等要求; 2 采用的封堵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当采用构件封堵措施时,还应满足规范第3.7.3条、第3.7.4条、第3.7.5条中关于数量、大小等相应条款的要求。 3.在防空地下室围护墙、顶板上设置的平战转换封堵构件,应尽量避免预制构件封堵形式,优先采用门式封堵,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转换。 12.2.27 不允许转换的内容 12.2.28 转换要求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12.2.29 转换工作量 2 临战转换的项目、形式、安装到位情况应符合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标准要求; 3 核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防水与装修 1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2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1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2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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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0 防水 12.2.31 装修
序号 项目 洗。 常见工程 审查内容 12.2.32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1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2000m; 2 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简易洗消(宜采用防毒通道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 3 设有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4主要车行入口:宜设置一道门式封堵; 5 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6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7 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厕所(按干厕;男女比例:1:1)、2防化通信值班室(8~10m)。 221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0m; 2 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按物资进出口设计,22建筑面积≤2000m时,门洞宽≥1.5m;建筑面积>2000 m时,门洞宽≥2.0m; 3 通风口(进风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设密闭通道(或扩散室); 12.2.33 人防物资库 4主要车行入口:不少于一道门式封堵; 5 其它出入口:设密闭通道; 6 人防物资库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不得用作燃油库; 7 辅助房间:进风机房、厕所(干厕,1-2个便桶)。 1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 2 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防毒通道、洗消间(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3 设有进风口的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除尘滤毒室; 4 其它出入口:设防护密闭门; 5 辅助房间:进风机房、贮水间、厕所、防化通信值班室(10~12㎡)、防化器材储藏室(12~14㎡); 6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1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0m; 2 主要出入口:设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门洞尺寸不宜小于轻型车);消防专业队应设两个主要出入口; 3 其它出入口:设防护密闭门; 4 通风口(排风口):设防护密闭门(或扩散室); 5 辅助房间:排风机房(根据需要设置进风机房)。 1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 2 中心医院宜划分为医技单元、外科单元和烧伤科单元;急救医院宜划分为医技单元和外科单元;单元之间应设连通口;救护站只设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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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34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12.2.35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12.2.36 医疗救护工程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单元; 3 在医技单元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外科单元和烧伤科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医技单元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坡道,且坡道宜按救护车通行设计; 5 辅助房间:贮水间(一次到位)、水冲厕所(一次到位)、进风机房、排风机房(依工程条件确定)、防化通信值班室、防化器材储藏室、其它医疗功能房间; 6 设有进风口的出入口: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密闭通道、滤毒室。 12.3 12.3.1 结构 强制性条文 规范中第4.1.3、4.1.7、4.9.1、4.11.7、4.11.17条,具体条文从略。 1 是否准确、全面说明了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特性; 2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是否与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意见书要求一致。 1 设计所采用的岩土、水文等物理力学参数应与经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相符; 2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相同; 1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体系布置,必须综合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 2 防空地下室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 防空地下室楼(屋)盖选型一般采用梁板结构、无梁楼盖结构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 1 防空地下室可不进行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的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验算; 2 当防空地下室上部有建筑物时,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的要求进行设计; 3 当防空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基础时,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及地方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进行基础设计; 4 当采用桩基础、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础时,除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外,应按战时荷载组合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 1 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应包含防空地下室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防倒塌棚架等; 2 战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应符合规范4.7、4.8节要求; 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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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工程概况 12.3.2 设计依据 12.3.3 结构体系 12.3.4 地基基础 12.3.5 主要荷载取值与荷载组合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3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 1)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 2)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3)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1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规范中表4.11.1的规定; 3 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按规范4.2.3条规定计算确定。 1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后,可按静力计算方法进行内力分析。对于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由非弹性变形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2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和永久荷载标准值后,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见规范第4.10.2条。审图时,应特别注意各分项系数的取值; 3 当防空地下室采用钢筋混凝土无梁楼盖结构,钢筋混凝土反梁时,其设计尚应分别符合规范附录D、附录E的规定。 1 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5%。当必须大于1.5%,应对受弯构件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允许延性比进行验算; 2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3 对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梁,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需作跨高比影响的修正; 4 无梁楼盖抗冲切验算应符合规范附录D第D.2.2条、第D.2.3条的规定; 5 反梁的计算应符合规范附录E的规定; 6 门框墙、防倒塌棚架、主要出入口楼梯等结构构件设计也可选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钢筋混凝土门框墙》07FG04、《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07FG02、《防空地下室板式钢筋混凝土楼梯》07FG03。 1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规范中表4.11.3的规定。 1 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2 上部建筑需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3 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宜设置沉降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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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主要结构材料 12.3.7 内力分析 12.3.8 截面设计 12.3.9 构造规定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变形缝设置12.3.10 要求
