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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2023-11-28 来源:步旅网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安监总局规定

1.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 1 - 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1 - 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 2 - 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 2 - 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 3 - 6.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4 - 7.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 4 - 8.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 5 - 9.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5 -

第二部分 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

10. 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7 - 11. 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 8 - 12. 集团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 9 - 13. 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 - 11 -

第三部分 公司规定

14. 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 - 13 - 15. 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 - 13 - 16.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 - 17 - 17.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 18 - 18. 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 - 21 - 19. 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 22 - 20. 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 24 - 21. 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 27 - 22. 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 33 - 23. 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7 - 24. 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9 - 25. 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 - 41 - 26. 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 41 - 27.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 - 42 -

28. 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 - 42 - 29. 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 - 43 - 30. 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 45 - 31. 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 - 47 - 32. 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 - 49 - 33. 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 - 51 - 34. 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 53 - 35.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 - 56 - 36.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 - 58 - 37. 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 61 - 38. 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 62 - 39. 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 - 63 - 40. 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 - 66 - 41.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 - 67 - 42. 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 - 69 - 43. 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69 - 44. 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 - 70 - 45.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71 - 46. 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 - 72 - 47. 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 - 73 - 48. 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 75 - 49. 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 - 77 - 50. 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 - 77 -

第一部分 国家安监总局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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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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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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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3.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4.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5.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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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7.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8.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9.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2.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管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3.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4.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5.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6.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1.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2.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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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4.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5.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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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

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10.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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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

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

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

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的。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

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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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1.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矿井停产(工)整顿。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

(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3)矿井总风量不足;

(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 2.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否则,责令矿井停止建设,停产整顿。

3.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通风设施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保证系统稳定、通风可靠,坚决取消风障、皮带帘、木板(杠)密闭等临时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救灾应急除外)。否则,责令矿井停止建设,停产整顿。

4.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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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5.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中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开工前,建设中的突出矿井必须在揭煤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6.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并严厉处罚。

7.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

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8.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

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揭露基岩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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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并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停产(工)整顿。

9.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根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不少于两种措施),并能实际运行;按规定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矿井已有火区采取得力措施治理,无一氧化碳、浓度、温度超标的。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10.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按照集团公司六大阶段性目标要求,建立地面静压水系统,各采掘工作面、专用回风等地点管路、设施要安设到位,并保证水压符合规定,矿井无煤尘堆积。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1.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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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6.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动。

8.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0.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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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司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1.严禁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脱岗、睡岗、替岗、代岗、酒后上岗和带病、带情绪上岗。 4.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5.严禁执行无专门确保安全作业的措施,严禁无专门安全人员监督从事的危险作业。

6、严禁乱动机电设备,严禁破坏各类机电设备和通风安全设施。 7.严禁在工作中嬉耍、打闹、打架等不良行为。 8.严禁违反作业程序施工和检修工艺蛮干、瞎干。

9.严禁违反规定运输、存放、使用爆破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含各类油脂)。

10.严禁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1.生产组织措施

(1)必须组织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超时超能力生产。 (2)必须按批准的人数从事采掘活动,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3)必须执行《规程》的单翼采区“一面两掘”规定,严禁超“头、面”,超强度组织生产。

(4)必须保证全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5)凡违反上述四条的,对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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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值班监督措施

(1)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集团和公司有关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严格执行井下视频交接班制度,并留有视频资料可查。 (3)带班领导在跟班期间,必须做到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执行情况清楚。带值班领导在跟值班期间,必须掌握瓦斯情况、探放水情况、顶板压力情况,并记录在跟值班记录中。

(4)凡严重不负责任,在突查、执法网抽查中出现不按交接班有关规定执行的,就地免职。

(5)凡违反上述四条的,对跟班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3.瓦斯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厅、集团、公司的禁令和红线制度,决不允许突破红线制度违规生产。

(2)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不生产制度,一旦瓦斯超限,先停产撤人。凡违反规定,先追究当班队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的班组长免职,责任队长停职检查或免职处分,同时加倍执行“三违”处罚规定。

(3)严格执行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生产、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制度。

(4)严格执行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生产,停电停风瓦斯排放不到位、启封密闭无措施不生产制度。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总工程师、通风助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4.顶板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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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掘进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回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进溜、不漏顶、重接顶、防片帮、超前护”的规定,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再行作业。

(3)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先开工后补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装、收尾、过地质构造带和处理冒顶片帮。

(4)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和公司《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制度。

(5)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免职处分。

5.水患防治措施

(1)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和公司《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一定两查三专四探五保障”制度、公司“一图一牌一板三单两表”制度和王庄煤业“一查一震两电一钻”防治水管理经验。

(3)必须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制度。

(4)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流程和质量验收,必须对重点区域加强探水验收工作。必须执行公司“有掘必探、探掘留痕、见痕掘进、班班确认”制度。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执行“三违”处罚,对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科科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6.提升运输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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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皮带运输必须确保机头机尾的运转部位全面防护,必须严格执行《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制度。

(2)绞车管理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确保防护、保护、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安全有效,否则不得进行运输工作。

(3)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执行《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必须实行绞车岗位持证上岗,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制度。

(4)胶轮车运输必须做到司机持证、车辆合格、操作规范、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执行“三违”处罚,对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运输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运输科长、运输队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7.小窑管控措施

(1)每月必须地面走访、调查、不间断摸底,收集第一手资料,严禁资料不清组织生产。

(2)雨季前要对废井、古井、塌陷坑、裂隙等认真填埋封堵,每月至少检查观测一次,大暴雨期间及雨后,要进行一次全面观察,严禁假检漏检及检查记录不详细。

(3)重点管控区域必须建立观测站点,防止地面灾害威胁井下安全。

(4)必须保证井田范围内和周边反映古空区的图纸真实、全面、可靠,过古空、旧巷、老井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作业;严禁随意进入古空区,进入作业前必须经专业人员通风、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探放水和巷道加固工作,严禁随意进入老巷。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执行“三违”处罚,对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防治水科科长或生产技术科科长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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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1.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必须在通风部门、通风助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高瓦斯矿井启封密闭安全措施,要上报公司进行把关,报请矿山救护队参与。严禁无措施和违反规程,违章作业。

2.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须为独立通风。低瓦斯矿井如特殊情况需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最多只准串联一次。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的扩散、串联、角联等通风。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CH4≥1.0%)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风筒口距迎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续接该段风筒进行调整。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风筒口距掘进面迎头超规定距离或故意破坏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等现象发生。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供风。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必须真正保证专用双电源。备用风机必须正常供电,定期(原则为一月)进行切换运行,要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风方式,严禁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执行抽采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掌握抽放规律,建立专门队伍或专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严禁无监测报警装置和记录,严禁无专门人员管理,严禁一般人员随意替代抽采人员或专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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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下所有用风作业地点,风量必须满足要求。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必须消除不合理通风,包括循环风、扩散风、角联风、向上隅角采空区压入通风等。必须消除通风盲区,对通风盲区和通风不良的地点,必须进行封闭和警戒管理,必须设置完全能够阻碍人员进入的设施,严禁任何人员私自拆除密闭和栅栏闯入禁区。

7.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在通风设施上或附近有专门工程时必须报请通风部门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人员破坏或未经审批在通风设施上及其周围进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统紊乱,产生安全隐患。

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进行三对照,并做好记录。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瓦斯相对不稳定的区域,加大检测的频次,杜绝盲时、盲区的发生。严禁空班漏检。

9.停电作业影响矿井或井下局部通风时,必须提前由责任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同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停电停风措施,依计划停电停风。严禁因停送电造成无计划停风。恢复通风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排放瓦斯措施,严禁不检查瓦斯和不排放瓦斯而随意恢复送电和通风,必须执行先恢复通风后送电的制度。

10.紧急避险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按要求建立完善CH4、CO、CO2等监测监控报警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列入矿井正常的动态瓦斯检查范围进行管理。严禁破坏或放置不用,确保随时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的。

执行说明: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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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执行说明:

(1)瓦斯排放无措施是指:未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或者编制了瓦斯排放措施,但是未进行审批或未贯彻学习。

(2)一风吹是指:未调节风筒出口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超限。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擅自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执行说明:

(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是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断电值执行在AQ1029-2007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

(2)擅自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是指:通过改动、删除等手段调整监控数据,使之与实际不符,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是指:未经上级部门许可,在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中断数据的传输。

4.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执行说明:擅自甩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是指:不安设闭锁、破坏传感器使之不能闭锁、改变接线方式或不接线使闭锁失灵。

5.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执行说明:

(1)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而编造假数据; (2)进行了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但是数据经过了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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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真。

6.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执行说明:

(1)虚报、假报是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7.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执行说明:

(1)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是指: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者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超通风能力生产是指: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的。

执行说明: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是指:人为的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使其丧失应有功能。

9.在未抽采达标区域内组织采掘活动的。

执行说明:在未抽采达标区域内组织采掘活动是指在未进行抽采、正在抽采、抽采完成未进行抽采达标检验或经检验不达标的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

10.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瓦斯抽放管、封孔材料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一通三防设备、工艺的。

执行说明:

(1)矿井使用的风筒、皮带、瓦斯抽放管、封孔材料必须有阻燃报告,否则视为不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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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斯抽放管路禁止使用玻璃钢管、PE管、PVC管等高分子材料。

(3)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一通三防设备有: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CO过滤式自救器、干式混凝土喷射机、JBT局部通风机等。

(4)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一通三防工艺有:局部通风机解决上隅角瓦斯问题等工艺。

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阀门、洒水盘及喷雾设施。

2.采煤工作面地质条件符合煤层注水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注水。否则,严禁采煤作业。

3.采煤机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喷雾装置要对截割滚筒(特别是后滚筒)、机道形成封闭;支架架间必须每架布置能够封闭机道架间的喷雾;割煤时,机组下风侧10米内和机尾超前段水幕要保证处于常开状态。采煤工作面全断面水幕安设满足以下要求:运输顺槽安设两道水幕,第一道距顺槽口50m以内,第二道距转载机头100m以内。回风顺槽安设不少于三道水幕,第一道距回风道口50m以内,第二道距离端尾100m以内,第三道距离端尾300m以内。达不到以上要求,严禁采煤作业。

4.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掘进机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严禁开机作业。综掘工作面全断面水幕安设满足以下要求:水幕应设两道,第一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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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顺槽口距输送机机头50m以内,第二道距工作面不超过50m。达不到以上要求,严禁掘进作业。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炮掘工作面至少应设一道水幕,水幕距迎头不大于50m。达不到以上要求,严禁爆破作业。

