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
班生产(正常上班)。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行三级带班
制,即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质
量副总经理,分公司总工程师。每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原则上由分公司直接对项目带班检查管理。当无分公司层级
时,由集团公司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
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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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
进行带班。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集团带班领导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十条 安全生产部职责:
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
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具体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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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带班职责:
1、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带班计划并归档备案。带
班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带班领导姓名、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集团公司层面按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顺序轮流带班,如有特殊情况,由后者按序补上。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领导按计划实施带队检查,主要对其区域
所辖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级领导的带班情况,听取带班情况汇报并检查带班记录。
第十五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带班检查月度计划,
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项目经理部负责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带班检查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六条 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公司质安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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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带班检查。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时,带班领导应至施工现
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带班生产时,要
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带班要求:
1、各级带班领导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带班记录,一式两份分别存至带班领导及接受检查单位处。项目部的带班记录应在施工日志中予以签字证明,并填写项目部带班记录汇总表。
2、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带班当日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位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3、带班领导须在带班期间佩戴安全带班标志。
第二十一条 若带班当日发生事故,则带班领导必须对伤员组织抢
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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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分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每季度末对所属各级带班情况考核,并参照本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带班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罚细则:
1、带班领导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带班领导(分公司)带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所在单位500元;每月带班时间少于应带班天数50%的,处罚所在单位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带班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以上单位、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带班未满本月工作时间40%的,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未经公司批准,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带班时间未满本月工作时间的80%,扣罚其当月收入的30%。
5、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6、因带班责任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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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7、伪造带班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
8、不及时上报带班情况及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带班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9、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的,每发现一次罚100元。
10、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记录;
二、分公司领导带班检查记录; 三、项目部带班记录汇总表;
四、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 五、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生产)记录;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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