序号 项目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审查内容 4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规范中表4.11.5的规定。 1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12.3.11 laFlaF1.05la式中 la——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l1F应纵向受力钢12.3.12 筋的锚固与连接 满足下式要求: l1FlaF 式中——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可按规范中表4.11.6采用; 3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及搭接长度可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设计荷载及结构构造》07FG01选用;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分为两类: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宜按不同情况选用合适的连接方式; 5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接头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超过50%。 钢筋混凝土纵向受力钢12.3.13 筋最小配筋率 12.3.14 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 承受等效静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规范中表4.11.7的规定。 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不宜大于表4.11.8的规定。 1 无梁楼盖的板内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3%和0.45ftd/fyd中的较大值; 2 无梁楼盖的板内纵向受力钢筋宜通长布置,间距不应大于250mm,其配筋方式应符合规范中第D.3.2条的规定; 3 无梁楼盖的柱(帽)边箍筋、抗冲切钢筋的设置应符合规范附录D中第D.3.4条的规定; 4 无梁楼盖的拉结筋布置应符合规范第4.11.11条的规定。 1 反梁箍筋的配筋率sv应符合下式要求: 12.3.15 无梁楼盖配筋 12.3.16 反梁配筋 sv≤1.5ftd/f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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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宜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1/3; 2 连续梁及框架梁在距支座边缘1.5倍梁的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配筋百分率应不低于0.15%,箍筋间距不宜大于h0/4,且不宜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在受拉钢筋搭接处,宜采用封闭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 除截面内力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且受拉主筋配筋率小于规范中表4.11.7规定的结构底板外,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时,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规范中图4.11.11)。 1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 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3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配筋构造要求见规范中图4.11.12-1及图4.11.12-2。 1 非承重墙宜采用轻质隔墙,轻质隔墙与结构的柱、墙及顶、底板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2 非承重墙当采用砌体墙时,与钢筋混凝土柱(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非承重砌体墙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咬槎砌筑,并应沿墙全高设置拉结钢筋。 1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的,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2 采用平战转换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转换设计。实施平战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选用标准设计时应注明图集名称、图集编号及页码; 3 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临战前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12.3.17 梁板结构配筋 12.3.18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12.3.19 非承重墙 12.3.20 平战转换要求 1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各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设计值、结构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2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12.3.21 结构计算书 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3 在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 除按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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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12.4 12.4.1 暖通 强制性条文 设计 依据 规范中第5.2.16、5.3.3、5.4.1条,具体条文从略 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级别、战时用途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1 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参数标准、相应计算结果、各系统设置方式、平战转换要求等内容; 2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说明应符合规范第5.2.1条要求; 3 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柴油电站战时清洁通风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说明应符合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4 设计选用的防护通风设备说明应符合规范第5.2.20条的要求; 5 通风管道设置说明应符合规范第5.2.12、第5.5.5条的要求; 6 在设计说明中应给出采用的风量标准、风量及相关参数计算结果。 1 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 2 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 3 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合用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规范原理图5.2.8a进行设计; 2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规范原理图5.2.8b进行设计; 3 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则进风系统应按规范原理图5.2.8c进行设计。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可根据洗消间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规范平面示意图5.2.9a、5.2.9b、5.2.9c进行设计; 2 战时设清洁、隔绝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应设防爆波设施和密闭设施。 3人防工程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1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道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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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12.4.3 设计说明 12.4.4 系统设计一般规定 12.4.5 进风系统设置 12.4.6 排风系统设置 12.4.7 防护 设备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3 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4 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应按规范第5.2.15要求; 5 在进行防护设备、阀门、管道等布置时应留出合理的安装、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的空间; 6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战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有防护的冷热源。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规范第3.1.6条的要求; 2 穿过防护密闭隔墙的通风防护密闭管应在土建施工时一次预埋到位; 3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供暖管道和空调水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阀门;在穿越防护单元之间的密闭隔墙时,应在密闭隔墙两侧设置阀门。阀门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由清洁区引入第一分类厅的通风空调管道上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规范》(RFJ 005-2011)第4.3.7的规定; 5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需要,且风管应有0.5%的坡度坡向室外; 6 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12.4.8 管道 12.4.9 1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测压管的一端应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 2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并符合规范第5.2.18条的要求; 报警与空气 3 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监测 密闭门门框墙上应设置DN5O的气密测量管,管的两端战时应有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4 防化级别为乙级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毒剂报警器,毒剂报警器探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 013-2010)第7.1.5、7.1.6和7.1.7条的规定。 