6.主要进、回风大巷水幕必须满足风流净化、降尘的要求。主要进风大巷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回风大巷设置全断面防尘水幕;主要进风巷在采区入口50m以内设一道水幕,回风大巷在采区集中回风巷口回风侧20m以内设一道水幕;水幕要雾化效果好,封闭全断面。达不到以上要求,严禁组织生产。

7.井下所有通风巷道要定期冲洗降尘,严禁出现煤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现象。

8.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采取干式钻孔(眼),但必须采取除尘器除尘。否则,严禁钻孔作业。

9.煤矿井下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严禁作业。 10.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及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1.矿井必须建立可靠的防灭火系统(可与防尘系统共用)。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否则,严禁采掘作业。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对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灌浆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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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少于2种)。否则,严禁采掘作业。

3.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并有相关报表、记录。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否则,严禁采掘作业。

4.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并有相关报表、记录。对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等可能自然发火地点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否则,严禁采掘作业。

5.高瓦斯矿井及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严禁采用不合格的或可能引发火灾的化学材料加固、充填的方法用于煤岩体加固和局部空洞充填。

6.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否则,采区内严禁其他作业。

7.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巷道、防火密闭墙前巷道必须进行不低于100mm厚度的喷浆堵漏风处理。严禁存在漏风现象。

8.井下皮带机头机尾、变电所、火药库、油脂存放处、材料库、检修硐室、水泵房等地点必须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要求配齐防灭火器材,灭火器实行装箱管理。严禁随意挪用或损坏防灭火设施,严禁灭火器超期使用。

9.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0.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严禁无措施作业,严禁在采掘工作面、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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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要进风大巷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1.严格执行“预测预报”制度,严禁未预报进行采掘作业。 执行说明:

(1)预报类型分为地质预报和水情水害预报。预报内容包括年预报、季度预报、月预报和临时性预报。

临时性预报编制要求:对于临时改变采掘计划、临时工程,或局部存在地质构造、水患情况发生变化、接近物探异常区时,必须及时补充临时性预报。

(2)编制预报要充分结合区域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资料,做到预报及时、准确,并满足公司制定的编制要求。

2.各矿井要按照采掘作业计划及水文地质实际现状,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

(1)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要聘请具有乙级及以上水文地质资质的单位来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由煤矿防治水部门自行编制。

(2)各煤矿要对照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的具体安排,逐项组织实施,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总结补充与调整。

(3)防治水专项资金,应按计划落实使用,不得出现资金挪用和不到位的现象。

3.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保护煤柱和防隔水煤柱。 执行说明:

(1)严禁超层开采未经批准煤层;严禁超出井田边界及公司所划定开采范围进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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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保护煤柱(铁路、公路、建(构)筑物、水体等)及防隔水煤柱的留设要按照“三下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经过严密计算后进行确定,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备案。

(3)各类保护煤柱及防隔水煤柱确定后,就不得进入煤柱留设范围进行采掘活动。

4.开拓、掘进巷道必须严格落实物探连续跟踪措施。

执行说明:井下掘进巷道必须进行超前物探跟踪(每80米探测一次),务必保证掘进区域的物探全覆盖;在接近地质构造、地面物探异常区、旧巷、老(古)空区、地面钻孔、废弃井筒等区域时,必须进行针对性的物探探测。

5.回采工作面在圈定形成后要进行无线电波透视探测;带压开采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要对工作面进行瞬变电磁探测。

执行说明:各准备工作面圈定后,要进行坑道探测,以查明可能存在的地质构造异常区。对于带压开采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为了查明地质构造的富水性与导水性,防范工作面内小窑采空积水,要求在两顺槽进行瞬变电磁探测,以掌握水患情况。

6.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和“有掘必探、探钻留痕、见痕掘进、班班确认”的制度。

执行说明:

(1)所有开拓、掘进巷道必须做好超前钻探施工,其探放水设计要根据掘进区域水文地质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设计要合理可行,并保证不小于30米的超前安全距离。

(2)回采工作面圈定后,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要沿顺槽方向每50米施工钻探验证孔。

(3)掘进、回采工作面探放水钻孔布置遵守长煤销[2012]418号文件《公司防治水管理办法与探放水钻孔布置特别规定》的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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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探放水队人数及探放水设备数量要满足晋煤行发[2012]239号文件的要求。

(5)所有掘进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探钻留痕、见痕掘进、班班确认”制度,执行公司的规定(长煤销发[2014]327号文件,现场确认,由当班班组长、当班安全员验收,共同确认。确认时必须用探杆抽查钻孔的须留安全深度不少于15m,判断钻孔角度是否有盲区,是否需要补探,认真进行好确认和记录,防治水部门必须责成专人监督落实)。

7.专项探放水工作,必须制定专项的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其进行有效探放。设计与措施要上报公司地质防治水中心。

执行说明:

专项探放水工作是指:

(1)接近已查明的本煤层老空积水、上覆煤层采空积水、老窑水以及地面钻孔、废弃井筒等时;

(2)接近地面物探异常区和井下物探异常区(包括超前物探、回采工作面无线电坑透和瞬变电探测)时;

(3)毗邻采空区掘进时,在确定采空区无积水或积水水位(与掘进工作面底板间距)小于1.0米时,方可掘进。当水位达到2.0米时,再进行下一循环的放水工作。

8.带压开采矿井要进行专项水文补充勘探,施工水文观测钻孔,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并按要求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性评价报告。

执行说明: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带压矿井在进入或即将进入带压区开采之前,要对带压区域进行水文补充勘探,施工水文观测钻孔,并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

9.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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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说明:

(1)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井下主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必须按规定构筑防水闸门或强排水系统,不能安设防水闸门或强排水系统的,必须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2)掘进巷道排水管路必须架设够两趟,且应及时向前延伸,确保距离掘进迎头不得大于30米;水泵及备用水泵满足预计最大涌水量的要求,并要求有一定的富余量。排水管路的执行要严格按照长煤销函[2012]45号《关于规范煤矿井下管路铺设等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10.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分析原因,消除隐患。

执行说明:

(1)透水征兆是指: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

(2)出现透水征兆时,要严格执行先撤人后汇报的原则,及时将受水害威胁范围内的人员撤离,并及时对现场进行分析、调查、处理,确保威胁解除后,再进行相应的生产安排。

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1.各煤矿要进一步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各煤矿矿长是矿井顶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安全管理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变化措施的制定;生产副矿长负责现场生产组织落实,规程措施执行是否到位;机电副矿长负责泵站压力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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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液压元件的安全使用、支架的日常维护及保养、三机配套的合理选择;安全副矿长负责规程措施贯彻落实是否到位的全面监管;各作业单位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对作业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要求各矿要根据以上的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分工,做到管控无死角。

2.所有支护设计,必须根据本矿实际的煤岩情况及其稳定性分类。按照支护设计的要求,经过严格严密的计算、验算,并进行安全可靠性、稳固性、适用性分析,确定采掘支护方式、方法、支护材料及参数,确保支护设计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3.所有支护设计,必须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组织设计,并在作业规程中做出详细认真的阐述。支护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把关,是设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原则规定,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做到:

(1)开掘巷宽在4.5m及以下,巷高在3.5m及以下时,由各矿自行设计;超过以上规定的巷道,无论地质条件如何,均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科研院所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完成后,矿方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研讨论证,待确定方案后,报请公司审批、备案。

(2)首采工作面或遇特殊地质变化需重新组织支护设计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科研院所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审核论证后,报请公司审批备案,重点工程的设计,还需报请集团公司进行论证把关和审批。

(3)当遇地质构造带、应力变化区、特殊条件顶底板和煤壁变化不稳定区域、大断面、交叉点等状况时,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深入研究支护加固补强方案,进行专项设计,确保安全可靠。在无把握的情况下,必须先停止生产作业,聘请科研院所,协助分析研究和编制设计,不得盲目从事,设计完成后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初审后报请公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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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所有支护设计,各矿必须根据断面大小、施工装备水平、现场施工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安全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6.根据设计,必须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的支护材料,包括水泥、石子、砂、各种砌筑用材、各种型材、锚杆、锚索、金属网、锚固剂等,保证使用合格的、不过期的材料,并同时要注意,除供应商提供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质保资料外,各煤矿要根据实际用量、时间长短,由矿生产技术及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批次材料的送检确认工作。

7.必须注重施工质量和特殊条件下的支护补强加固质量。要根据国家出台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标准,严格严肃质量验收制度和程序,认真做实班检验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8.必须注意巷道和采面应力变化区、变形区、采动影响区、片帮、冒顶、变形破坏造成的关键地点、部位的安全管控和安全防护。

(1)对锚杆、锚索等支护的巷道,要加强顶板离层及煤壁变形程度的监测监控,要根据顶板下沉和变形的速度和量,分析危害程度,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提醒标识,必要时要设置安全隔离带,禁止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并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2)回采工作面必须建立矿压观测制度。要定期分析矿压显现情况,详细掌握老顶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规律及周边采空区等影响规律,并遵循规律,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对所有采、掘、开井巷工程,必须建立定期的支护情况检查制度和观测制度。要与每周的安全大检查充分结合起来,尤其是对设有顶板离层仪和重点观测站、重点观测部位,必须严格建立记录台账,并制定严密的分析研究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

(4)针对防止锚索拉断弹出伤人的情况,原则要求:在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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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区域、端头尾区域、较大断面、交叉点及作业人员比较集中区域等有拉断危险、有采动变形和地质构造带影响的重点区域,必须对锚索采取预防性的防断伤人措施,并制定作业安全保护措施、执行作业人员站位时不面对锚索、锚杆的措施。

(5)针对其它支护形式(如工字钢棚、料石砌碹、U型钢支护等),当有巷道变形而导致的压力增大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补强和安全防护措施。

9.对变形大、断面缩小、影响安全生产需要挑顶、扩帮、卧底时,必须认真分析煤层或围岩特性,科学制定挑顶、片帮、卧底的技术方案、方法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特殊情况报公司批准。原则要求:刷扩、挑顶前,必须先对顶板、煤壁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加固,加固的方法有深、浅孔结合的注浆加固,补打锚索、锚杆、套棚补强,加强逼帮,增设点柱,增设木垛等。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强加固的范围、强度,在加固措施采取后,方可再进行挑顶、扩帮、卧底。待刷扩完成达到安全使用断面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加固,直至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对变形刷扩加固区域,必须建立专门的观测点,并认真进行观测记录,要做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日常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确保人身安全。

10.对压力大的区域,为防止锚索、锚杆破断伤人,要采取防护措施。原则要求,大采高工作面超前50米以内、其它工作面超前20米以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推荐以下五种方式:

一是采用专用的金属网片,通过套绑进行防护;

二是采用10#铅丝双丝十字形捆绑固定的方法进行防护,目前多数矿井已采用单丝防护,需进一步改进;

