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三方合伙经营“ ”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 1.1个体工商户名称: 1.2地址: 1.3经营范围:
1.4个体经营业主名称: 第二条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开始,直至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不再经营合伙经营项目之日。
第三条 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3.1出资方式及比例
甲方以 作为投资,投资数额: 元,占总投资比例的 %
乙方以 作为投资,投资数额: 元,占总投资比例的 %
丙方以 作为投资,投资数额: 元,占总
投资比例的 %
上述出资已经全部到位。如后续还需继续投资的,则由三方按照本条所约定的比例进行投资。
3.2各合伙人在需要投资时,根据投资需要的时间按照本条第3.1条所约定的投资比例出资。若合伙人未按照时间投资的,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其他合伙人可以在本条所约定的投资比例以外进行额外出资。最终的盈余分配比例按照最终各合伙人实际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进行确定盈余分配比例。
2、若其他合伙人不继续追加投资的,则合伙人可以通过金融手段对外融资。融资成功的,本金部分属于合伙债务,但是融资的财务费用(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由未按照本条出资的合伙人承担。利润分配比例按照最终各合伙人实际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进行确定盈余分配比例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4.1合伙经营分配的利润为该经营的净利润。计算净利润的公式为:净利润=合伙经营获得利润—经营所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店铺租赁费用、雇佣的劳务人员报酬、购买食材的费用、装修费、购买炊具和店铺家具的费用、招待费、税金等与该店铺经营有关且各方合伙人确认的所有费用)
本条所约定的租赁费按月进行分摊(租赁费÷12个月);装修费、购买炊具和店铺家具的费用按照 个月分摊
4.2利润分配时间:
4.3利润分配:以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出资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4若出现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则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4.5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债务的承担比例不因任何原因变化。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经营期间如有人退伙,同等条件下内部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如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经清算后再行退伙。 3.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工商部门的登记业主,其权限为:
1.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 ; 3. ; (二)合伙期间的财务管理
1、合伙期间由 负责收银;合伙期间由 负责采购。
2、合伙期间因经营需要支出 元(含本数)的项目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字。若情况紧急,则当事人可以电话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取得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支出。但是需要事后补签书面同意文件。
3、各合伙人每月30日就当月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各合伙人对当月支出无异议的,则签字予以认可。如有异议,可书面就有异议的项目提出异议。各合伙人不得因对部分支出收支有异议,而拒签当月财务收支报表。
4、对存在异议的财务账目,由当事人给有异议的合伙人作出解释。若有异议的合伙人不认可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表决。针对账目异议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
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2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三)各合伙人均认可在本合同中所预留的的通信地址可以为做其他合伙人向其送达文书的唯一地址。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文书,如发生邮件被退回或者拒收的,则自邮件记载的邮戳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日,即视为被送达人收到文书,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如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否则因此造成的邮件无法送达的,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四)各合伙人均认可在本合同中所预留的的通信地址可以为做司法机关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司法机关可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如发生查无此人、拒收、退件的,则自邮件记载的邮戳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日,即视为被送达人收到文书,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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