1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规范第5.3.1条的要求; 3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规范第5.3.2条的要求; 4.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集气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等人防功能房间内战时通风设备、设施(消波设施、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压差测量管、尾气监测取样管、换气堵头、口部测压管、气密测量管、自动排气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等)及功能房间内部通风管道应平时安装到位。滤毒通风系统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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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 平战功能转换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应预留安装位置; 5.核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1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进、排风系统; 2 柴油发电机房清洁式通风进、排风量应按规范分项计算确定,并在说明中给出计算结果; 3 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新风,应按不同情况由主体供给或设独立滤毒通风系统供给,防化级别不应低于丙级。在控制室设置测压装置,测压管的一端应引至柴油机房; 4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设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5次。接至贮油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 5 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 阀门;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保温隔热处理,该保温隔热层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6 柴油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风设施。 1 防空地下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规范第5.2.2条的规定。人防物资库清洁式通风量应符合规范第5.2.2条中换气次数的规定; 2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应符合规范第5.2.4条的要求; 3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值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规范第5.2.6条的规定; 4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分别计算掩蔽人员所需新风量,应符合规范第5.2.7条的要求; 5 对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送排风风机、滤尘、滤毒设备进行选型计算;柴油电站送排风计算;设有空调系统的防空地下室应有必要的空调负荷计算; 6 核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规范中第6.2.6、6.2.13(1、2、3)、6.5.9条,具体条文从略。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平时及战时功能、防护级别、设计范围、系统概述及主要设计参数、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 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级别、战时用途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工程概况、平时及战时功能、防护级别、设计范围、系统概述及主要设计参数、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均应符合规范第3.1.6条的要求; 2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规范第6.1.2条要求; 3 防空地下室的给排水管道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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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 柴油电站 12.4.12 设计参数选取与计算 12.5 12.5.1 12.5.2 给水排水 强制性条文 设计说明 12.5.3 设计 依据 设计 说明 管道防护设计 12.5.4 12.5.5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给水管管材质应符合规范第6.2.14条要求; 2)排水管管材质应符合规范第6.3.14条要求; 3)通气管应采用镀锌钢管。 12.5.6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密闭隔墙给水管道上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的防护阀门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其它防护阀门 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 1 污水泵出水管、通气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防护阀门设置要求同本要点5.4.1条关于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要求; 2 自流排水系统的排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铜芯闸阀。 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规范表6.2.3确定。 1 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水源、工程类别等情况,按规范表6.2.5确定; 2 医疗救护工程的贮水时间应按《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中第5.2.4条确定。 12.5.7 12.5.8 战时生活用12.5.9 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 1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贮水 12.5.10 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池(箱)设置 2 饮用水、生活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分别设置,合用时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医疗救护给水 1 手术室应按每个手术台配置1~2个洗手嘴,并应符合《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中第5.2.11条的要求; 2 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的给水管道应自贮水箱(池)的总供水管(重力供水)或给水泵总供水管(压力供水)处分开且独立设置。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按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校核,按其中较大值确定为设计有效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 5min 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贮备容积应按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流入全部污水量的1.25倍计算;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最低设计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的排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宜采用机械排水方式排至工程外部; 2 非防护区内的污废水不应排入防护区内; 3 医疗救护工程平时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设置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战时使用时,宜在防护区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4 采用自流排水的核5级、核6级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深度不小于300mm的水封井;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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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1 12.5.12 生活污水集水池 12.5.13 排水系统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5 采用自流排水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深度不小于300mm的水封井;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 2 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2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宜按5-10L/m冲洗一次33计算,冲洗水量超过10m时,可按10m计算。 3 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注:不贮存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人员洗消给水 12.5.14 通道洗消给水 12.5.15 洗消排水 1 有洗消要求的部位应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框墙以里有冲击波余压的部位应设置防爆波地漏或防爆波清扫口; 2 人员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共用; 3 通道洗消废水可排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排水管道穿越门框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1 当柴油电站采用水冷冷却时,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2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冷却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按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和贮水时间计算确定。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2m³设计; 3 贮水时间可按规范表 6.5.2确定。 