三是采用专用防护管套吊扣的方法进行防护; 四是采用悬挂皮带的方法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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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采用钢丝绳联合防护。

要求对锚索的防护不易吊绑过紧,要留有一定的弹性量(松弛度),以利于锚索拉断瞬间能有效释放能量。

11.所有巷道的维护,必须由外向里进行,防止关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除在班前会贯彻,还必须到现场,结合实际安排工作(由作业队负责),让作业人员清楚明白、熟练掌握安全作业的要求,做到自主保安。安管技术人员要做好监管和指导工作,及时纠正不正确、不安全的作业方法,做到安全监管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12.各矿要高度重视,所有工作面在用支架及液压单体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首先要保证泵站的压力不小于30MPa;其次保证支架及液压单体柱安全阀的整定值达到出厂时的设计要求,以确保支架及液压单体柱的工作阻力;三是必须保证支架接顶严密,尤其是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后的接顶管理,当由于局部空顶支架支撑力达不到设计工作阻力时,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规程中做出明确的说明。

13.采掘过程中,对已探明的老空巷道或在布置工作面时掘进的措施巷、硐室等,必须在未受工作面采动影响前,提前制定强化加固的方案和措施,要根据类似矿井和本矿已有的经验教训和矿山压力变化规律,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以减少回采及掘进接近或揭露后,造成的安全威胁和加重治理的难度,原则上要求在空巷、空区前后左右至少10米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4.对揭露未提前探明的老空巷道及老空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经现场勘察后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处理,达到安全生产效果并经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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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要严格优化矿井设计。在回采工作面布置遭遇地质构造等情况时,要在详细探明构造情况并研究确定施工方案及制定补充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严禁随意布置措施巷或联络巷。在进行巷道断面设计时,要充分结合煤矿设计规范和巷道的用途,合理选择巷道富余系数,严禁随意变更巷道断面尺寸,人为造成大断面、大交叉点,为顶板管理带来隐患。

16.为减少回采工作面端头尾区域和超前支护区域内的锚索、锚杆对顶板支护管理的影响,避免破断伤人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超前退锚的办法。锚杆直接退丝解压,锚索因为有锁具存在,要使用专用的工具进行解锁,具体退锚的距离和范围,一般要求在进入端头尾架前必须进行,各矿要根据顶板压力变化大小具体确定。

17.经过分析,回采工作面端头尾区域、超前支护区域顶板压力显现最为明显,是煤矿顶板管理的重要区域。为进一步提高上述区域的支护强度,减少顶板下沉量和位移量,提高顶板支护的效果和稳定性,要突出研究顶板管理,尽量提高支护的强度。所以提倡所有矿井,在工作面端头尾使用端头支架,在超前支护区域使用超前自移式液压支架,以提高对顶板的支护能力和支护效果,尤其是一次采全高的煤层,回采15#煤层、8#煤层(包括马堡、福达、新村、晋永泰等煤矿)矿井最适宜。

18.要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要积极与科研院所、厂家联系,充分利用先进的矿压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仪表,提高监测预警防范能力。目前,大部分矿井已使用顶板离层仪,但使用的不好、不理想,有些监测仪器已经逐步淘汰,对重点区域的顶板观测,要尽量使用在线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取数制度(包括回采工作面),实现“一周一观测一分析”的制度,对重点部位要增加观测点的密度和观测次数,并配以其它观测手段,积极探索人机合一的管理机制。对锚索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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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推广应用锚索锚固力、变形量专用监测仪表,确定预警值,当预警后,要及时采取临近补打锚索或采取解压的办法进行处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

19.对高度低于2.2米的锚网索支护巷道,为确保行人安全,要对锚索进行防护或粘贴明显的反光警示条,以提醒人员行走时注意安全,或采取合理避开锚索支护的范围,规定人员行走线路,并有明显的引导路线指示标志和提醒。但最好能从跟本上解决问题,就是要从设计上一步到位,保证巷道的高度,对煤层薄的巷道,掘进时可采取沿顶卧底的方法解决,既增加了巷道的高度,又解决了矿井通风和运输等问题。

20.以上规定,各矿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技术规定和安全责任追究奖励制度,以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公司将加强监督,对执行不到位或存在技术措施重大缺陷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造成重大隐患、重大安全威胁的,将处以不少于100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1.严格按照规定,必须成立矿级顶板管理领导机构。 执行说明:

(1)为确保煤矿顶板管理的有效性,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长煤销发[2012]248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顶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成立专门的煤矿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要求,配备专职的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及采掘副总工程师。

(2)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必须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并要根据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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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自身的机构设置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顶板管理职责,以确保管理领导机构的有效运行。

2.严禁安排无安全保障的采掘活动。 执行说明:

(1)井下所有采掘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矿井《采区设计》组织生产,严禁擅自变更采区开拓布置方案及回采工艺。

(2)当煤矿回采边角煤或古空区煤柱等资源时,必须报请公司批准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3.严禁煤矿在无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工作面收尾及设备回撤。

执行说明:

(1)当回采工作面临近停采线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收尾及设备回撤措施,并要明确各时段的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批复,并通过贯彻学习及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组织相关工作。

4.严格执行“一项目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制度。 执行说明:

(1)井下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认真编写《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会审签字后方可生效。

(2)《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必须符合公司下发的文本格式要求。在有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选用《作业规程编制软件》中规定的统一模板,并实现网络会签。

(3)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补充措施,并需总工程师及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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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采用非正规采掘方法。 执行说明:

(1)煤矿井下所有采掘活动,要优先采用国内国际最先进的综合机械化技术,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正规循环组织生产。

(2)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长壁开采;掘进工作面要根据掘进断面的大小,优先采用“一次成巷”或“光面爆破”技术。

(3)当地质条件复杂,不能采用正规采掘方法时,必须报请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6.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的保安煤柱。 执行说明:

(1)煤矿开工建设和准备开拓布局前,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报告所提供的围岩特性及相关技术参数,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矿井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保安煤柱进行认真核算,并经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在煤矿施工建设及正常组织生产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要求,严格留设各类保护煤柱,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

(3)严禁煤矿正常的生产及掘进活动,随意开采和破坏各种保安煤柱。

7.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执行说明:

(1)煤矿井下所有开工的回采及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员,严禁“一人多面”流动式监管。

(2)所有安全检查员,必须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的井下工作经验,同时要按照山西省现代化矿井的建设标准,到“十二五”末,全部达到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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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安全确认制度。现场必须悬挂“四位一体”管理牌板,并经跟班队干、班组长、专职安全检查员和验收员安全确认签字后方可开工组织生产。

8.严禁擅自开采“孤岛”或条带煤柱 执行说明:

(1)“孤岛”或条带煤柱的形成,多数是由于资源整合煤矿在原有旧采时遗留下来的,而这些矿井大部分资源几近枯竭。受周边以往采动的影响,该区域往往应力分布较集中,无论是巷道掘进,还是组织回采,其围岩压力大,强度减弱,为后期的生产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故严禁擅自组织生产。

(2)当煤矿资源枯竭,或矿井生产接续紧张,确需布置“孤岛”或条带煤柱工作面时,必须经过认真的围岩压力分析,并经矿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制定详实的顶板管理方法和措施以及安全有效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认真会审,报请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9.严禁采用单一的锚网(索)支护方式通过断层、煤柱等应力集中区顶板破碎带。

执行说明:

(1)受地质构造及以往采动的影响,断层、陷落柱及煤柱的围岩特性已受到严重破坏,其围岩硬度及强度均已明显下降,根据围岩原应力而设计的单一锚网(索)支护方式已达不到原有的设计要求,其锚固力及锚固强度将明显下降,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支护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因此,在巷道掘进时,一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巷道前方的围岩特性,当预测到掘进巷道前方存在断层、陷落柱及煤柱等围岩破坏区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经矿技术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尽量改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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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设计方向,采用左右绕行或钻底的方式通过,以确保施工及后期巷道的安全。

(2)当受工作面设计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掘进巷道必须经过断层、陷落柱及煤柱等应力集中区顶板破碎带时,必须对原有的支护设计重新进行验算,并积极采取架设金属棚、料石砌碹、喷浆补强或浇筑混凝土等方式对巷道进行补强支护。同时支护的锚杆或锚索要适当加长或进行全锚支护。

10.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总工程师技术责任的落实。 执行说明:

(1)煤矿的顶板技术管理,是煤矿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其技术措施的制定、方案的确定、《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但必须经过其它工程技术人员会审签字后实施。

(2)当煤矿生产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尊重科学,并以确保生产安全为前提,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干预总工程师的技术责任落实。

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适用于1.2m以下绞车)

1.小绞车运行前必须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尤其是防护装置包括护绳板、护罩、离合手柄、制动手柄的位置、闸板间隙、闸皮磨损以及绞车固定是否可靠,地锚螺栓是否松脱,信号是否灵敏(对打)等,不完好严禁开车。

2.小绞车运行前要检查绞车绳头、绳卡和护绳状况,不符合要求必须处理,严禁不完好使用,严禁在坡道不使用护绳。

3.小绞车运行期间,密切注意运行情况,尤其是钢丝绳缠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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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时起圈、起空、打扭、打折等不正常现象,否则必须停车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4.小绞车运行时,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放飞车和不带电放车。 5.绞车运行必须按作业规程限定的重量和车数运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保证车与车安全间距,严禁多拉、超量、超重、超规定拉车。

6.每班运行结束后,必须收回钢丝绳,若无车辆带绳必须由专人配合拉绳,严禁钢丝绳绳头就地拖拉,损坏路面和绳头。钢丝绳要顺地滚收回,退回绳后必须保证主绳头距绞车滚筒不超过3m,严禁留长绳和将绳头放置在轨道上,必须靠巷侧理顺,避开水沟、电气设备,不要随地放置。

7.小绞车运行期间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地点的安全设施包括风门、阻车器、防跑车装置、道岔盖板等,严禁车辆和钢丝绳挂、碰、撞、砸安全设施尤其是严禁随意将车辆掉道、推翻。

8.循环车每次准备正式开车使用前必须先试车检查,检查钢丝绳完好情况,尤其是绞车地脚螺丝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符合要求,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断丝、钢丝绳接头完好情况,信号系统是否可靠等,然后进行空试车、听声音,判断绳的松紧度要适度,不要太紧,进行安全确认,严禁不检查、不试车、不进行安全确认开车。

9.所有小绞车运行期间要注意观察运行情况,有异常情况必须停车,严禁盲目违规开车。

10.所有矿车连接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专用三链环、插销或循环车专用绳钩,严禁私自用小链、绳套等代替,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申请,写出安全措施进行审批。所有插销插入矿车碰头后,必须锁紧,防止跳销,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插销。

