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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规定10:营销管理制度

2023-05-07 来源:步旅网
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营销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营销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营销管理原则:

(一)全员营销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原则。公司推行全员营销,公司各部门的营销管理都应围绕企业的营销工作展

开,企业是营销工作的主体,实行营销工作总经理负责制;

(二)总体策划与分产品(项目)策划相结合原则。营销计划须根据不同产品(项目)或服务的营销特点制定,

按产品(项目)或服务的不同,分别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一品一策;

(三)全程策划与阶段性总结调整相结合原则。营销实行全程策划和全过程管理,按营销计划执行,根据不同阶

段的营销目标和市场情况,突出阶段性营销重点,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

(四)全面管理与分环节管理相结合原则。在全面执行营销计划的基础上,须控制好市场调研、价格制定、营销

措施、营销推广(渠道)、销售保障、客户关系、总结评价等营销管理环节;

(五)品牌建设与营销活动相结合原则。营销须兼顾公司及企业品牌的建设与维护,以保证公司和企业的可持续

发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营销实行计划管理,在开展营销工作前,企业须制定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营销计划方案),

营销工作须依据营销计划方案进行。公司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

第四条 企业在制定营销计划方案前,须对产品的生产、营销能力及市场环境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目标市

场要进行重点调查,确保信息准确、依据充分。

第五条 营销计划方案内容须全面、客观、具体,营销指标须与营销能力相匹配,营销策略与措施要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营销计划方案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营销计划方案执行中所产生的各种文案、图表、广告、标牌以及印刷品等须保留底样,归档管理。

第七条 营销计划方案执行中所产生的各种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票据及各种销售统计须随时整理、核对,并建

立健全销售档案和交接管理记录。

第八条 企业须对营销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定期总结,并纳入产业经济活动分析。

第九条 产业部须制定符合本产业特征的营销工作评价体系,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月对营销计划方案实施情

况进行跟踪、总结和评价。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企业须建立和完善营销信息管理体系,使营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输出形成有机整体,确保信息

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公司各部门应整合各类营销信息,并充分加以利用,以指导企业营销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营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输出须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信息整理与分析的效率与质

量。

第十二条 企业须充分利用公司已建立的信息数据库系统,按营销信息来源、时间、主题、内容等不断充实和完

善信息数据,分类管理,及时更新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企业与产业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经营信息。产业部及企业须建立产、

供、销例会制度,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据此安排营销工作。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大宗商品(商品房、水泥类产品、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价格实行计划管理,通过计划价格方案

(简称价格方案)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须依据综合成本、市场供求、营销策略,按“一品一价”、“一房一价”的定

价原则制定。

第十六条 大宗商品须编制价格方案,按程序审核。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制定和

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须对所经销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情况按月进行分析和总结,按程序灵活调控价格,并报公司备

案。

第十八条 企业须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及其变化趋势进行收集和分析,建立价格

信息专项档案,确保价格调控的超前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价格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须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内部结算价格由相关企业及部门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五章 宣传推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销宣传推广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虚假承诺或过分承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经销的产品对营销宣传有特殊规定的 ,须慎重确定宣传内容,必要时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批

准,公司有关部门要跟踪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 营销宣传活动应按年度营销计划方案进行 。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需增补营销活动项目或费用的,

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的使用、营销宣传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效果须定期自查,并形成自检记

录和评价报告,公司有关部门须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强化成本意识,合理选择宣传媒体及投放方式,整合和利用好各种宣传资源,做好互动宣传,

争取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宣传效果。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 、经销商及代理商为企业所做的营销宣传活动,公司部门及企业须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

并制止违法、违规或者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项目宣传推广形成的资料须由指定的部门妥善保管。资料须按照宣传内容,注明有效期限,

宣传推广中有承诺事项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承诺事项的有效时间。

第六章 产品(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生产工期、质量、数量、包装、运输、仓储保管、销售手续等营销支持计划 ,确保

产品的销售条件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须定期检查、指导企业(中间商、代理商、供应商)的销售条件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所经销的产品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对销售商品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检产品的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

(二)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

(五)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对产品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或采购商品 ,公司相关部门须定期检查生产或在售的产品质量,

确保为销售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须根据其营销特点,分别就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服务标准,并

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第三十三条 产销分离的生产企业须做好产品售后技术和质量服务;销售企业须及时反馈销售中发现的产品设计、

质量和技术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队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须围绕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营销计划方案,制定营销队伍建设规划(方案),有计划、有重点

地引进、选拔、培养各级营销人员,同时须建立完善营销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须加强营销人员的培训,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

一线销售人员未经培训不许上岗。

第三十六条 企业须编制营销人员工作手册,阐明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规范营销人员的行为及业务流程 ,并定期

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企业须不断完善销售业绩考评机制,严格把握提成及奖励标准;薪酬与销售业绩应直接挂钩 ,定期

考评兑现。

第三十八条 企业须加强销售人员队伍梯队建设,制定人才梯队规划并完善保证措施。

第八章 渠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须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品分销渠道,实现分销渠道的网络化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企业选择或设立分销渠道时,须认真分析产品特点、目标客户及客户群体的消费特征 ,并考虑长期营

销目标和渠道设立成本。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销售渠道的建设、维护上,要注重公司及企业品牌塑造;企业须与中介、批发商 、零售商及

其他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须制定销售渠道(代理)专项管理制度,同时按委托销售合同对其实

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中介、批发商、零售商的选择上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二)具有足够的专业经验和水平;

(三)具有较完善的营销网络和管理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十三条 企业须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研论证后,经公司批准,方可设立外埠直销机构。

第四十四条 企业须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对供应商、经销商及代理商的管理机制。

第九章 客户关系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须设立客户管理部门,构建客户管理体系 ,按照“同一业务、同一客户两人或两人以上掌握”

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客户成为企业的资源。

第四十六条 企业须建立规范、完整的客户档案(与销售档案同步)信息系统 ,并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根据销

售及客户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四十七条 企业须按照客户的分级分类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定期回访,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企业须重点拜访新客户和大客户 ,展示规范的服务形象;对发现的问题及潜在的投诉因素,

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按“首问负责制”原则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对客户损失按相

关规定予以补偿,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条 企业须建立客户资信审核评价机制,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定期进行审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 公司部门须定期组织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收集到的客户意见经分析整理,须

回复或整改,以此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推动品牌建设。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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