12.5.16 冷却水贮水池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12.5.17 输油管设置 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12.5.18 贮油箱及其储油量 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基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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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可按7~10d计算。 柴油电站排水 审查内容 1 柴油电站的排水,战时不得排向清洁区。 2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用水管线宜设于管沟内,管沟内宜设排水设施。 1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战时贮水池(箱),但应有能在3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2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在平时安装到位; 3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给水引入管必须在平时市政生活给水连通,每个防护单元在平时需预留战时水箱给水接口; 4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内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和安装。但应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应注明在工程施工时的预留孔洞和预埋好进水、排水等管道的接口,且应设有明显标志。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 15d 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 5 核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规范中第7.2.9、7.2.10、7.2.11、7.3.4、7.6.6条,具体条文从略 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等应与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设计中应有人防设计说明,内容包含:工程概况、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防化级别、人防电源、战时负荷分级、战时电力、配电、线路敷设、管线密闭、照明、接地、通信等内容。 1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2 战时负荷可按防护单元统计。 1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2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2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 3)救护站宜设置移动柴油电站; 3 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21)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限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固定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少于2台,移动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为1~2台; 2)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2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 m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区域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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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 12.5.20 平战转换 12.6 12.6.1 电气 一般规定 强制性条文 12.6.2 设计依据 12.6.3 12.6.4 设计说明 人防电源 负荷计算 12.6.5 内部电源
序号 项目 2审查内容 3)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接区域电源时,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配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照明、动力等应分别有独立回路; 2)不同负荷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3)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4)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4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 1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3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明装。 1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2)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电路图参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7FD02第12页; 2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12.6.6 供电系统 12.6.7 配电 12.6.8 通风方式信号装置 12.6.9
线路敷设 保护管要求 1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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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图中应标注密闭肋、管径、数量、高度、采用详图号,当集中超过10根管时宜出具体埋管排列非标详图; 2 在强电、弱电布置图中对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上的电气保护管应有明显标识; 3 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设有暗埋电缆、电线接线盒(不包括86系列的接线盒)时,必须保证扣除出线盒厚度后的实际墙体厚度不小于200mm; 4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6级及6B级防空地下室的电气预埋管可不设抗力片。 1 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12.6.10 桥架、母线槽 2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防爆波电缆井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围护结构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预埋备用管数量的要求。当室外电缆进入非人防防护区域时,可不设防爆波电缆井。 12.6.11 从防空地下室内战时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他防护12.6.12 穿防护单元 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他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 照明 1 战时照明利用平时照明系统转换,平时各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宜按防护单元设置,并安装在清洁区内; 2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L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4)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 3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1 简易洗消间可不设插座; 2 滤毒室内应设置AC 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 3防空地下室的防化值班室内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AC 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 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5~7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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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3 照明要求 12.6.14 插座
序号 项目 统一设置在插座箱内。 审查内容 1 防空地下室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 2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各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平面图中应标注所需接地设备。当结合平时设计已出图时,可不再重复出图; 3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2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 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 4 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2台柴油发电机组; 5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可不设备用机组; 6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7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1 移动电站应有直接对外的搬运口或吊装口,当机组故障时,能直接搬运到室外更换或检修,能搬运油箱等; 2 固定电站应设置独立的控制室、密闭观察窗、防毒通道等,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应能在控制室内隔室操作和控制; 3 电站内应设置储油间,其储油量应满足柴油发电机组连续运行7~10天的需要。 1 防空地下室(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内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房、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2 各类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规范表7.8.6要求。 1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期内完成。 2 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3 防空地下室柴油电站内的战时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临战前在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4 核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12.6.15 接地 柴油发电站 12.6.16 电站类型 12.6.17 电站要求 12.6.18 通信 12.6.19 平战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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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