11.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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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1.所有轨道运输斜巷的上下平段入口处,必须划定警戒区,必须设置明显的“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警示标识,或具备信号、防跑车装置、LED显示的一体化的安全防范系统。车辆运输前后和运行期间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当班运输负责人负总责。运输期间,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坡巷内和警戒区内。

2.运输信号必须完好,声光俱全。轨道运输斜巷长度超过50m时,中部必须加声光信号指示,开车前信号工、把钩工首先进行信号试打进行确认。严禁信号不完好、未信号联系或无信号情况下运输。

3.所有运输全过程必须有专门的信号工、把钩工和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信号工、把钩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信号硐室或安全地点进行工作。严禁无信号工、把钩工和专门的绞车司机运输,严禁随意替岗和无证上岗,严禁在坡上下无人值守看护把关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4.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根据坡度、绞车的技术特征、安全系数科学计算本巷道内实际能够安全牵引的最大重量和车辆数,必须设置明显的提示、提醒标识。原则,所有斜巷提放材料一钩不得超过两辆车。大件材料、设备(包括支架、采煤机等),或其它重量超过5吨的车辆,只允许一钩一车,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超重、超数、超长、超宽、超高运输。

5.所有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连接装置等的安装或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符合《公司小绞车管理标准》。绞车制动必须灵敏、可靠。必须定期检查、检验钢丝绳。一坡三挡等防跑车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每班运输前,当班运输负责人和岗位工必须进行全面安全确认后方可使用。严禁不检查、不确认,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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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程序,违反规定、规程操作。

6.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必须使用可靠的保险绳,使用合格的三链环(或五链环)连接和带锁紧装置的插销,应做到“一车两销,随车专链专用”,不得乱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插销和不进行锁紧,严禁使用钢丝绳套等进行连接,严禁不使用保险绳。

7.所有绞车的绳头必须符合要求,绳头长度不得低于600mm,固绳绳卡不得少于三道,绳卡的马鞍座放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绳皮必须符合要求,不能夹绳,保险绳必须打回头绳,不得加绳使用,保险绳绳头按主绳头的要求管理。严禁不按正确的方法做绳头和保险绳头,严禁在绳头、保险绳、绳皮不完好、不可靠的情况下运输作业(插接法绳头不受此限)。

8.斜巷运输中,必须带电操作。严禁甩保护和电源采用机械制动放车。运输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绞车带病运行。

9.所有小绞车包括无结绳绞车的护绳板必须牢靠,防护安全和防护范围必须达要求,操作信号按钮必须专门固定在操作人员的可控范围内。严禁在无护绳板和操作按钮信号设置不当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10.斜巷内不得停放运输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停放措施,严防车辆跑车。严禁无可靠措施停放车辆。

11.所有运输作业人员必须由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三大规程相关要求内容和本矿制定的专门的运输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安全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负责运输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严禁未经培训、学习和不熟悉安全要求上岗作业,严禁在运输大件上未经调度统一安排,未制定贯彻专门安全措施擅自组织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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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1.皮带运行期间严禁在机头架、大架及机尾拆开防护网进行任何检修维护作业。

2.皮带运行期间严禁到皮带架外侧进行清煤等作业,皮带人行侧可以进行人工清煤,但必须使用完好的清煤工具,并要使肢体与皮带运动部分的安全距离不少于300mm,机头及大架部分严禁清煤。

3.皮带运行期间,严禁横跨皮带,人行必须走人行道,不得靠近皮带架行走,要保持300mm安全距离。

4.皮带运行期间,严禁在机头架储带部分进行调整滚筒导向辊、分层托辊、游动车等,需调整必须停车进行。

5.皮带运行期间,中间皮带托辊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保证2人进行,一人调偏,一人监护,严禁无监护下单人操作。

6.皮带运行期间,严禁对托辊、滚筒进行加油和注油。

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1.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拆卸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若停电、停工休班或检修时,必须打开隔离,切断电源,闭锁开关。地面非防爆设备,在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电控箱必须按要求上锁,检修必须切断电源。

4.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5.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维护; 6.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定职责; 7.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8.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9.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运输设备开机前,必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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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再信号联系,后使用喊话系统预警,(信号或喊话预警信号不少于三次,持续时间不少于7秒)确认无误后司机方可开机;

10.机电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严禁将头、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

3.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4.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爆破。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保护装置失灵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9.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焊接火花是火灾和爆炸的重要点火源。违规焊接作业会引起火灾事故,焊工在作业时要遵守“十不焊割”原则。

1.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不能焊割。 2.在重点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矿井井下主要巷道,未采取措施,未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及未制定和审批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焊割。

3.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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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下,不能焊割。

4.未经领导同意,他人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和处理,彻底消除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隔音设施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8.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清理到安全距离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作业(如汽油擦洗、喷漆等作业会排出大量易燃气体),不能焊割。

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适用范围:井上下煤仓、筛选运系统放(溜)煤口、厂房内外楼层梯子道(口)、专用观察口、高空操作平台边缘、水池池边、水泵房吸水井、主井井口(底)、机房、机修厂等处高架行车操作和检修区域等容易引起踏空的地方。

禁忌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高度近视、低血糖症、癫痫病等和不适宜在此环境中作业的人员。

1.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人员作业踏空的防护安全措施,设置可靠的隔离护栏(网)。

2.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必须对危险因素、危害性进行安全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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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设置明确的告知栏(卡),并设置明显的警告、警示、提醒、提示等安全标志。

3.必须制定相关的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在现场进行悬挂告知,做到现场作业人员人人应知应会。

4.必须认真确定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管理责任、安全监管责任、现场作业安全责任。

5.必须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安全。

6.若需要到踏空区域或周边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必须停运作业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断电闭锁挂牌;必须系牢可靠的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带长度要适中,满足作业要求,安全绳(带)不得栓挂于防护栏上,要栓挂于永久可靠的大型构件上或墙壁上,安全绳(带)要经常定期检查,每次使用前要确认其安全性。严禁使用不可靠、不合格、超期的安全绳(带)。

7.若在容易踏空且是移动变化的作业点作业,必须制定替换安全绳(带)的措施,做到安全置换,严禁使用长绳(带)多点作业,严禁在危险点直接更换。

8.必须保持作业场所的文明卫生和采取防跌、防滑措施,严禁用大量水冲洗场地,造成淤泥堆积和积水,以免影响作业点下方的安全。

9.在容易踏空作业危险的场所作业,除制定安全措施外,必须建立监督监护制度,要根据作业性质、作业危险性大小、作业量和时间,确定监护管理的级别,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确保监护措施落实到位,严禁单人和无监护的情况下作业。

10.要经常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采用信息化、自动化等更加安全可靠的安全管控方法、手段,强化安全管控能力,提高容易踏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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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适用范围:高空作业固定平台、高架、高杆、高墙、塔吊、高梯、自动升降梯、吊车高空作业、网架顶、建筑脚手架、烟囱、高空拆除作业等。

禁忌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高度近视、低血糖症、恐高症、癫痫病等病症人员和其他不适宜的人员。

1.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所涉范围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保证作业人员熟悉作业环境,熟悉操作工艺、熟悉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高度距离地面安全平面起2m以上即定义为高空作业,所涉危险高空作业的平台、高架等场所的边缘区域,必须安设牢固的防护栏(网)。防护高度原则要求10m以下作业高度,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1m;10m以上作业高度,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5m。防护栏杆间距不大于150mm(含采用横杆或竖杆情况);使用网格式防护时,防护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200mm,防护栏杆(网)必须采用焊接或绞接锚固的方式进行固定,严禁使用插接和捆绑等不可靠容易滑(松)动的方式固定,防护栏不能有明显的晃动和摆动,强度要足够,质量要保证,用料要严格,原则要求使用镀锌钢管材或不锈钢管材,严禁使用木质和塑料材质代替。

3.所涉危险高空作业的悬空作业,必须在作业点下方1.5m高度范围内,设置可靠的防坠落设施(包括可靠的防坠网、钢筋、钢网等),必须在作业点上方固定可靠的安全带或安全带(绳),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绳)。

4.所涉危险高空作业的内外高墙面作业,必须使用可靠的安全绳和备绳,并固定牢靠,确保沿墙体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注意采取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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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绳、安全带与墙体、墙角磨损的措施。使用自动升降的悬空操作平台时,必须对所用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安全性进行安全确认,并同时使用安全带、安全绳,起到双重保护的作用。

5.所涉危险高空作业使用爬梯、直梯作业时,必须限制使用高度,一般可移动爬梯作业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m,超过3m时要使用专用塔式升降梯和专用吊车,但不论哪种梯子,只要爬高作业超过2米高度必须系安全带(绳)。厂房内外步梯和钢结构简易楼梯,必须设置护栏及扶手,护栏与梯子爬坡方向垂直高度不得少于900mm,梯口要有明显的安全提醒标志。

6.高空高架作业人员上岗前,除进行岗位操作技术培训外,还必须进一步熟悉了解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必须对本岗位或场所环境的安全与否进行安全确认和进一步确认预案的可行性。安全带、安全帽、软底防滑鞋、防护手套及防护工作服等必备的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严禁盲目从事。

7.作业单位必须对高空高架作业场所或岗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告知,并现场明示,作业地点的危险区、设备、设施必须悬挂相应的警告、警示、提醒、提示。

8.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所涉高空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使用的手持设备、工器具、材料、安全带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涉人员的安全意识、情绪、状态、掌握操作规程的水平、熟悉安全处置的能力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

9.借助移动车吊、塔吊、人梯、自动升降梯等设备、设施进行作业时,必须先确认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能和安全稳固性,再行作业,防止设备、设施有缺陷,带病使用或放置位置不牢靠、不稳固,造成事故。

10.在高空动火作业需谨慎。确需动火作业,必须确认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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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业点下方影响范围内有无可燃物质,在予以清理和采取安全有效隔离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高空用电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和专业部门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必须使用不易漏电、保护齐全的安全设备,必须使用耐磨损、防水性好、绝缘性能好的胶套电缆,不得有破口、明接头并稳妥吊挂,安全使用,严禁使用裸露的明电线。必须有就近停送电的开关(非明刀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专位,牢靠固定,有效防护,防止坠落。

12.一般情况下,严禁不同高度垂直方向多层多点漏空立体交叉平行作业。特别情况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只允许2层交叉作业,并要求中间安设安全隔离层,隔离层必须保证足够的面积和强度(一般用板材结构,不得使用网状结构)以遮挡上方可能落下的坠物,以保证下方作业人员的安全。

13.高处作业中所有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装卸和作业。

1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严禁禁忌人员从事此类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工种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劳动纪律,由于攀登、悬空作业危险性较大,必须强制对此类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适用范围:高层高大建筑物周围、广告牌宣传栏周围,架空走廊构筑物下方、煤堆矸石山(堆)周边,容易造成滑坡塌落的边坡、崖岸及设备材料堆放处等。