序号 13.1 13.1.1 审查项目 建筑专业 建筑设计说明 审查内容 1 是否说明了项目采用装配式的范围、规模及分布情况,各装配式建筑单体的建筑面积统计。 项目概况 2 是否说明了预制内、外墙外饰面做法。如预制内、外墙反打面砖或石材、后贴面砖、涂料等。 1 引用的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设计依据 2 引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技术要求,包括实施住宅产业化项目的建筑面积、采用预制构件的种类、预制率和装配率等是否准确。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1 是否表达了预制构件的构造层次,当采用预制内、外墙时,应注明预制内、外墙外饰面做法。如预制内、外墙反打面砖、单打石材、涂料等。 1 是否描述了装配式建筑设计概况及装配式技术配置情况。 2 是否描述了构件存放及构件吊装的相关要求。 3 是否描述了预制构件设计(包括预制外墙、叠合楼板、预制内墙、预制楼梯等)和预制构件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4 是否描述了一体化装修设计。 5 是否描述了装配式建筑节能设计要点。 1 是否在平面中用不同图例注明预制构件(如预制柱、预制剪力墙、预制围护墙体、预制楼梯、预制内隔墙、预制阳台、凸窗等)位置,以及标示预制装配式构件的板块划分位置。同时,应绘出预制构件的编号,并应给出预制构件编号与型号对应关系以及详图索引号。 2 是否表达了预制构件与主体现浇部分的平面构造做法。(连接详图) 1 是否表示出底部结构加强区范围,并标注竖向采用预制构件的范围。 2 是否注明预制构件板块划分的立面分缝线、装饰缝和饰面做法。 3 当预制外墙为反打面砖或石材时,是否表达其铺贴排布方式。 4 对外墙的留洞加以示意。 1 是否表示出底部结构加强区范围,并标注竖向采用预制构件的范围。 2 当剖切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为预制构件时,是否用不同图例示意。 1 平面详图、楼电梯详图、墙身大样图是否表达预制构件与主体现浇之间、预制构件之间水平、竖向构造关系,是否表达构件连接、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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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设计 13.1.2 设计图纸 平面图 立面图 剖面图 详图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件、防水层、保温层等交接关系和构造做法。 2 标准单元大样图中是否标注构件与轴线关系,并应表达设备点位综合图。 13.2 结构专业 13.2.1 设计图纸 1 工程概况: 1)各单体的装配式结构类型选用是否合理,各单体采用的预制结构构件类型及布置情况是否合理。房屋结构的高度、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是否符合现行装配式规范要求。 2 设计依据 1)采用的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重庆市规范、规程是否为有效版本,是否适用于本工程。 2)实施住宅产业化项目采用预制构件的种类、预制率和装配率等是否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 3 建筑分类等级 1)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设防类别是否合理。 2)预制装配式结构的抗震等级是否正确。 4 主要结构材料 1)预制构件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度等级是否准确;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是否合理。 2)预制构件采用的钢材牌号、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等是否合理,对应的产品标准是否正确、有效。 设计说明 3)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采用的套筒和灌浆料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4.2.1、4.2.2条规定;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金属波纹管和水泥基灌浆料是否分别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第5.2.2条、5.2.4条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4.2.3条规定;钢筋机械连接的挤压套筒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第5.2.3条规定;螺栓材料及规格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4.2.6条规定。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4.3节的规定。 5 其他内容 1)是否有预制构件种类、常用代码及构件编号说明。 2)预制结构构件钢筋接头连接方式及相关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堆放、检验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11章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第9章规定。 4)装配式结构的施工安装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12章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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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第10章的规定;施工质量检测、验收是否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13章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第11章规定。 1 平面图中定位轴线、楼面结构标高、结构洞口、设备基础的布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是否表达清楚。 2 平面图中现浇或预制柱、现浇或预制墙、现浇或预制梁、现浇或预制板、现浇或预制楼梯、结构洞口是否用不同图例区分表达清楚。 3 当选用标准图中节点或另绘节点构造详图时,平面图中详图索引号是否注明。 结构布置图 1 现浇与预制柱、现浇与预制墙的布置、拆分是否合理,其配筋应满足计算及构造要求;预制构件选型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的要求。 2 现浇梁与预制梁的布置、拆分是否合理,其配筋应满足计算及构造构件布置要求;预制梁选型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的要求。 及配筋图 3 预制楼板拆分布置是否合理,其配筋应满足计算及构造要求;预制板选型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的要求。 4 每层楼梯结构平面布置及剖面图是否绘出,定位尺寸、构件代号、标高、梯梁、楼梯配件详图及连接节点大样是否表达。 1 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连接节点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的布置及要求。 2 预制楼板之间的连接详图、预制楼板与现浇楼板连接详图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的布置及要求。 3 梁,柱与墙体锚拉等详图是否绘出平、剖面,是否注明相互定位关系、构件代号、连接材料、附加钢筋(或埋件)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 1 预埋件的平面、侧面或剖面是否绘出,定位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性能、焊接要求是否表达。 除常规计算文件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计算书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装配式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是否合理, 计算结果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包括针对性能化设计、针对关键节点、裂缝模拟等特殊情况、部位,所采用的弹性、弹塑性分析模型。 2 装配式结构的相关系数,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要求。 3 节点、连接接缝计算,是否满足现行装配式规范要求。 4 装配式结构构件是否按生产、运输、安装(吊装)及施工图阶段的进行强度和变形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 无支撑叠合构件是否进行两阶段验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 预制装配式结构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 混凝土节点构造详图 其它图纸 13.2.2 计算书 13.3 电气专业 13.3.1 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说明 1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2 是否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中有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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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配式建筑专篇设计的深度要求。 设备材料表 平面图 给水排水专业 1 是否给出主要设备及材料。 1 是否对预埋在建筑预制墙及现浇墙内的电气预埋箱、盒、孔洞、沟槽及管线等有精准定位。 2 防雷设计是否考虑。 13.4 13.4.1 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说明 设备材料表 平面图 1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2 是否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专篇设计的深度要求。 1 是否给出主要设备及材料。 1 是否绘制预制构件中预留的孔洞、沟槽、预埋套管、管道的部位及定位。 13.5 暖通专业 13.5.1 设计图纸 设计施工说明 设备材料表 平面图 1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2 是否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专篇设计的深度要求。 1 是否给出主要设备及材料。 1 是否明确在预制构件中,包含预制墙、梁、楼板上预留孔洞、沟槽、套管、百叶、预埋件等的定位尺寸、标高及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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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
14.1 审查规定
14.1.1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文件是否包含设计说明书和模型文件两部分,其审查内容分别见设计说明书审查表和信息模型审查表;
14.1.2 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内容是否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的全部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
14.2 设计说明书审查表
序号 14.2.1 项目 设计说明书 审查内容 1 是否明确说明BIM设计的专业范围及内容,并与提交的专业模型相符合; 2 是否明确说明各专业模型构件与文件的命名规则; BIM设计总则 3 对于涉及模型拆分的情况,是否说明了模型的拆分原则和各子模型相互关联的定位方式或统一的基准点设置; 4 是否明确说明公用专业模型系统色彩设置。 1 各专业采用的主要BIM软件平台、版本号是否明确; BIM软件平台 2 提交BIM模型数据的主要格式是否明确;涉及多种格式文件的,是否分别说明。
14.3 信息模型审查表
序号 14.3.1 项目 建筑信息模型整体要求 数据格式 模型完整性 模型规范性 1 是否交付BIM原始数据格式模型,并与设计说明书中一致。 1 是否交付各专业设计模型和专业间合并模型。 1 文件名称与设计说明中的命名原则是否一致。 1是否明确建筑功能区域划分: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消防车道等场所的布置;。 2 是否表达周边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大致位置,体量形状大小; 3 是否表达总图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总面积、占地面积等)。 1 主要功能房间的名称和面积是否明确; 2 主要建筑构造部件、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设施、主要建筑装饰构件的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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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14.3.2 模型信息深度 总图 建筑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是否包括建筑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数据、主要建筑构件的设计信息和技术参数; 4主要平面、立面、剖面视图是否与对应图纸名称一致,视图中三道尺寸是否标注。 1 基础部分构件是否内容完整; 2 结构主体构件是否内容完整; 3 楼梯、坡道等其它构件是否内容完整; 4 主要预埋件及预留孔洞是否内容完整; 5 是否附加构件技术参数信息(材料、组成等)。 1 是否完整表达各类泵房、机房内管道、管路附件和主体设备模型; 2各系统干支管、辅助设备、主要附件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分类; 3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规格、标高及几何尺寸是否明确; 4管道及附件是否包括系统信息、设备信息、及其他设计信息等; 5主要给排水平面视图是否与对应图纸名称一致,视图中二道尺寸是否标注。 1 是否完整表达主要机房区域和主要设备(机柜、配电箱、变压器、发电机)模型,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分类; 2 是否完整表达变配电站、发电机、开关柜和控制柜模型; 3 是否完整表达消防控制室和主要消防设备模型; 4 是否完整表达主要电气桥架(线槽)、母线模型; 5 是否完整表达主要电气装置、火警装置及弱电装置的模型; 6主要设备、辅助设备是否包括系统信息、设备信息、及其他设计信息等; 7主要电气平面视图是否与对应图纸名称一致,视图中二道尺寸是否标注。 1 是否完整表达暖通系统的主要设备(冷水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器等)模型; 2 是否完整表达辅助设备(伸缩器、入口装置等); 3 是否完整表达管路系统模型; 4 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分类; 5主要设备、辅助设备是否包括系统信息、设备信息、及其他设计信息等; 6 各系统管路的管道、附件等的材质、规格及几何尺寸是否明确; 7主要暖通平面视图是否与对应图纸名称一致,视图中二道尺寸是否标注。 结构 给排水 电气 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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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消防专篇审查要点
序号 15.1 项目 一般规定 审查内容 1 本章节所称规范均指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3 资料审查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判定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1) 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 2)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4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 三类: 1) 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5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 任一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 C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6 综合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判定为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1) 资料审查为合格; 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为合格。 7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建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资料审查装修工程是否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对整体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装修工程和重新定性后整体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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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15.2.1 建筑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3 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2 总平面部局1 审查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和平面布置 工程、钢铁企业、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选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 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注意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5 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审查医院、学校、养老建筑、汽车库、修车库、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防火构造 1 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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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 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 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 或B2 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B1、B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4 安全疏散设施 1 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2) 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3) 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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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 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2 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4) 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2) 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5 15.2.6 消防车道 1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参数,审查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登高面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面是否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置窗口等;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当设置在红线外时,审查是否取得权属单位同意并确保正常使用。 1 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救援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灭火救援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1 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 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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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场地和入口 15.2.7 消防电梯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 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4 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8 直升机停机坪 1 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是否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 1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外窗设置形式。审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外窗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1 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 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3) 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设计和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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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 防烟设施 15.2.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15.2.11 建筑防爆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7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8 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防护措施。 15.2.12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1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装修范围应明确所在楼层。局部装修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2 审查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要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土建调整。 