1.各单位要根据有可能造成坠物、滑坡、塌落危险的建筑物、广告牌、架空走廊、煤堆等结构特点和季节变化、环境变化的影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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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动态的管护和定期组织全面的预防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予以整改。

2.对有危险的高墙、高建筑等要设置警戒区,进行安全警示、提醒,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并对安全风险进行公告。

3.正在施工作业的高层建筑、构筑等工程,对影响安全的范围,必须设立警戒范围并专人管理,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安设围护栏或遮挡护板,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提醒标志。

4.对煤堆、矸石山(堆)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长煤销字[2011]155号文相关规定,要以销定产,堆存垂直高度不得超过5m,边坡角度不得大于40度,推煤和装载机械进行作业时,必须视堆存高度和边坡坡度,进行安全确认,如果不符合规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退出机械设备和人员及车辆,制定安全处置措施,安全处置后,方可再行作业。

5.严禁向煤堆和矸石山(堆)以及松散堆积物上洒水或冲洗作业(正常的灭尘洒水除外),以防堆积物溶水形成软流体造成边坡滑动、坍塌引发灾害,或容易形成粘结体影响安全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堆上和有危险的松软物堆上进行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堆和松散堆积物的边坡上行走或滑行。

6.必须重视各种护坡、护墙(包括斜井井口明槽、护坡、矿区周边自然坡体、山体、沟崖、围墙等)的动态管理,尤其是雨雪季节,要经常检查护坡等的渗漏水和岩土体、墙体的变化情况,必要的情况下要采取监控监测手段,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维护处理,确保护坡、护墙从顶部到坡面、坡根完好无损、无缝隙、无渗漏、无变形。

7.各煤矿、煤站要合理安排生产和销售,不得大量存煤,必须保证煤炭堆、矸石堆放与厂房建筑设施和其它作业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影响正常作业安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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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雨、雪、雾、风天气,所有人员在厂矿区行走,不得沿高层建筑、高墙、护坡、楼根等部位行走,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突发坠落物和坍塌倒塌情况发生伤人,如果一些地点必须经过,必须设立安全防护专用通道。在有危险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提醒,提醒人员绕道而行(如冬季结冰期、雷暴雨天气、正在施工维修的区域、有危险未处理的墙体等)。

9.对所有容易造成坠物、坍塌、滑移等危险的地点、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提醒。在安排人员处理时,必须先进行方案论证,研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和安全措施,严禁盲目行事。

10.进行挖土方和靠坡岸作业时,要注意观察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边坡墙体等附近出现裂纹、掉土、掉渣、掉皮及坍塌危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下方人员和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地段,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作业。

11.地面所有人员,在工间休息时,严禁习惯性地靠近高墙、高层建筑、高架构筑物下方、煤矸堆旁边等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休息、逗留,在接近这些地点作业的人员,要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做到自主保安,相互提醒保安全。

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禁忌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高度近视、低血糖症、恐高症、癫痫病等病症人员和其他不适宜的人员。

1.井口与提升设备、设施间必须实现全封闭。进出车辆口踏空间隙宽度不得大于50mm;非进出车辆侧必须100%封闭无空隙,并设置防护栏(网)或钢板封闭,防护栏杆间距不大于150mm(含采用横杆或竖杆情况);使用网格式防护时,防护网格尺寸不得大于200mm×200mm,防护高度不得小于1.5m,保证坚固耐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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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口安全门必须实现自动联锁,安全罐帘必须安全可靠。井口、井底安全门必须与绞车信号、井口、井底信号实现自动联锁,做到安全门未关闭绞车自动闭锁不动作。安全门底部横杆距离地板不得大于200mm。罐笼安全罐帘要符合要求,应尽量实现自动化,罐帘横竖杆间距及底部横杆距罐笼底板不得大于200mm。

3.安全门、信号闭锁装置、摇台推车机、阻车器(含罐笼内的阻车器)及其它配套设备、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无缺陷、安全使用,严禁带故障运行。每班正常提升前,必须进行空载试验等安全确认。

4.井口(井底)临时存放车辆要限制。各煤矿要根据车场长度、存放环境、影响运输、通风的断面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原则不易在井口区域临时存放过多车辆,车辆和人员不得靠近井口,警戒距离不得小于5m,并用黄色漆划出警戒线,在警戒线处要设置安全可靠牢固的挡车装置。

5.井口必须明示最大提升重量、车辆数、大件设备、长材料的允许最宽、最长、最高尺寸、单次提升最多乘罐人数等,并明确大件设备材料的配重表。井口、井底必须设置专门的主要材料、设备、主要备品件的单位重量参考表,列表挂牌明示,以便信号把钩工对上下井的物料、车辆载重进行有效的安全确认。

6.井口把钩工必须严格检查进出罐笼车辆的安全性,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确认和货载的安全性确认,必须检查是否超重、超人数、罐笼内阻车器是否牢靠,长料、高料、宽料是否超规定,是否能保证足够的安全间隙和在罐笼内安全稳固,以保证安全提升。

7.井口、井底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应上墙管理,包括车辆管理制度、入井人员临时等候制度、提升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测制度、信号闭锁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确认制度、井口挡车设备的安全操作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提升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检修制度、提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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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设备的技术特征表、必要的安全标志和提醒、规定等。

8.所有入井升井人员必须有序等候,排队进出罐笼,临时等候必须在警戒线外,一切行动服从把钩工的指挥,严禁任何人员违反等候制度,这是铁律。

9.停车时,罐笼必须静止在井口井底水平位置,由于钢丝绳伸长,停车对罐不准,必须及时调整,保证准确性。严禁对罐不准强行推车。如果造成掉道按事故处理。车辆进出罐笼原则由把钩工操作,需要配合由把钩工指挥,并对协助人员的安全负责。

10.除班前会、井口等候室等安全确认外,井口是入井前最后一道关口,井口工作人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进一步安全检查确认,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衣装不整齐,未佩带自救器和安全帽、携带工具不规范等行为予以强制纠正,有权制止不听从指挥、不执行等候制度和发现有情绪不正常、精神不振的人员入井,并通知相应部门处理。

(斜井、平硐的提升运输设备检修安全,要参考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各矿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斜井、平硐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

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禁忌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高度近视、低血糖症、恐高症、癫痫病等病症人员和其他不适宜的人员。

1.井上下所有煤仓入煤口(上口)必须安设牢固的铁箅子,箅格尺寸原则400mm×400mm,不易过大,以防大块煤矸进入煤仓,造成下出口堵塞,严禁未采取措施大敞口入煤。

2.井上下煤仓口必须安设安全可靠的围护栏,并有足够的强度,护栏高度不少于1.1米。正常情况下,严禁任何人员打开护栏进入仓口区域作业(包括检查、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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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仓仓口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自动喷雾洒水灭尘装置进行有效降尘,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必须根据实际在适当位置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必须设置仓位(深度)传感器,进行动态仓位监测,以掌握煤仓内储存情况;必须设置满仓和堆煤保护,能够及时进行预警和闭锁给煤设备,防止满仓和堆煤超警戒,引发事故;主要煤仓上下口必须在适当位置安装可视摄像设备,以使调度管理过程全程可视监督。

4.必须建立仓口作业、仓口清仓工作安全作业制度,并现场悬挂上墙。在遇有须在仓口作业时,必须实行报告制度(向调度室和安全部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遇有情况,不加分析预判,不请示,不报告,不制定措施,没有监护,没有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盲目从事。

5.所有在仓口区域、仓内、煤仓下口、装载硐室的定量斗口内和靠近井筒的悬梯等危险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绳),严格执行一人一带(绳),高挂低用,不得共用。安全带(绳)的长度要适量,余量不得过长,以保证安全使用为宜。安全带(绳)必须合格,不得超期使用,中间不得有活接头。

6.进行危险作业时,在已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现场人员熟知后,必须执行以下程序:①作业前先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确认作业位置影响范围内的其它设备、设施状况和需使用的安全用具、劳保卫生保护用品、工器具是否安全和完好。附近设备是否停止运转,电气设备是否停电挂牌,是否将影响安全作业范围内的浮煤、矸及杂物清理干净。②确认安全带(绳)固定是否牢固可靠。③系好安全带(绳)后,监护人员(含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检查验证,确认安全后方可进仓开始作业。④在作业期间,监督监护人员和协助配合人员必须严密观察作业点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状态,及时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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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和提醒,起到监护的安全责任。

7.在仓口和仓下有危险的地点,站位必须牢固可靠,在人员作业和活动的范围必须进行临时封闭,使用强度足够的木(铁)质板材或其它可靠的材料,严禁站在箅格上和踏空作业。

8.清理仓壁作业时,必须从上至下顺序清理。在仓下口、给煤机口处理堵仓口事故时,严禁采用人员进入出煤口内和正对给煤口进行清理堵塞工作,必须采取其它可靠的、对作业人员没有危险危害的措施进行处理。提倡安装使用空气炮、液压锤或液压推挤装置、预设可拉移钢丝结(链)等方法对卡堵仓情况进行处理。

9.各煤矿必须制定溃仓、堵仓、卡口等容易对人身造成威胁时的应急处置安全措施,并有防止溃仓、堵仓、卡口等的预防性措施,并在现场悬挂明示,让所有现场人员能够明白、懂得科学应对。严禁用水直接冲煤仓和将仓口附近的水大量流入煤仓。

10.每一矿井安全技术人员要针对煤仓的满仓储煤(矸)量测算,预估一旦突发溃仓事故的煤溜方向、溃煤的距离、溃煤可能堆积的厚度(高度)、可能影响损坏的设备设施等因素对人身安全的影响,科学确定操控设备和人员的位置,保证操作位置于安全位置。严禁正对仓口溢煤方向和可能影响安全的位置。

11.所有煤仓上、下口及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手机和非防爆通讯工器具,严禁携带烟火及点火物品进入煤仓和煤仓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在煤仓上、下口采用放炮的方法处理大块矸石和解决堵仓卡口问题,严禁在煤仓上、下口进行动火(电气焊)作业,严禁明火探仓。

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禁忌人员:高血压、低血糖、糖尿病、深度近视、恐高症、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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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心脏病、眩晕症等病症人员和不适应本岗位作业的人员。

1.天轮平台临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不低于1.5m的防护栏(网),防护栏杆间距(含采用横杆或竖杆)不大于150mm,使用网格式防护时,防护网格尺寸不得大于200mm×200mm,固定方式必须使用焊接,严禁采用插接、捆绑的方式进行固定。防护栏底部必须设置不小于100mm高度的封闭挡板,以防小型材料、配件坠落。