3 审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要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 2) 走道应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3) 防火分区应核对面积大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4 审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装修范围内是否存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 5 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 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 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3) 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 审查建筑保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与其建筑类型和使用部位相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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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5.3 15.3.1 项目 审查内容 3)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防火隔离带。 结构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 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框架结构、排架结构。 2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是否采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1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 配电设施。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线缆选型及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缆的选型及线路敷设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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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墙体构造 15.3.3 屋顶、闷顶及建筑缝隙 15.3.4 建筑防爆 电气 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15.4 15.4.1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规范要求。 4 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的配置型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审查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设置部位。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安装位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 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审查消防电梯的电源、通讯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 审查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是否具有防爆性能,配电回路保护电器、线缆选型及回路敷设方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 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设备点位数量等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3 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4 消防水池及水箱的水位显示与报警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5 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6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门禁系统、非消防电源切除等的联动控制设计。 7 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配置型式、设置部位及控制方式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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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4.3
建筑装修和
序号 项目 保温防火 审查内容 以下内容: 1) 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 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3) 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2 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1) 应明确消防计算标准的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和建筑体积(设置地下车库的建筑物体积计算时不包括地下车库的体积,其他功能的建筑物体积计算应为其总体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的规定,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4节,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的规定,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6.2的规定。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合建时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5 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当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4.3.1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说明消防水池的位置、有效容积及分格情况。; 2)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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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5.5.1 消防给排水 消防 水源 15.5.2 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和倒流防止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1)设置室外消火栓水泵加压供水时其设计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2)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5 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消防取水口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消防取水口的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2)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小于2个; 3)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4)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5)室外消火栓和取水口(井)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6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5.3 室内消火栓系统 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及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要求的场所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应明确消火栓箱型号,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2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和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 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且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3)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3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等的设计。 1) 室内消火栓管网形式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5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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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 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上阀门设置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6; 3) 消火栓栓口动压超过0.5MPa时,是否设置减压孔板或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 4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计。 1)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 2)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35000m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布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7)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8)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按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不应大于30m,按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9)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宜设置于户门附近; 10在直升机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1) 消防水泵设计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2) 消火栓系统分区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2; 3) 消火栓栓口动压超过0.5MPa时,是否设置减压孔板或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 6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4.1要求需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建筑物应表达水泵接合器,且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7 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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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求。 