2.考虑检修人员携带工器具经常上下井架,允许在天轮平台适当安全位置设置专用工器具箱,但要求工具箱必须牢固耐腐蚀,加盖上锁,防水防风,并固定牢靠,一般应采用铁质工具箱。固定位置原则尽量不靠临边置放。

3.必须按检修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好井架和天轮平台上的各项检修工作,在井架和天轮平台上检修要选择在八点班和气象条件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在恶劣天气安排井架和天轮检修工作。

4.凡在井架和天轮平台上检修,必须预先关停井架上所有电气电源,如果特殊情况,需动电、动火检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使用专用电缆和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井架、平台原有照明等电气系统电源。

5.在天轮平台靠近临边和洞口及井架上进行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绳),必须对使用的工器具进行防脱,防掉落坠井,必须对更换拆卸的配件、部件采取防滑脱、防坠落措施。如果进行吊装作业,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吊位、影响范围、吊装设备设施、吊装件的捆绑等安全确认,并执行统一指挥,确保精准作业。严禁使用危险方法、威胁人员安全的作业方式,进行吊装和检修工作。

6.在有限的平台和狭小的作业空间实施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控制人数,科学安排,避免人多挤占安全作业空间,但严禁单人作业,必须至少配备两人作业,保证监护和互保安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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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修箕斗、罐笼和井筒装备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检修规程,对容易造成踏空危险的空间、间隙,必须在安全地采取好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始检修工作。各煤矿要根据井筒装备情况、井口井底情况,科学研究适宜自己特点的防护措施和安全可靠的方法。

8.所有在井筒内、井口(底)、罐笼、箕斗上、井架上等危险地点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绳),必须配备监护人员(可由检修人员担任)。一般检修工作(日检、例检)必须由检修班班组长或由其指定人员进行监护;如果工作量、工作时间超出正常例行检查、检修时,如更换主要部件、设施等,必须由责任队分管机电的队长进行现场指挥和监护;如果是更换大件和设备等工作量较大、时间较长、危险性较大的专项作业时,必须预先编制专项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措施后,方可实施检修工作,并由分管矿长、机电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护工作。

9.从顶部乘坐箕斗和罐笼对井筒装备进行检查和检修时,必须采用验绳速度提升,必须保证井口房、绞车、井底及装载卸载位的信号系统与检修人员联系畅通、准确无误、安全提升;必须保证箕斗、罐笼顶部有可靠的防护栏、有可靠的安全带固定,有可靠的防坠物伤人的伞帽或防护顶盖;检修人员必须在防护栏的安全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提升设备运行过程中,将头、手、肢体以及携带的工器具伸出防护栏以外,在提升设备运行中,检修人员只能面对井壁方面进行观察、记录,不得进行任何检修作业。

10.针对井底水窝的导向装置、井筒防坠防撞装置、装卸载位保护装置及其他防护设施等重要提升系统的装备,各矿必须制定严格的检修规程和标准,确定日检、周检和月检的检查检修项目、具体内容,严格执行检修确认签字制度,谁包保、谁检修、谁负责,确保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完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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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立井提升系统的检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实行专职专业化管理,要严把人员素质关,实行专业定岗,做到相对固定、专职专业、专人专注进行检修工作,要不断培训学习提升检修技术水平,提高检修质量。

12.由于提升钢丝绳和运转设备的润滑,提升系统的设备、装置和梯子道被甩出后的油脂粘结,再加上灰尘污染,容易造成油污影响设备、装置和梯子道的正常运行。因此,检修人员必须经常清理、清扫、清除,保持提升系统的所有装置、设施的干净,防止检修人员作业时脚滑出现意外情况。爬梯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扶好扶手,注意脚下安全。

13.各煤矿必须高度重视提升管理,定期组织专项专业检查,定期召集专业人员不断研究分析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采用新手段严肃认真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检修规程》及相关标准,提升立井安全保障水平。

(斜井、平硐的提升运输设备检修安全,要参考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各矿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斜井、平硐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1.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且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大修,并符合国家车管所有关规定。不具备上述证件或者未进行年检的,严禁运行。

2.胶轮车各系统运行正常,各种保护齐全,并定期检查,否则严禁运行。胶轮车必须完好使用,保证各系统正常,各种保护齐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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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五关:购车关、定期保养关、日常检查维修关、油脂使用关、到期报废关。每班开车前,必须进行试车和安全确认,不正常严禁使用。

3.胶轮车驾驶员必须持两证上岗,即有交警部门考核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与车辆类型相对应的驾驶证、有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核发的上岗证(安全资格证)。必须选用有2年以上的驾驶同类车型的驾龄、年龄适中,性格较好,素质较高的,遵守纪律、安全责任意识较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驾驶车辆时,必须穿戴整齐,佩戴好自救器,携带好便携式瓦检仪,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癫痫病等禁忌症人员或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从事本岗位工作。

4.胶轮车所行驶巷道需用经混凝土硬化,相关交通安全警示标识齐全,巷道内无杂物、积水,保证胶轮车在运行期间距离两侧巷帮或设备设施有500mm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平硐、主要大巷必须设置专用躲避硐室,躲避硐室设置标准符合《规程》要求。运行胶轮车的巷道不符上述规定,严禁运行。

5.使用胶轮车必须遵循专车专用,禁止人货混运,严禁超速、超员、超重、超高、超宽。人员乘车、运送材料必须听从驾驶员管理,严禁随意上下车。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必须专注专心,注意各类信号、指示等交通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车上下人,执行好安全避让和确认;必须注意行人、路况和各类设施,谨慎驾驶,特殊路段、区域慢行;每次开车前必须对所载人员、物料的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6.胶轮车运行高峰期,原则上不允许在运输沿途安排集体作业,若必须安排,应在能安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限制作业人员(允许有喷巷、打扫卫生等零散作业)。胶轮车司机必须熟知巷道作业情况并学习措施,胶轮车运行至作业区间50m外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同时作业人员必须停止手头作业,面向行车背朝巷帮,待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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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车完全通过后再行作业。胶轮车驾驶员要注意观测人员和设施安全状况,一旦发现安全间距不够或没有100%把握通过人员作业区域和巷道狭窄处时,必须立即停车,下车确认。

7.胶轮车两车交汇时必须遵循小车让大车,货车让人车,轻车让重车,下坡让上坡,支路让主路,拐弯让直行的原则,严禁抢道等不文明行为。

8.胶轮车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行驶期间车门上锁,座舱与驾驶舱有有效的沟通联络方式,严禁在胶轮车车窗上私自加金属防护网。

9.电气线路连接必须正确、牢固;发动机运转时,严禁拆卸各连接线路。隔爆型起动机、柴油机自动保护装置、隔爆型照明灯、隔爆型信号灯、隔爆型电源箱、隔爆型发动机等开盖维修前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维修。严禁在井下开盖维修。

10.无轨胶轮车启动时,柴油机转速必须为零,严禁柴油机未完全停止转动时再次按启动按钮;机车必须挂档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柴油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准靠近其旋转部分,严禁在柴油机运转时进行拆卸等工作。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1.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和防爆合格证,且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检验。不具备上述证件或者未进行年检的,严禁运行。

2.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3.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安装过速保护、防滑保护、重锤限位保护、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全程急停保护、机头机尾乘人越位保护、液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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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吊椅防过摆保护、乘人间距控制保护、防逆行保护。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前15m处应安装自动语音提示器,绞车提升或其它运输设备与架空乘人装置混合提升,必须设闭锁保护。保护不齐全严禁运行。

4.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若发现有断股、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情况,必须立即更换。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且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断丝和径变不超过25% ,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张紧钢丝绳连接必须可靠。不具备上述条件严禁运行。

5.架空乘人装置的信号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声光信号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6.架空乘人装置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轮缘、轮辐无开焊、裂纹或变形,键不松动;托(压)绳轮衬圈贴合紧密无脱离现象,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主动驱动轮和头尾导向辊等旋转部位,必须进行全面防护,防止人员触碰,不具备上述条件严禁运行。

7.架空乘人装置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且正常工作制动时,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60%,制动可靠。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严禁运行。

8.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上下车点的乘降高度不适宜,必须采取措施,设置上下车平台,使人员能够安全便捷地上下车,且设置明显标识标定上下车区间。中途固定上下车点必须设置有齐全的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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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及制度,安全设施、标识不齐全严禁运行。

9.架空乘人装置吊椅的各部件齐全完好,螺栓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摩擦衬垫固定可靠。乘坐间距不应小于设计值,且不应小于8m,必须超过托辊轮的间距。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应自动脱扣。不符合上述要求严禁运行。

10.架空乘人装置的乘座吊椅、脚蹬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钢丝绳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1.8m,运行速度不超过1.2m/s,吊椅乘人时,脚蹬离地面距离处于0.1m-0.3m范围,乘坐人员后安全帽距离托绳轮底平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严禁超员。

11.架空乘人装置运送物品必须明确,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高、超宽、超重物品。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运送火工品时,雷管、炸药运送间距必须大于15m,且避开交接班等人员集中时间,单独运送。

12.架空乘人装置乘车点必须设专职人员维护乘车秩序,所有乘坐人员必须听从专职人员的管理,排队等车。严禁哄抢座位,秩序混乱。

13.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人员应做到双手抱杆、踏稳坐正、注意力集中,严禁随意摇摆晃动,严禁睡觉,严禁用脚蹬地,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在规定上下车处以外的区间随意上下车,非紧急情况严禁拉用或触动急停装置。

14.架空乘人装置各种管理制度必须齐全,包括:司机岗位责任制、司机操作规程、司机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周期检修制度、安全保护试验制度、钢丝绳检查制度、乘人须知和单座允许乘坐最大重量等,均应在机头、机尾乘人处张挂上墙。规章制度不明确或执行不到位严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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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设备运行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干部巡检记录等。记录缺项严禁运行。

16.架空乘人装置在检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编审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检修。

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1.严禁使用不合格和未经检验或过期的液化气瓶、液化气管件、检测计量仪器仪表。

2.所有涉及液化气管理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液化气基本知识、安全使用、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不熟悉安全作业条件、未掌握安全操作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3.所有涉及液化气作业的岗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现场张挂明示,进行提醒。

4.大容量液化气瓶或备存气瓶必须单独设储存间进行管理,与操作使用地点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储存和集中存放管理的气瓶室(房间),必须保证封闭,并设专用通风口加网防护,做到既能有效通风,保证空气对流,又能有效防止小动物和飞鸟进入,门窗必须牢靠,并设专人管理。

5.严禁气瓶和人员宿舍同室,严禁气瓶与其他物料混放,严禁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

6.储存气瓶的房间内及通往使用地点的管路,必须采用铜(铁)质管路,不得使用软质管路,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软胶管,则必须采取穿护管保护措施,管路上不得加设任何其它无关的设施和挂物,不得靠近供电线路。

7.储气室的传感器、照明等电气,必须使用防爆、防水、防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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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严格按防爆电器的使用要求进行管理。

8.所有管件、阀件和管路(硬、软胶管)及气灶等,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一旦发现漏气等隐患和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关闭气源,进行安全处置。所有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必须对使用地点的管路、阀门等管件部位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使用。

9.对使用的易损件和胶管等,要根据使用的频次、磨损和老化的程度、使用场所环境因素等,明确使用周期,实行定期强制更换、更新制度。食堂用胶管半年必须更换一次,严禁超期使用。

10.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液化气灶与气瓶、阀件、管路的安全距离,与热源、电气等的安全距离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气灶与小气瓶安全距离应控制在0.7m-1.5m之间,阀门应避开炉灶的热源和影响操作的范围,所有管路和阀件等应有效防护,确保使用安全。

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交警部门考核持有有效的相对应车辆的合格驾驶证;必须经公司内部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2.车辆通过路口时,驾驶人员必须先观察,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3.车辆的各种机械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必须按相关要求定期维护保养,严禁使用报废车。

4.车辆在出入大门时的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小时,在厂矿区内道路上行驶,速度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通过叉口、十字口、人员多的地点,必须减速慢行,停车观察后再通过。

5.装运货物不得超载、超长、超宽、超高,对散料、容易产生粉尘粒飞扬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遮挡防尘飞扬散落的措施,注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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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

6.装载货物的车辆,随车人员不得坐在货车顶部和货物上,不得站在车门踏板上,也不得坐在车厢侧板上,必须坐在指定的安全位置。

7.电瓶车等特种车辆在厂区内、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进行危险性标识提示,严禁乘人。运送火工品车辆需要安保人员、供应人员联合护送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8.装载机在行驶中,无论是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不得高于500mm;叉车在行驶中无论是空载还是重载,其车叉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0mm。

9.针对煤堆、煤场等场所的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根据每个单位的煤场煤堆、地面坡度等现场堆放情况和危险因素辨识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作业制度和措施,尤其是在煤堆上部和煤堆根部作业的安全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10.所有驾驶车辆的司机和相关人员必须执行“十严禁”,即:严禁超载、严禁抢档、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开车时抽烟或吃东西、严禁开车时打电话或与他人谈话、严禁人货混载、严禁视线不清倒车、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严禁车辆行驶中人员跳上跳下。

(厂矿区其它有轨电机车,柴油机车等车辆运行,要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并针对性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1.所有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必须悬挂明显的标识,说明具体的地点、编写准确名称、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悬挂技术特征表,标明水仓的长度、容量、水泵的型号、排水量等技术参数。必须悬挂重要场所安全风险公示牌,说明水仓区域的主要风险、危险源、预防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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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水仓通路必须设置可靠、有效的阻止人员进入的栅栏或防护栅栏两用门,并加锁专人管理,严禁任何人员未经批准和采取措施私自进入。

3.水仓通路是通往水仓的必经之路,在清理水仓时,必须安设风机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安全清仓。清仓结束后,安全撤出水仓内风筒,停止风机运行,撤出人员。在清仓后,水仓正常使用过程中,原则要求,要确保有一台能够满足水仓水面以上至通路口段的通风安全要求的适配风机,作为安全备机进行管理,以便在专业专岗人员需要进入通路检查水仓时临时通风使用。

4.凡进入通路内对水仓容水情况、通路水沟畅通情况、内外水仓上坡口阀门完好情况、防护栅栏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作业时,必须由责任队申请,报告调度室,由调度会议专门安排,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方可进行。严禁单人进入仓内,严禁拆开水仓、入水坡道防护栅栏,进人坡道危险区。

5.每年雨季来临之前,各矿必须安排组织一次水仓清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每年秋季入冬前,各矿要根据矿井排水量和排水泵吸水情况确定清仓工作,要适时进行。清仓工作时间长、用人多、危险性大,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安全矿长负责监管工作。

6.所有临时排水仓、排水点,必须设置专属排水区警戒范围,并应设警戒围护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临时水仓、排水点和水深有危险的地点,必须设置隔离栏,并悬挂提醒标志。

7.所有排水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人维护,并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带电检修,严格执行“谁检修,谁联系、谁停电、谁确认、谁送电”的电气设备检修制度。重点要保证停送电安全,避免误操作引发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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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临时排水点、水窝比较深的地点,必须设置专用的高出水平面安全距离的操作平台,水泵工操作必须站在平台上操作。进行布泵、移泵等工作,必须至少两人协同配合作业,互相提醒防止磕碰挂等机械伤害,严禁带电运转时进行以上工作。

9.临时排水仓、排水点必须设置有线通讯电话等可靠的通讯联络装置,以保持排水点之间以及与采区泵房、主水泵房、地面调度室通讯联系畅通。对地势较低、安全风险大、容易波及影响其它作业区域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排水仓和排水点,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两套通讯联络系统(如:有线电话、无线通讯),以起到双保险。通讯装置应设置于距离排水点较安全的避灾出口方向的外侧较高处地段为宜。

10.所有排水设备的电气控制必须处于相对安全的高处,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实际情况设置于坡上或架设专用平台管理。特殊情况下(工作面内)需采用可调节高度的临时吊挂装置(如导链)进行管理,以减少突发水等危险情况的影响。

11.对预估危险性大的排水仓、排水点和永久水泵房等重要岗位和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可视监控设备,并与调度室联网,实施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测监督,及时掌握排水涌水情况,进行调度指挥。

12.所有涉及排水作业的水泵工及相关人员,严禁睡岗,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规定,并做好记录。

13.必须严格水泵房吸水井的管理,必须进行安全可靠的封口管理。操作分水阀的人员必须站在封闭的踏板上进行操作,并在作业前、操作中、作业后进行安全确认。进行吸水井淤泥清理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防止内外水仓串漏水井影响清仓安全,必须进行安全性确认后,方可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在监护下进行工作。所有通过吸水井爬梯(竖梯)到吸水井内、井底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绳)。

14.所有地面开放式水池(包括沉淀池)的临边必须设置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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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网,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并在明显位置张挂安全提醒标志和风险公示,所有封闭式水池、水井、水窖、观察井的观察口,必须加强专人管理,进出水口要封严。所有水池进行清淤时必须制定严密的专项安全措施。

15.各煤矿必须制定水仓、水池、临时排水点等涉及排水系统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定期组织全面的检查,保证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1.凡经常性使用需要存放油脂的,必须设专门的油脂存储库或存储间。严禁油脂与其它物品同室混存混放,严禁露天或开放式存放油脂。

2.汽油为甲类危险物品,应随用随购,严禁存储。存储柴油应设专库,严禁与其它润滑油脂混存共储。

3.油脂库(间)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机械换气装置,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和控制装置。严禁在不能机械换气的封闭室内存储,严禁使用非防爆照明灯具和控制装置。

4.油脂存储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并设防火、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柴油库应与其它设施隔离或保持20米以上距离。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构筑油脂库房,严禁柴油库与其它重要设施直接连接,油脂库2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和电气焊接作业等。

5.存放油脂必须分类、分区,并且必须标识明显清楚,油桶必须直立。严禁随意混存共放,严禁油桶倒放、横放。

6.油脂库管理人员必须穿棉质工作服。严禁穿化纤类衣服。油脂库内的电源照明必须按防爆标准严格管理,无人值守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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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及易燃易爆区,严禁就地焚烧和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禁火区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工作。

7.煤矿井下可适量存放润滑油。采煤面应存放在回顺距工作面300米以外顶板良好、避开各类设备、配备件等的适当位置;掘进工作面应存放在巷道口附近,原则上位于回风巷侧,距进风口50米以上的顶板良好、尽量避开各类设备、配件备品等影响且便于行人的适当位置。采掘工作面长度不超500m,严禁在顺槽、巷道内存放油脂。采掘面一处存放的各类油脂总量应保持在3天的用量以内,且综采面不超过6桶、综掘面不超过3桶,标识清楚,保证存放点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有可靠的防尘防水护罩(上盖下垫),不跑冒滴漏,有专用的抽油器或可靠的取油方式。严禁随意选择地点存放,严禁跑冒滴漏和超量存放,严禁无标识存放。

8.特殊情况井下需使用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时,使用单位必须向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向井下运送。向井下运送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专用油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使用完毕后的剩油必须在当班及时升井。严禁井下存放汽油、煤油、柴油及变压器油等。

9.加注润滑油的油桶、油瓶等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或指定地点。严禁随意放在电气设备、灭火器箱、非专用工具箱内等。

10.用过的废油和废棉纱等应用容器接纳和专门回收处理。严禁将废油随意倾倒地上,严禁将废棉纱丢弃在作业现场和各类设施、设备上。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1.使用任何手持电动工具都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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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电动工具的性能、特点、对人员容易引起伤害的危害因素等。

2.操作者必须穿戴好防护服,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站在绝缘板上操作。手持电动工具进行作业时,现场不得单人进行,必须有人进行监护、协助、配合。

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配用的导线(电缆线)、插头、插座应符合要求,严禁使用电线头直接连接或直接插入插座内。手持电动工具的电缆线严禁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5米。

4.手持电动工具属首次使用时,使用前必须检测手持电动工具的接零和绝缘情况,确认无误后才能使用。

5.手持电动工具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性能、耐磨损性能较好的橡胶护套线,禁止用塑料护套线,导线两端要连接牢固,内部接头要正确,特别是手柄尾部的电缆护套必须完好。

6.在使用中挪动手持电动工具时只能手提握柄,不得提导线拉扯,也不能过分翻转,避免手柄内电源接头被扯脱落,使机壳带电或发生短路,要防止手持电动工具的工作端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

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必须对作业位和作业体进行摸底分析,确认其安全性后方可开始作业,若在作业过程中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查找原因。

8.每一次使用手提电动工具时,必须先在地面进行空负荷试验,确认电动工具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到工作点(台)开始正常操作。

9.使用手提电动工具在钢筋混凝土上打孔时,如果遇到钢筋或夹卡钻头等时,严禁强行钻进,必须及时停止钻进,判断严重性。原则要避开钢筋的位置,重新移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移位,不得用手持电动工具进行处理,则需采取其它安全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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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易燃易爆工作环境中严禁使用手提电动工具,以免产生火花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1.作业人员工作时严禁戴手套。