8 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应按规范设有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2)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2.2条规定; 3) 设置高度不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2.2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增压稳压设备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 15.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要求的场所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3)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建筑内中庭采用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进行防火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和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2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1) 采用的喷淋系统类型应合理,应说明喷淋计算标准的火灾危险等级、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仓库储物类别、货架类型、储物高度; 2) 喷淋计算标准的危险等级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附录A和附录B; 3) 喷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火灾延续时间等基本参数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章, 喷淋用水量计算应正确; 4) 喷头选型应正确; 5) 系统工作压力,和系统控制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6)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设置高度不满足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增压稳压设备满足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 3 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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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布置,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2) 设有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的系统,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3)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4) 埋地消防管材应耐腐蚀,架空管道应为热镀锌钢管,承压能力应满足相应的系统工作压力。 5)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方,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7)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章;(需二次室内装修设计的场所可不审查喷头布置) 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9)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且水流指示器后管道应按防火分区接管 4 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减压措施, 1) 喷淋系统分区应满足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2) 喷淋水泵设计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所需的工作压力; 3)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不宜大于0.40MPa; 5 系统实验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6 消防水泵房、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消防电梯的井底、仓库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5.5.5 气体灭火系统 1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审查系统的选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9要求的场所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2)气体灭火系统属专业公司二次深化设计时,应说明气体灭火的场所、气体灭火的类别、灭火剂设计用量等;当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时,应标注泄压口尺寸及安装高度。 2 气体灭火系统属项目设计范围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重点审查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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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 2)审查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3)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4)审查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15.5.6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1 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 2)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章; 2 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1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设置形式。审查防烟系统形式(自然或机械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机械防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送风机。审查送风机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进风口。审查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3) 送风口。审查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风管与风道。审查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5) 系统计算。审查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送风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分段设计;封闭避难层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定; 4 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6 15.6.1 通风与空气调节 防烟设施 15.6.2
排烟设施 1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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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2 防烟分区。审查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是否跨越防火分区,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是否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3 自然排烟。审查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有效排烟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机械排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排烟风机。审查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排烟风机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2) 排烟管道。审查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管道相应位置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 3) 排烟口与排烟窗。审查排烟口及排烟窗距排烟区域最远的距离,排烟窗安装位置、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式、风口风速及其与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排烟补风。审查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5) 风量计算。审查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补风系统的风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是否满足《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5.1.2和5.1.3条要求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是否满足《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5.2.2条要求 1 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审查场所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供暖。 3 审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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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 防排烟系统控制 15.6.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 审查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和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6 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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