2.女员工长发、长辫严禁放在帽子外部,并把袖口扎紧。 3.机床上严禁堆放杂物,机床必须保持清洁。

4.开车后应先空转二至三分钟以便使机械各部位得到充分的润滑。

5.严禁开机更换加工件及变改机床速度。

6.发现管子夹不牢,套丝时管子打滑应停车,夹紧卡盘施工,严禁边套丝边夹紧。

7.切断管子时严禁用力过猛,以免造成管子变形。 8.机械发生故障严禁开机检查及维修。 9.工件在加工时必须轧紧扳牙,严禁发生抖动。

10.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清理铁屑和润滑机器。

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1.使用风镐前必须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以免风管脱落伤人。 2.接入风管前必须检查风量是否充足,胶管接头滤风网和风镐头部的固定钢套内是否清洁,吹净胶管内的污物。

3.检查时,严禁将风管、风镐等对准人员。

4.使用前先将风镐钎尾擦洗干净,然后插入风镐内,用弹簧固定。

5.使用风镐时,必须向下压紧,使风镐钎肩顶住钢套。避免钢套与风镐钎咬合,防止风镐钎尾端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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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须保持风管完好,勿使风管卷曲,防止矸石及其他物件打坏而造成漏风。

7.应避免风镐钎被岩石卡住,风镐钎插入岩层深度时必须在风镐的弹簧之下,防止使用风镐边打边撬岩。

8.风镐继续使用时,要随时加油,加油时,将油倒入胶接管内,风镐倒下或镐柄朝下时,避免压紧冲击风镐伤人。

9.风镐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上井更换或修理,不得在工作地点任意打开和拆解。

10.停止作业时风镐必须放至安全点,勿使矸石和污物进入风镐内。从风管卸下风镐时,将外部擦干净封堵。

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1.使用砂轮机前必须仔细检查保护罩、辅助手柄,确保完好无松动。严禁使用没有安全防护罩的砂轮机。

2.装好砂轮片前注意是否出现有受潮现象和缺角等现象,并且必须安装牢靠无松动,严禁使用非专用工具敲打砂轮夹紧螺母。

3.电源插头插上之前,必须确认砂轮机开关处在关闭位置。 4.使用的开关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并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现象。

5.操作砂轮机前必须配带防护眼镜及防尘口罩,防护设施不到位不准作业。

6.砂轮机在使用前必须要开机试转,看砂轮片运行是否平稳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使用。

7.砂轮机在操作时的磨切方向必须避开周围的工作人员及一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8.事前夹紧工件,磨片与工件的倾斜角度必须在30至40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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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必须保持切割片与板料切口的平行,不可侧压方式歪斜下切。

9.使用砂轮机时必须用力均匀,出现砂轮片卡阻现象,必须立即将砂轮机提起,以免烧坏砂轮机或因砂轮片破碎,机体温度大于50度必须立即停机。

10. 更换砂轮片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关闭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砂轮片的更换。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1.各煤矿、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只要存在容易产生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必须加强企业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

2.必须明确管理的部门。总体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按职能划分归口管理。一般要求:地面消防由安保部门负责;防爆管理根据性质类型分别由机电部门和通风部门及后勤部门分别负责;防毒管理由后勤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界定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

3.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的责任人,明确领导、部门、管理人、岗位人员的各级专项安全责任。

4.必须明确相关作业场所、岗位、设备、设施在防火、防爆、防毒方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要求,做到制度齐全、记录完整,建立完整的档案。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上的敏感部位必须增设安全防护保护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及可燃爆炸气体、物质安全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在有超温、超压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上,必须装设超温、超压传感报警和断电、断水、断气、紧急卸压排放安全保护装置,防范事故的发生。

5.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采用有效的密闭、隔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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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通风排除、净化处理、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装设可靠的检测监控装置和系统,做到安全操作。超限危险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妥善处置安全风险。

6.必须加强重点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定期的检查检修,设备完好的保证,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

7.必须加强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固体、液体、气态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相关行业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明确数量、位置、有效期限、存放条件、管护标准等;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必须对危险场所制定对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8.对重点管控场所和岗位以及重要设施、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卡或危险告知卡,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提醒,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强化防盗、防风、防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现场作业人员和接近人员严禁带火种、手机,禁止吸烟,禁止用铁器敲打易燃易爆类危险物品(包括气罐、气瓶、油脂等)。重要场所、库房、临时存放点,必须做好接地保护,必须做好防雷电保护,必须保证空气畅通,必要情况要设专用通风设施,电气设备必须执行防爆标准。

10.涉及防火、防爆、防毒人员必须配置和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常对所涉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做到安全使用、安全作业、安全防范风险。

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1.严禁使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和没有粘贴产品合格证的氧气、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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炔气。

2.严禁使用未装瓶帽或防震圈或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气瓶。 3.安装和使用减压阀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螺帽的螺纹完好情况,防止工作时脱开引起事故。

4.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5.严禁气瓶靠近热源及可燃物、助燃性物质,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6.严禁曝晒气瓶。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使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时,严禁接触油脂。 9.气瓶使用时必须立放,并有防止倾倒措施。

10.瓶阀、瓶身冻结时,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1.所有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用电申请,由机电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确认,并明确相关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接线。接线后机电部门要责成专人进行现场核实安全验收,确认用电安全技术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送电和进行用电作业。

2.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用电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接电、接线、安装电器、变更负荷、改变原有用途等违章违规行为。如果需增加负荷,必须进行核算、报批,并由专职电工进行。

3.所有用电地点,用电单位的供配电装置,必须装设漏电、短路保护装置,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检查,保证整定准确、保护灵敏可靠、安全有效,严禁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

4.施工场所必须使用供电配电柜(箱),应使用空气开关,严禁使用刀闸,配电柜(箱)必须上锁专人管理和操作,露天放置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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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执行上墙、上架、上箱、防雨水管理,并有警标提醒。

5.在所有用电地点和人员生活、活动的场所,供配电箱(柜)必须严格执行“停止作业必须断电,离开作业场所必须停电并上锁”的规定。一些临时施工作业场所,如果没有防止人员误入和防盗等措施,收工停止作业时,除对设备停电外,还必须将可移动的电缆等电气设备收回到安全地点,并对开关停电上锁。

6.所有地面使用的电线必须使用合格的橡套电缆线,并满足使用要求,使用的电气设备也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7.所有地面用电线路,不得露天就地敷设,必须用杆设和墙挂或专用电缆沟、管敷设的方式,在人员活动的场所、人员车辆通行处等容易损伤电缆的地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挂伤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高挂、地下穿管保护等方法,严禁人员直接踩踏和车辆碾压。临时用电无高挂条件的,短距离内在有效的目视范围内可以就地置放,但必须采取防漏电等措施。

8.户外所有电缆、电线、电器的接头必须符合规定,永久用电必须使用专用接线盒进行连接,临时低压线接头可以不用接线盒(220V及以下),但必须使用防水绝缘胶带严密包裹,做到防水、防潮、防漏电。确保安全。

9.所有高空架设的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执行供电线路安装、管理的相关规定,要经常检查,保证缆线与建筑物、树木、构架等必须保持安全距离。架空和沿沟、沿墙敷设的缆线,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因风、雨、恶劣天气等外因损伤缆线,发生触电、短路等电气事故。

10.电工必须经特种作业培训,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电工作业。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电气设备,如果出现故障,必须请专职电工处理,严禁私自修理电器,更不得带病运行。

11.电工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断电、停电、验电、放电(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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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积聚的易燃易爆场所还需进行瓦斯检查工作),任何电气设备在未经验明无电之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所有电工作业时,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并挂牌管理,执行“谁作业、谁停电、谁挂牌、谁确认、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对“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警示标牌,必须由挂牌作业人员进行换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乱动。

12.照明灯、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等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需要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同时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13.作业人员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配电柜、按钮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完好,不得有破损或使带电部分裸露。

14.在雷雨天切忌靠近电线杆、铁塔、避雷针等处,应至少远离其20米之外,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15.必须强化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等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场所的用电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原则上要使用防爆电气。发生电气火灾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用黄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16.各单位的机电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经常性的、定期不定期组织地面供用电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和维修,必须注意重要季节变化时期、受恶劣天气影响时期的供用电检查、维修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电安全。

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1.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停电作业不拉隔离开关、加锁、不挂停电牌,不按规定验电放电。

2.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不设专人停送电。 3.严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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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供电线路的短路、漏电等故障时,严禁采用人为送电对电缆进行“手捋”查找,或人为送电让其“放炮”等方式进行查找处理。

5.严禁用摇表测线路后,不进行放电就开始作业。 6.严禁机电设备检修后,不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就正常开启。 7.电气设备接线或检修后,不认真清除室内线头、杂物等善后处理工作,严禁送电运行。

8.严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违反规定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不站在绝缘台上。

9.严禁放炮时不及时撤出打眼工具,不及时对设备、电缆进行有效保护。

10.严禁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

11.严禁巷修和架棚等施工时不对机电设备、矿用电缆进行合理的防护。

12.严禁电缆落地被埋或浸在水中。

13.严禁在采掘区的溜煤眼、溜煤道内敷设电缆。

14.严禁在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严禁电缆与风、水、气、瓦斯管道等交叉、挤碰、相互间无防护隔离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15.严禁甩检漏继电器或漏电保护失效后强行运行,严禁未经专门技术人员批准,擅自修改保护整定值。

16.严禁供电网络过流保护的灵敏度系数不合乎要求仍继续供电;严禁用铜丝、铁丝或其它不易熔断金属代替保险丝。

17.严禁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缺失、接地线和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或松动,不及时处理。

18.严禁供电电缆、高压铠装电缆弯曲半径过小、超过规定要求,电缆受拉、压作用,引起绝缘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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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严禁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闭锁失灵。 20.严禁擅自拆卸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上紧固螺栓等造成失爆,对电气设备检修采用拆机修机。

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1.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起重设备,并在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不准作业。

2.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

3.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或措施未经相关部门和人员批准,不准作业。

4.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5.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6.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7.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

8.吊装现场没有指挥人员、未交代清楚指示方法、细节,不准作业。

9.吊具和备件检查不合格,被吊物件未捆绑固定牢靠和起重超尺寸,不准作业。

10.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不准室外吊装作业。

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受限空间指内炉、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或半封闭的有毒有害缺氧设施及场所,在受限空间作业属高危作业。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原则上由单位一把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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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进行有效安全隔离,设置警戒区,对作业点进行安全保护。 3.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使用安全电动工具和安全灯具。 4.必须对密闭空间进行管理、通风,有效置换污浊空气。 5.必须按规定佩戴专用防护用具,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6.必须在容器受限空间外设有安全监护人员,并坚守岗位。 7.进入受限空间工作前及工作中,必须对环境的氧气含量,毒害物质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分析,并有可靠的检测仪器。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时,方可进行作业。

8.必须有抢救的措施或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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